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迁建节能工程质量监理要点及主要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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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院迁建节能工程质量监理要点及主要措施 (一)、监理工作流程开工准备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表监理机构审查开工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施 工工序完工承包商自检合格承包商填报质量验收申报表监理人员检查质量否合格? 是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各类记录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并完工监理工程师检查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含实体检测)及全部相关资料处理否合格?各方共同验收、签署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二)、一般性控制要点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承担节能工程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2、严格按照审查合

2、格的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标准、验收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建设单位的确认。3、实施前必须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审查批准。监理机构要针对工程特点编制包括节能工程在内监理规划,并在制定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对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严格按得到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施工。4、施工单位

3、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5、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对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均应具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不

4、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等的规定。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具体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对采暖空调系统、照

5、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设计和节能要求。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正式施工。7、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8、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进行认真调试和检测,确保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在上述部位施工时,采取旁站形式进行监理。9、节能工程应作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在分部工程验收前,应按国家现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GB50411-2007)的要求对建筑物围护体系、建筑设备系统进行节能实体检测,并必须检测合格。节能工程验收必须有监理机构编写的专项质量评估报告。10、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并应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到场监督,并将现场监督结果及意见列入监督报告。11、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由节能工程设计文件复查、节能工程材料产品质量检查、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节能工程资料核查组成。12、当节能工程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经返工重做或经设计变更更换材料、采取整改措施的,应重新进行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7、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应予以验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不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综合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保温隔热功能,并经原审查机构审查认可,可予以验收。通过返工或技术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及保温隔热功能的工程严禁验收。 (三)、各专业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及主要措施1、墙体节能工程(1)、外保温系统应经大型耐候性试验验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年。(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的办法进行检验。(3)、应对下列材料性能进行见证取样复验: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

8、度或压缩强度;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4)、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施工方案的要求。保温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5)、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保温板粘结或固定;锚固件;增强网铺设;墙体热桥部位处理;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6)、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浆料应分

9、层施工。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7)、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8)、其他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和检验数量等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等标准执行。2、门窗节能工程(1

10、)、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2)、建筑外窗应对下列性能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气密性、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3)、应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进行隐蔽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4)、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中空玻璃的均压管应密封处理。(5)、其他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和检验数量等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执行。3、屋面节能工程(1)、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

11、、对所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在其进场时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见证取样复验。(3)、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基层;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板材缝隙填充质量;屋面热桥部位;隔汽层。(4)、屋面保温隔热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5)、其他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和检验数量等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执行。4、地面节能工程(1)、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

12、像资料:基层;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保温材料粘结;隔热热桥部位。(3)、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保温层面层不得渗漏。建筑地面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以及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4)、其他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和检验数量等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执行。5、采暖节能工程(1)、采用的散热设备、阀门、仪表、管材、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

13、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2)、采暖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见证取样复验: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离(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14、4)、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5)、其他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和检验数量等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执行。6、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方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组合式空调机组

15、、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2)、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缘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数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各系统的制式,

16、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稳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4)、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5)、其他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和检验数量等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

17、007)等执行。7、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建设方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

18、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钾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HER);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能效比(ER);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2)、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见证取样复验。(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

19、计要求;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4)、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道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6)、空调与采暖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

20、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下表有关规定。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表序号检测项目允许偏差或规定值1室内温度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2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稳度0.91.23供热系统的补水率0.5%4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0.925空调机组的水流量20%6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10% (7)、其他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和检测数量等要求,按建筑

21、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执行。8、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建设方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值。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灯具出光口形式开敞式保护罩(玻璃或塑料)格栅格栅或透光罩透明磨砂、棱镜荧光灯灯具75%65%55%60%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75%60%60%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值标称功率(W)

22、18202230323640镇流器能效因数(BEF)电感型3.1542.9522.7702.2322.1462.0301.992电子型4.7784.3703.9982.8702.6782.4022.270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谐波次数N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22330*510779511N39(仅有奇次谐波)3 注:是电路功率因数(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复验。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标称截面(2)2

23、0时导体最大电阻(/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0.536.00.7524.51.018.11.512.12.57.4144.6163.08101.83161.15250.727350.524500.387700.268950.1931200.1531500.1241850.09912400.07543000.0601(3)、其他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和检测数量等要求,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执行。9、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1)、本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执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有关规定。验收对

24、象主要为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所采用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能耗计量系统,及建筑能源管理系统。验收分工程实施和系统检测两个阶段。对监测与控制系统应进行不少于168小时的不间断试运行。(2)、监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设备、材料及附属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品种、规格、型号、外观和性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建设方检查认可,且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各种设备、材料和产品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3)、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4)、其他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和检测数量等要求,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

25、0411-2007)等执行。10、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1)、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设备安装系统节能性能进行现场实体检测。现场实体检测必须在监理、建设方见证下进行。外墙检测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外窗气密性、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测:1)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外窗气密性实体检测:1)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每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

26、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2)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序号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允许偏差或规定值1室内温度居住建筑每户抽测卧室或起居室1间,其他建筑按房间总数抽测10%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2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0.91.23供热系统的补水率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0.5%1%4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0.92

27、5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15%6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10%7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20%8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10%9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按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10%(2)、其他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和检测数量等要求,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执行。11、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见证取样复验项目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下表规定。序号分项工程复验项目1墙体节能工程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2 粘

28、结材料的粘结强度;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2门窗节能工程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3屋面节能工程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4地面节能工程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5采暖节能工程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6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7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8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1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29、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2)、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3)、建筑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30、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5)、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设计文件、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和洽商;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

31、录;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13、旁站监理对墙面、屋面等保温层的施工、保温构造细部处理、实体检测等过程进行旁站。按前述旁站监理要求做好各项相关工作。认真记录施工过程各种有关情况,当出现异常情况或不符合要求的时及时责令承包单位整改。及时详细做好旁站记录及监理日记。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14、监理见证取样与送检按本工程见证取样及送检方案执行材料及试样的见证取样与送检;所有试验均须合格,否则要制定处理措施。抽样数量按以下要求进行:板材应对导热系数、抗压强度或压缩性能、密度进行抽样复检,抽样数量为每300M3

32、抽一个样(不足300 M3按300 M3 抽样),数量不少于3平方米。浆体材料应对导热系数、干密度、抗压强度进行抽样复检,抽样数量为每50t抽一个样(不足50t按50t抽样),数量不少于25kg应从10袋中抽取。块材应对导热系数、干密度、抗压强度进行抽样复检,抽样数量为每10000块抽一个样(不足10000块按10000块抽样),数量不少于35块。(4)节能工程的外窗及阳台门应进行气密性等级检测,抽样数量为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一次。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2002规定的3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4级。(5)节能工程的外窗及阳台门应进行保温隔热性能检测,抽样数量为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一次,其传热、隔热性能应符合节能设计要求。检测方法应“根据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几检测方法GB/T8484-2002及建筑外门保温性能分级几检测方法GB/T16729-2002”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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