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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七防”安全检查表(试行)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地点等级检查结果备注 一、防透水事故1防透水安全措施,可归纳为“查、探、放、排、堵、截”六字方针。2建立健全防透水管理制度;3建立健全预防透水防范措施,做到责任到人;4建立健全防透水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定期演练;5在可能造成透水区域附近作业时,应事先制定预防透水的安全措施;6每年雨期前一季度,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7矿井(竖井、斜井、平峒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上;8必须搞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受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
2、和水利工程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健全防水、排水系统;9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和相邻矿井水文地质以及可能越界采空区积水特别是相邻的废弃老矿山、老采空区积水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10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应进行水文论证或水患专项评价;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闸门;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1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或配备排水设施;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漏水的沟渠和
3、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12有用的钻孔,必须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井、探井、钻孔和平峒等,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7 一、防透水事故13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遇到下列五种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1)、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空区或相邻矿山;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4)、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5)、接近其他可能积水的区域。14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
4、、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应留出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订预防透水的安全措施,方准采矿;相邻的矿井或矿块,存在一个有透水危险的,则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规定;15存在水患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设施,水患严重矿井必须配备专业的探放水队伍;16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由同类型三台水泵组成,且能满足井下排水量的要求;17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按规程要求设立防水闸门;18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容积符合规程要求;19在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裂隙出现渗水、底板涌水或其
5、它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20对矿山有威胁的民采坑道、空区应及时绘制民采坑道及采空区分布图,并封堵处理二、防中毒窒息事故1应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防中毒窒息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定期演练;3应定期更新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张贴在矿山调度室或主通风机房内;4矿山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系统检测;5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二、防中毒窒息事故6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水质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
6、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7建立完善的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江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七防”安全检查表(试行)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地点等级检查结果备注 8 8通风系统风量、风质及风速符合设计、规程要求;9井下各作业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达到安全规程的要求;10主扇及配套系统是否完好:1)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O分钟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并将试验结果归档保存;2)主扇房配有同型号规格的备用电机;3)主扇不得时开时停;11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设置
7、合理、有效,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1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m;抽出式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式风筒出口5m以上;13中段通风网络无循环风;采场采用贯穿风流通风;14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15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防止采空区漏风;16掘进工作面及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17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不得有破损和大量漏风;18停
8、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报废井巷必须设置永久性密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人员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准进入;二、防中毒窒息事故19人员进入独头井巷或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的作业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作业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20井下炸药库有独立的回风道;井下所有硐室供给新鲜风流;21矿井存在易燃易爆粉尘或在有害的气体逸出造成危害的被淹井巷、探水和放水工作地点进行排水,必须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等设施;二、防中毒窒息事故江西省金属非金属
9、地下矿山“七防”安全检查表(试行)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地点等级检查结果备注 9 22爆破作业前、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使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不超过GBZ2.2-2007及GBZ1的有关规定;23井下每台柴油驱动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 化 后 的 废 气 浓 度 符 合 GBZ2.1-2007、GBZ2.2-2007及GBZ1的有关规定;每台内燃设备必须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24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25矿井应构建专门通风安全专业队伍或配备专兼职的通风安全员。三、
10、防冒顶片帮事故1建立健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2制定预防冒顶防范措施,做到责任到人;3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定期演练;4井下所有采掘工程应有细实的地质资料,对构造破碎带或遇老窿、老巷等危险区域,必须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5采掘施工应制定作业规程,并贯彻落实;6采场按设计预留好矿柱、间柱、顶柱,严禁随意开采破坏;7有专用敲帮问顶工具,及时处理松石;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顶帮松软不稳固的,须采取支护措施;8井下采、装、运等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9大面积采空区、矿压严重采场应制定专门治理方案,积极推广应用好监测监控技术
11、;三、防冒顶片帮事故10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及时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11木支架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12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应加强作业面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3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14 进入工作面作业前,应进行敲帮问顶;15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好防护用品。二、防中毒窒息事故江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七防”安全检查表(试行)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地点等级检查结果备注 10 四、防坠罐
12、、跑车事故1应建立健全专项设施检查制度、规范检查项目、明确检查周期、填写检查记录;其中,检查项目包括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制动装置、罐笼、斜井人车、防坠器、断绳保护器、阻车器、安全门、挡车栏、防跑车装置、提升钢丝绳等;2提升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配有矿山安全标志;3人员和物料不得在同一层罐笼升降;升降爆破器材时,应有专人监护;4信号工、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5井口、井底和各中段(水平)安全门、承接装置及阻车器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相联锁;6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均应设信号装置。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
13、7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GB16423-2006-6.3.5.4的规定;8提升机(绞车)安全保护装置应有过卷、过速、限速、过负荷和欠压、深度指器失效、制动闸磨损、减速示警、信号闭锁、制动油压、润滑油压、直流拖动电机失励磁、主令控制与制动手柄位置电气闭锁等。其中过卷、制动闸磨损、松绳、信号闭锁、控制手柄电气闭锁、制动油和润滑油压,电机励磁、减速示警等保护可手动设置检查,其它项目可用仪器检查(可目测、模拟、设置和测试);四、防坠罐、跑车事故9钢丝绳效验在用主要提升机(提升绞车)所选用的提升钢丝绳、罐道钢丝绳和制动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要求;10在用钢丝绳磨损程度、断丝断面积、损伤、锈蚀、
14、变形等按GB16423-2006第6.3.4.66.3.4.8要求;11竖井口和各中段马头门都应设置阻车器和安全门,阻车器和安全门只能在罐笼到达时才能打开,有条件的单位可与提升机电控闭锁;12罐内阻车器、罐门或罐帘、罐内扶手应符合GB16542规定;13防坠器应符合下列规定:有矿安标志、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编号、经过了检测且为合格、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每一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江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七防”安全检查表(试行)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地点等级检查结果备注 11 14制动闸和紧急制动开关应有工作闸、安全闸和紧急脚踏制动开关。安全闸抱闸后,提升电机必须同时断电。即:提升机电
15、机失电,安全闸必须处于抱闸状态,防止放“飞车”;15紧急制动闸和工作制动闸的制动力矩之比不小于3;16电气制动设备、电流、闭锁应符合GB16423-2006、JB8516-1997和提升系统检测检验规范。单筒提升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和其它有下放重物任务的提升机应设置动力制动装置;17调绳离合装置总成、调绳离合装置和制动闸闭锁、调绳离合装置和电控调速装置闭锁、定车装置应符合GB16423-2006-6.3.5.5、6.3.3.18和JB8516-97要求。老式双筒提升机采用蜗轮蜗杆调绳离合器时,一定要配有定车装置;18提升斜井应设置:1、井口轨道阻车器;2、井口和中部车场挡车栏;3、井筒内防跑
16、车装置;4、井底躲避硐室。井口阻车器为逆止式,矿车可上行,下行矿车通过时必须人工打开,防跑车装置应设立在井口往下斜长20m处,应为常闭式(即矿车通过时自动打开,矿车通过后自动关闭)挡车栏为人工操作型,不提升时呈关门状态,一般由井口和和各车场信号工控制;四、防坠罐、跑车事故19斜井人车:顶棚、信号、保险链、车箱防护链、断 绳 保 险 器 应 符 合 GB16423-2006第6.3.2.2、6.3.2.3、6.3.4.12规定;20斜井实行“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制度,并在井口和井底醒目位置挂警示牌;在井口公布罐笼的提升重量和乘人数量及斜井串车数量;在井口和井下各中段设置候车室,并张挂乘车规定
17、;在提升机房张挂司机操作规程和提升人员、下放重物和调绳等特别的规定;21设 备 检 测 制 度、资 料、自 备 的 工 具 按GB16423-2006-6.3.5.25和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要求,并应在周期内;22设备巡回检查应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规范检查项目、明确检查周期、明确责任人、填写检查记录。五、防火灾事故1建立健全防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定期演练;四、防坠罐、跑车事故江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七防”安全检查表(试行)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地点等级检查结果备注 12 2木材料场、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米以外;3井下
18、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4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车室、机修室、变配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型号和数量的灭火器材;5井下无轨设备、电机车等重要设备应配备干粉灭火器;6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接回馈线路通过木制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7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应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
19、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8电缆接头、轨道接头、接地极附近不堆放易燃易爆器材;五、防火灾事故9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取暖;10有自燃发火倾向及可燃物多、火灾危险较大的地下矿山,而应采用能迅速切断故障回路的装置;11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管输油,尽量减少漏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回风道,其储油量应不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12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汽油车辆禁止进入矿井;13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GB16423-2006的规定;14高温或者含硫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的采区,选用矿用阻燃电缆;15井下
20、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应超过井下装设的矿用高压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非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值应不超过其额定开断电流值的一半;五、防火灾事故江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七防”安全检查表(试行)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地点等级检查结果备注 13 16井下变(配)电室,高压馈出线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低压馈出线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能实现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并能实现漏电检测和动作于信号;无爆炸危险的矿井,保护装置有选择性的切断故障线路或能实现漏电检测并动作于信号;17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1)至少应每月对井下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测定一
21、次;2)有自燃发火危险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宜装备现代化的坑内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3)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应确保在矿岩发火之前完成回采与放矿工作,以免矿岩自燃;4)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5)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6)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7)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六、防采空区塌陷事故1加强矿井地压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地压资料,及时填绘矿井地压图;2建立健全地压管理制度;制定预防塌陷防范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22、;3制定防塌陷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定期演练;4井下所有采掘工程应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5回采矿柱应有设计(包括采空区处理方案),并编制作业规程。6应对本矿山和相邻矿山的采空区进行调查或核定,尤其要查清相邻矿山可能越界开采及其废弃的采空区情况,及时填绘井上下对照图,明确标注采空区实际位置、范围、面积及形成时间,标注与井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关系,标注与井下作业现场的关系,建立采空区基本情况数据库;7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
23、和采空区;五、防火灾事故江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七防”安全检查表(试行)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地点等级检查结果备注 14 8采空区面积过大,有地压显现,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压论证;9必须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10采用留矿法、空场法的矿山,必须采取充填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11当巷道掘进或采场接近下部采空区时,要立即采取防止塌陷事故的安全措施;12当发现工作地点有发生塌陷事故的征兆,必须立即将所有在危险区人员撤退到安全地点。七、防爆破事故1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2建立健
24、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规程;4编制爆破作业的作业指导书;5编制爆破作业的设计说明;6爆破作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江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七防”安全检查表(试行)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地点等级检查结果备注 15 七、防爆破事故7爆破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8爆破作业应由有资质单位设计的爆破设计方案或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爆破作业说明书;设计方案经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9同一起爆网络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10井下炸药库储存量符合设计要求,库内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符合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30 m以内的区域不得进行爆破作业;11井下工作
25、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每次起爆时都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12起爆器材加工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13送起爆药包,是否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应使用底卸式吊桶;不应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14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按设计要求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15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 m以外可装220 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 V的照明器材;16间距小于20 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17铁(磁)矿和杂散电流大的矿井禁止采用电雷管起爆;18炮后检查等待时间及盲炮处理应严格按照GB6722-2003规定执行。江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七防”安全检查表(试行)检查项目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地点等级检查结果备注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