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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GTYHT/20-GY-001 高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高 压 供 用 电 合 同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用户编号: 签订日期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与用户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省级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文本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条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
2、”条款中进行约定。4. 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5. 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文本脚注。6.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目 录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11.用电地址12.用电性质13.用电容量14.供电方式25.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3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3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38.用电计量4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510.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511.电价、电费812.电费支付及结算9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1013.电
3、能质量1014.连续供电1115.中止供电程序1116.越界操作1217.禁止行为1218.事故抢修1319.信息提供1320.信息保密1321.交付电费1322.保安措施1323.受电设施合格1324.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1325.保护的整定与配合1426.无功补偿保证1427.电能质量共担1428.有关事项的通知1429.配合事项1530.越界操作1631.禁止行为1632.减少损失16第三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1633.合同变更1634.合同变更程序1735.合同转让1736.合同终止17第四章 违约责任1837.供电人的违约责任1838.用电人的违约责任19第五章 附则2139
4、.供电时间2140.合同效力2141.调度通讯2242.争议解决2243.通知及同意2244.文本和附件2345.提示和说明2346.特别约定24为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1.用电地址 用电地址应填写用电人实际用电地址。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 。2.用电性质 2.1行业分类: 。2.2用电分类: 、 、 。2.3负荷特性:(1)
5、负荷性质: 。(2)负荷时间特性: 。2.4负荷等级:(1) 设备为 级负荷。(2) 设备为 级负荷。(3) 设备为 级负荷。3.用电容量用电人共有 个受电点,用电容量 千瓦(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 千瓦。 3.1 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 台。其中, 千伏安变压器 台, 千伏安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 台容量为 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 (冷/热)备用状态。 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运行方式为 。其中 台容量为 千瓦的高压电机为 (冷/热)备用状态。 3.2 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 台。其中, 千伏安变压器 台, 千伏安变压器 台,共计 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
6、)运行方式为 , 台容量为 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 (冷/热)备用状态。 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 台,共计 千瓦,运行方式为 。其中 台容量为 千瓦的高压电机为 (冷/热)备用状态。4.供电方式4.1供电方式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三相交流50赫兹电源。(1)第一路电源电源性质:(主供/冷备用/热备用)供电人由 变(配)电站/开闭站,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 受电点供电。(2)第二路电源电源性质:(主供/冷备用/热备用)供电人由 变(配)电站/开闭站,以 千伏电压,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专用/公用线路,向用电人
7、 受电点供电。 多于两路电源的,可重复使用4.1(1)或4.1(2)条款,依次编号。4.2多路供电电源的联络及闭锁(1)电源联络方式: (高压联络/低压联络)。(2)电源闭锁方式: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4.3供电人在不影响用电人正常用电的情况下,有权自行调整供电方式。4.4如供电人因电网统一规划、统一命名的需要切改或重新命名供电线路、设备名称(编号)的,以切改或重新命名的供电线路名称、设备名称(编号)为准。5.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应自行采取下列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电网意外断电不影响用电安全:5.1自备应急电源用电人自备下列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1)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千
8、瓦;(2)不间断电源(UPS/EPS) 千瓦;(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电气/机械闭锁装置。5.2用电人按照行业性质应当采取以下非电保安措施:(1) ;(2) ;(3) 。5.3用电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对用电可靠性要求的变化,同步提升自备应急电源及强化非电保安措施。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6.1无功补偿装置由用电人自行采购、安装、管理、维护。6.2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不低于 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最低为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7.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文字描述应具体、详细并与附图保持一致。:(1) ;(见附件2之附图)(2) ;(见附件
9、2之附图)(3) 。(见附件2之附图)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2)附图表述,如二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描述为准。7.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双方依本合同7.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8.用电计量8.1计量点设置及计量方式(1)计量点1: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2)计量点2: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
10、依据,计量方式为 。(3)计量点3: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记录数据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8.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1)变压器损耗(按 计算);(2)线路损耗(按 计算)。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8.3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对 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 电量定比为: ;(2) 电量定量为: 千瓦时。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计量点计量装置如下:计量点计量设备名称计算
11、倍率备注(总分表、主副表关系)8.4用电人应妥为保护计量装置,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告知供电人,以便供电人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人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人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电人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9.电量的抄录和计算9.1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电人。9.2抄表方式:人工/自动抄录方式。9.3结算依据: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用电信息采集
12、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9.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10.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10.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供电人已为用电人提供计量装置校验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供电人责任的,则超出部分相关费用由用电人承担。 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10.2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时,可以确定失准时间的,按确定的失准时间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确定失准时间的,按以下约定确定失准时间:(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退、补时间
13、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计量装置运行故障等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失准时,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4)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含接线失效的)的,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5)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10.3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时,按照以下约定确定退、补电量:(1)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2)
14、涉及计量计费参数设置错误的,按正确参数与错误参数的误差值退、补电量;(3)用电人装有对比表或存在独立回路的用电信息采集装置,且故障期间有正常的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的,以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为准确定退、补电量;(4)无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的,以三相负荷平衡为基础,能计算更正系数的,按更正系数确定退、补电量;依前四款仍无法确定退、补电量的,依10.4-10.7确定退、补电量。 10.4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依10.3无法确定退、补电量的,按以下约定计算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
15、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3)计量装置运行故障等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失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4)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含接线失效的)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5)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10.5“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参照以下标准确定:(1)以用电人上一年度同期电量为“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如:用电人2018年3月-5月期间存在失准现象,其失准期间
16、用电量为2017年3月-5月期间用电量;(2)用电人无上一年度同期电量的,若用电人用电时间小于6个月的,以用电人实际用电的月份电量的平均值为标准;若用电人用电时间大于6个月的,以计量失准前6个月用电量的平均值为“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10.6未安装主、副表或主、副表均出现误差的,按照第10.2-10.5条的约定确定误差的电能电费。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结算的电量;(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
17、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10.7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份用电量交付电费。10.8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11.电价、电费11.1电价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
18、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11.2电费(1)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2)基本电费用电人的基本电费选择按 (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方式计算, 该处填写时,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规定为:一个季度为一个选择周期。如各省有不同的政策文件规定的,以各省政策文件规定的选择周期为准。为一个选择周期。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基本电费计算容量为 千瓦(千伏安)(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用电人可提前1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下一选择周期基本电价
19、计费方式。按合同最大需量计算的,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最大需量核定值 千瓦(千伏安),用电人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用电人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可提前5个工作日变更下一个日历月(或抄表结算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值。按实际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用户,按实际抄见最大需量值计收基本电费。对按实际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
20、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基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用电人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申请减容、暂停应以日历月或抄表结算周期为单位。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4)用户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12.电费支付及结算12.1双方
21、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每月一次性结清全部电费,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 日前。支付方式为 。(2)每月分 次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或上月) 日,支付金额按上月电费的 %计算,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 日,支付金额按上月电费的 %计算,并于用电当月 日前按照抄表结算电费多退少补结清电费(或 并于用电当月 日前按照抄表结算电费补清差额电费,超出抄表结算电费的金额结转下月)。支付方式为 。(3)每月分 次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或上月) 日,支付金额为 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 日,支付金额为 元,并于用电当月 日前按照抄表结算电费多退少补结清电费(或 并于用电当月 日前按照
22、抄表结算电费补清差额电费,超出抄表结算电费的金额结转下月)。支付方式为 。(4)每月分 次抄表结算支付电费,抄表日期分别为每月 日、 日和 日,支付电费以每次抄表结算电费为准,支付时间为用电当月每次抄表日起10日内。支付方式为 。(5)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供电人与用电人可另行订立购电协议、电费担保协议等,具体确定电费结算事宜,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2.2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供电人所抄见的电量、电力计算的电费金额结算,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13.电能质量13.1 在电
23、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13.2因下列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则对用电人的该部分损失,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无功补偿保证;(2)因用电人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等影响电能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3)用电人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功率因数达不到国家标准或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4)用电人其他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保证义务的。14.连续供电14.1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中止供电:(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的;(2
24、)用电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3)用电人逾期未交纳电费和违约金,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的;(4)用电人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6)用电人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7)用电人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8)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有序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10)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31条行为的;(11)用电人装有预购电装置、限流开关、负荷控制装置的,
25、在预购电量使用完毕、用户超容量用电或超负荷用电时自动停电的; (12)供电人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做出的停电指令的;(13)因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5.中止供电程序15.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 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 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 15.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
26、(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31.6条至31.11条行为的。15.3因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15.4除15.1条至15.3条约定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按如下程序进行:(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15.5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16.越界操作16.1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1)可
27、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16.2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并及时告知用电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17.禁止行为17.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17.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18.事故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19.信息提供19.1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19.2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19.3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20.信息保密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商业秘密,除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的,不得公开或泄
28、露。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双方协商确定。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21.交付电费21.1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21.2用电人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用电人仍需承担交纳电费、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的义务。22.保安措施用电人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防止人身和财产等事故发生。23.受电设施合格用电人保证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4.受电设施及自备应急电源管理24.1用电人电气运行维护人员
29、应持有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方可上岗作业。24.2用电人应对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24.3用电人应自备电源作为保安负荷的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供电的要求;用电人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过程中应避免如下情况:(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使其失效;(3)自备应急电源发生故障后长期不能修复并影响正常运行;(4)其他可能发生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的。25.保护的整
30、定与配合用电人受电装置的保护方式应当与供电人电网的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用电人不得擅自变动。26.无功补偿保证用电人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7.电能质量共担27.1用电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如用电人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威胁电网安全,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用电人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27.2用电人对电能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相关标准的,应自行采取必要技术措施。
31、28.有关事项的通知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1)用电人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2)电能质量存在异常;(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4)用电人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5)用电人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6)行业类别或负荷特性发生改变;(7)用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29.配合事项29.1用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32、。29.2供电人为保障电网运行安全,有权对用户涉网设备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用电检查的内容是:(1)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2)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3)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4)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5)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6)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7)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29.3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用电人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29.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
33、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配合对异常进行更正。30.越界操作用电人不得擅自操作供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形除外:(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1.禁止行为31.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31.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31.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人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31.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31.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31.6在供电人的供电
34、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31.7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1.8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31.9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31.10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失准或者失效;31.11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32.减少损失32.1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用电人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32.2当供电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实施停、限电或复电时,用电人应根据供电人通知的停、复电时间预先做好准备,以防止人身或财产损害等事故发生。第三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33.合同变更33.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供用电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相关
35、条款:(1)增加或减少受电点、计量点;(2)电费计算方式变更;(3)用电人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4)产权分界点调整;(5)违约责任的调整;(6)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7)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33.2合同履行中,发生非永久性减容(减容恢复)、暂停(暂停恢复)、暂换(暂换恢复)、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调整基本电费收取方式的,双方约定不再重新签订合同,该变更的申请及相关批复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4.合同变更程序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双方协商达成一致;(2
36、)双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四)。35.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36.合同终止36.1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1)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2)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4)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或一方对继续履行合同提出书面异议。36.2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依法处理。36.3合同终止后,供用电双方应相互配合,解除双方设施的物理连接,如用电人不予配合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供电人有权操作或更动有关供电设施,单方解除双方设施的物理连接。36.4用电人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
37、手续的,供电人可以对其采取销户措施,终止本合同。第四章 违约责任37.供电人的违约责任37.1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37.2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电能质量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段内实际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但因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则对用电人的该部分损失,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7.3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中止供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四倍)。前
38、款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37.4供电人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用电人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37.3条的原则给予赔偿。37.5供电人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退还用电人有关费用。37.6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符合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连续供电的除外情形且供电人履行了必经程序的;(2)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3)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人用电需要的;(4)用电人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或者对自备
39、应急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维护管理不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5)因用电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6)因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7)不可抗力或因台风、强对流等极端天气导致的损害;(8)用电人应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人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坏、损害的赔偿责任;(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免责情形。38.用电人的违约责任38.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用电人违约行为危及供电安全时,供电人可要求用电人立即改正,用电人拒不改正时,供电人可采用操作用电人设施等方式直接代替用电人改正,相关费
40、用和损失由用电人承担。38.2由于用电人原因造成供电人对外供电停止或减少的,应当按供电人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其中,少供电量为停电时间上月份每小时平均供电量乘以停电小时。停电时间不足小时的按小时计算,超过小时的按实际停电时间计算。38.3因用电人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他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用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款责任不因第38.4条责任而免除。38.4用电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违约使用电费:(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
41、千分之三计付,但累计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交纳电费时应先冲抵到期电费债务,即用户应先交纳电费欠费后再交纳违约金;(2)用电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或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按差额电费的两倍计付违约使用电费,差额电费按实际违约使用日期计算;违约使用起讫日难以确定的,按三个月计算;(3)擅自超过本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计付违约使用电费;属单一制电价的用户,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支付违约使用电费;(4)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的,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基本电费差额的两
42、倍计付违约使用电费;如属单一制电价的,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支付违约使用电费;启用私自增容被封存的设备,还应按38.4条第(3)款支付违约使用电费;(5)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人调度的受电设备的,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使用电费;(6)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的每千瓦(千伏安)500元计付违约使用电费;(7)擅自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开启已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按补交电费的三倍计付违约使用电费。少计电量时间无法查明时,按180天计算。日使用时间按小时计算,其中,电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