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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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证据概述,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收集、提交、保全,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目 录,共同诉讼人,第五章,代表人诉讼,第六章,诉讼第三人,第七章,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期间与送达,法院调解,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一节民事诉讼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总 则,保全和先予执行,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特别程序

2、,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法院裁判,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目 录,第二审程序,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原告李某系某百合果木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其以某市政府拒不给原告召开项目论证会,某市市委对该市发改部门将项目登记备案材料毁弃、对该市城区区委区政府不履行职责等行为监管不力为由,将该市政府、市委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给原告的项目召开项目论证会并制定项目实行方案等法定职责,请求判决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该市委应依法负监督职责和侵权责任,并赔偿原告所遭受实际经济损失100亿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3、引例,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诉讼活动表现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行为,它会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发生,并推动民事诉讼的发展;诉讼法律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活动如何进行,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都取决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节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第一节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第一

4、节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A,B,C,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可以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内容与作用等几个方面来确定:,(一)

5、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分析,它保障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实体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三)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分析,它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属于程序法。,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1)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6、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如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继承遗产案件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等;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4)按督促程序解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件; (5)按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有关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内容表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

7、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伸延的范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2007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的条文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的条文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条文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受理的案件,已按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空间上的效力,在时间上的效力,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

8、力,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劳动法是实体法,它们分别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保障实体法内容的实现。,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 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二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

9、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司法法,二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对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有不少相同或相近的规定。 但由于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三者在不少方面又存在差异。例如,三大诉讼法在保障实施的实体法、提起诉讼的主体和条件、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举证责任的分配、执

10、行方式和措施,以及一些诉讼原则和程序方面均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从而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受理和审判案件所发生的关系。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执时,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接受其要求,并进行审判,这些活动都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

11、关系是由于起诉和受理发生的,起诉是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起诉和受理的结合,说明对案件的审理就此开始。人民法院要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当事人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接受审判;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要对案情进行证明、鉴定,或根据法院的要求进行翻译。这一系列的活动中就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正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另一方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这种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运转,其目的和实质是保证各种诉讼主体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活动,将各种诉讼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

12、从而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审判工作的合法性。因此,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种种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正是这种法律调整的结果。,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同点,相同点,二者的根本和最终目的都是要保护社会的民事流转,保证社会正常的民事秩序。,两种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不同 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两种法律关系发生和存在的场合不同 两种法律关系的功能和作用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异同,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同点,相同点,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样,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司法机关在诉讼主体中

13、是主导方面,司法机关的活动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两种法律关系据以发生的法律不同 两种法律关系中诉讼主体的范围及权利义务不同 两种法律关系的功能和作用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异同,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同点,相同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含有一定权力因素这一点上是相似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法的规定发生的实体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性质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力是行政权力;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力是审判权。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通常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而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尽管法院居主导地位,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却不存在行政

14、隶属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异同,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法人、公民或其他非法人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作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各个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客体,也不完全相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15、是指主体之间由民事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体不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同。,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具体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它发生、消灭的过程,在其存续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变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是因某种法律事实引起的。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指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通常称为诉讼行为。它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诉讼行为既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如起诉、应诉、反诉、上诉、撤诉等,也包括人民法院的行为,如受理、作出裁判等

16、。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目的,但其目的的具体指向不同,正因为如此,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各有其特点。 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时也会由事件引起,如诉讼期限届满、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等。这些情况的发生,也对诉讼程序有较大影响。,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及法律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百合果木销售中心与该市市委、市政府不是平等主

17、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引例分析,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总 则,甲因为合同纠纷将乙诉诸法院,由审判员A、陪审员B和C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本案,A任审判长。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甲得知陪审员C是乙的表弟,遂申请C回避。审判长A认为甲的回避理由不成立,驳回了甲的回避申请。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引例,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效力是贯彻始终的,就是说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生效的领域是完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

18、规范具有导向作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内容的根本性决定了其基本规则的地位。内容的根本性从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与民事诉讼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上得以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性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

19、中体现,其基本属性有两条: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检察监督原则,A,B,C,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规定的上

20、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 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A,B,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法院调解是我国

21、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法把法院调解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并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作此规定,符合我国国情。,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A,B,C,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2、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利,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

23、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第一,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是否再审由

24、法院决定;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为了保证检察监督原则的具体施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3条对检察监督的主体、范围和方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检察监督的范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 检察监督的方式:提出检察建议和提出抗诉。,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合议制度,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合议

25、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它体现了我国法制的民主原则和我国审判制度中集体负责的精神。实行合议制,由审判人员集体组成法庭审理案件,能够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弥补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保证正确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审合议庭,第二审合议庭,再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民事诉讼法第40条

26、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其内容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民事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回避对象,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主动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

27、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

28、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第一,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 第二,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 第三,实行公开审判,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 第四,实行公开审判,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两审终审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29、。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某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就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即上诉审)所作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进一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对此提出上诉。,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能够充分发挥上诉审的作用。 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可以弥补审级相对较少的不足。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民事案件,执行审

30、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引例中,法院的做法存在两个错误。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本案中,陪审员C是被告乙的表弟,因此甲有权以该理由申请C回避。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本案中,审判人员C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审判长A决定C

31、的回避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引例分析,第一节主管 第二节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与管辖恒定,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总 则,赵某与钱某系夫妻,双方长期居住于甲市A区(同时也是两人的户籍所在地)。后双方失和,赵某于2018年4月离开甲市,前往乙市B区工作并定居。随后,钱某亦于2018年5月离开甲市,前往丙市C区工作并定居。2020年10月,钱某起诉离婚。问:何地法院有管辖权?,引例,主管的概念,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

32、权限,目的是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第一节主管,(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三)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四)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五)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01,02,03,04,第一节主管,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管辖的概念,第二节管辖概述,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

33、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向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以避免当事人投诉无门或滥诉,也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主管与管辖的关系,主管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同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权限和分工问题;而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问题。,区别,只有先确定某一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主管,才能进一步确定该案件由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联系,(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四)维护国家主权,01,02,03,04,第二节管辖概述,划分管

34、辖范围的原则,01,02,03,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第二节管辖概述,管辖的种类,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只有当民事案件的发生和处理结果在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时,高级人民法院才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35、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01,0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

36、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节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

37、辖,A,B,C,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第四节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并且应当是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二

38、)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三)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口头协议无效。,第四节地域管辖,协议管辖,A,B,C,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移送法院经审查,发现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五节裁定管辖,移送管辖,A,B,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

39、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第五节裁定管辖,指定管辖,(一)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三)管辖权转移的案件,当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判案件时,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

40、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必须移送本案。上级人民法院在确有必要时将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经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否则,不得转移。在移送管辖中,只要受诉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法律规定,受移送法院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前者也称提审,后者则为提令管辖。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二)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

41、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第五节裁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A,B,C,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第六节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与管辖恒定,第六节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与管辖恒定,应诉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按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如果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

42、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33条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除外。对于本条中被告“应诉答辩”的具体情形,应包括被告出庭、被告就本案的实体内容进行答辩和陈述、被告提出反诉等活动。,A,B,C,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而不随客观情形的变化发生管辖权的转移,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不得变更管辖

43、法院,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管辖恒定,第六节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与管辖恒定,本章引例中,乙市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本案中,被告赵某在乙市B区工作并居住超过一年,因此,乙市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引例分析,第一节民事诉

44、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及称谓 第二节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 讼行为能力 第三节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第四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总 则,2020年8月,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小强(8周岁)之母李女士发现其名下信用卡异常消费10余次,共计20000元。后得知系小强私自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游戏充值。李女士认为小强仅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后李女士主动与游戏公司沟通说明情况,并希望游戏公司退回充值费用,游戏公司明确表示拒绝退回。李女士遂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游戏公司,法院未予受理。李女士更改原告后,法院予以受理。李女士应将原告变更为谁?李女士

45、在诉讼中应属于何种地位?,引例,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及称谓,当事人,参加人,参与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与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民事诉讼的需要参加到民事诉讼中来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民事诉讼的需要参与到民事诉讼案件中来的主体。民事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称谓,是采用民法通则中的不当称谓。实际上,在民事诉讼中,应该是指自然人,而非公民,公民是宪法上的称谓。民法典采用

46、了民事主体自然人的称谓,民事诉讼自然人当事人包括:所有成年人、未成年人,所有享有公民权、未享有公民权的人,所有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主体无“其他组织”,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和颁布后时代,为了解决涉及这些客观存在,但又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将非法人组织称为“其他组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他组织由

47、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民事诉讼。,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及称谓,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类型,与民事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与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与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指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通常就是指本案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直接双方或者民事权益受侵害与加害的直接双方。,与民事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是指虽与本案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基于法律规定与本案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及称谓,当事人是与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是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当

48、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以他人名义参加诉讼的是代理人。本章引例中,小强是案件的当事人,小强的母亲李女士只能以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所以李女士最终是以小强的名义起诉的。,民事案件一经法院受理、审理和裁判,其生效裁判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者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自觉履行生效的裁判,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及称谓,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及称谓,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己的或者受其保护的民事权

49、益,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民事诉求的一方当事人。,被原告声称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或者侵犯了其民事权益的对方当事人。被告是被原告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或者传唤参加民事诉讼。,除原告、被告之外参加诉讼的第三方的当事人。民事诉讼第三人通常是独立的一方,既不站在原告一方,也不站在被告一方。从其本质上讲,诉讼第三人不是原告就应该是被告,但不是本案的原告或被告。,第二节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第二节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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