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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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类分级1.6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 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3 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3.2 监测与预警3.3 分级应对、响应分级3.5 恢复与重建4 准备与支持4.1 人力资源4.2 财力支持4.3 物资装备4.4 科技支撑5 预案管理5.1 预案修订与评估5.2 预案审批与衔接5.3 预案演练5.4 宣传与培训5.5 责任与奖惩6 附则7 附件7.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标准7.2 贵港市指挥部相关

2、职责7.3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7.4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主要应急装备清单7.5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7.6 事故报告样表7.7 贵港市露天矿山应急物资储备表7.8 贵港市地下矿山应急物资储备表7.9 贵港市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7.10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组织机构图7.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基本响应图- 2 -1 总则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对各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3、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

4、援工作。1.4 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 1.5 事故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市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事件。主要包括非煤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按照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IV)级、较大(

5、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7.1。 1.6 应急预案体系1.6.1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1)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贵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同时也与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是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2)本预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县级人民政府所编制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3)市矿山企业编制的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矿山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88号令

6、,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20)编制的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指南。 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

7、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1.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成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承担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应对和指导协调工作。2.

8、1.2 市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贵港银保监分局、武警贵港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市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2 贵港市指挥部相关职责。2.1.3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以

9、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现场指挥部职责:见附件 7.2.4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2.1.4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宣传报道、通讯保障等8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

10、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2)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局、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贵港支队、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事故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3)警戒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武警贵港支队、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地医院、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 (5)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贵港供电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6)善后处置组。 由市民政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事故等部门单位协同配合。 (7)宣传报道组。 由市应急局负责,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贵港日报社、贵港市广播电视台积极配合。 (8)通讯保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同配合。 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7.2.5 应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2.1.5 专家组设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自治区

12、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能是:1、对事故危害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做出评估,研究和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防范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具体的技术方案;2、为市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保障;3、参与应急抢险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2.2 县(市、区)、乡(镇)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风

13、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非煤矿山各种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和其他负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相关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2 监测与预警3.2.1 监测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

14、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建立健全包括非煤矿山企业状况在内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3.2.2 预警 (1)预警级别。 依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2)预警发布。 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自治区生产

15、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 发布程序。 预警发布程序参照自治区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程序。A.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 符合级预警条件的,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级预警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级预警要报告市人民政府。预警内

16、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

17、和劝告等; 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 置,转移保护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

18、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4)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3 分级应对、响应分级3.3.1 分级应对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应急力量进行应对,同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发生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9、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乡(镇)级党委、政府要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或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3.3.2 响应分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20、。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一般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IV级。原则上,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I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同志组织指导协调;IV级响应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II级响应由

21、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市、区)党委、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市层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 (1)级响应。 发生在单一县级行政区的比较严重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启动级响应。市应急局密切跟踪动态,收集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帮助协调解决。 (2)级响应。发生在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比较严重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2、时,市应急局有关科室收集事故信息,向主要负责同志提出启动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当事故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级响应。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经市应急局分析评估,认定事故程度达到启动级响应标准后,向市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决定进入级响应状态,并采取以下步骤: 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

23、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 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 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级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特别重大级别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

24、进入级响应状态,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及自治区有关部门。 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市级应急救援工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订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做好配合自治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3.4 应急处置与救援3.4.1 信息报告 全市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

25、准确、规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按规定向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应急部门通报。 对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单位要在1小时内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 (1)发生一般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在市、县(市、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5)需要市级以上支援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需要报告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接到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事发地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必须在1

26、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报告。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要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非煤矿山事故的报警、报告电话、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值班电话详见附件7.10贵港市安全生产应急通讯录。3.4.2 先期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

27、响的单位和人员;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根据需要请求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 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 定警戒区域,疏

28、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当地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代表本级人

29、民政府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3.4.3 指挥协调(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

30、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政府根据事发地党委、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2)现场指挥。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市工作组、有关部门工作组

31、在现场时,县级、乡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3)协同联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需要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民兵预备役、社会组织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3.4.4 处置措

32、施(1)组织救援力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 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

33、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 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 7.6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信息发布时限。 负责信息发布的部门要在非煤矿山生产

34、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基本事实信息,最迟要在 5 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要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于 24 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3.2 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2)信息发布部门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对外发布口径材料并统一对外发布,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市网信办、贵港日报社、贵港广播电视台、相关部门

35、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协同配合。(3)信息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3.4.6 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报批准终止应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3.5 恢复与重建3.5.1 善后处置牵头负责善后处置的部门应会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

36、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5.2 调查与评估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3.5.3 恢复重建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当地应急部门备案,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整改工作完成后向当地应急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申请,经应急部门组织专家检查

37、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4 准备与支持4.1 人力资源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目前我市的主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解放军驻贵港部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队伍。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是目前我市唯一具有对外救援服务资质的专业化矿山救援队伍,队伍驻扎地址为:贵港市江北大道西路297号,值班电话:0775-4523600;队长:梁海波 13878593126。全市各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

38、建设和准备情况。4.2 财力支持 (1)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 (2)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经费由市应急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4.3 物资装备 (1)市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

39、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和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贵港市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的主要应急装备情况详见附件7.4 广西矿山救援大队贵港中队主要应急装备清单。(2)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3)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编制清单,明确其管理责任人,确保使用有效期限内完好有效,并上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负责汇总编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清单,供应急救时查询和调用

40、。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物资见附件7.8贵港市露天矿山应急物质储备表和附件7.9贵港市地下矿山应急物质储备表。4.4 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级政府应急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市、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市安委会建立了市安全生产专家库,其中非煤矿山及抢险救灾、事故应急与救援专家38人,为非煤矿

41、山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5 预案管理5.1 预案修订与评估(1)本预案是经对全市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全面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修订而成。(2)市应急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3)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行动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

42、的重大问题的;其他情况。(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5.2 预案审批与衔接(1)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贵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同时也与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是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2)本预案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市辖区的各县级人民政府所编制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3)本预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5.3 预案演练市应急局负责辖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

43、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市人民政府每2年至少举行1次本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主要应急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以提高整体作战和协调能力。5.4 宣传与培训5.4.1 宣传(1)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社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2)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素质。5.4.2 培训 (1)市应急局负

44、责指导辖区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工作和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实施应急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应急培训,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培训计划,组织专兼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2)应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本预案;如何识别危险;如何进行事故的初期处置;事故上报程序;各种应急物资、装备使用方法;防护用品佩戴;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等。5.5 责任与奖惩5.5.1 奖励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

45、,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5.5.2 责任追究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

46、动的。(6)散发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6 附则(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5日印发贵港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安委201614号)同时废止。(2)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7 附件7.1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级标准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按照事故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分为四级。 1.一般(IV)级:造成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III)级: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重大(II)级: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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