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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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94页 共94页2005年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1)前 言 2004年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据海关统计,200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达11547.4亿美元,同比增长35.7%;其中,出口5933.6亿美元,增长35.4%,进口5613.8亿美元,增长36.0%;进出口顺差319.8亿美元,增长25.6%。贸易总额世界排名升至第三位。随着我国企业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对外投资显著增长。2004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36.2亿美元,同比增长27%。截止2004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近3

2、70亿美元。2004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37.5亿美元,同比增长13%;新签合同额35亿美元,同比增长13%;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4.8万人,同比增长18%。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和对外投资步伐加快,一些贸易伙伴频繁地对我设置各种贸易和投资壁垒,保护其国内产业和市场。根据WTO统计,2004年,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57起,涉案金额共12.6亿美元,为全球之最;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4年上半年,成员方反倾销立案共2537起,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有356起,占总数的1/7左右。此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在一些贸易伙伴对我贸

3、易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这表明,我国已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企业将面对日趋严峻的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 为帮助我国企业、相关机构和组织更好地了解、掌握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和投资政策、制度及具体做法,熟悉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以利于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同时,依据WTO有关规则的精神,为维护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投资环境,表达中国政府、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等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起发布年度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商务部现发布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5(以下简称报告)。 一、关于报告所

4、列贸易伙伴国 根据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反映的信息,同时参考中国海关2004年度贸易统计,我们在报告中着重介绍和评估了中国22个贸易伙伴的贸易投资环境。这22个贸易伙伴是:埃及、南非、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土耳其、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韩国、日本、俄罗斯、欧盟、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2004年我国对上述贸易伙伴的出口额约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8%。 我们将在今后逐步增加对其他贸易伙伴贸易投资环境的介绍,以便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贸易和投资所面临的外部环境。 二、关于报告的信息来源与内容 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

5、处(室)、有关企业及行业中介组织等,为本报告的编纂工作提供了大量翔实的信息。但本报告中企业及有关行业中介组织所反映的意见并不必然代表政府部门在相关问题上的立场。 报告对所列贸易伙伴贸易投资环境的描述和评估包括:双边经济贸易发展概况、贸易投资管理制度概述和贸易和投资壁垒三个部分。 受信息收集及技术分析手段所限,本报告仅对部分壁垒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评估,未对这些措施造成我国企业丧失潜在贸易和投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进行测算。 三、关于贸易壁垒、投资壁垒的界定及归类 (一)贸易壁垒 1、贸易壁垒的界定 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发布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外国(地区)政府

6、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 (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 (2)造成下列负面贸易影响之一: 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对我国产品或者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者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对该国(地区)或者第三国(地区)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我国出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碍或者限制。 2、贸易壁垒的归类 鉴于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多为WTO成员,本报告参照WTO规则界定贸易

7、壁垒。在贸易伙伴为非WTO成员或所涉问题WTO没有相应规则的情况下,本报告依据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并参考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界定贸易壁垒。 报告将贸易壁垒分为如下14个类别: (1)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如关税高峰、关税配额管理中的不合理做法; (2)进口限制,如不合理的进口禁令、进口许可; (3)通关环节壁垒,如通关方面的各种程序性障碍、不合理的进口税费; (4)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的国内税费; (5)技术性贸易壁垒,如对进口产品适用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设置复杂的认证、认可程序; (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如对进口产品设置苛刻且不合理的检疫标准和检疫程序; (7)贸易救济措施,如对进口产品

8、不公正地实施反倾销措施,贸易救济调查程序不透明,特别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所谓“非市场经济”方法; (8)政府采购,如政府采购缺乏透明度、违反最惠国待遇; (9)出口限制措施,如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他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或以所谓安全为由实施不合理的出口管制; (10)补贴,如违反WTO规则实施具有刺激出口作用的补贴; (11)服务贸易壁垒,如在服务贸易准入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 (12)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即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13)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即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对国外产品的进口设置障碍; (14)其他壁垒,即难以归入以上各类的具有贸易

9、扭曲效果的措施或做法。 (二)投资壁垒 1、投资壁垒的界定 本报告参照WTO规则和有关的多、双边协定对投资壁垒进行界定。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资壁垒: (1)违反该国(或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与投资有关的多边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投资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义务; (2)对来自于我国的投资进入或退出该国(或地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对我国在该国投资所设经营实体的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2、投资壁垒的归类 报告将投资壁垒分为以下三类: (1)投资准入壁垒,如不合理地限制外国

10、投资的进入,WTO成员未按照其承诺向外国投资开放某些特定领域; (2)投资经营壁垒,如从产、供、销、人、财、物等多个方面,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不合理限制; (3)投资退出壁垒,如限制外国投资退出或外资企业经营利润离境。 此外,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商业存在”规定为服务贸易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商业存在”需要以投资的形式实现提供服务。因此,针对“商业存在”设置的某些投资限制,既可归于服务贸易壁垒,亦可视为投资壁垒。为保证本报告对壁垒的归类与WTO相关规则的一致性,我们将涉及商业存在的投资限制归于服务贸易壁垒。 (三)本报告仅就已获得的信息进行评述,并不必然表明所列贸易伙伴不存在未提及的其

11、他类别的贸易壁垒或投资壁垒。 四、其他 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维护WTO所倡导的贸易和投资体制,愿意本着友好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与WTO各成员方以及其他各方发展经贸关系。我们主张通过多双边磋商和对话,与各有关方解决经贸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关心的问题,共同创造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环境和国际经济秩序。 目 录 前言 阿根廷埃及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菲律宾韩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美国墨西哥南非尼日利亚欧盟日本沙特阿拉伯泰国 土耳其新西兰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 阿 根 廷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阿根廷双边贸易总额为41亿美元,同比增长29.3%。其中,中国对阿根廷出口8.5

12、亿美元,同比增长90.6%;自阿根廷进口32.5亿美元,同比增长19.3%。中国逆差24亿美元。中国对阿根廷出口的主要是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和轻工产品,进口的主要是大豆和豆油、皮革、钢铁等产品。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阿根廷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3242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24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800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467万美元。 迄今,中国、阿根廷两国相互投资数量较少,其中阿根廷在中国投资约亿美元,而中国在阿根廷直接投资仅2000万美元,主要是几家水产公司在阿根廷从事海洋捕捞业。2004年月阿根廷总统基什内尔访华后,一些中资企业对在阿根廷投资产生兴趣,开始在能源、

13、铁路等方面与阿根廷方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阿根廷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家,协议投资额1000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阿根廷对华投资项目24个,合同金额1.0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080万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管理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阿根廷是南方共同市场的主要发起国,并早在1967年10月就加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阿根廷的市场相当开放,对外贸易基本上没有特别的限制。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保障外国人在阿根廷投资权利的法律依据是阿根廷宪法和1993年颁布的第1853号法令。与投资有关的法律还有商业公

14、司法、民法典和商法典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进口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与特别关税。特别关税主要适用于南方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进口商品。计征办法为在各类商品进口税率的基础上,另加21%的增值税和9%的附加增值税(均以CIF价为基础计算货值,进关时预先交增值税,进口商在销售后,可在应交的增值税款中扣回货物进关时已预交的税款)。但进口的个人和家庭用物品、样品和邮件,国家、省、市及所属机构进口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目前与中国贸易按普通关税征收。 2、进口管理制度 除汽车外,其他商品全部免除进口许可证制度;但纸浆、纸品和某些物品有临时性进口配额。 食品类货物的进口大多需要卫生检疫。纺织品、鞋

15、类、玩具进口的原产地证明必须经阿根廷驻各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标签上要注明产地、出口商、进口商和成份。 此外,棉籽、作种子用的土豆、鲜鱼、蔬菜、干果、坚果、桶装苹果、活禽、带毛的家禽、蛋、咸鱼、鱼干、杀虫剂、畜用品、食品、药品、爆炸品、武器、弹药、植物及产品、烟草及糖精的进口需得到政府的事先批准。旧轮胎、旧衣服不准进口;但旧的机器、仪器、电子材料、录音录像设备、交通器材和医疗设备可以进口。 (三)投资管理制度 阿根廷宪法和1993年第1853号法令规范外国人在阿根廷投资事宜。前者规定外国人与阿根廷人在劳动、经商、买卖和拥有资产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外国人的产权不可侵犯,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国

16、经济实体在开办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赢利活动,支配企业利润等方面享有充分的权利。后者规定,外国公司在阿根廷投资一般无须政府事先批准,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有着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阿根廷鼓励外国投资,目前阿根廷对外国投资实际已无限制,除军事领域和军事要地外,各国投资者可在各个领域进行投资活动,甚至也可以进入一些敏感部门,如石油、交通、通讯(广播、电讯、报纸、杂志)等。外国公司可以广泛地、不受歧视地参与阿根廷私有化项目,投资电讯、石油、电力、天然气、运输、自来水和污水处理等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和基础设施建设;外国投资者无论其所投入资本的数量和投资领域,均有权将其资本及其所得利润随时汇出国外,而无须事先

17、批准,进入外汇市场也无任何限制。上述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外国资本。 在银行和保险方面,根据特殊规定需要申请许可,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机会均等。阿根廷法律允许外国投资办广播,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目前,阿根廷政府正在研究如何对国内和国外私人资本开放核电生产领域。政府计划将全部核电生产转给私人企业,并宣布在铀矿开采方面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兼并、购买阿根廷法律承认的任何法人组织或与其合资等形式自由进入市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在当地市场筹措阿根廷货币或外币资金时一律平等。外国公司还可参与科研开发项目。 对于投资制造业、矿业、林业和旅游业等项目,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些优

18、惠,如补贴和地方税减免等。对外资投资中小企业,阿根廷政府也予以鼓励,具体包括:出口退税率最高为6%;进口成套设备免征关税;成套设备出口附加退税10%。阿根廷新的立法授权各省(共23个省)都建立保税区,并在全国建立4个适合发展外贸的港口。在上述区域内建立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在捕鱼方面,为了保护资源,阿根廷每年只向当地公司发放数量有限的许可证,但外国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当地公司或与其合资的方式进入这一领域。 阿根廷的商业公司法、民法典和商法典允许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各种投资形式,可以采用公司、合伙、合资、独资、分支机构、特许经营、代理机构或许可协议等形式。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阿根廷

19、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是经济与生产部。其下属的工业、贸易、矿业国务秘书局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外贸方面的规章制度。该局下专设一外贸副国务秘书处,具体处理对外贸易事务。工业、贸易、矿业国务秘书局还在各省设有办事处。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则由外交、国际贸易与宗教事务部主管,具体由该部双边经济司操作。阿根廷国家海关也是负责执行外贸法规政策的重要机构。 由于外资企业在阿根廷享受国民待遇,阿根廷政府对外资管理无专门机构。阿根廷经济与生产部的工业、贸易、矿业国务秘书局下设“投资发展署”,其主要职责是提供贸易机会并促进外国直接投资。投资发展署还作为专业咨询中心,为投资者提供经济、金融、税务、教育、科技和法律等诸多方面的信

20、息,并帮助投资者解决投资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困难。阿根廷另一与投资有关的机构为联邦投资委员会。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阿根廷的平均关税约为11%。阿根廷对某些产品加收0.5%的统计费。阿根廷完全禁止进口某些产品,如翻新汽车部件。 海关进口税率:原料、初级产品2.5%10%;资本货010%;耐用及非耐用消费品15%20%;散件、半成品15%;制成品20%25%。 (二)进口限制 阿根廷对汽车及配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对纸浆、纸品和某些物品实行临时性进口配额制。 2004年,阿根廷政府要求国外纺织品出口商必须每月向阿根廷政府申请许可证,以使政府能够了解其计划销售到阿根廷的纺织品的数量。

21、在阿根廷纺织品服装生产商同巴西纺织品服装生产商达成协议后,阿根廷政府同意取消 95% 的纺织品的进口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将继续适用于地毯的进口。 2004年12月份,阿根廷通过了两项旨在限制中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法令,对上述产品进口实行严格的配额管理。这两项法令规定,今后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量不得超过上年阿根廷全部同类商品进口总量的7.5%和6%。长期以来,阿根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征收高关税。实际上,中 国相关产品已经很难进入阿根廷市场,新措施又进一步加强了此类限制。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关注。 (三)通关环节壁垒 阿根廷的进口监控机制类似于一套进口许可制度。该制度覆盖约五

22、分之一的进口产品,尤其是纺织品、玩具和鞋类产品。中国公司抱怨阿根廷的原产地证明要求繁琐,电子和纺织品行业尤甚。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早在1998年,阿根廷开始对各种产品执行一项强制性的安全认证制度。其检验程序经常显得不统一、冗长和不透明。要求产品再检验的法规尤为繁琐、费用高,对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财务负担。阿根廷的原产地证明要求最终产品各部件生产国的单独证明。阿根廷在执行这些措施时并未履行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通报和评论要求,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2004年1月,根据阿根廷标准协会标准40020和南方共同市场标准NM301,阿根廷建立了关于新自行车投放市场基本安全要求的强制性认证体系,自行车

23、的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适时获得由认证机构批准的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证明。中国是自行车出口大国,中国对新的强制认证体系表示关注。 2004年7月6日,阿根廷制定了打火机的强制认证法规,规定只有符合相应标准并获得认证机构签发的产品合格证书的打火机,才可以在阿根廷投放市场或免费提供。该合格证书将依据具有认可资格的实验室提供的检测报告颁发,并将涵盖该产品的所有附件和零部件。该强制性认证将在2004年6月28日起的240天后生效。中国政府对该法规的实施表示关注。 (五)贸易救济措施 2004年11月17日中阿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根廷共和国关于贸易和投资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在备忘录中

24、,阿根廷正式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对中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家/地区中,阿根廷位居前列。 2004年1月7日,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2.5升以下 不锈钢内胆保温瓶及其他保温容器做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最低限价为10.75美元/公斤(FOB)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两年。 2004年1月,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墨镜、眼镜框等产品展开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次调查涉及温州的27家眼镜生产企业。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遭受了阿根廷调查机关严重的不公正待遇。当时阿根廷还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替代国的选择上严重偏离中国眼镜生产的实际情况。裁决中,阿根廷选择了巴西

25、作为光学框架、太阳镜的替代国,意大利为老花眼镜的替代国。不合理的选择最终导致阿根廷做出了342.31%1933.33%倾销幅度的裁定。中国企业律师曾要求阿根廷公平竞争局做出解释,但始终没有结果。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还受到了阿根廷特殊程序的困扰,在公证、认证等方面提出了很多不合理要求。阿根廷在程序上的不合理要求给中国企业正常的应诉造成了很大困难。 2004年2月,阿根廷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及其配方产品做出反倾销终裁,决定不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实施反倾销措施。2002年4月,应控制阿根廷市场近50%的美国孟山都公司与当地合伙企业阿塔诺尔公司联合向阿根廷政府的申请,阿根廷政府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

26、甘膦及其配方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阿根廷于2001年6月4日对中国出口轴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决定对该进口产品采取最低限价措施。2004年3月,阿根廷SKF公司向政府提出对来自中国外径30MM至120MM的滚珠轴承进行规避反倾销措施调查的申请。 阿根廷经济和生产部不公平竞争处于1999年6月10日对从中国进口的麻花钻头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04年4月9日开始对该案进行反倾销复审,于2004年8月4日做出决议,维持原来FOB最低限价的制裁措施,有效期3年。 2004年8月24日,阿根廷国内企业申请对中国出口的电磁电路保护器(自动断路器)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六)服务贸易壁垒 自20世纪

27、90年代经济改革以来,阿根廷广泛开放服务业,但仍存在一些壁垒。例如,阿根廷政府要求有线电视运营商必须向政府部门登记。另外,电影放 映、印刷和配音方面也存在一些限制。阿根廷征收从价关税的根据为作者著作权的价值,而不是WTO规定的标准,即进口物品的实物材料价值。 阿根廷已经承诺允许外国非保险金融服务业可以设立各种形式的商业存在。阿根廷还承诺向外国非保险金融服务供应商提供完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目前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对基于本地实付资本而不是母公司资本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阿根廷设置了贷款限制。这使选择分支机构这种形式失去了意义。 大多数特定职业从业者必须加入当地协会或必须在开始经营活动前一定期限

28、内长驻某处。阿根廷对从事国内航运、私人保安公司和教育等领域的经营者有国籍限制。 埃 及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埃及双边贸易总额为15.77亿美元,同比增长44.7%。其中,中国对埃及出口13.89亿美元,同比增长48.3%;自埃及进口1.88亿美元,同比增长23%。中国顺差12.01亿美元。中国向埃及出口的主要商品包括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鞋类,箱包,通用工业机械设备及零件,电力机械,电信及声讯产品,动力机械及设备;中国自埃及进口的产品主要为天然大理石及制品,初级形态塑料,长绒棉,亚麻,钢铁,铝锭,石油及相关产品,纺织纱线、织物及制成品,非金属矿

29、物制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埃及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7381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2.02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埃及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3.63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6.51亿美元;共签订承包劳务合同92项,合同金额4.43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埃及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3家,总投资额610万美元,其中中方协议投资额304万美元。据埃及投资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04年底,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埃及注册登记建立的合资、独资企业110家,投资额1.5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埃及对中国投资项目7个,合同金额564万美元,实际使用

30、金额396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埃及在中国的投资项目共计39个,合同外资额4427万美元,实际投资额814万美元。投资领域主要集中于纺织服装、箱包、文具和塑料制品加工等行业。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埃及政府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包括1975年第118号进出口法,1963年第66号海关法以及1999年17号贸易法。埃及还于1998年颁布了国际贸易中不良做法影响下的国家经济保护法及其执行规则,对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规定。 埃及政府于1997年颁布的第8号法令投资保护鼓励法及其实施条例是目前埃及主要的投资管理法律,2004年1247号总理决定对该法实

31、施条例部分条款作出了修订。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埃及财政部下属海关局对商品的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以及原产地事务进行管理。埃及从1994年2月开始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取代了原有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目录。目前,埃及海关已将其平均关税税率下调9%,关税税目下调至6大类,税则号由过去的13000个减少至现在的6000个。同时,海关取消了大部分1%4%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了500多种主要涉及原材料的不合理税目,简化了关税结构,增加了海关管理的透明度。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埃及海关关税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进口原料(尤其加工程度越低的原料)、初级产品和短缺的、本国不能生产的、技术含量

32、较高的机电产品的原则,上述产品的一般关税低于10%,其他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业、工程、农业用机械设备等关税在5%左右。 1998年1月1日,埃及取消了进口纺织品禁令,并于2002年1月1日取消最后一项对于进口成衣的禁令。2002年5月,对大部分衣着附件也取消征税。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所有产自埃及的产品都可自由出口,无需出口许可。 自2004年9月起,埃及海关为鼓励出口,取消了对部分产品征收的出口关税。但出口生皮、金属废物及碎屑仍须交纳一定的费用。 埃及对于出口产品使用当地原料的比例没有要求,但关税政策中包含有鼓励当地产品含量的条款。根据2000年第429号海关法第六款的规定,组装业根据国产化比

33、例的不同,在进口部件时可以享受10%90%的关税减让,本地化比例越高,减让幅度越大。在埃及内陆(包括新建的工业区、新城区)的投资项目,无出口比例限制,但在埃及自由区、经济特区内的投资项目,规定了出口比例,有的则将这些区域视同国外。 4、其他相关制度 对于进口初级材料、半成品、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辅料等,由商家使用电子登记证,向港口临时放行办公室提出申请。依据临时放行制度进口的货物不需经海关进口审批,但必须存储相当于进口关税的保证金。 (三)投资管理制度 1、主要投资促进政策和法规 埃及1997年第8号投资保护鼓励法鼓励境内外对埃及进行投资,该法规定了投资的基本政策、法规和优惠条款,并在第一章总则

34、中规定了包括畜牧业、工矿业和旅游业在内的16个开放投资的行业。2004年,埃及颁布1247号总理决定,修改了1997年第8号法实施条例中的部分条款。 2002年,埃及政府颁布了第83号经济特区法,允许建立出口导向型的经济特区,开展工业、农业和其他服务活动。埃及在全国范围内,建有亚历山大、开罗、苏伊士等六个自由区,以及十二个新城区和若干个工业区。在这些特区中的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2、投资经营的税收政策 埃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工资税、收入代扣税、个人收入统一税、公司利润税、房地产税、海关税、销售税、印花税和开发税等。出口商品可享受退税政策,但按埃及现行税法的规定,不适用建立在自由区的项目。

35、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埃及外贸与工业部为全国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该部下设外贸局、进出口监管总局、商务代表处等机构。进出口监管总局负责所有进口商品的检验。原产地管理局是隶属于进出口监管总局的一个管理机构,下设协议研究部,阿拉伯原产地证颁发部和外国原产地证颁发部,研究贸易优惠安排和非关税壁垒,公布信息,颁发产地证,并对不同部门的原产地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国际贸易政策部负责反补贴、紧急保障措施和反倾销事务。 投资和自由区总局为投资部的下属机构,是投资的执行机构。该机构统管外资项目和自由区,具体负责制定和修改投资法,改善外资环境,审批外资项目、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以及对外宣传等。 三、贸易壁垒 (

36、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自1995年正式成为WTO成员以来,埃及政府根据承诺多次调整关税税率,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目前埃及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为27.5%。 1、关税高峰 埃及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在5%40%,但对于客车、烟草、酒精饮料和其他“奢侈品”仍征收较高关税。尽管在1998年和2002年分别取消了对进口纺织品服装的禁令,但埃及政府仍对纺织品服装征收较高的进口关税,如有部分进口服装须缴纳高达300美元/件的关税。 2、关税升级 埃及鼓励进口原料,各种金属原料关税为5%,而经加工过的半制成品一般均在20%左右。 (二)进口限制 埃及对于大多数产品不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但对于

37、动物类产品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三)通关环节壁垒 根据埃及海关规定,凡出口到埃及商品的单证,主要是发票、卫生证明、分析报告及原产地证书,必须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埃及驻出口国使领馆认证后,货物方可放行。但目前,埃及政府只在中国北京和上海设有使领馆,因此中国出口企业无论在何地,都必须前往北京或上海办理认证手续和相关事宜。以上规定,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出口成本,给出口企业造成不便。 (四)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为平衡因降低关税而引起的海关税费收入的减少,埃及政府对进口货物的检验等服务收取1%3%不等的税费。除此之外,进口商品还要被征收5%25%不等的销售税。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埃及政府要求

38、对进口产品严格按照埃及标准实施检验。埃及政府规定,所有的食品生产厂家和进口商必须首先遵守埃及产品标准和技术规格。保存期限等均由埃及外贸与工业部负责制定,生产、加工厂家自行规定的使用和销售期限无效。埃及政府还规定,所有食品在进口时,扣除自生产日至完成所有海关手续的时间,保存期必须尚余整个保存期的50%以上,否则海关将不予放行。进口食品类化学原料时,则要求进口商提供经埃及驻原产国使领馆认证的检验报告。到货后,海关将根据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估算。中方要求埃方对上述规定进行修订,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埃及在进出口法附件中列出了所有必检的135大类商品清单。按照埃及向WTO提交的政策报告,进口强制性

39、检验只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内容,但由于埃及海关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强,无论什么指标都有可能受到检验。而一旦进口商品被埃及质检部门认定不符其标准,一律作退关处理。对于机电产品的检验,埃及往往适用较高的检验标准。如果欧盟和美国有此类产品检验标准的,则一律按欧美的标准进行检验;欧美无标准的,则按照埃及的国家标准。对达不到其标准的进口商品,既要罚款又要退货。对于埃及在商检方面的做法,中方表示关注。 (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埃及卫生部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着严格的限制,在食品中可供选择添加的人造色素有40种,任何进口食品的分析证书中都必须注明所添加色素的科学名称及其浓度含量。食品中选择使用了植物及其果实中

40、提取的天然色素,也必须获得埃及权威机构的批准。 埃及要求中国动物检疫部门每月提供各省市的动物疫病检疫情况,这种要求给中国进出口企业和检疫部门造成了许多不便,并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中方对此规定的合理性表示关注。 (七)贸易救济措施 自1996年以来,埃及对中国产品提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共计11起,其中反倾销措施10起,保障措施1起,在非洲国家中仅次于南非,主要涉及机电、轻工、化工和五矿等产品。 埃及政府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中,仍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用第三国替代价来计算中国商品的正常价值,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对此,中方表示遗憾。 (八)政府采购 根据埃及1998年颁布的第89

41、号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必须考虑价格因素及技术性因素。同时,相对于外国投标者,埃及投标者可享受优惠政策。招投标时,若埃及投标者报价高于国外投标者15%,仍视为同等价格水平。 (九)服务贸易 埃及参与了乌拉圭回合有关服务贸易的磋商,在建筑、旅游、金融服务和国际货运等四方面做出了承诺。 1、金融业 埃及政府允许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私有化,但在10年内,政府将不再批准新的银行许可证,外资银行只有通过收购现有银行才能进入埃及市场。 2、电信业 埃及电信是埃及国有垄断企业。2003年2月,埃及通过了第10号电信法,规定2006年1月起,埃及电信将失去垄断经营权。2003年4月,埃及加入了WTO信息技术协定,承诺

42、将最终取消从WTO成员国进口信息技术产品的所有关税。 3、运输服务业 埃及正在逐步放开运输服务业,私人企业可在机场提供服务,但不允许机场私有化。在航空运输业务中,在未得到国有航空公司(埃及航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任何私营或外国航空承运人均不得经营从开罗出发和抵达开罗的定期航班业务。 埃及政府还对私人快递企业每年征收其收入10%的许可证费用,最少不低于7万美元。 四、投资壁垒 埃及的流通业尚未对外资放开,外国投资者也不允许进入棉花种植业。军工产品、烟草工业、含酒精的饮品和在西奈的投资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经营报刊发行、卫星和遥感、研究院所附属公司等须经经济部长理事会批准;开办超市和连锁经营也须

43、经过特别委员会审批通过。 外国人不能在埃及注册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或从事投标业务的商业代理、商品流通和批发业务及导游等职业。根据2003年4月新颁布的劳动法,外国人不得从事职业介绍和为企业招募员工等经营活动。在允许外国投资者涉足的建筑和运输服务领域,埃及政府规定公司外籍雇员不得超过10%,必须是合资企业,且外资股权不得超过49%。 埃及限制外国人购买土地。在以开垦沙漠地为目的的公司中,埃及公民的股份必须在51%以上。公司清盘后,土地必须归埃及人所有。埃及的农业用地基本归私人所有,其他类型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外国人不得拥有农业用地,但外资项目可通过租赁方式获取农业用地。 澳 大 利 亚 一、双边贸易

44、投资概况 2004年澳大利亚是中国第九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澳双边贸易总额为204亿美元,同比增长50.3%。其中,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88.3亿美元,同比增长41.1%;自澳大利亚进口115.5亿美元,同比增长53.8%。中方逆差27.2亿美元。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家具、灯具,活动房,钢铁制品等。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矿砂、矿渣及矿灰,矿物燃料、矿物油,沥青,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等的化合物,羊毛等动物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谷物,铝及其制品等

45、。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235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2480万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77万美元,新签合同金额505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4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6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2031万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2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澳大利亚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31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3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澳大利亚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56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7.0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澳大利亚对华投资项目736

46、个,合同金额20.5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6.6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澳大利亚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6809个,合同金额120.4亿美元,实际投入40.8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法律主要由海关关税(反倾销)法和海关法组成。海关关税(反倾销)法是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 澳大利亚关于保障措施的法律主要是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和生产委员会法。 澳大利亚关于国内市场秩序的法律是1974年制订的贸易实践法和1983年制订的价格监管法。贸易实践法定义了行业准入、争端解决、反竞争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业行为准则、消费者保护、产品

47、安全与信息、产品责任等内容,并单独建立了对电信市场的准入和反竞争体制。价格监管法规定了对纳入监控范围企业定价行为的监督、调查制度。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澳大利亚保留着外资审查制度,该制度对一些敏感行业和投资金额巨大的外资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和“预先审批”。 澳大利亚与外资投资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管理外资进入澳大利亚银行业的银行法、金融业控股法及澳大利亚审慎交易管理局的规定;限制外资进入澳大利亚广播服务业的广播服务法;另外还有机场法,海运登记法等。澳大利亚政府与中国政府已于1988年7月11日在北京签署了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同年11月17日在堪培拉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协定为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提供了保护。 (二)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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