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BT合同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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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2页 共33页 合同编号: 河南省周口市建设路贾鲁河大桥改建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 签约双方: 签约地点:中国 周口市 签约日期:二九年 月 日目 录第1章 定义与解释3第2章 项 目8第3章 投 资10第4章 设计与监理12第5章 评 审13第6章 建 设13第7章 变 更16第8章 验收与交付18第9章 质 量19第10章 采购与支付20第11章 项目建设行政监督22第12章 担 保23第13章 合同的中止24第14章 不可抗力25第15章 违约责任26第16章 争议解决27第17章 其 他27第18章 生 效28第

2、19章 附 件28第20章 通 知29根据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关于周口市建设路贾鲁河大桥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周发改投资2008438号)(附件1),为加快周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建设,下述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周口市建设路贾鲁河大桥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建设与采购在周口市达成以下一致条款。周口市人民政府代表(以下简称“周口市政府”)住 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中建股份代表(以下简称“中建”)住 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3、总 则周口市政府在此确认,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对象,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政部财库(2000)10号),列为第B0202号,品目名称为“市政道路建设”。周口市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已将本项目列入2008年度政府工作计划;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批准包括本项目在内的政府工作报告及相关决议(见附件2),周口市政府即按照上述法律及相关法规,将本项目纳入正常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周口市政府即按照上述法律及相关法规,将本项目纳入正常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周口市政府按照本合同全面采购本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本项目采购款项,中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投资建设本项目。在本合同项下,中建作为本项目的供应商与建设单

4、位,周口市政府作为本项目的定购人与采购人。第1章 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非另有法定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定义的词语,用在合同中具有被约定的含义。1.1.1“合同”指周口市政府和中建签订的河南省周口市建设路贾鲁河大桥改建工程项目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及其附件。1.1.2“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投资建设各项行政许可、征地、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建设土地手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办理、协助施工许可办理、工程相应的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配套服务,包括供电、供水、排水、进出通道等的安排;项目设计、勘察与监理、环境评估以及为实施本合同进行的履约担保等

5、方面工作。1.1.3“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拟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试车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1.1.4“BT投资”是指依据本合同中建以建设-移交方式纳入投资的在本项目中的范围,但图纸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的追加部分除外。1.1.5“BT投资预算额”是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纳入BT投资的子项对应的预算投资金额。本合同纳入BT投资的为如下子项:1.1.5.1“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依据施工图预算文件确定的工程造价。该预算确定遵循如下原则:1.1.5.1.1“施工图预算”确定依据的文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

6、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周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通知(豫交计200838号)和其他有关文件。竣工结算也执行上述文件;1.1.5.1.2本项目中施工图预算计价约定:a、利润按X%计取;b、技术措施费用依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据实核算;c、材料价格依据当期周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计入,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价计入。1.1.5.1.3 预算确定的程序:依据1.1.5.1.1和1.1.5.1.2条款

7、约定编制,且经周口市政府和中建共同确认。周口市政府负责该工程造价获得周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通过,由周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政府资金项目评审预算书。1.1.5.2“纳入BT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纳入中建投资的以下范围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见BT投资预算额构成表),包括:1.1.5.2.1“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中建从项目开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的开支。该费用金额由周口市政府与中建依据本项目评审的施工图预算文件确定。1.1.5.2.2“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费用”是竣(交)验收试验检测费、研究试验费、桥梁专项监控费用、工程监理费。该费用金额由周口市政府与中建依据本项目投资概算

8、文件确定。1.1.6“工程费用中间调整”: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包括但不仅限于变更、物价波动、现场签证等原因引起的工程费用的调整。依据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月进度计量表中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对应的费用的调整约定如下:1.1.6.1调整费用遵循以下规则:a、“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调差”人工费按政策调整,材料费、机械费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同期信息价与施工图预算书中的各项价格有差额的,进行调整;b、如当地材料信息没有的价格,依据双方询价协商确定;c、因法律、法规、规定变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按照规定进行调整;d、“变更”依据本合同第7章约定。1.1.6.2调整费用的时限及计算方式每月30日前中建将经监理单

9、位确认的工程月进度计量表报周口市政府备案,周口市政府收到上述工程月进度计量表之日起的14个工作日内无书面异议,则依据该工程月进度计量表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调整,该工程月进度计量表中确定的工程量进入阶段评审结算中。1.1.6.3调整费用的支付调整费用纳入竣工结算,在项目采购款项中支付。1.1.6.4调整费用的阶段评审针对中建向周口市政府提交工程月进度计量表中涉及的费用的调整部分,周口市政府负责安排周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阶段评审,具体按“第5章 评审”约定。1.1.7“BT投资结算额”是项目交付后,依据工程费用预算评审和阶段评审累计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最终确定的中建实际BT投资金额,包括以下几个

10、方面:1.1.7.1经结算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1.1.7.2“纳入BT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结算款1.1.8“项目采购款项”指周口市政府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向中建支付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款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8.1项目BT投资结算额1.1.8.2利息1.1.8.3其他费用(见10.9条款)1.1.8.4按照本合同应由周口市政府承担的可能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中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损害赔偿金等费用。1.1.9“利率”指以中建融资年利率加上固定的X%计算(例:若中建融资年利率为N%,即执行N%+X%),利率实行每年度一定,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利率相应调整,并于上述贷款利

11、率变更之日起30天内中建书面通知周口市政府。核算完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利息的调整原则与核算原则进行。1.1.10“利息”指周口市政府按季度支付给中建投资的利息。1.1.10.1工程建设期间利息计算:依据双方商定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安排等确定的资金到位计划,以1.1.9条款定义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如因非中建原因,引起实际资金投入计划与原定投放计划不一致的,以实际资金投入计划计算建设期利息。具体按照 “第3章 投资3.3条款BT投资预算额分期投放及计息表”执行。1.1.10.2采购期间利息计算:指工程交付之日起算的采购期内,周口市政府按尚未支付的经评审的项目BT投资结算额以1.1.9

12、条款定义的利率计算的利息。1.1.11“法律”与“法规”,指适用项目公司,项目,合同项目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包括河南省地方人大和政府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公告的技术标准,准则及规范文件等;1.2解释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1.2.1目录与各小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与理解;1.2.2单数词语包括其复数含义,反之亦然;1.2.3提及款、条、附件或一方,应指本合同的款、条、附件或一方;1.2.4提及第三人,包括任何自然人,经济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法人团体;1.2.5提及任何一个文件时,应包括对该文件的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但对于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

13、任何修订、补充、重述,替换或更新则不包括在内;1.2.6任何计量单位,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1.2.7 任何年、月、日、时均按公历制。第2章 项 目2.1周口市政府保证完成项目投资建设的全部行政许可,并取得的各项批准文件完全适用本合同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合法合规。2.2周口市政府指定河南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院勘察设计所完成周口市建设路贾鲁河大桥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并以该报告取得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指定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同济设计院”)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经相关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周口市政府应当为上述单位编制和审核的设计文件承担全部最终责

14、任。2.3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为建设路贾鲁河大桥改建工程,项目内容经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项目内容具体为:该项目为独立大桥,结构类型为连续变截面预应力砼箱梁,长185.04米。工程内容包括桥梁工程以及照明、管线、交通等附属工程。桥梁全宽36米,横断面布置为22.25m人行道、25.0m非机动车道、210.50m机动车道、0.5m中间分隔带。2.4 项目设计周口市政府委托同济设计院负责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见附件4):2.4.1选址与勘察报告2.4.2周口市建设路贾鲁河大桥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8年8月11日)2.4.3初步设计文件(2008年9月)2.4.4概算书

15、(2008年9月)2.4.5施工图设计(2008年10月)2.4.6预算书(2008年12月16日)2.5周口市政府安排有权部门对上述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包括但不限于:2.5.1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周口市建设路跨贾鲁河桥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见附件5);2.5.2周口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批准(见附件6);2.5.3周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预算的评审(见政府资金项目评审预算书);2.6周口市政府安排有权部门对工程规划的审核批准,包括但不限于:2.6.1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见附件7)第3章 投 资3.1从投资建设开始到周口市政府支付完毕所有

16、的项目采购款项期间,中建为本项目的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并行使本项目的投资权、建设权与处分权。周口市政府在上述期间内保证中建投资建设项目主体地位,保证中建行使上述投资建设权利。周口市政府承担项目项下的全部前期工作及所有费用,使之满足中建投资建设要求及条件。3.2纳入中建投资的项目BT投资预算额(暂定)为人民币X万元(大写金额),周口市政府保证,该金额已完成全部审计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完全与全部由周口市政府的财政国库政府采购支付(见附件8)。BT投资预算额构成表 单位:元序号子项金额依据文件备注1建筑、安装工程费2预备费(1)+(3)5%3纳入BT投资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1建设单位管理

17、费豫交计【2008】38号以累进办法计算该费用双方各使用一半3.2工程监理费招标3.3研究试验费概算文件3.4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概算文件3.5桥梁专项监控费用概算文件4利息合计(1)+(2)+(3)+(4)注:1、具体数据待预算评审及结算后确定;2、本表未列入的本项目的其他投资,由周口市政府负责投入。3.3本工程项目BT投资预算额分期投放的总计划BT投资预算额分期投放及计息表 单位:万元日期河南中建投放河南中建累计投放利 息政府支付2008.11 2008.12 年度小计2009.01 2009.02 2009.03 季结2009.04 2009.05 2009.06 季结2009.07

18、 2009.08 2009.09 季结2009.10 2009.11 2009.12 季结年度小计累 计注:1、具体数据待预算评审及结算后调整;2、建设期利息每季度支付,时间为即上表支付月的15日;3、上表利率按照1.1.9条款执行。本项目正式开工日期如有延误,则本计划也顺延执行。因周口市政府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投放计划予以变更,所造成的损失由周口市政府承担。3.4周口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上述投放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项目按期完工。第4章 设计与监理4.1周口市政府负责提供本项目设计书和施工图,中建完全按照上述项目设计书与项目施工图纸投资建设本项目。4.2周口市政府保证,同济设计院为本项目编

19、制的全部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清单,见附件9)应完全满足项目合法合规的要求,符合各项技术标准的工程建设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4.3上述设计文件一旦出现任何的错误包括但不仅限于疏漏、缺项、差错、违规、不详、不完全履行设计交底义务、失职、玩忽职守等,造成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迟滞,工程与材料质量缺陷不合格,生产安全违章等,则周口市政府因此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民事诉讼责任与赔偿责任。4.4中建在执行上述设计文件,可以随时向周口市政府及同济设计院对设计工作提出各项询问、解释、咨询,周口市政府与同济设计院应对中建的询问、解释与咨询及时回复,以满足建设要求。4.5周口市政府招标确定郑州市中原公路工程监理有

20、限公司(简称“监理单位”),对本项目施工实施监理。并对该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中建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监理或回避监理机构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监理人员进行可能有碍监理人员公正行使监理职责的交往。4.5.1监理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及项目监理服务合同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计量等进行签署确认;4.5.2中建将经监理单位签署的关于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报送周口市政府备案。第5章 评 审5.1 周口市政府指定周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评审。5.2周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预(结)算评审书。5.3周口市政府未能在

21、施工图预算文件提交后90天内完成预算审核(因中建未能提供完整有效资料引起的拖延除外),中建有权暂停施工,如暂停施工累计15天周口市政府还未能完成预算审核,中建有权解除合同,周口市政府在合同解除后30天内支付中建已经完成的投资金额,并承担已完投资的20%的违约金,如确认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以实际损失为准。5.4在阶段性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中建提供阶段性工程相关评审资料,周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规定对本项目依据工程进度与实际工程量进行土建、安装、装饰等阶段性结算评审。5.5周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竣工结算评审在竣工后七个月内完成。5.6本项目的竣工结算评审未完成的情况下,周口市政府先按“第10章

22、采购与支付”10.6条款中“采购期“项目采购款项”及利息支付明细表”向中建支付项目采购款项,待竣工结算评审后,进行调整。第6章 建 设6.1 中建负责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周口市政府将为中建的工程建设管理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与协调。6.2 建设周期6.2.1在周口市政府的协助下,中建安排施工单位在 年 月 日正式进场开始施工,但如因周口市政府未能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前期工作任务,该开工日期顺延;6.2.2本项目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本项目工期为 日历天。但发生如下原因,则上述竣工日相应顺延:6.2.2.1 若6.2.1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迟6.2.2.2周口市政府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6

23、.2.2.3 包括但不仅限于设计变更等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6.2.2.4 一周内非中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2.2.5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6.2.2.6 不可抗力6.2.2.7 其他非中建原因合理的需要顺延工期的情况其中6.2.2.2情况发生,引起中建停窝工等经确认造成实际损失的,由周口市政府承担。6.2.3非因中建的原因引起的本项目工程建设期的延误,并不构成周口市政府采购责任变动的理由。6.3 周口市政府在建设期的责任6.3.1周口市政府在项目开工前负责落实并向中建提供本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全部政府文件,包

24、括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中建进行建设所需的其他政府文件。6.3.2周口市政府有义务为中建建设本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和其它所需政府文件。6.3.3周口市政府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6.3.4周口市政府将委派进驻人员,常驻施工地点与中建的建设领导班子联合办公,并与中建的建设领导班子及设计单位、设计监理单位以及施工监理单位保持日常工作关系,定期参加上述各方举行的联席会议;按照中建的要求,与项目相关单位,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协调各项工作。6.3.5周口市政府负责处理排除任何企业和个人阻止

25、与干扰工程施工的行为。6.3.6周口市政府负责协调中建在项目建设施工期间与当地有关的事务。6.3.7周口市政府派驻现场首席代表为:周口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科长:彭波,该代表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确认。6.4 中建责任6.4.1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不得挂靠、不得转包,按时组织施工单位进场开工;6.4.2配合周口市政府认真审定项目设计文件;6.4.3按照周口市政府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包括设计会审、交底、建设进度监控、重大技术变更及重大事故处理等,确保本项目按质按期顺利完成;如由于中建的过错造成本项目工期延误,则每延期

26、一天,中建支付项目BT投资预算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6.4.4负责在工程中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合格;6.4.5负责审核、确认、回复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月报,以及其他各类报表、报告等;6.4.6负责依据工程费用调整规则向周口市政府报送调整报告;6.4.7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全部责任。第7章 变 更7.1本章所述“变更”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其中工程变更包括工期变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7.1.1因周口市政府负责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前期工作等引起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方案、技术、工期等的变更;7.1.2

27、从项目开始投资建设到项目完工交付之日前,因周口市政府要求或同意,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措施;7.1.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7.1.4周口市政府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7.1.5其他非中建原因或责任引起的需要进行的变更。7.2变更文件下达之日(没有变更文件下达的,以发生之日为准)起7天内,中建就变更部分发生的费用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周口市政府。报告中费用计算依据如下:7.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7.2.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款变更合同价款;7.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中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28、,双方协商后确定。7.3周口市政府应在收到中建递交的因变更引起的任何费用变化的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定,周口市政府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自变更报告送达之日起满14天视为己被确认。7.4周口市政府负责变更费用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周口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7.5变更所追加的费用累计超过预备费的,超过部分金额周口市政府应在费用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支付给中建。7.6如本项目工程建设期的延长是由于非中建的过错引起,则周口市政府应当承担因工期延长所引起的投资增加和相应损失,累计超过预备费的金额周口市政府应在费用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支付给中建。7.7若工程单项已完工之后,提出修改施工图纸的,则一切拆除与返

29、工费用,工期延期损失等全部由周口市政府承担,累计超过预备费的金额周口市政府应在费用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支付给中建。第8章 验收与交付8.1本项目由周口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到中建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8.2周口市政府在收到中建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未组织验收或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则视为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并视为完成交付。自交付之日起,由周口市政府承担项目的保管、管理、维护等工作及相应的费用。8.3竣工验收通过的当天(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中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中建修改后提请周口市政府验收的日期),视为中建

30、与周口市政府自动完成本项目的交付,周口市政府从次日起负责项目的使用、保管及维护等工作及相应的费用。8.4周口市政府在未进行验收之前不能使用本项目。周口市政府在项目未进行验收之前使用本项目,则视为项目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条件,视为自动交付;并承担由此给项目造成的损失。8.5本项目交付或是视为交付之次日起,周口市政府享有项目的使用权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8.6 在本项目交付之后、周口市政府向中建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项目采购款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前,中建保留项目的全部处分权。8.7非因中建引起的本项目是否验收以及验收工作的任何延误均不影响周口市政府的采购与支付责任。第9章 质 量9.1中建将按照

31、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9.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内,中建应承担本项目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质量上出现的任何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返工、重建和赔款等。9.3如因周口市政府前期工作和其他原因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由周口市政府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9.4中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交付后1年。保修期满后,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中建协助周口市政府组织安排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9.5非因中建引起的上述工程质量的任何问题并不构成周口市政府采购责任全部或部

32、分变动或撤销的理由。第10章 采购与支付10.1周口市政府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全部采购项目与支付项目采购款项。10.2周口市政府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支付上述项目采购款项,包括但不限于:10.2.1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将本项目采购款项支付编制入各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内,并经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批准,项目采购款项直接由周口市政府国库支付;10.2.2开立项目采购款项支付的银行专户,项目采购款项按本合同约定,直接支付入中建在本项目的融资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以该行列帐凭证为准。如果周口市政府没有按约定日期将上述项目采购款项进入中建上述帐户,则将追加滞纳金给中建,滞

33、纳金为滞纳金额的X/天。因融资银行对本项目建设资金提供了融资,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未经得融资银行的书面同意,上述中建的帐户不得变更;10.2.3周口市政府的项目采购款项的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应完全满足上述安全,按时与足额支付的要求,包括:10.2.3.1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支付日前的资金汇集,并确保备付能力,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等;10.2.3.2在上述每个支付日前,完成各项支付申请手续;10.2.3.3在每个支付日的北京时间10:00以前完成该笔支付资金的划账。10.3周口市政府可以提前偿还采购款项,但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中建,中建应在2周内回复意见。10.

34、4项目完工交付给周口市政府后,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如果周口市政府处分项目资产、物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如运营权),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留置)等,须在1个月前将处分方案通知中建,中建在审视处分是否影响项目采购款项支付风险后,在2周内回复意见。10.5项目采购款项将分年支付,自项目交付之日起的3年每年支付4次,直至支付完毕。10.6项目采购款项总额暂定为 万元(大写金额),支付明细如下:采购期“项目采购款项”及利息支付明细表 单位:万元序号日期投资额偿还利息部分合计投资偿还余额1 2010.012010.032 2010.042010.063 2010.072010.094 2010.1020

35、10.12年度合计5 2011.012011.036 2011.042011.067 2011.072011.098 2011.102011.12年度合计9 2012.012012.0310 2012.042012.0611 2012.072012.0912 2012.102012.12年度合计合计本表说明:1、在未完成结算评审之前,采购期先按本表执行,待结算评审后本表“项目采购款项”进行调整;2、投资额(包括本息)偿还分为4次,即上表支付月的15日;3、上表利率按照1.1.8条款执行。10.7项目投资建设,免除周口市政府自行规定的一切地方税费。10.8若中建或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任何一方缴纳了

36、本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中建或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任何一方还被征收除建筑业营业税外的其他营业税及附加,则周口市政府采购本项目的款项相应增加,并在上述征收被认定后,由周口市政府向中建随项目采购款项同时支付。第11章 项目建设行政监督11.1周口市政府按照国家与河南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实施行政监督,中建接受周口市政府的项目建设行政监督。11.2周口市政府对项目建设的行政监督,包括如下:11.2.1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11.2.2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工作;11.2.3监督项目工程施工,对项目周边地域的环境保护工作;11.2.4监督与实施项目建设期间的行政审计,包

37、括预算执行审计,技术,工艺与建设内容变更事项发生的费用审计;11.2.5监督与检查项目建设计划进度,工程统计,建设工程物资与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工作等;11.2.6监督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如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查处;11.3周口市政府行政监督发现项目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给中建,中建如无异议,则按整改通知书执行;或者中建对整改通知书的部分或全部有异议,则在收到上述整改通知书的10天内向周口市政府提出复议要求,周口市政府则在收到上述复议要求的10天内与中建举行会议解决复议要求。第12章 担 保12.1周口市政府安排,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以

38、下简称“周口城信社”)为本合同项下的周口市政府的担保人,提供如下担保:12.1.1为周口市政府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周口市政府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并与中建签署保证合同(见附件10)。12.1.2如周口市政府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任何一期项目采购款项,中建有权要求周口城信社无条件的承担保证责任。12.1.3因周口市政府不能按时足额进行采购款项的支付,引起中建启动周口城信社的保证担保,则周口城信社在对中建承担担保责任后,在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取得中建对周口市政府的债权。12.2如因周口市政府不能按时还款导致的我方主张权利所发生的全部律师及相关税费等费用,由周口市政府承担。第1

39、3章 合同的中止13.1周口市政府、中建的任何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13.1.1经营状况(或财政收支)严重恶化;13.1.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13.1.3丧失商业信誉;13.1.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特别是没有按期投资或未付项目采购款项;13.1.5有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恶意行为;13.1.6本合同生效条件在本项目建设采购期限内失效,并导致改变本合同生效性;13.1.7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周口市政府涉及项目投资建设的任何法规,政策,政令,规定,通知,决定的变动,对本合同履行的任何影响;13.1.8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周口市政府对项目

40、投资建设的任何批准,核准,许可,备案的修改、变动、取消等,对本合同履行的任何影响。13.2上述情形发生,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本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无法履行本合同一方在1个月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的另外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向对方追索由于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追索违约金,违约金为上述损失的20%。第14章 不可抗力14.1 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14.1.1战争、入侵;14.1.2核反应、辐射、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坠落;14.1.3非任何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14.1.4罢工、暴乱、骚乱,但纯属中建原因所致者除

41、外;14.1.5地震、台风等无法预见,并无法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14.2 下述情况对双方而言不构成不可抗力:14.2.1政府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项目实行征收或征用;14.2.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立、改、废;14.3 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应立即通知对方,详细说明此种不可抗力的影响,其中包括此种不可抗力的开始时间和可能的持续时间,并对此种不可抗力保持同期记录,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14.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14.5 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待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

42、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14.5.1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损坏严重,使中建损失巨大,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而此种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或者可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足以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的80%,可以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以双方认可的合格中介机构确认的金额为依据确定。一旦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经协商认定项目可修复或值得修复,双方将就项目继续建设或补救项目损失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14.5.2如果不可抗力妨碍或阻止一方履约的时间,自此种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超过九十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

43、行本合同的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如果双方在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天内不能商定此种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14.5.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14.5.4因不可抗力造成双方损失的,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5章 违约责任15.1 如果本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15.2 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15.3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作为本合同生效条件的附件存在欺诈、虚假以及其他违法情况,中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周口市政府向中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已完成投资额的20%。反之,周口市政府有同等权利。15.4本合同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16章 争议解决16.1 如果中建与周口市政府在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16.2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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