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简版)(202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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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GTYHT/20-GC-045 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简版)合同编号: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简版)合同编号(发包人):合同编号(承包人):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应具体到标段。: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签订的基建35kV及以下新建及改扩建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工程、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改扩建工程、路径10公里及以下的110千伏以及35千伏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各电压等级常规电缆工程。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

2、的,则应注明“无”或划“/”。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可填写处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目 录1. 工程概况12. 工程质量13. 工期24. 设计文件25. 工程价款26. 结算方式47. 支付方式58. 材料设备供应69.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710. 双方权利711. 双方义务812. 工程验收和保修1313. 知识产权1514. 保密义务15

3、15. 合同变更和解除1616. 违约责任1717. 索赔1918. 不可抗力2019. 争议解决方式2020. 适用法律2121. 合同的生效2122. 其他事项2123. 特别约定21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编号(或工程账号): 。1.3 工程地点: 。1.4 承包方式:本合同按以下第 种方式承包:(1)施工总承包;(2)施工专业承包;(3)

4、其他: 。1.5 工程范围: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程量及发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变更为准。2. 工程质量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优质工程标准。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5%;工程“零缺陷”投运;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2.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经检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3. 工期3.1

5、 计划总工期: 日(为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3.2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3.3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书或验收报告中写明的日期为准。3.4 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责任:3.4.1 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由于承包人违约行为或原因除外;3.4.2 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停工的。3.5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提前竣工时,承包人应按此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协商由此增加的费用。4. 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1)由发包人于开工 日前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

6、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2)由承包人于开工 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 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3)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 日前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5. 工程价款5.1 工程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固定总价承包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 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元。上述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 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元。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

7、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2)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本项目工程签约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 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元。上诉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 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元。具体详见附件1价格表,最终以竣工图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

8、,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3)其他: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5.2 本条第5.1款工程价款选择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或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间保持不变,不因市场变化因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5.3 双方确定工程总价/工程暂定总价(以下简称“签约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且包括了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5.3.1 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5.3.2 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5.3.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5.3.4 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卸车及保管费;5.3.5

9、 其他: 。5.4 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应按下列时间、方式、金额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1)时间: 。(2)方式:工程款支付保函工程款支付保险其他: 。(3)金额: 。5.5 人工费用:5.5.1 本合同价格中人工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1)工程款采用总价计价方式的,人工费用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声明的金额或比例。(2)工程款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依据现场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计算。(3)工程款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的,通过预算定额,依据现场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计算。(4)其他方式: 。5.5.2 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具体为:按月拨付按周拨付其他 。承包人应在人工费用到达专用账户后 日内

10、支付给农民工。6. 结算方式6.1 工程结算原则6.1.1 若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事项发生后未向发包人书面呈报工程价款增加的签证单,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增加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无须将此项作为工程价款计算的依据。6.1.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承包人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6.1.3 其他: 。6.2 工程竣工工程款结算6.2.1 根据本合同第5条约定,工程价款选择非按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的,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由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编制施工结算书,经由发包人审核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6.2.2 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

11、介机构就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或审计,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该审核或审计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但是,若政府有关审计机关或财政等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或财政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并据此据实调整工程价款。7. 支付方式7.1 工程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1) 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格 %,支付时间: ;(2)分期支付:A 预付款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预付款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时间: ;B 进度款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支付时间: ;C 结算款支付达到工程结算价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

12、成后 日内支付。7.2 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总额3%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待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结算,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缺陷责任期满后的 月内,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如有)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在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应为中国注册的具有担保经营业务资格的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开具(格式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有建设工程类保证保险经营业务资格,且相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13、产品应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保函或保险有效期不得短于缺陷责任期。发包人在收到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后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逾期不提交或者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承包人选择以现金保证金替代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工程质量保证保险。7.3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8. 材料设备供应8.1 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

14、点共同进行验收。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8.2 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制品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8.3 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不符,有权要求承包人重

15、新提供,所拖延工期及因此增加费用承包人自行负责。8.4 其他: 。9. 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9.1 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9.2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9.3 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9.4 发包人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承包人项目代表应予执行。9.5 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 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监理工程师: 。10. 双方权利10.1 发包人权利10.1.1 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10.1.2

16、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10.1.3 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10.1.4 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不发生有损发包人形象和声誉的有责行风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要求时,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并按照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10.1.5 其他: 。10.2 承包人权利10.2.1 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根据工程需

17、要调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10.2.2 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11. 双方义务11.1 发包人义务11.1.1 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11.1.2 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1.1.3 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11.1.4 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11.1.5 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11.1.6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发包人发包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11.1.7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11.1.8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11.1.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1)发包

18、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2)发包人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承包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发包人应当会同承包人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3)其他: 。11.2 承包人义务11.2.1 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11.2.2 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11.2.3 按照合

19、同约定进行施工、按时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施工组织措施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的实现。11.2.4 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1.2.5 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落实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各项要求,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分包人员的安全,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11.2.6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

20、雇员之间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或财产,使其免遭破坏。11.2.7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11.2.8 在施工期间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任何影响工程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11.2.9 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制度、行业规章制度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分包的各项管理要求。包括:(1)提出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选择分包商必须符合法规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要求

21、;(2)监督分包工程的实施情况,动态核查验证分包商主要人员人证相符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配备等施工条件的一致性,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3)审批专业分包商编制的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等),监督其严格实施,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核备案;(4)督促专业分包商或组织劳务分包商的全体入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5)定期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检查,落实分包商主要人员进场审核、教育培训、安规考试、健康体检、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签订、文件审查、组织指挥、现场监督、安全考核、质量检验等方面的管理工作;(6)建立项目施工分包队伍和人员台帐,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报送并在基建管控中填报项目分包

22、管理信息;(7)组织对施工分包商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动态评价和分包工程竣工后的资信考核评价工作,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11.2.10 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报告和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11.2.11 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约定的时间移交竣工资料。11.2.12 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参加设计交底,对施工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应及时告之发包人,并配合

23、发包人做好相关工作。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1.2.13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发包人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由于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14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11.2.15 按时支付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等费用。11.2.16 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

24、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合同中各项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11.2.17 承包人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11.2.18 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提供的废旧物资回收计划进行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并经发包人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利根据拆除物资的缺少情况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扣除工程款金额参考同类废旧物资的近期竞价处置金额)。11.2.19 经工程现场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将验收核定的结余物资按批次工程规格型号和数量退回发包人物资仓库。如承包人不能如数退还入库结余物资,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审计结论及批次

25、工程物资招标价格暂扣承包人同等价值金额的工程款。在承包人退还全部应退还结余物资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暂扣的工程款。11.2.2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1)承包人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户名: ;账户号: ;开户银行: ),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妥善保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的有关资料。(2)对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的人工费用,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专款专用。 (3)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4)承包人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基建工程施工实名制管理,加强支付信息实名登记、

26、审核。工资支付实名制信息应包括工资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号或工资银行卡号、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以及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 (5)承包人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和农民工人员签字等内容。 (6)承包人应当在施工项目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按照国家

27、相关规定明示相关事项。 (7)承包人应当依法与其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及时、准确、全面的录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管理系统,否则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未在进场前编制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信息报审表或该报审表未经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审核通过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8)承包人应按照前款有关劳动用工要求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推行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制度。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应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明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管理办法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规定等内容。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或兼职劳资专管

28、员,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承包人根据分包人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完成工资支付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代发工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原件作为财务凭证附件由承包人存档保存。 (9)承包人与发包人、分包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承包人不得因争议不按照约定代发农民工工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包人负责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10)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发包人有权从未结工程款中扣减与拖欠工资对应款项,并向农

29、民工支付。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扣减工程款项的行为,该行为视为发包人已按期履行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义务。(11)其他 : 。 11.2.21 承包人承诺遵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各项管理要求,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确保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1.2.22 承包人应负责的其他工作: 。12. 工程验收和保修12.1 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12.2 竣工验收12.2

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完成后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份。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日内组织验收。12.2.2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31、。12.2.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验收意见及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承包人拒绝修改或修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改,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12.2.4 若该工程经双方认定需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应在该工程正式完工后,由发包人通知验收时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进行推延。12.2.5 实际竣工日期为发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书或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发包人验收合格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书或验收报告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期。12.2.6 因特殊原因致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

32、经发包人同意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12.2.7 竣工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12.3 保修责任12.3.1 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供冷工程,为2个供暖/供冷期;(4)电气管线、室内外上、下

33、水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及道路工程,为2年;(5)其他: 。(6)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第23条特别约定中约定。12.3.2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无偿维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3. 知识产权13.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3.2 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3.3 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

34、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13.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14. 保密义务14.1 承包人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发包人技术信息、经验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4.1.1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14.1.2 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

35、的其他目的;14.1.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发包人或按发包人要求作适当处理。14.2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商业秘密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发包人书面解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14.3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15. 合同变更和解除15.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1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5.2.1 承包人发生歇业、解散或破产、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

36、照或被撤销时;15.2.2 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15.2.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15.2.4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15.3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合同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15.3.1 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超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5.3.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无故要求解除合同。若发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退还已付全部合同价款,

37、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6. 违约责任 16.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承包人支付按照按照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16.2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的,应就逾期部分向承包人支付按照按照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16.3 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

38、金等违约责任。16.4 如承包人无法按期完成本合同工程,每延误一日,应按签约合同价格的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的违约金。16.5 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应按照本条第16.3款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16.6 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及

39、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直至符合规定标准,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7 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整改通知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彻底返工修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按照本条第16.3款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16.8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每延误一天, 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的违约金。承包人

40、向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处错误,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 %的违约金。16.9 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分包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0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3条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 %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发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 16.11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4条约定义务的,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发

41、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6.12 承包人非法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6.1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16.1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签约合同价 %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15 承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16.16 承包人因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16.17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本合同被依法解除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工程的完好。16.18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但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总额累计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 %为限。但是,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进行赔偿,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签约合同价为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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