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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我省城镇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文件精神,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通过绿色技术创新驱动,推进绿色建筑提质扩面、建筑能效稳步提升,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二、主要目标(一)全面发展绿色建筑。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
2、准(GB/T50378)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到2022年,当年全省绿色建筑竣工面积占比达70%以上,其中武汉、襄阳、宜昌占比达80%以上,其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占比达60%以上。设区城市有1-2个项目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二)稳步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全省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到2022年,全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能效水平提升10%左右。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试点工作获得可行性经验。(三)推进绿色建材规模化应用。到2022年,绿色建材得到普遍应用,全省新建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应用
3、比例达50%以上。三、重点任务(一)推动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突出湖北特色,修订发布我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管理,实现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覆盖,提高建筑建设底线控制水平。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自2021年起,武汉、襄阳、宜昌中心城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全省保障性住房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中心城区对10万
4、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引导学校、医院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造。(二)推动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全省城镇新建公共建筑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新建、改(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同步设计、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制(修)订发布我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绿色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试点,提升城镇居住建筑能效。(三)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以更换节能门窗、修缮屋面保温、增设外遮阳、改造室外场地、雨水中水利用、更换节能灯具和节水器具等适
5、宜技术,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将集中组织绿色改造与居民分户自行改造相结合,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加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对既有高能耗公共建筑实施绿色节能改造,提升能效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积极申报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试点示范,支持武汉市列入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名录。(四)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时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其他新建建筑合理选用太阳能和空气能热水系统。鼓励选择应用光伏屋顶发电、太阳能路灯工程等,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6、一体化、多元化、规模化应用发展。(五)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执行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制度,修订完善我省绿色建筑认定管理办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分别由各地住建部门和省住建厅负责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省住建厅推荐,住建部负责认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文件精神,2020年12月31日(含)前,凡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中明确绿色建筑指标要求的工程项目,可继续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星级标识评价。2021年1月1日后,全省新建建筑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按绿色
7、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进行认定。建立标识撤销机制,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限期整改或直接撤销标识处理。利用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平台,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网上受理、审查、公示制度。规范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标识认定工作效率和水平。(六)提高住宅健康性能。推广星级绿色居住建筑,提高建筑室内温度、湿度、隔声、水质、空气污染物浓度、自然通风换气、自然采光等健康性能指标。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在全省各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中,全面推行一体化装修技术。鼓励采用菜单式装配化装修,提高住宅全装修比例。严格竣工验收管理,鼓励各
8、地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逐步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七)推动绿色建材应用。结合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大力发展节能环保、安全耐久的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墙体自保温建筑节能结构体系。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鼓励利用建筑垃圾、脱硫石膏、磷石膏、粉煤灰、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在全省大力推广应用磷石膏建材产品,宜昌、襄阳、荆门等富产磷石膏地区应发挥资源优势,加强技术攻关,打造我省“磷”特色品牌。进一步规范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
9、工作,引导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根据我省发布的绿色建材产品及推广应用目录,各地住建部门引导规范市场消费,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绿色建材使用率。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率先使用绿色建材,打造一批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加强建材生产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八)推动绿色智慧建造。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在项目策划、建筑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建造、运营维护各阶段进行全过程绿色统筹。推动全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高水平发展,鼓励建造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鼓励学校、医院、办公楼等新建公共建筑、城镇住宅、旅游设施、城市配套附属设施和农房采用装配式钢结
10、构建造。扩大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提高装配式建筑标准化水平。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认定,发挥示范效应。推进BIM技术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应用,探索应用5G技术提升绿色建筑信息化管理水平。(九)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究推广。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新技术、新材料工程应用标准编制与发布,指导设计与施工。结合省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围绕绿色建筑设计、能源利用、绿色建造等绿色建筑关键技术集成与应用。持续组织申报住建部“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奖工作,将绿色建筑新技术纳入省级科技成果库,促进科技成果
11、转化。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大意义,把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贯穿绿色生态文明建设的始终,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格局,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住建部门应对照国家、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下,制定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指导所辖县(市)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稳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10月20日前,各市(州)将本级及所辖县(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报送至省住建厅标准与科技处。(二)强化目标责任。制定我省“十四五”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把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分解到各
12、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并纳入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各市县住建部门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制定考核办法,严格目标管理,确保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扎实推进。每年10月20日前向省住建厅报告一次本地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情况。2020年的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送。(三)落实政策激励。持续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加大绿色建筑指标权重。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13、的激励约束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各地要按照湖北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要求,落实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可适当调整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政策。各级住建部门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应将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作为入选的必备条件。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在项目招投标中给予加分奖励。各地应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资金支持,建立本级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等项目的实施。
14、(四)规范标识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尽快做好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承接工作,明确标识认定工作机构,按照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办法,及时组织开展标识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升标识认定工作能力。省住建厅扩充完善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库,支持各地开展认定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财政对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五)强化过程监管。各地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机关事务、住建等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文件精神加强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勘察设
15、计、施工建造、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监管。各地住建部门要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和完善绿色建筑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062号)等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清单,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绿色建筑与节能工作检查与督查,落实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监督等闭合管理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加强培训宣传。利用湖北省建设科技大讲堂培训学习平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各市州要将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低碳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增强市民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培育绿色校园文化。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创建的社会氛围。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