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管理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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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管理作业指导书县、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中队职责综述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搞好辖区内的专卖管理工作。2在县、区局专卖科(稽查大队)领导下,建立健全本辖区卷烟零售户档案,组织实施对本辖区烟草市场的管理,公平、公正查处各类烟草专卖违法违规行为。3在地方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共同打击和查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保护辖区内烟草市场正常流通秩序。4建立完整的线人举报系统,根据烟草市场动态,拟定具体工作措施,报领导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5积极完成县、区局专卖科(稽查大队)下达的各项目标管理任务。6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变更的现

2、场调查,以及持证、亮证等管理工作。加强稽查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7加强与本辖区卷烟营销部门、送货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和信息沟通。县区烟草专卖局岗位职责描述稽查中队长1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辖区卷烟零售户档案,实施卷烟零售户“户籍化”管理工作,明确所属稽查员的管理目标、责任。2负责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核、现场调查和管理工作。3负责组织开展烟草专卖稽查工作,公平、公正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4积极建立线人举报系统,协调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关系,适时提出烟草专卖检查工作方案和措施,有效地实施烟草专卖检查工作。5负责组织中队政治和业务学习,

3、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6负责抓好中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所属稽查人员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7深入市场调查,掌握烟草市场动态,加强与辖区卷烟营销部门、送货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信息沟通。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稽查员1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遵守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各项管理规定。2具体实施片区烟草市场的“户籍化”管理,对卷烟零售户进行资料收集、汇总建档,掌握卷烟零售户的基本经营情况。3具体实施日常烟草专卖稽查工作,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在检查中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严格办案程序。

4、4积极发展线人举报,掌握烟草专卖检查工作动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5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宣传现场核实工作。6加强与片区客户经理、送货员的交流,掌握烟草市场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处理。7按照烟草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权限范围内有关烟草专卖信息、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工作 流 程证件管理工作流程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工作流程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流程1.1.1 欲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个人,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管理员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1.1.1.1 固定座机电话号码。1.1.1.2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1.1.1.3 个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1.1.1.4 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合同(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1.1.2 各县、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管理员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后收回备办。1.1.3 各县、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管理员在有效工作日内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通知到申请人所辖区稽查中队。1.1.4 稽查中队对收到的申请,在有效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勘察核实结果由稽查中队中队长签署意见报各县、区烟草专

6、卖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管理员。1.1.5 各县、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管理员根据勘察核实结果,对申请人办证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1.1.6 主管领导审批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各县、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管理员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天)对申请人按照谁先申请,谁先办理,排队等候的原则办证;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案件处理工作流程简易程序1.1 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当场向违法当事人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进行检查,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勘验笔录,并由当事

7、人签字或盖章。1.2 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法人罚款金额1000元以下和个体罚款50元以下的,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宣读后交付违法当事人。1.3 同时告知违法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4 案件管理员填写结案报告表,逐级上报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1.5 案件管理员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一般程序1.6 两名(含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向违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当场制作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交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拒签的由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拒签原因。1.7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

8、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并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告知当事人其涉嫌违法的情况,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1.8 案件管理员填写立案报告表,逐级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1.9 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案件涉案金额大小及社会影响程度,指定案件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员。1.10 案件管理员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及相关调查记录。涉及对物证进行抽样取证时,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对封存及开箱过程进行音像记录。1.11 调查终结,案件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1.12 案件管理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逐

9、级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对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并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由与会参加人共同签字。 1.13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13.1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1.13.2 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13.3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14 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案件管理员应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15 案件主管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10、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公开听证。1.16 案件管理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途径。宣读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1.17 案件管理员填写结案报告表,逐级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1.18 案件管理员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以上涉及表格记录见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法 律 法 规市烟草专卖局烟草行政执法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年月日起施行,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

11、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23号)1997年7月3日颁布实施。3、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3月7日起施行。5、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12、施行。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12号令)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1、四川省烟草打假经费管

13、理细则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局(公司)印发的川烟专200523号文件四川省烟草专卖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依然有效,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悖之处,按本细则执行。1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8341号)13、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1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国烟专2006139号)15、国家烟草专卖局执法徽章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6、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本行为规范自二O 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17、国家烟草专卖局印

14、发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04)84号)18、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二八年一月十一日19、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20、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的通知(国烟专1990第12号)2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制止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卷烟转国内市场销售的通知(国烟专19942号)22、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2月1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3、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

15、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移送涉嫌走私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署侦2000245号)24、关于对系统内单位购进和销售假冒商标卷烟处理的有关规定 (国烟专1994第12号)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26、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国烟科2002 436号)同时废止27、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28、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真伪鉴别有关问题的通知29、关于开展零包卷烟假冒伪劣鉴别的通知

16、(川烟办综2005(31)号)30、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3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08395)32、国家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国烟专2008513号)33、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国烟法2003239)。管 理 制 度市场管理管理机关1.1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卷烟市场管理的主管机关。1.2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卷烟市场秩序。1.3 交通、铁路、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17、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等场所,对无证运输、夹带倒卖、超量携带和邮寄卷烟、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行为,依法进行检查、处理。有关规定1.4 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禁止经营卷烟。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出卖烟草专卖许可证。1.5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口、交通、经济等情况,合理布局卷烟零售点。工商、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一起 ,共同做好取缔无证经营户工作。1.6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经营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批准设立卷烟零售点。1.7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所销售的卷烟由发证机关所在

18、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卷烟货源。禁止销售非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的卷烟,不得销售、窝藏非法生产的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渠道的卷烟。1.8 托运或者自运卷烟,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对非法运输卷烟或者有举报涉嫌非法运输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进行重点监控。1.9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非法经营卷烟提供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1.10 各县、区烟草专卖局在查处非法经营卷烟案件时,可依法对涉嫌非法经营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现场实施检查,对涉案的卷烟进行扣留审查。对依法查扣的卷烟的真伪鉴别,可根据实际

19、情况自行鉴别或送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1.11 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非法运输、销售、窝藏卷烟的,应当依法予以查扣,并及时将案件移交本地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执法部门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应按相关规定统一移交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公开销毁。1.12 对检举或协助查处非法经营卷烟案件的有功人员应予保护,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处罚规定1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收购其卷烟,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销

20、售、窝藏非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提供的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按照没收卷烟品牌市场批发价的 70% 计算收购其卷烟,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2销售、储存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及走私、出口倒流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全部违规烟草制品,处以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及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存储走私、出口倒流烟草制品处以销售走私、出口倒流烟草制品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及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3承运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卷烟而非法承运的,由烟草

21、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运输卷烟价值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4利用旅客列车、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夹带倒卖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全部卷烟。5为非法经营卷烟提供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6为非法经营卷烟制售假冒防伪标识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销毁全部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以上三款无法律依

22、据,无法操作执行)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卷烟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累计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拒绝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8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9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倒买倒卖卷烟活动,为不法烟贩经营卷烟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干扰执法部门办案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本级机关还应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规范管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纪律1.1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23、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秉公执法,在实施检查中必须首先出示烟草专卖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1.2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当事人的物品进行依法登记保存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办理,与违法当事人当面清点财物,开据统一使用的单据,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分别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时应在单据上注明原因。1.3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告知违法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力。1.4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所使用的各类办案单据,必须办理领、交手续,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使用时应交内勤保管。

24、1.5 罚没财物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如数上交,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和处理,对有关协查单位的奖励和举报人的奖励,按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和发放手续。1.6 严格对烟草专卖各类证件的管理,严禁随意发放、按规定收取许可证证款,任何人不得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1.7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循私舞弊,不准吃拿卡要,乱扣乱罚,不准内部相互说情。1.8 对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执法人员,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调离专卖执法岗位,开除公职等处理。办案工作人员守则2.1 认真学习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掌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所必须具备

25、的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2.2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严格遵守地方法令法规,自觉维护烟草专卖局的形象和声誉。2.3 秉公执法。2.3.1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3.2 不得滥用职权或故意刁难当事人,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办案事项说情。2.4 正确执法。2.4.1 认真仔细倾听当事人和被调查人的陈述,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不得偏听偏信。2.4.2 承办的案件要做到材料完全、记录准确、手续完备、证据确凿。2.4.3 严格依据办案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和处理违法案件。2.4.4 坚持办案

26、请示制度,执法中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审定的原则,不擅自越权处理有关案件。 2.5 文明办案。着装整齐,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严禁对涉案人员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有辱人格的行为。2.6 清正廉洁。2.6.1 暂扣、没收违法物品、罚款等必须手续完备,使用票据准确,不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截留、挪用和座支现金。2.6.2 不准接受被查对象和涉案人员及其家属亲友的任何礼金、礼品和宴请,不准让被查对象和涉案人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以办案人员的身份谋取私利。2.7 严守秘密。严禁与办案无关人员谈论案情,不准相互打听案情,不准向外泄露案

27、情,依法为举报人、当事人的情况保密。2.8 严格遵守工作制度。2.8.1 对家人、亲友等违法案件的处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准单独实施办案,不准私会涉案人员及其家属亲友。2.8.2 执行公务时不饮酒,不参与黄、赌、毒等非法活动。2.9 妥善保管办案资料。2.9.1 案件资料由专人保管,需归档、上交的资料,要按程序及时归档、上交,无需保留的资料要按规定及时销毁,不得遗散、丢失。2.9.2 案件卷宗指定专人装订、归档、保管,不得随意放置,要存放在利于保密的地方,并做到定期检查。2.9.3 因工作需要,调阅、携带案件卷宗外出,必须经领导批准,进行卷宗借阅单(见附表)登记。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和着装规定1.

28、9 统一着装规定3.1.1 着装范围3.1.1.1 凡直接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稽查工作的人员可以着专卖服装;其余人员一律不能着装。3.1.1.2 专卖稽查人员因特殊情况实施行政执法稽查以外工作时,不得着专卖统一服装,严禁佩戴烟草专卖执法徽章。3.1.2 着装规定3.1.2.1 凡在岗位工作或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包括穿好统一的服装、佩戴好胸徽章和证件,不准佩戴规定以外的其他标志。节假日和公休日,可以不穿统一服装。3.1.2.2 不准将专卖统一服装借给非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人员穿戴,不准为亲属、朋友领取服装。3.1.2.3 工作人员因为调离烟草专卖执法岗位、辞职、退休或其他不能实际履行烟草专卖执法

29、工作的,应当把服装、执法徽章和有关证件在办理手续前交回专卖局。3.1.2.4 凡脱产学习、外借、病事假超过一年以上的人员缓发服装。已经着装的人员,在以上时间内不允许着装。3.1.2.5 着装人员要正确佩戴标志。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应统一佩戴于左胸前,上下适中,保持端正,不得遮盖。3.1.2.6 着装人员若遗失服装,照价予以赔偿。3.1.3 着装仪容要求3.1.3.1 着装者应保持衣冠整洁、举止端庄严肃。着装应扣衣扣,着冬装要扣好领钩。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着秋装时,必须内着衬衫、系制式领带。不得在专卖统一服装外罩便服。3.1.3.2 着装时应穿皮鞋或凉鞋,不准穿拖鞋。3.

30、1.3.3 稽查人员(男)不准留长发和胡须。3.1.3.4 着装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3.1.3.5 着装时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值勤时,不准抽烟、吃东西。3.1.3.6 不准着装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迷信活动。1.10 佩戴执法徽章规定3.2.1 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实行定人定号管理,人号对应。3.2.2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佩戴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应当遵守下列要求:3.2.2.1 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检查证件;3.2.2.2 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佩戴烟草专卖执法徽章;3.2.2.3 佩

31、戴的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应当是经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徽章,做到人徽相符,不得转让他人;3.2.2.4 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应统一佩戴于左胸前,保持端正,不得遮盖;3.2.2.5 禁止佩戴损毁、变形等可能影响执法严肃性的烟草专卖执法徽章。3.2.3 烟草专卖执法徽章的佩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把执法徽章在办理有关 手续前交回所属烟草专卖局。3.2.3.1 调离烟草专卖执法岗位的;3.2.3.2 辞职的;3.2.3.3 退休的;3.2.3.4 损毁、变形等可能影响执法严肃性的;3.2.3.5 其他不能实际履行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情形。3.2.4 烟草专卖执法徽章的佩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

32、所属烟草专卖局应暂扣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并逐级向省局备案:3.2.4.1 受到警告处分的;3.2.4.2 没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3.2.4.3 利用烟草专卖执法徽章谋取私利,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法和严重违纪的;3.2.4.4 参加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的;3.2.4.5 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纪律规定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3.2.4.6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应当予以暂扣的其他情形。3.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应当取消烟草专卖执法资格,收回烟草专卖执法徽章,并向国家局备案:3.2.5.1 参加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经

33、补考不合格后成绩仍不合格的;3.2.5.2 受到记过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的;3.2.5.3 被劳动教养的;3.2.5.4 被刑事拘留或者被判处刑罚的;3.2.5.5 被暂扣烟草专卖执法徽章期满后,仍不符合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上岗条件的;3.2.5.6 违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纪律规定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3.2.5.7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它情形。1.11 纪律要求1.11.1 各岗位执法人员上岗时,必须严格遵守着装纪律,及佩戴烟草专卖执法徽章规定。要保持严谨的风纪,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公众形象。1.11.2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二次通报批评,收回专卖统一服装、执法

34、徽章和检查证件,并调离烟草专卖执法岗位。2 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检查规定2.1 各县、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2.2 在各县、区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2.3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4.3.1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4.3.2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4.3.3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4.3.4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2.4 各县、区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本级局局长(

35、含分管局长)签字,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科)、办公室备二份存查。2.5 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烟草专卖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2.6 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必须进行检查。2.7 各县、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2.8 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科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2.9 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

36、告制度。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4.9.1 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4.9.2 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4.9.3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4.9.4 罚没款情况;4.9.5 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4.9.6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4.9.7 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4.9.8 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2.10 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4.10.1 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4.10.2 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4.10.3 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4.10.4 对不适

37、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4.10.4.1 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4.10.4.2 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4.10.4.3 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4.10.4.4 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4.10.4.5 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2.11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2.12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

38、督。2.13 公民或者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上级或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3 烟草专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3.1 目的: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职能部门(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2 各县、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法行政,需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规定。3.3 本规定所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指

39、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经济责任的监督措施。3.4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过错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5 各县、区烟草专卖局分别成立烟草专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担任组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科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3.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认定行政过错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6.1 不按法定程

40、序、不制作法定文书或者无法定依据给予管理相对人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5.6.2 违法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财物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5.6.3 非法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体伤害的;5.6.4 应当予以处罚(理)却不处罚(理)构成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按法定程序移交案件的。5.6.5 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和不按法定程序、时效履行职责的;5.6.6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及变相私分财物、罚没款的;5.6.7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后果的和涉及两个以上行政

41、机关许可、主办机关不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协调,而是相互推诿、拖延的;5.6.8 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5.6.9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发现的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5.6.10 其他渠道发现的有错误的具体过错行政行为;3.7 行政过错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认和划分责任;3.7.1 行政执法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过错,该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过错责任人;3.7.2 由于主管部门领导的主管过错导致执法人员失误而造成的行政过错,主管部门领导为行政过错责任人。3.7.3 执法人员明知造成行政过错,而不向主管部门的领

42、导提出的,执法人员为行政过错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3.7.4 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过错,决策人为行政过错的主要责任人,主张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负责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行政过错责任。3.8 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可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3.8.1 处理3.8.1.1 行政过错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处)科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3.8.1.2 行政过错情节和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3.8.1.3 屡次发生行政过错,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移交监察机构追究行政纪律责任;3.8.1.4 对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触

43、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8.2 追究3.8.2.1 在追究上述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对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应调离执法岗位。3.8.2.2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本单位依法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过错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3.8.2.3 对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案件,属于5.8.1.1情形,由专卖管理处(科) 提出依法行政告戒意见,经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送达本人,并抄送所在部门(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流程图)。3.8.2.4 属于本条第5.8.1.2 5.8.1.3 5.

44、8.1.4情形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经局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直接送达过错责任人,并通知有关(处)科室协助执行。3.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5.9.1 主动发现行政过错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5.9.2 行政过错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后果的;5.9.3 其它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的情形。3.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处分:5.10.1 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5.10.2 屡次发生行政过错的;5.10.3 对上级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设

45、置障碍或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5.10.4 因行政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违反5.10.15.10.4规定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案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经调查不构成过错的案件,应及时撤销。3.11 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人员,对确认的行政过错责任和给予的处分不服或有异 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局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经局领导同意,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4 办案工具使用管理6.1 办案用工具包括车辆、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必须逐一登记,建立使

46、用、管理档案(附:办案工具使用管理登记表)。6.2 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由各县、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办案使用时严格借条领用手续。6.3 烟草专卖办案工具是烟草专卖执法检查的重要工具,主要用于机动检查、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工作,严禁用于其它方面。6.4 办案用车原则上指定专人驾驶,特殊情况下需由指定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同意。6.5 办案用车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逐级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 “谁用车、谁负责”、“谁带车、谁负责”,对违反用车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6.6 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办案车辆。严禁酒后驾车执法,严禁无证

47、驾车、教非驾驶员驾车,严禁使用办案用车辆参加婚礼、葬礼、扫墓等活动。5 执法检查报告规定5.1 目的:正确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检查,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维护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检查良好社会形象。5.2 适用人员:各县、区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稽查人员。5.3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稽查人员要严格按日程检查安排和负责领导的安排对管辖区域市场进行执法检查。5.4 遇以下3种情况,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稽查人员必须立即向负责领导报告,征得负责领导的同意。7.4.1 特殊情况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检查未在事先安排的地点、路线上;7.4.2 接到线人线报;7.4.3 临时、突击检查。以上情况未能及时报告的,事后要及时向负责领导说明原因。5.5 各县、区稽查部门在实施特殊行动方案、重大检查内容之前、之中、之后,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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