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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GTYHT/20-GY-003 临时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临 时 供 用 电 合 同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用户编号: 签订日期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与用户签订的临时供用电合同。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省级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文本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章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
2、”条款中进行约定。4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对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5. 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统一合同文本脚注。6.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目 录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11.临时用电地址12.用电性质13.临时用电期限14.用电容量15.供电方式1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2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28.计量点及计量方式39.损耗负担410.电量的抄录和计算411.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412.电价、电费613.电费支付及结算7第二章 双方
3、的义务8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814.电能质量815.连续供电816.中止供电程序917.越界操作918.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1019.事故抢修1020.信息提供1021.信息保密10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1022.交付电费1023.保安措施1024.受电设施合格1125.受电设施管理1126.无功补偿保证1127.电能质量共担1128.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1129.配合事项1130.越界操作1231.不得实施的行为1232.减少损失13第三章 合同变更、终止1333.合同变更1334.合同终止13第四章 违约责任1435.供电人的违约责任1436.用电人的违约责任15第五章 附则1737.供电时间17
4、38.合同效力1739.通讯1740.争议解决1741.签订日期1742.文本和附件1743.提示和说明1844.特别约定18临时供用电合同为明确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1.临时用电地址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 。2.用电性质2.1 行业分类: 。2.2 用电分类: 。2.3 用途: 。3.临时用电期限3.1用电期限:为 (天/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2用电期限届
5、满,双方未就用电期限延期达成一致的,供电人可终止对用电人供电,供电人应在终止供电前一天通知用电人。用电人需继续临时用电的,应在用电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供电人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临时供用电合同,续签合同的用电期期限为6个月。但续签次数不超过 次。4.用电容量4.1 受电点变压器 台,总容量 千瓦(千伏安)。4.2 用电容量为 千瓦(千伏安),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量,即最大用电容量。4.3 具体用电设备见用电设备清单(附件3)。5.供电方式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电源/回路向用电人供电。5.1高压供电供电人由 变(配电)电站(所)以 千伏电压
6、,经出口 开关送出的 (架空线/电缆)(公用线路/专线)经 杆,向用电方 受电点供电。5.2低压供电供电人以380/220伏电压,从 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5.3自备电源用电人自备发电机 千瓦,非并网的自备发电机采用联络 及闭锁方式。5.4用电人采取的非电保安措施: 。6.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6.1无功补偿装置由用电人自行采购、安装、管理、维护。6.2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不低于 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 。7.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7.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分界点文字描述应具体、详细并与附图保持一致。:(1) 。(2) 。(3)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
7、示意图(附件2)表述,如二者不一致,以本条文字表述为准。7.2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7.1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8.计量点及计量方式8.1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8.2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1)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处,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2)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
8、处,作为用电人 类别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8.3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计量点计量设备名称计算倍率备注(总分表关系)8.4用电人应妥为保护计量装置,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计费电能表丢失、损坏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告知供电人,以便供电人采取措施。如因供电人责任或不可抗力致使计费电能表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人应负责换表,不收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用电人应负担赔偿费或修理费。9.损耗负担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变压器损耗按 计算;线路损耗按 计算。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
9、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10.电量的抄录和计算10.1抄表周期为 ,抄表例日为 。供电人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通知用电人。10.2抄表方式:人工/ 装置自动抄录方式。10.3结算依据: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以 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10.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11.计量失准及异议处理规则11.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供电人已为用电人提供计量装置校验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供电人责任的,
10、则超出部分相关费用由用电人承担。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11.2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时,可以确定失准时间的,按确定的失准时间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确定失准时间的,按以下约定确定失准时间:(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计量装置运行故障等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失准时,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4)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含接线失效的)的,退、补时
11、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5)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11.3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时,按照以下约定确定退、补电量:(1)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2)涉及计量计费参数设置错误的,按正确参数与错误参数的误差值退、补电量;(3)用电人装有对比表或存在独立回路的用电信息采集装置,且故障期间有正常的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的,以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为准确定退、补电量;(4)无对比表电量或交采电量的,以三相负荷平衡为基础,能计算更正系数的,按更正系数确定退、补电
12、量;依前四款仍无法确定退、补电量的,依10.4-10.7确定退、补电量。 11.4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依10.3无法确定退、补电量的,按以下约定计算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3)计量装置运行故障等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失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4)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含接线失效的)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5)电压互感器保险
13、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11.5“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参照以下标准确定:(1)以用电人上一年度同期电量为“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如:用电人2018年3月-5月期间存在失准现象,其失准期间用电量为2017年3月-5月期间用电量;(2)用电人无上一年度同期电量的,若用电人用电时间小于6个月的,以用电人实际用电的月份电量的平均值为标准;若用电人用电时间大于6个月的,以计量失准前6个月用电量的平均值为“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11.6未安装主、副表或主、副表均出现误差的,按照第11.2-11
14、.5条的约定确定误差的电能电费。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结算的电量;(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11.7用电计量装置存在计量记录失准,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
15、按正常月份用电量交付电费。11.8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12.电价、电费12.1电价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12.2电费(1)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13.电费支付及结算13.1电费支付采用以下第
16、( )种方式:(1)用电人与供电人通过订立购电协议等方式,确定具体电费结算事宜,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按月结算电费的,用电人在收到供电人交费通知后 日内一次性结清全部电费;(3)在抄表例日前分期交纳当期电费,每次交费额度和时间分别为: 第一次: ; 第二次: ;第三次: 。用电人应在当月 日前结清全部电费。(4)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4)的格式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担保协议,具体确定电费结算事宜并作为本合同附件。13.2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1
17、4.电能质量14.1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14.2因下列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则对用电人的该部分损失,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用电人违反本合同无功补偿保证的;(2)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等影响电能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3) 用电人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功率因数达不到国家标准或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4)其他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保证义务的。15.连续供电15.1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15.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中止供电:(1
18、)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的;(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6)用电人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7)用电人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8)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有序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10)用电人私自向外转供电力的;(11)用电人存在临时用电带永久性负荷的行为;(12)用电人实
19、施本合同第31条的行为;(13)用电人装有预购电装置、限流开关、负荷控制装置的,在预购电量使用完毕、用户超容量用电或超负荷用电时自动停电的;(14)供电人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的停电指令的;(15)因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6.中止供电程序16.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 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 (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的用电人。1
20、6.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 (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31.7条至31.12条的行为。16.3因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做出的停电指令而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照指令的要求中止供电。16.4除以上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按如下程序进行:(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16.5 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17.越界操作17.1供电人不得擅自操作
21、用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下列情况除外:(1)可能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供电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实施停电。17.2供电人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及时告知用电人,并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生。18.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18.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18.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19.事故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产权所属的供电设施进行抢修。20.信息提供20.1供电人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20.2供电人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20.3供电人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21.信息保
22、密供电人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商业秘密,除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的,不得公开或泄露。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双方协商确定。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22.交付电费22.1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电费。22.2用电人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用电人仍需承担交纳电费、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的义务。23.保安措施用电人保证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防止人身和财产等损害事故发生。24.受电设施合格用电人保证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3、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25.受电设施管理25.1用电人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持有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方可上岗作业。25.2用电人应对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与负荷管理等装置安全、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26.无功补偿保证用电人按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7.电能质量共担用电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因素实施有效治理,确保将其控制在国家规定电能质量指标限值范围内,如用电人行为影响电网供电质量
24、,威胁电网安全,供电人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对电网安全的上述威胁,用电人应给予充分必要的配合。28.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1)用电人发生人身触电事故;(2)电能质量异常;(3)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4)用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29.配合事项29.1用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29.2供电人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用电检查的内容是:(1)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2)用户受(送)电装
25、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3)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4)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5)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6)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7)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29.3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限电时,用电人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29.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供电人有权要求用电人配合对异常进行更正。30.越界操作用电人不得擅自操作供电人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形除外:(1)可能危
26、及电网和用电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31.不得实施的行为31.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31.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31.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人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31.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31.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31.6擅自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31.7在供电人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31.8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1.9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31.10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31.11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
27、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失准或者失效;31.12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31.13擅自改变临时用电用途。32.减少损失32.1当发生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时,用电人应采取合理、可行措施,尽量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32.2当供电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实施停、限电或复电时,用电人应根据供电人通知的停、复电时间预先做好准备,以防止人身或财产损害等事故发生。第三章 合同变更、终止33.合同变更用电人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用电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用电期限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34.合
28、同终止34.1合同因如下情形终止:(1)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2)供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3)合同依法或依协议解除;(4)临时用电期限届满,用电人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未办理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34.2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既有债权、债务的依法处理。34.3合同终止后,供用电双方应相互配合,解除双方设施的物理连接,如用电人不予配合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供电人有权操作或更动有关供电设施,单方解除双方设施的物理连接。第四章 违约责任35.供电人的违约责任35.1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35.2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电能质量义务
29、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段内实际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但因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则对用电人的该部分损失,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5.3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实施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电度电费的五倍。前款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在上月与停电时间对等的同一时间段的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35.4供电人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用电人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本条第3款的原则给予赔偿。35.5供电人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
30、用,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退还用电人有关费用。35.6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符合本合同第15条约定的连续供电除外情形且供电人履行必经程序;(2)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3)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人用电需要的;(4)用电人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或者对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维护管理不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5)因用电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6)因用电人原因导致供电人未能履行电能质量保证义务的;(7)用电人应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供电人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坏、损害的赔
31、偿责任;(8)不可抗力或因台风、强对流等极端天气导致的损害;(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免责情形。36.用电人的违约责任36.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用电人违约行为危及供电安全时,供电人可要求用电人立即改正,用电人拒不改正时,供电人可采用操作用电人设施等方式直接代替用电人改正,相关费用和损失由用电人承担。36.2由于用电人原因造成供电人对外供电停止或减少的,应当按供电人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其中,少供电量为停电时间上月份每小时平均供电量乘以停电小时。停电时间不足小时的按小时计算,超过小时的按实际停电时间计算。
32、36.3因用电人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他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用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款责任不因第36.5条责任而免除。36.4用电人形成临时用电负荷带永久性负荷用电事实,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如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36.5用电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违约使用电费:(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但累计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交纳电费时应先冲抵到期电费债务,即用户应先交纳电费欠费后再交纳违约金;(2)用电人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或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
33、设备的,按差额电费的两倍计付违约使用电费,差额电费按实际违约使用日期计算;违约使用起讫日难以确定的,按三个月计算;(3)擅自超过本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计付违约使用电费;属单一制电价的用户,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支付违约使用电费;(4)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的,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基本电费差额的两倍计付违约使用电费;如属单一制电价的,按擅自使用或启封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支付违约使用电费;启用私自增容被封存的设备,还应按本合同36.5条(3)款约定支付违约使用电费;(5)
34、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人调度的受电设备的,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使用电费;(6)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的每千瓦(千伏安)500元计付违约使用电费;(7)擅自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开启已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按补交电费的三倍计付违约使用电费。少计电量时间无法查明时,按180天计算。日使用时间按小时计算,其中,电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每日按6小时计算。36.6用电人违约责任因以
35、下原因而免除:(1)不可抗力;(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36.7因追究用电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用电人承担。36.8用电人发生拖欠电费、违约用电、窃电等情形的,供电人可以将用电人列入失信客户名单,提交给金融机构、政府的征信系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第五章 附则37.供电时间本合同成立,用电人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应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38.合同效力38.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39.通讯39.1供电人用电业务联系电话为 。39.2用电人联系电话(1) 用电业务联系人 ,电话 ,
36、调度电话 ;(2) 电气联系人 ,电话 ;(3)财务联系人 ,电话 。40.争议解决40.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40.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 建议选择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仲裁:提交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 如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可以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诉讼: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0.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41.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42.文本和附件42.1本合同
37、一式 份,供电人持 份,用电人持 份,具有同等效力。42.2本合同附件包括:(1)附件1:术语定义;(2)附件2: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3)附件3:用电设备清单;(4)附件4:电费结算协议;(5)附件5: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6) 。42.3合同签署前,双方按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43.提示和说明43.1临时用电负荷中有保安负荷的,用电人应当选择配备自备电源,并采取有效的非电保安措施,以保证供用电安全。43.2供电人和用电人均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条款,自愿履行合同义务。44.特别约定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
38、充,均应在本条(第44条特别约定)中约定。如需修改时,应明确被修改的具体条款,示例:“将第32条修改为:”;如需补充时,应订立补充条款,示例:“增加以下条款:”。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 (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供电人:(盖章)用电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Email:Email: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附件1术语定义1用电容量:指用电人申请、并经供电
39、人核准使用电力的最大功率或视在功率。2受电点:即用电人受电装置所处的位置。为接受供电网供给的电力,并能对电力进行有效变换、分配和控制的电气设备,如高压用户的一次变电站(所)或变压器台、开关站,低压用户的配电室、配电屏等,都可称为用电人的受电装置。3保安负荷:指重要电力用户用电设备中需要保证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具有特殊的用电时间、使用场合、目的和允许停电的时间等构成的重要电力负荷。4电能质量:指供电电压、频率和波形。5计量方式:计量电能的方式,一般分为高压侧计量和低压侧计量以及高压侧加低压侧混合计量等三种方式。6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7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互感器、二次
40、连接线、端子牌及计量箱柜。8冷备用:需经供电人许可或启封,经操作后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冷备用。9 热备用:不需经供电人许可,一经操作即可接入电网的设备,本合同视为热备用。10谐波源负荷:指用电人向公共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共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11冲击负荷:指用电人用电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12非对称负荷:因三相负荷不平衡引起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三相电压补平衡度发生变化的负荷。13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指供电线路事故跳闸时,电网自动重合闸装置在整定时间内自动合闸成功,或自动重合装置不动作及未安装自动重合装置时,在运行规程规定的时间内一次强
41、送成功的。14倍率:间接式计量电能表所配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电能表自身倍率的乘积。15线损:线路在传输电能时所发生的有功损耗、无功损耗。16变损:变压器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功损耗和无功损耗。17无功补偿:为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损耗、提高用户侧电压合格率而采取的技术措施。18计划检修:按照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实施的设备检修。19临时检修:供电设备障碍、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计划、临时性停电(检修)。20供电人紧急避险: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
42、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时,供电人采取的避险措施。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22逾期日:指超过双方约定的交纳电费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23受电设施:用电人用于接受供电企业供给的电能而建设的电气装置及相应的建筑物。24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管理专门机关按法定程序颁发的标准。25电力行业标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制定颁发的标准。26基本电价:指按用户用电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计算的电价。27电度电价:指按用户用电量计算的电价。28两部制电价:由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构成。29重要电力用户:指有重要负荷的用户。重要负荷的定义参见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附件2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3用电设备清单附件4电费结算协议合同编号: 供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