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财务管理制度(DOC4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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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8页 共48页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体制 在总行一级法人基础上,实行全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缴所得税的财务体制;内部实行总行、省级分行、市地行分级核算、自计盈亏、指标控制、分配挂钩、亏损自补的管理办法。 市地行是基本经营核算单位,其以下机构为非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对其实行经营计划管理,收入

2、指标核定,支出预算控制,定期考核奖惩。 第三条 财务管理任务 以效益为中心,提高盈利能力。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各种经济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扩充资本实力,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规范财务行为,强化经营约束。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全行经营管理合法、规范、优化。 健全内部激励机制,正确处理分配关系。做到集中调控与分级调配、鼓励先进与平衡差异相结合,发挥各级行经营管理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全员工作效率和质量,力求经营与效益协调增长,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兼顾。 反映经营状况,监督各项财务活动。客观反映、监控、分析全行经营活动

3、及成果,准确、及时提供财务决策信息,督促全行按既定经营方针,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财务管理原则 经营效益原则。各级行经营业务的拓展,必须注重投入产出,兼顾长期和近期、全行与局部利益,消除各种不计效益、不顾能力、不讲积累的随意投入行为。 统一管理原则。各项业务的本外币收支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不得私设帐务,搞预算外资金活动,不得自行规定有关支出标准或其他财务事项。 监督制约原则。各级行必须建立财务审查委员会,规定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关系全行发展、福利、奖励和其他重要财务事项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依法办事原则。全行财务管理活动,必须依

4、据现行法规和制度办事,不得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损公肥私。 第五条 财务管理职责 财务管理实行各级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要贯彻国家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全行的经营管理,对实现经营计划,完成利润目标负全部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要履行分工协作下的部门和个人职责,任何业务都要符合全行整体经济效益。 各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规程、经营方针、业务计划,积极开展本部门业务。 ()筹资业务应不断改进筹资方式和手段,调整优化负债结构,控制筹资成本及相关耗费,减少利息支出; ()放款业务应实行放贷本息回收责任制,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贷款质量和收息水平,减少不良资产与垫收利息占用,增加营运收入; (

5、)资金计划业务应对本外币资产负债与营运资金调度进行严格计划管理,适度掌握全行信贷资金规模,调控资金流量、流向和结构,减少资金的无效或低效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和营运支付能力,扩大利差收入; ()财会业务应对各项本外币财务收入、资本与收益性支出实施综合管理,编制财务计划,检查、分析、考核和反映经营绩效,加强成本核算与监控,合理利润分配,促进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结算汇兑业务应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加速内外资金清算周转,减少现金流量和占压,扩大中间业务收入。 其他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加强管理与监督。 ()优化人员结构,控制工资费用,统筹劳动及待业保险费管理,合理分配奖励性支出;

6、 ()节约各项开支,认真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与实物管理工作,保证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 ()全面开展经营稽核业务,监督全行经营管理和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保障全行经营依法合规、安全稳健。 第六条 财会机构与人员 各级行必须设置专门的财会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财务人员,负责本级和辖属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市、地及以上行应配备总会计师,协助行长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行经营活动和经营效益的调研、分析、决策建议和监督把关。 各业务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经济核算员,负责本部门的收益或成本核算、经营指标计算与考核。 第七条 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是实现全行经营目标及分项目标的管理手段,是经营决策、监测控

7、制、检查分析、考核分配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各项业务计划都要保证利润计划的实现。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指标必须严肃执行。 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经营指标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经费支出预算,由行长及总会计师组织财会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财会部门负责汇总编制。 财务计划的核批与执行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各级行对核批下达的计划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并努力完成。执行过程中,除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不予调整。调整计划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资本金与负债第八条 工商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组成。附属资本为贷款呆帐损失准备金、投资风险

8、准备金、坏帐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计算按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商银行的实收资本是国家资本金。国家资本金仅限于人民币一个币种。国家资本金及形成的其他所有者权益,所有权归国家,由总行统一管理,法人代表决定支配。 第十条 国家资本金应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经国家批准总行可按法定程序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总行转增实收资本,需抽回所属等额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并对所属拨付等量营运资金。 第十一条 总行不对其境内外分支机构核拨国家资本金,而根据开展业务需要由总行逐级(至市、地行)核拨资本性营运资金。营运资金视同实收资本管理,由法人代表授权的各级代理人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

9、决定支配。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条 拨付境内外营运资金,必须按本外币业务分别以本外币拨付,保持本外币各自及本外币报表合并后,“拨付营运资金”(资产科目)与“拨入营运资金”(负债科目)对应一致。境外分行的营运资金,对当地报表可纳入“实收资本”反映,对总行报表应纳入“拨入营运资金”反映。 第十三条 国家资本金由财会部门负责核算、补充、监督、报告。营运资金由资金计划与财会部门共同管理。各级行系统垂直或辖内横向调拨本外币营运资金,须由资金计划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提出调拨报告,法人代表或其各级代理人签字批准。因营运资金调动变化或其他原因引起固定资产比例变化,

10、由财会部门及时给予调整并下达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各级行无权跨系统或跨辖调动营运资金。经批准新增机构的注册资金,根据规定可申请上级增拨或在辖内调剂营运资金;经批准撤并机构的营运资金,随整个帐务并入同一辖属或另一辖属机构。 第十五条 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一年以下(不含)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等。长期负债包括一年以上(含)的长期存款、长期借款、发行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十六条 负债管理的基本要求 要稳定存款来源,扩大存款总量,按集约化经营

11、原则提高人均存款和在同业中的占有水平。吸收存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金融法规,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吸储揽存。各级行应建立存款指标考核分析制度。 要不断提高资金自给水平,逐步减少借用资金,及时清缴联行汇差,严格控制超负荷经营,防止各项资金短借长占和高成本负债低效营运。借用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各项金融法规和上级行规定。各级行应建立资金自给和运行效益考核分析制度。 合理调整负债结构,扩大低息或无息负债占比,降低筹资成本,讲求筹资的整体效益。对各类负债应实行分类和部门成本控制。对筹资业务应考核储蓄与对公存款成本率(费用率)、借用资金成本率(费用率),全行考核负债成本率(费用率)。 第十七条 各项负债均应按实

12、际发生额计价。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原则及规定利率、办法计算和支付利息,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 第十八条 发行债券应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营业费用核算。 第十九条 各行以负债形式筹集一年期(含)以上存款、发行的债券,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按季(按月)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在应付利息中列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累计应付利息部分,直接计入当年利息支出。 第三章 资 产第二十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类。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

13、种短期贷款、短期投资等。长期资产包括中长期贷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除上述各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对各类资产要加强管理,应做到: 降低非盈利、低盈利资产占比,提高资产营运能力; 合理资产投向,提高盈利资产收益水平; 积极转化风险资产,加强资产保全,防止资产流失; 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 第二十一条 现金资产管理要求: 认真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帐款、帐证相符。 认真做好现金、贵金属的保管、押运、调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贵金属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各类现金资产的安全。 各级行要按中央银行规定比例,按时计算、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为保证

14、结算、取现等现金清算,全行备付率应控制在中央银行确定的比例内;各级行应按上级行确定的比例保持资金备付水平。 合理制定库存限额,提高现金抵用水平,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现金库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发放贷款本金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其中:贴现贷款应以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各级行应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管理台帐,及时准确的统计反映贷款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放的抵押贷款应按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金额计价。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的抵押贷款的抵押品在规定期限内,银行不能收回,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根据信贷部门的通知,对抵押品及时办理表外科目“待保管有价值品

15、”的销记和“待处理抵押品”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贷款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实行总行统一管理、三级(总、省、市地行)提取、集中审批、分级核销制度(投资风险准备金等提取核销办法另定)。 ()各级行均要按照年初各项贷款的余额和规定比例计提呆帐准备金。其中,外汇贷款要按外币折成人民币后的余额计提人民币呆帐准备金并计入当期成本。各种有效抵押贷款、融资租赁贷款、各类委托贷款及国家预算的拨改贷不得计提呆帐准备金。 ()核销呆帐贷款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和总行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呆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贷款本金。核销外汇贷款呆帐时,要按购买外汇的当日牌价冲销人民币呆帐准备金。各

16、级行当年呆帐准备金核销金额应控制在呆帐准备金当年余额之内,核销后的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核销的贷款呆帐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增加呆帐准备金。 ()各级行每年可按年末表内应收利息余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金。各级行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计提坏帐准备金,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成本。坏帐准备金仅限于核销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其余额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核销坏帐损失必须严格按财政部和总行规定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行(含)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法规,可以通过购买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或按规定报批程序,经总行批准,进

17、行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投资。省级分行以下(含)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对境内外进行本外币股权投资。 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股权性投资或购买的债券均应按投资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购买债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如包括应计利息,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计价。对折价或溢价购入的投资性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在该债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冲减债券利息收入。对外投资不得在成本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也不得挤占应上交国家的税金。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接受其他单位投资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的约定价值

18、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者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但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使用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合同或申请书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确定; 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

19、年的期限确定摊销。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转让,包括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形资产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计入当期其他营业收入。转让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仍应作为工商银行拥有的资产进行核算,保留原帐面价值。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的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要在不少于年内分期摊入成本。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得计入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核算,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其他资产主要包括自身的被冻结存款、被冻结物资以及涉及法律诉讼中的财产等。这类财产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法人

20、拥有并可自主依法支配的非直接盈利性资产,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两类。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元(含)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与经营有关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虽不属主要经营设备,但单位价值在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总行应对全行固定资产进行总量控制和规范管理,确保其在资产总量中占比适当,高效发挥作用。 全行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重,控制在财政部规定比例之内;省、市(地)行固定资产净值占投入营运资金的比重,控制在上级行核定比例之内;清产核资

21、中盘盈及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不纳入比例控制的固定资产均不纳入比例考核。 各级行购建、新增固定资产要量力而行,按规定程序办事,正确掌握资金列支渠道,不得超比例、超标准。新建房屋和配置大中型计算机一律报总行审批,“在建工程”科目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总行专用科目,其以下行处不得使用。从严控制经营亏损行和微利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各级行应注意固定资产结构调整,提高经营性固定资产占比。 各级行应认真做好已批准投资项目的组织购建和固定资产核算、调配、维护、托管等管理工作。建立房屋、车辆、机具等配备使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分工: 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比

22、例控制。具体负责项目审批、比例核定、帐务设置、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参与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行政(总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在财务部门下达的计划内具体负责财产购建、登记建卡、分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 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财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季提取折旧。按全行统一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用直接进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对于按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单独核算。 第三十五条 由于机构分设、兼并、隶属关系变更和固定资产闲置以及超标准、超比例购建固定资产,管辖行有权对

23、其固定资产在系统内进行调拨使用或有偿转让变卖。调入调出固定资产时,调出调入行的共同主管行应下达固定资产调拨指令并确定其调拨价值,在规定的同一时点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对购建的房屋及土地要及时领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关系。经批准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应按规定纳入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和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批准权限报批。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先纳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先纳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净损益均转入营业外收支

24、科目。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发生系统外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时,均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元(含)以上的各项物品,均应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各类低值易耗品由行政(总务)部门监督使用,并做好购入、领用、登记、报损注销登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与帐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做溢损处理。 第五章 资产溢损处置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要建立资产溢损处置审批办法,对发生的溢损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资产溢损处置范围: 贷款呆帐损失; 坏帐损失; 投资损失; 出纳长短款; 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差错事故及风险损失; 贪污、盗窃、诈骗、冒领

25、、抢劫等案件损失; 固定资产多缺; 其它灾害、事故损失。 第四十一条 资产溢损处置程序: 贷款呆帐损失和坏帐损失核销,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总行的有关规定,由有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说明原因并填报“贷款呆帐损失核销申报表”或“坏帐损失核销申报表”,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出纳长短款、错帐、责任事故损失,结算事故赔款,应由有关业务部门了解核实,判明确系银行差错后,填报“资金及财产多缺申报表”,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净损失(或收入)金额由财会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赔付其他单位的损失,有贷款的,按贷款利率计算赔偿金;无贷款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赔偿金。 因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

26、造成资金损失的案件,要及时立案追查。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实无法追回的要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须经司法机关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根据最终审理结果,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办理报损。对帐销案存的,要保留追索权。 固定资产盘盈,经报批后入帐,同时填列固定资产卡片帐和登记簿。固定资产盘亏、报损由实物管理部门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财会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注销其帐面价值。 对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和客观事故造成的各项资产非常损失(实际损失数额扣除保险赔款、残值收入等),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报损。 资产发生溢损,应分别处理,不准以

27、多补少,以长补短。在未查明原因前,经领导批准呆先列应付或应收款项科目的有关帐户,待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备后再作帐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溢损处置权限: 出纳长短款和结算等业务差错事故损失每笔金额在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行核批;元(含)由省级分行审批;元以上由总行审批。 各种案件损失每笔金额在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行审批;元(含)由省级分行审批;元以上的由总行审批。 固定资产和其他灾害损失每笔金额在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行审批;元(含)由省级分行审批,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后,由总行审批;金额在元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 贷款呆帐每笔金额在元(含)

28、以下的,由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报总行备案;元以上的报总行核批,报财政部备案。 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应收利息,随贷款本金核销。因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部分,或者因债务人逾期三年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应收利息,每笔金额在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行审批,报省级分行备案;每笔金额元(含)由省级分行审批,报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报总行备案;每笔元以上的上报总行,由总行审批。 其他损失审批权限另文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核销报损,属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由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核销;属于坏帐损失的,由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核销;

29、属于投资损失的,由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核销;属于出纳短款、结算等业务事故损失、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灾害造成的损失,在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有关帐户中列支。 上述资产报损后又收回的款项,除贷款呆帐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冲回坏帐准备金、投资损失冲回投资风险准备金外,其他收回的款项均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十四条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较大损失的,在按上述程序及权限处理的同时,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营业成本第四十五条 营业成本管理的基本要求: 成本核算必须真实准确。成本核算应以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以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为基础,杜绝成

30、本核算中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成本核算要遵循一致性原则。各级行在处理相同的成本核算内容时,应采用总行统一规定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成本核算应做到成本支出与收入相配比。各级行的成本核算要以季(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应严格区分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四十六条 成本开支包括 (一)利息支出。指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向企业、个人支付的利息,或对一年期(含)以上的各项负债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

31、及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各级联行、系统内拆借,工商银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三)手续费支出。指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银行结算、存款等业务所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按规定列支的手续代办费。各项手续费支出应按总行制定标准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四)汇兑损失。指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业务发生的净损失。 (五)其他营业支出。指按规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折旧等其他营业支出。 呆帐准备金。各级行按财政部规定标准足额提取的呆帐准备金。 坏帐准备金。按年末表内应收利息余额的计提。 投资风险准备金。省级(含)以上行每年以上年

32、末投资余额的提取,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时,实行差额提取。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总行规定的折旧率,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季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业务招待费。各级行用于为银行业务经营的开展而需支付的合理业务交际费用。总行、省级分行、市地行按各自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掌握使用。 业务宣传费。各级行为向社会宣传信贷、结算、存款、外汇等业务而支付的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宣传品购置等费用。全系统按掌握使用,省级分行按全辖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1.分配掌握使用。 其他支出。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其他营业性支出。 (六)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劳动及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职工

33、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外事费、电子运转及科研费、安全防范费、车船燃料费、会计出纳费、印刷及用品费、取暖降温费、水电费、钞币运送费、邮电费、差旅会议费、宣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修理费、租赁费、资产摊销费、税金、咨询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及公杂费等。 职工工资。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 劳动及待业保险费。核算内容包括: ()退休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列支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其他。退休统筹基金(含利息)不足以支付的或其规定支出以外的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有关费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按规定开

34、支的各项工资、职工死亡丧葬等费用。 以上各项开支财会部门负责基本核算,人事劳资部门应设置管理台帐,进行辅助核算。 劳动保护费。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 职工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开支。当年提取不足支付部分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内红字挂帐,以后年度抵补。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外事费。外事活动与洽谈业务的接待费、礼品费、出国人员的交通住宿费、服装费等。 电子运转及科研费。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材料、维护费、备品备件、科研开

35、发费用以及科技进步措施费。 安全防范费。各行安全防范所购置枪支、弹药、警棍、报警器材、消防、安全监控设施和器材、营业网点防护门窗、柜台栏杆的安装、保安及保护国家财产奖励等支出。 会计出纳费。按有关规定支付的会计、出纳业务费用。 印刷及用品费。银行印刷各种帐表、凭证、资料费、包装运送费、刻制业务图章及业务用品费开支。出售凭证收入冲减本帐户。 车船燃料费。公用机动车(不包括运钞车)、船的燃料费、牌照费、养路费开支等。 取暖降温费。按规定有取暖期地区营业办公用房取暖所需的燃料费、添置和修理取暖用具费、季节性临时锅炉工工资、节能措施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夏季降温费等。 水电费。公用的水、电费及电子设

36、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及增容费开支。 钞币运送费。各行运钞用车的燃料费、养路费、牌照费、维护费、过桥(路)费、存车费及司机协押运人员差旅费、节油安全措施费等。 邮电费。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初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本帐户。 差旅会议费。因公出差和调干(包括家属),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交通费补贴以及职工探亲等费用;市内的交通补助费和误餐补助费;参加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伙食补贴等;召开各种会议开支的文具、纸张、印刷材料、报刊、会场租金、市内交通费及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37、。 宣教费。职工政治学习,统一购买的书籍、订阅的报刊、资料以及党、团工作费用等。 低值易耗品购置。不构成固定资产、单价在元之间、使用年限在一年或二年以内的各种物品的购置及维修费。包括:购置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帐机、终端机、钞币、印鉴鉴别仪、中外文打字机、压数机、打洞机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开支的其他业务用具等。 修理费: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列入本帐户。当修理费数额过大,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作为递延资产核算。 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各级行经批准租赁营业、办公房屋、车辆、电子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费。 资产摊销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

38、销费用。 税金。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开支。 咨询费。各行聘请经济、技术、法律顾问、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进行查帐验资、资产评估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诉讼、公证、技术转让等费用开支。 住房公积金。住房制度改革后按工资一定比例列支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及公杂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家属委员会经费、绿化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业务费用。 营业费用有关帐户的支出,除财政部有规定可先提后用外,其他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四十七条 各行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各级行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

39、当年能结清的,年终决算不留余额,需跨年度使用的,要在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各行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九条 各级行要严格费用开支,由财会部门管理。外币费用支出也要建立审批制度并在限定的帐户中列支(具体办法另定)。上级行可根据情况给下级行下达具体费用控制办法。 第五十条 各级行要加强成本管理,建立成本费用管理台帐,核算资金分类成本和部门成本;以财会部

40、门为成本控制中心,逐步实行资金内部计价,按季考核。 第七章 营业收入第五十一条 营业收入是经营过程中实现的资产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经营本外币贷款、贴现、投资、结算、外币买卖等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存放联行、中央银行、同业款项取得的收入等,其中:各级联行往来和系统内往来收入为内部核算收入。 第五十二条 收入管理的基本要求: 扩大收入来源。要大力开展本外币结算和通存通兑、信用卡、外币买卖、结售汇业务以及各种代办、代理等社会服务性业务,促进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 真实、完整地核算各项收入。 ()凡属工商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要按本制度规定,分别列入有关帐户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

41、)收入发生误收需退还时,要做到情况属实、手续完备。由经办人提出凭据,经会计主管审批同意后,从有关收入帐户中退还。 ()各级稽核部门要对收入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各项收入按正常渠道纳入帐内核算,防止流失。 第五十三条 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工业贷款、商业贷款、集体贷款、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其他贷款的利息收入。贷款利息确认应遵循下列原则: 凡是在规定的贷款合同期内,属正常经营的人民币贷款,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贷款利息收入。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凡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停息挂帐、计息挂帐的贷款、指定发放的各类优惠、贴息等政策性贷款;财政部规定可以按收付实现制核算的逾期

42、(含展期)经营性贷款,其利息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 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其借款时,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依法对抵押品进行拍卖处理。抵押品拍卖收入扣除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发生的保管、维护、清理、法律诉讼等费用后取得的净收入,大于贷款本息,其差额作为借款人存款;不足部分,区分情况分别处理:()作为逾期贷款扣收;()增加抵押品;()符合条件的,作为呆帐核销。其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不足其应收利息部分,从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净收入不足归还贷款本金,其本金差额和应收利息,经批准后,分别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

43、金中核销。 各项贷款按规定计息后,由于借款人存款帐户不足,发生的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均按借款人原执行贷款利率按季计算复利,转入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对复利部分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要继续按季计算复利,直至全部收回为止。 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各级行无权缓、减、停、免贷款利息。对经批准同意的各种缓、减、停、免息和挂帐的贷款,要按规定的范围、条件、期限严格执行。 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利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计息时要向借款单位全额收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系统内往来、全国联行往来、分辖联行往来、同业往

44、来、中央银行往来等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各级联行往来收支年末均要对帐。 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对各级联行往来互计的联行利息,要及时、准确入帐;系统内各级行上下级之间,横向之间相互融通拆借的资金往来,按市场利率计收的利息,应全额纳入收入核算;存放境内外同业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拆放给系统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所得的全部利息包括优惠利息,都应全额入帐。严禁截留全部或部分利息存放他行或境外,用于其他开支;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要进行复算,以保证利息收入的正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手续费收入包括:本外币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手续费收入、拆借资金手续费收入

45、、信用卡签购手续费收入、代发股票、债券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国库券业务手续费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代理房地产信贷、保管箱业务收入等。 各项手续费应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费率严格收费,并纳入帐内核算,防止收费流失。除规定者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坐支手续费收入。 第五十六条 各项投资收益,应按下列要求核算: 附属全资公司年末实现的利润应于决算前并入同级行的未纳税投资收益,由总行统一向财政纳税。对参股公司或参股项目年末实现利润,按投资份额在纳税前分配的利润,比照全资公司处理;纳税后分配的利润,并入同级行已纳税投资收益。 对购买期限一年以上(含)的各类投资性债券要按债券(含外币债券)面值和规定利率,按期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中途转让未到期投资性债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证券面值和应计利息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摊销。 对于在一年内(不含)可随时变现的债券,为简化手续,均将实际取得收益时间,作为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债券持有期间的潜在收益,在未实现前一律不予预计。 经批准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股权性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的,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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