《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docx(2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0页 共20页甘肃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若干规定(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工作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2、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法制机构,依法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推进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统一范本,按照法定的形式、程序和期限办理。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八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订立、变更、废止行政合同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
3、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等事项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对申诉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 行政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答复;(二)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三) 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没有新的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重复处理行为;(四)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 (五)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
4、行为;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的除外。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信访事项责任处理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是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接访后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转送法制机构处理,而以信访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信访处理期间
5、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转送、告知权利义务、说明有关事项、中止或者终止行政复议、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 被申请人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法制机构告知其变更而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第十七条 对行政机关转引其上级机关内容确定且必须执行的指示、命令、决定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作出指示、命令或决定的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申请人就前款规定的具体行政
6、行为向作出指示、命令或决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该机关应于5日内将申请转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依法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 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一条 对甘肃矿区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
7、请行政复议。对甘肃矿区办事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甘肃矿区办事处或省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节 申请期限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期限和受理申请的机关。因未告知,致使当事人逾期申请行政复议的,其申请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8、。第二十四条 法制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收到补正材料的日期为申请日期。但补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法定审理期限。第三节 申请的转送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工作联系制度。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设立接待窗口,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转送法制机构。转送案件应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制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收到申请的单位应当于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法制机构并告知申
9、请人。第二十八条 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法制机构,应当在5日内制发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将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申请行政复议而以其他形式向行政机关投诉的,接收投诉材料的机关应于5日内将投诉材料转送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接受投诉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按行政复议申请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三十条 同一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于案件受理之日起5日内推选1至5名代表
10、参加行政复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推选出的,由法制机构指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行为对被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变更、放弃、和解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部分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通知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行政复议请求,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制机构通知第三人并确定其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期间不得超过10日,不计入法定审理期限。第三十二条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的,法制机构收到后
11、,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第三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案件审理人员,告知申请回避、举行听证的权利。(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复的要求、案件审理人员,告知申请回避、听证的权利。 (三) 法制机构在受理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同时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于5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
12、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法制机构应当受理。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机关认为不受理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于5日内责令其受理。受到责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受理并报告上级机关。上一级机关审查申诉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 已经责令下级机关受理,下级机关仍不受理的;(二) 下级机关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三)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
13、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驳回的,从起诉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已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被受理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严重违法或不当情形,法制机构应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处理。第五章证据第四十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 书证;(二) 物证;(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材料;(四) 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的
14、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原件、原物或者经核对与原件、原物无异的复印件、副本、照片等。第四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二)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法律依据;(三)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与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四) 说明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建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等答复意见;(五) 作出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装订成卷。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
15、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证据。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可以提出下列证据:(一) 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证据;(二) 证明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三) 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证据;(四) 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
16、证据;(五) 申请人、第三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当事人可以协商委托法定机构鉴定,协商不一致的由法制机 构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交。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四十六条 法制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适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 国家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
17、复制品;(四)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五)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六)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立的证据。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但可以作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第六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四十八条 经初步审查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行政复议案件,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1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助审理,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简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的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组
18、以合议方式审理。(一) 法制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案件审理,对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 合议组其他成员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和证据适用规则及相关法律依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对提出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三) 合议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合议意见,由主审人员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签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制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政府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四十九条 法制机构案件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
19、属的; (二) 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提出。实行听证审理的,应当在听证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家咨询机构。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家征询意见,作为形成案件处理意见的参考。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专家、学者与法制机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共同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听证、合议方式审理、议决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由法制机构报请本级政府领导签发。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听证方式审理,采取质证、辩论等方式,听
20、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明事实。(一) 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二)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三)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四) 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五) 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听证审理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第五十四条 法制机构发现被申请人或其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存在严重职务违法行为或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21、同时,应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申请人不适格,但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或不当,在决定驳回申请的同时,应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第七章 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 第五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法制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制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二)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三) 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四) 进行调解的基本情况及结果;(五)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的义务。 行政复议
22、调解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以建议、协调、调解等方式促使被申请人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应在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前完成。 第五十八条 被申请人改变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制机构应当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一) 撤回申请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 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不得违反或规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超越或者放
23、弃法定职责;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 被申请人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提交与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四) 第三人无异议。第五十九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和解并且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中载明和解的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但是,被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和解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复议机关不予准许,应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4、 第八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同时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审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可以终止行政复议。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一) 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或者撤销已无实际意义的; (三)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提出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25、和其他相关材料,但不适合撤销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撤销或者变更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第六十四条 处理程序问题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以及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可以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发,使用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专用章。其他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应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或由行政复议机关授权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发,使用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第六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发现有需要补充、更正的情况,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实质内容
26、的,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六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终结后,法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第九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评查,监督、指导、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第六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被申请人不得在行政诉讼中与行政
27、复议机关抗辩。第六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外,法制机构应将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上网公布,供全社会公开查阅、监督。 第七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将本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在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上一级政府对报送的文书应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调阅案卷。对确有违法情形需要纠正的应依法责令作出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第七十一条 法制机构不按照规定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或上网公布的,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通报批评。第七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依职权检查、督促、责令其限期履行。对前款规定情形,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诉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接受申诉后7日内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结果报告发出责令的机关。第十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2日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第 20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