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园林绿化工程BT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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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6页 共36页 正本营口北海新区启动区及电机产业 园区道路绿化及景观工程(BT项目)合 同 书发包人: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日 期: 2012年3 月12日 合 同 专 用 条 款发包人: 营口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承包人: 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及建设项目投融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履行。第1条 总

2、则:本项目建设方式: 营口北海新区启动区及电机产业园区道路绿化及景观工程采取BT方式建设,即由乙方做为项目的总投资人及总承包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施工、竣工验收与移交。甲方作为经 【营口市】人民政府授权(授权文件见附件一),是 【营口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前述项目的最终业主,负责按照本合同按期回购建设项目,按期支付回购款项。其中分部分项工程经甲乙方共同确认可以进行独立竣工验收的项目,可独立竣工验收结算以及回购。第2条 基本条款2.1 本期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营口北海新区启动区及电机产业园区道路绿化及景观工程(BT项目) 工程地点:营口北海新区 工程内容:本项目的投资、融资、施工、交工

3、与移交(不含亮化工程) 2.2 工程范围后潮沟河以北,现有海岸以东,高速铁路以西,咸水河以南的道路绿化及景观工程;高铁广场景观绿化及周边管网工程;怡祥商务大厦南侧广场景观绿化工程;(具体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指定范围施工设计图为准)滨河大街、银沙大街、碧水路、洛海大街、市府路、泽学路、泽远路共计七条道路的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2.3 合同工期1、 2012年3月12日-2014年10月30日。其中:两个广场2012年10月全部竣工;后潮沟河以北,现有海岸以东,大清河南支以南2012年11月全部竣工;其中部分工程甲乙双方可以视情况另行商定工期,并以最终甲乙双方约定的工期为准(按约定时间竣工并完成回购日)

4、。2.4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绿化工程的养护期为两年,在养护期间保证苗木成活率为100%,发现死亡,即死即补。如果承包人在养护期内未及时养护或养护工作达不到相关要求,发包人有权聘请其他的养护单位或发包人自行完成养护工作,但养护费用要从承包人的剩余工程款中双倍扣罚,同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2)前述绿化工程两年养护费用已包括在其工程造价内(不另行计算)。 2.5 工程暂定合同总价款(回购总价):合同总价款(含税价):暂定总额约为10亿元人民币(大写:拾亿元)其中:七条道路的绿化工程设计费为3元/平方米。最终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完工后审

5、计价格为准。 第3条 合同总价款(回购总价)的确定合同总价款(回购总价)=建安费结算审计价格(最终工程价款)+融资费用。(1)建安费结算审计价格:工程竣工后,经发包人确定的国家审计机构对本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审定的最终工程建设费用为本工程结算价款。(2)融资费用:是指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延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在施工期间及还款期所产生的利息。3.1 工程价款的确定工程总价款=绿化工程价款+土建工程价款+七条道路的绿化工程设计费。(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其中:绿化工程价款以本合同给定的结算办法为基准下浮5%;,绿化回填土、山皮石执行甲方、乙方及监理共同认定的市场价格结算;土建工程不下浮。七条道路

6、的绿化工程设计费为3元/平方米。3.1.1绿化工程计价依据绿化工程结算办法: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结合竣工图纸按照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进行计算(以园林定额为计价依据,园林定额没有的或有错误的项目可参照市政或土建专业定额)。图纸会审记录同时作为结算的依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量增减和计价变化的,按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本工程执行辽宁省相关“建经文件”作为计价依据,并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其中材料单价的确定:按照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价格,则以施工期施工月份当地信息网材料价格的平均价或参照周边地区同样BT项目材料价格(装饰工程按装饰工程施工期施工月份当地信

7、息网价格的材料平均价)作为材料单价;网刊没有的材料价格,则由承包人(投融资人)、监理、业主共同询价后,由审计部门确定价格。3.1.2土建工程计价依据土建工程结算办法: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结合竣工图纸按照2008年辽宁省计价定额进行计算,图纸会审记录同时作为结算的依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量增减和计价变化的,按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本工程执行辽宁省相关“建经文件”作为计价依据,并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其中材料单价的确定:按照辽宁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价格,则以施工期施工月份当地信息网材料价格的平均价或参照周边地区同样BT项目材料价格(装饰工程按装饰工程施工期施

8、工月份当地信息网价格的材料平均价)作为材料单价;网刊没有的材料价格,则由承包人(投融资人)、监理、业主共同询价后,由审计部门确定价格。3.1. 3工程取费按施工企业类别取费,按现行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相应的取费标准及辽宁省相关建经文件执行。3.1. 4道路设计费计价依据:滨河大街、银沙大街、碧水路、洛海大街、市府路、泽学路、泽远路共计七条道路的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费为3元/平方米,其它经甲方确认后的其他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费也为3元/平方米,由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择优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来进行施工图的设计。施工图应由甲方最终确认,按规定要求审批通过后,完成设计图纸的面积为最终结算设计面

9、积。乙方方可按设计图施工,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回购并支付回购价款。3.2本工程的融资费用的确定 3.2.1融资费用=施工期间融资费用+还款期间融资费用。3.2.2融资费用的计算(1)施工期间融资费用的计算 施工期间融资费用=资金实际占用天数*I/365*资金实际占用额; I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按照形象进度,自各月付款发生日期始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资金实际占用额在资金投入期间按月等额投入计算。(2)还款期融资费用的计算 还款期融资费用=资金实际占用天数*I/365*资金实际占用额; I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自竣工日始

10、按实计算; 资金实际占用额=延付工程款。第4条 合同价款的审计4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投融资人)向甲方提交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审计由甲方负责,审计报告应在乙方提交经甲乙方确认的分部分项当期工程竣工资料后两个月内完成,如逾期即视为甲方已认可,不影响项目工程结算合同价款(收购款)的支付。42 因承包人没有及时提供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资料而致使审计工作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逾期不提交拟约定审计的竣工工程结算报告及资料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审计机构未完成审计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43 被审计后且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当期工程合同价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即为本期工程的工程结算合同价款(即:当期总回购

11、款)。44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不因审计结果的延迟而延迟。在审计部门确认本期工程结算合同价款前,发包人承诺暂按本协议中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的当期工程款,即以发包人初审金额为基数、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当期回购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待审计部门确认结算合同价款后的当月,一次性作相应调整。45 审计单位由发包人确定,审计工作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和落实;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审计结论有重大异议,经与审计部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承包人可要求复审,复审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4.6 本工程价款,还应包括以下费用:(1) 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

12、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摊入各工程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BT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税费实行属地缴纳原则,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及时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费缴纳的具体方法应符合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2) 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运)正常运营、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凡是合同段内与其它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承包人的协调

13、工作;凡是合同段内地形复杂、存在软土路基、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在其施工范围内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在工程造价中。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但由于超出承包人协调能力或发包人未能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予以协助的情况除外。(3)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要采取的相应施工监控

14、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计算在包含于工程造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4)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时所需增加的投入,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排水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计算在包含于工程造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5)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建立(或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建立)符合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工地中心试验室且承担相应试验检测工作(或监理抽检)及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所需的一切费用,其均计算在包含于工程造价中,发包人将不再另行支付。(6) 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工程实际需要,承包人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应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用应满足要求。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

15、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7) 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铁路、交通、航道、海事、水务、水利、电力、 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部门可能发生的措施费用、手续费用,均计算在包含于工程造价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7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的费用项目如下:(1) 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其它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计算在工程造价中。(2) 经施工图评审后确定的市政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包括征地、房屋拆迁、地方电力、电讯部分埋设的管线、商业用自来水管、军用光缆拆迁等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需考虑该笔费用。由于发包人前

16、述征地拆迁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第5条 工程项目回购回购期限为三年,共分三次支付。5.1绿化苗木第一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40%;第二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起期满12个月后的同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30%;第三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自本工程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起期满24个月后的同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27%,完成收购;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3%作为项目的质保金,不计任何利息,工程质保养护期结束后,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给乙方。5.2除绿化苗木外的景观工程等,第一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

17、为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50%;第二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为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起期满12个月后的同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30%;第三次结算资金支付时间自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完成量审核日起期满24个月后的同日,结算金额为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17%,完成收购;工程完成审核价款的3%作为项目的质保金,不计任何利息,工程质保养护期结束后,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给乙方。5.3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可以进行独立竣工验收的项目经甲乙方共同认定后,可独立竣工验收结算以及回购,回购期限参照5.1、5.2条。5.4本项目所发生的工程回购款视财政资金状况可提前向乙

18、方支付回购资金。其中分部分项可以进行独立竣工验收的项目,另行约定。5.5 本项目的设计费支付为分部分期支付:完成设计并提交设计蓝图后十天内,甲方支付60%设计款,满六个月再付30%设计款,满十二个月付清剩余10%设计款。第6条 回购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的支付与支付担保 6.1发包人承诺,在还款期内向承包人按约定支付回购款(工程款及融资费用)。甲方应出具文件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以明确付款来源及还款的保证措施。甲方应协调当地有权部门(如人民政府或财政局)出具财政还款承诺或土地抵押证明,且甲方保证在项目回购期内的每个年度,以财政调配资金优先支付本协议项目的回购款项。6.2发包人需在延付工程款发生前向

19、承包人提供被承包人接受的延付工程款及融资费用的支付担保,提供项目所在地的土地抵押证明或营口市人民政府的担保书给乙方。6.3承包人针对本项目的融资应合法合规,专款专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承包人融资需要,发包人需协调出具相关书面文件予以支持和协助。第7条 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7.1 项目竣工验收:承包人(投融资人)在具备工程量认证、决算及竣工图纸等资料的前提下,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的基础上,由承包人(投融资人)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与承包人(投融资人)共同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通过的当天

20、,视为自动完成工程使用权的交付,甲方(业主)从次日起负责项目的使用、保管工作(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所有因乙方或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维修返修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本工程竣工之日。工程验收合格当日双方办理移交手续。验收合格后实体使用权及风险责任即移交给业主。7.2项目移交前和移交后的产权,均属于项目业主。在投融资和建设过程中,项目承包人(投融资人)只代理行使项目业主职权。第8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甲供材料)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页): 8.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发包人直接与材料供应单位结算,并相应调整本合同总价款。承包人最终应开具甲供材料的相关施工

21、税费,其中开具甲供材料的相关税费由发包方承担。第9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9.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进场前,其品种、规格、质量、产地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签字后方可进场,如不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定、签字不许进场。如苗木、草坪、花卉、亮化材料的规格及形态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补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苗木、草坪机、亮化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苗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苗木检疫合格证等证书齐全,且具有林业等质监部门出具有效期内检测合格证明。对材料、苗木及其他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须在采购前通知发包人进行实地考察。承包人在材

22、料、苗木、亮化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初验合格书面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造成工程返工、材料、苗木、草坪、产品、设备及构配件退货及其他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2对于发包方所采购的材料、苗木、草坪、产品、其他材料或设备,承包方根据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需要计算数量,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结算时承包方多收或浪费的材料或设备,发包方按实际购买价格从结算款中扣除。9.3材料检验费用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本标工程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材料、苗木、草坪、亮化材料和设备检验的费用,并已包括在工程造价内。第10条、质量与检验 10、工程质量 10.1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省

23、市、地方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10.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经业主认可的施工图纸和国家现场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工程。10.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重要部位的典型施工,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员认可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和实际要求时,承包人必须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1条、工程变更及工程量的确认11.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上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含工程造价预算书的报告3份 。 11.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无发包人同意,工程量不予变更。11.3发

24、生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承包人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会同监理针对工程量进行校核,对于无法校核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核实增加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上报工程量后3天内。11.4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12条、竣工验收1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12.2 承包人应提交足以反映工程进展的进度照片和录像带。照片和录像资料应充分展示工程的各个方面。12.3 验收时间:由于工程范围多,经甲乙方共同确认的分项工程竣工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进行验收,其中:绿化工程

25、竣工后,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会同监理针对工程进行初始验收。因为绿化植物是具有生命的,种植后须经过缓苗、发芽、长出枝条,经过生长周期,达到成活方可最终验收(即植物保活),共同确认的分项工程最终验收时间为此工程养护补植期结束,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当日。 绿化工程竣工初始验收时,乔木当年初始成活率必须达到100%,其余苗木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95%以上,未达到此标准,扣除该苗木相应工程款,并处以双倍罚款。工程最终竣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达到100%,草坪无杂草,覆盖率达到100%;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方为最终验收合格,无病虫害,未达到此标准,扣除该苗木相应工程款,并处以双倍罚款。 1

26、2.4 竣工日期(即上报阶段工程量审核通过后)为工程分部分项竣工初始验收合格通过的日期(即:分部分项工程上报工程量审核通过后的日期),保修及养护期正式开始的日期。1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应明确双方责任。第13条、质量保修13.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3.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施工图纸要求)的全部工程内容 。 13.3质量保修期: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

27、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景观雕塑等),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有防水要求的工程为5年;(3)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2年;(4)绿化种植工程: 自工程竣工初始验收合格通过之日(即:分部分项工程即上报阶段工程量审核后)起计算到养护补植期结束;(5)其他附属工程: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之日(即:分部分项工程即上报阶段工程量审核后)起计算1年。 第14条、养护(包括防寒)14.1 养护补植期:经甲乙方共同确认的分项工程初始竣工合格日后两年(工程实际竣工初始验收合格日超出双方约定日期,养护补植期相应顺延)。 14.2 养护标准:行道树的疏枝标准,乔木

28、、亚乔木、灌木、模纹的修剪整形标准要按甲方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否则将扣除相应的养护费用,由甲方代行修剪。本工程养护必须达到国家一级绿地养护标准。养护应浇水、清理垃圾、防风、防汛,补植和防人为损坏及病虫害防治,除杂草和修剪等。养护期结束,苗木成活率达到100%;草坪无杂草,覆盖率达到100%;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无病虫害。 14.3 防寒要求:防寒必须美观及实用。 14.4 乙方必须保证栽植后的苗木、草坪、花卉浇水及时充足,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乙方不能及时供水,甲方有权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补充供水,费用由乙方负责。第15条、 质量保修、保活及养护责任15.1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属于保修范围

29、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涉及保修费用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15.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5.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6条、 保修、保活及养护费用16.1 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6.2 保修期及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或工程损坏、缺陷,承包人应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3 双方约定的保

30、修、保活及养护期间水、电等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在工程预算内。 第17条、违约与争议17、违约责任1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7.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累计达到20日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停止对承包人的付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17.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承包商

31、必须予以维修、返工、重做以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且工程不得延期。维修、返工、重做后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停止对承包人的付款。 17.4因发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延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累计达到20日的,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需无条件接受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已完工程量均按实结算付款,发包人还应赔偿承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17.5因发包人原因在本合同施工期内前期没完成的工程,如:动迁、回填、道路施工、管道施工等没完成或付款没按合同

32、执行所导致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原因在本合同施工范围内,截止2014年9月前前期没完成移交的工程,承包人有权不再继续施工后续没移交工程并可与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已完成工程量需按实结算。如:动迁、回填、道路施工、管道施工等没完成或付款没按合同执行所导致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负责。17.6 关于违约的其他约定:(1)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及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应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不能按合同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第18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

33、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1) 依法向 营口 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 营口 仲裁委员会仲裁。通 用 条 款一、基本条款及合同文件第1条 基本条款1.1 以下文件构成本合同的全部内容,这些文件的内容应该可以互相说明或者补充;但当其内容有不一致时,则应按以下优先顺序加以解释和认定:(1) 本合同专用条款;(2) 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3) 中标通知书; (4) 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5) 图纸;(6) 工程报价书;(7) 投标书及附件;(8) 本工程招标文件 ;(9) 其他。1.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

34、进行洽商、变更等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优先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第2条 定义本合同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如下含义:2.1 发包人:指具有本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并具备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2.2 承包人: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并受发包人之委托承建本工程的当事人。2.3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的、代表其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以及合同履行的授权代表。2.4现场代表:指项目经理委派的,在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代表项目经理行使其职责的人员。2.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选定的、已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负责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的机构。2.6工程师:指发包人特别指派的代

35、表其履行本合同的人员;发包人没有特别指派其代表时,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即为工程师。发包人既指派发包人代表(如工程指挥部人员),又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时,工程师即指发包人代表,并负责履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2.7 工程师代表:指工程师委派的任何驻地工程师或其助理。2.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9 工程: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中描述的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2.10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中约定的、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过

36、程中发生超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增加的合同价款。2.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2.13 开工日: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2.14 竣工日: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2.15 工期:指按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自开工日至竣工日的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2.16 图纸:指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发包人或者设备供货商提供的并经过审查批准,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所有设计图纸文件,以及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或设备供

37、货商所作修改后的设计图纸资料。2.17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2.18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为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19书面形式: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接收地址或者在施工现场,以当面送交、专人呈送或挂号邮寄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交的盖有发出方有效印章或有发出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任何文件。数据电

38、文在得到发出方盖章或签字确认后也可以作为书面文件。第3条 标准及规范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采用市政建设的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第4条 图纸4.1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部分设计图纸或资料,应按照附件五规定的内容和交付进度向承包人提供,共计 八 套。由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图纸或资料,也应于开工日前7日提供给发包人或工程师,共计 八 套。4.2 本工程的所有图纸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用于任何目的。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专有技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用于任何目的。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5条 工程师5.1发包人可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实施

39、监理。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本合同中的工程师为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专门指派的人员)。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其职权。发包人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的批准。工程师姓名: 发包人另行通知 职务: 发包人另行通知 5.3 发包人委托工程师的职权:全权参与本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发布指令、签发通知、证书或决定,并就有关事项予以确定或确认。如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除本合同

40、有明确约定,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项下发包人与承包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职责。5.4工程师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方可行使的职权: 发包人另行通知 。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及其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由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约定的工程师的职权。工程师应将其授权送交承包人存档备查。工程师代表向工程师负责。工程师可在其认为必要时撤回该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有关委派和撤回通知由工程师存档备查。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本人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并对工程师具有约束力,函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工程师承担。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

41、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如有疑问,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本人及其代表外,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任何其他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经其本人签字后,送达项目经理。该指令或通知于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名并加注收讫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没有按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3 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确认的,该口头指令被视为已构成书面指令。如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

42、应在收到该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要求。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要求后 24 小时内应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仍决定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以及给承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条款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和通知。6.3确需工程师发布的指令、通知或履行其他职责而未及时发出或履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该延误所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43、5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继任工程师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前任的义务和职责 。本合同项下有关工程师的条款对继任工程师同样具有约束力。第7条 项目经理及其职责7.1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作为承包人的代表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现场施工及管理。项目经理可委派现场代表,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由其委派的现场代表行使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姓名: 徐 斌 现场代表姓名: 王建平 7.2承包人就工程发出的通知或提交的报告,需以书面形式做出,经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并由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和签注收讫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照承包人制定并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如

44、无法与工程师联系,则项目经理应首先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紧急事件处理报告。如导致突发事件的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如责任在承包人,则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5日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前任的职责。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8条 发包人的工作8.1发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1) 在本合同项下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 在开工

45、日 14 日前,完成办理土地征用、拆迁、施工现场的“ 三 通一平”等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3) 在工程开工 14 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施工现场红线内承包方指定位置,以保证施工的需要。 (4) 在开工日前 14 日,开通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现场内施工满足需要的道路,以满足施工机械运输的需要,并应确保上述通道在施工期间的持续畅通。 (5)在开工日前 14 日,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及为施工所需的所有其他证件、批件,并获得用地、用电、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为施工所需的批准手续。 (6) 在按照设计文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

46、有关单位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9) 向承包人提供适用的办公条件,并应防止周围民众对项目的干扰。(10)发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所应承担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完成的上述工作应取得承包人项目经理的书面认可;必要时经承包人同意双方可以就发包人已经完成或达到交接条件的部分工作进行交接,但发包人仍应继续完成应当完成的其他工作。8.3 发包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并应顺延延误的工期。第9条 承包人的工作9.1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作:(1) 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 (2) 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进度统计报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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