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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GTYHT/20-GC-021 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编号: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合同编号(承包人):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应具体到标段。: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合同协议书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签订的特高压及基建常规输变电工程。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动。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
2、同文本脚注。5.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1. 一般约定62.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3. 勘察设计范围134. 勘察设计工期135. 设计文件交付136. 审查、确认137. 合同价格148. 现场服务149. 知识产权1510. 保密义务1611. 违约责任1612. 索赔1913. 保险1914. 不可抗力2015. 争议解决2016. 合同生效2117. 份数2118. 特别约定21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22.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23. 勘
3、察设计范围264. 勘察设计工期275. 设计文件交付277. 合同价格2811. 违约责任2913. 保险3115. 争议解决3116. 合同生效3118. 特别约定32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二、勘察设计范围承包人需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如下: 。3、 合同工期1. 交付整套初步设计文件:合同签订后 日内。2
4、. 交付第一部分施工图:初步设计评审完成后 日内交付工程前期图纸(满足征地、线路施工手续办理等);初设评审意见下达 日内交付满足工程开工的图纸。3. 初步设计评审意见下达90日内交付整套施工图纸,同时交付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及施工招标最高限价。4. 交付整套竣工图:工程投产后30日内提交。4、 设计目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现行设计技术规范及设计管理规定,保证工程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1. 技术质量目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评价得分率95%,争创工程优秀设计目标 根据项目实际情
5、况需创优质工程项目应明确为应创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不发生由于设计责任造成的六级及以上质量事件;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质量要求。2. 投资控制目标: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概算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同时概、预、结算编制精准度满足精准管控合理区间要求,严格规范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确保变更造价控制在工程预备费的50%以内,实现工程造价与结算管理目标。3. 承包人应切实贯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三通一标”、“两型三新一化”、智能变电站模块化建设及线路全过程机械化施工等相关要求。4. 其他目标: 。五、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6、(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格人民币(大写) (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元。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具体价格构成见分项价格表(附件1)。六、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 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3. 中标(签约)通知书(如有) 或初步设计选线委托书;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 通用合同条款; 6. 采购文件;7.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7、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承包人承诺除偏离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发包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七、承诺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并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全部工作。2. 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有
8、限公司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若委托方需受托方遵守委托方或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附件中予以明确。合同中各项规范、标准和合同规定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3. 发包人承诺按照按合同约定条件按期履行付款义务。4. 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九、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十、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
9、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十一、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Email:Email: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指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标(签约)通知书、采
10、购文件,以及合同协议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1.1.2 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质疑答复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1.1.3 发包人: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发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单位。发包人有权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代为执行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1.1.4 承包人:指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主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1.1.5 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1.1.6 合同价
11、格:指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的总费用,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7 重大设计变更: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万元的设计变更。1.1.8 一般设计变更:指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1.1.9 日(天):指公历日。1.1.10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上”、“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
12、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1.2 语言文字1.2.1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也不用于对合同进行解释。1.3 适用法律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2.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2.1.1 发包人应尊重承包人根据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利,不得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相抵触的要求。2.1.2
13、 发包人应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就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自费购买。2.1.3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1.4 为承包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但费用由承包人负担。2.1.5 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承包人与有关单位的配合事宜。发包人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设计监理方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1.6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的有关需要确认的勘察设计文件、专题报告、咨询意见、工程分标方
14、案等进行确认、审查。2.1.7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设计总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2.1.8 发包人应负责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设计文件中有关风险控制方面的具体措施。2.1.9 发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2015年第28号令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2.2.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行业、省级地方、发包人的标准、规程、规范、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2.2.2 承包人应负责对外联系并取得勘察许可证,并对勘察、测量、水文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2.2.3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
15、付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除上述文件外,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资产管理的要求提供以下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设计项目中资产、设备、物料对应关系的文件;(2)发包人WBS架构需要的WBS清单及设备清册等相关文件。2.2.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实施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2.5 承包人负责输变电线路或其他管线工程对外联系并取得勘察许可,支付工程勘察过程中的费用(包括青苗赔偿、障碍拆除、材料、运输等费用)。严格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三跨”(跨越高铁、高速、重要输电通道)有关技术要求,执行国家电网有
16、限公司“三跨”重大反事故措施,对每处跨越,按照“一跨一设计、一跨一方案”进行专项设计,对跨越设计方案进行充分比选,确定最优方案。2.2.6 承包人在进行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应承担以下安全环保职责:(1)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2)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3)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4)对采用新结构、新
17、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5)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6)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7)严格执行环评报告、水保方案及批复有关要求,在设计文件中落实并合理计列费用。(8)站址、路径确定后,在首批施工图交付前完成环保、水保重大变动等情况的复核,并书面报告建设管理单位。2.2.7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开辟独立章节,通过对地质、地震、水文、气象收集资料,对灾害风险进行评估
18、,提出工程沿线各时段、各地段防灾避险意见,将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相关费用计列在安全生产费科目下,纳入工程总造价;对于环保(含水保),应开辟独立章节,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相应措施费用。2.2.8 按照发包人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现场服务工作,配合开展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2.2.9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外,否则承包人不得更换设计人员。2.2.10 承包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及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应当
19、满足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要求,并在施工招标前编制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2.2.11 承包人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生产工艺线外,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2.12 承包人应严格控制因其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程投资的增加。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相关规定及发包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报批。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措施见专用合同条款。2.2.13 承包人应接受发
20、包人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设计监理方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2.2.1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设备图纸等资料。2.2.15 承包人不得转包本工程勘察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原则上不得分包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需分包时,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交发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外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分包工作对应的合同金额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2.16 承包人提供的
21、经过审定的设计方案为本合同的主要技术方案,如因设计原因,实际拆迁量及施工图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比例,由承包人承担设计质量责任。2.2.17 承包人应确保设计质量,按发包人要求做好设计变更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工作。2.2.18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本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招、评标工作,费用自理。(1)承包人专业人员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地配合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评标;(2)在招、评标工作中,承包人有义务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提出的技术问题(包括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技术疑问);(3)承包人应对招、评标工作有关情况严格保密;(4)设备及主要材料招标前按照发包人时间要求负责电子商务平
22、台(ECP)数据相关内容填报上传,并配合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数据相关内容填报工作;(5)承包人负责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提供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允许超过初步设计审定概算中相关部分的工程量。负责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工程量管理规定要求与施工图设计同步编制提供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计算书;(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2.2.19 设备及主要材料中标单位确定后,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与设备及主要材料厂家签订采购合同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发包人应在技术协议签订前35天(含本数)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准备好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含电子版),并按发包
23、人要求携带技术协议到达指定地点。承包人应对技术协议中的技术内容负责。2.2.20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正式给定的工程名称编制设计文件,并参加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等会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2.2.21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设备及主要材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并按发包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上述文件按审查意见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由审查方负主要责任;没有做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或漏项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2.2.22 对于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供发包人采购时参考。2.2.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结算,编制投资
24、结算书、工程造价总结。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内容提出招标工程量与竣工工程量的量差分析计算书,量差分析计算书应满足工程结算的时间要求(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2.2.24 承包人应参加工程例行会议及各种技术协调会、技术交流会和方案分析会,并按会议要求从事相关的工作。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发包人需要的各种方案论据。2.2.25 承包人应负责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下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交。在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配合编制计算机动画或影像资料,参加竣工验收和达标投产检查,并编写设计总结。2.2.26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工程评优、达标投产、专项验收、国家验收、
25、工程总结、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2.2.27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ERP导出的设备材料清册(见附件4)模板基础上填列工程所需设备材料明细,完成设备材料清册的编制,作为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提交发包人。承包人应确保出具的设备材料清册内容完整、准确。2.2.28 承包人必须在设备材料清册中资产级WBS层级填列物料明细,并确保所填物料与资产WBS的对应关系正确。2.2.29 承包人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查询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并取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2.2.30 承包人承诺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
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要求,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2.2.31 承包人应负责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工作。3. 勘察设计范围3.1 承包人需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的范围见合同协议书。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可从事以下超出本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范围的工作,并另行收费。3.2.1 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份数提供勘察设计文件。3.2.2 在工程计划投产期后,非因承包人原因继续发生现场服务。3.2.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服务。4. 勘察设计工期勘察设计工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 设计文件交付5
27、.1 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发包人延迟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约定期限30天(含本数)时,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可相应顺延。5.2 设计文件提交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 审查、确认6.1 审查6.1.1 承包人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供审查之用,发包人负责安排相关审查事宜。6.1.2 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审查会议,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若发包人对审定的设计原则进行重大变更导致需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或另签合同。6.2 确认6.2.1 发
28、包人组织并对施工图进行确认或组织施工图会审工作。6.2.2 上述确认或会审意见造成勘察设计返工的,非承包人原因的,由发包人负责返工的勘察设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 合同价格7.1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为暂定合同价格(采用固定金额报价方式时除外)。发生下列情况的,合同价格可予调整:7.1.1 工程建设工期与约定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经双方协商决定对勘察设计费进行调整的。7.1.2 若承包人未开展合同项下某项工作,则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格明细或国家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或委托其他方承担的费用就高扣除该项工作的价款。7.1.3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7.2 合同价格及其
29、他费用的支付见专用合同条款。8. 现场服务8.1 受托方对所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提供技术服务,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交底(含设备材料订货交底和施工交底),现场解释设计意图,同时在交底时对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提出要求。负责处理设计变更并同时提出施工预算增减表,根据合同约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单位完成重要交跨等风险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需要参加方案论证,参加工程现场调度会、与设计有关的事故分析会、整组调试、工程质量考核评定、启动投运及工程竣工验收,并参加启动验收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设计总结等。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及工程进展需要,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
30、试阶段及时提供现场服务。 8.3 承包人的现场服务应及时、有效。在土建结构施工、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施工和调试期间应派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深刻理解设计意图,并能够独立解决现场问题。33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代表应常驻施工现场。现场调度会应由设计总负责人(或更高级别)及相关的设计人员参加。9. 知识产权9.1 本合同所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9.2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资料、承包人为实施工程完成的设计文件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
31、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9.3 发包人利用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其他材料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发包人单独所有。9.4 承包人利用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发包人单独所有。9.5 承包人所提交的文件或其他资料不应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向发包人提起侵权索赔,承包人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9.6 本条约定归发包人单独或共同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
32、以外的任何目的。9.7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发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9.8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10. 保密义务10.1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对设计文件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发包人商业秘密的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0.1.1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设计文件、资料及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10.1.2 不得将上述设计文件、资料及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10.1.3 在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或按发包人要
33、求,及时将上述资料和信息返还发包人,或按发包人要求作适当处理;10.1.4 应对招、评标工作有关情况严格保密。10.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发包人书面解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10.3 承包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10.4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11. 违约责任11.1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11.1.1 承包人逾期交付勘察设计文件的,每延误
34、一天,应按合同总费用的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延误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11.1.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等返工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直至符合规定标准,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1.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等出现遗漏、错误、不合格或重大风险作业控制措施不到位,承包人应及时负责修改或补充直至符合规定标准,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1.1.4 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即改变了初步设计审定的设计
35、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变化超过20万元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1.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一次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二级及以上质量事件)、一次人身死亡事故、两次及以上一般质量事故(四级质量事件)或两次及以上人身重伤事故,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1.1.6 因承包人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投资超过项目初设概算基本预备费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该项工程增加的投资额,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11.1.7 因承包人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漏项及概算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工程结算金额超出概算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该项工程超出概算部分投资额,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均由承包人完成的,因设计原因造成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估算的,承包人按照本项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1.1.8 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若发包人在承包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承包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回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7、。11.1.9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9条约定义务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发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11.1.10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1.1.11 承包人非法将勘察设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1.1.1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11.1.13
38、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委托其他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勘察设计工作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发包人进行赔偿,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11.1.14 承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11.1.15 承包人因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11.1.16 承包人量差计算出现差错,或未按约定时间提交量差分析计算书的,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1.17 承包人未按期提交符合发包人质量要求的设备材料清册时,发包人可按照
39、合同质保金的 %扣减合同价款。11.1.18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2.2.29项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11.1.19 承包人应当承担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11.2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1.2.1 发包人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应就逾期部分向承包人支付按照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11.2.2 发包人违约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发包人应按承包人的实际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
40、返工费或勘察设计费。11.2.3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责任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勘察设计费。承包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费用,已支付的款项超过前述费用的,承包人应将超过部分退还发包人。11.3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但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总额累计以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为限。但是,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进行赔偿,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12. 索赔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以下约定向对方进行索
41、赔:12.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12.2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以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12.3 被索赔方应在接到正式书面索赔通知书后10天以内给予响应,并可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就索赔处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第15条的约定办理。13. 保险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投保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13.2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
42、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13.3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承包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补偿。14. 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14.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
43、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14.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以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14.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及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5. 争议解决1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5.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处理。15.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
44、款仍须履行。16.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17. 份数本合同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8. 特别约定特别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以下无正文)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2.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2.2.9 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安排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工作:(1)具体设计人员名单见设计人员名单(附件2);(2) 设计总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是为本工程配备的专门技术人员,其中设计总负责人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期限内不得承担超过 个的设计项目;各主要设计人员不得承担超过 个的设计项目。(3)合同签订后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设计总负责人,如需更换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新的人选,发包人接到申请后15日内给予答复,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设计总负责人方能接任并开始工作。合同签订后发包人若对设计总负责人和专业主设人员能力和服务意识不满意时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应予更换。2.2.12 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