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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矿产资源专家遴选工作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矿产 资源管理中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等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专家的监 督管理,保证涉及矿产资源类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依据江西省 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暂行方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矿产资源类评审专家的遴选、抽取、 使用和考评等活动。第二章专家遴选与移出第三条江西省矿产资源专家库的组建、入选程序及管理遵照江 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暂行方法规定执行。第四条专家遴选应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 的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五条 专家遴选应本着公平、择优原那么,广泛吸
2、纳各界人才,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原那么上每两年进行 一次调整。第六条专家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加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分,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 中存疑局部与评审专家、报告编制单位进行沟通修改。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储量报告完成最终修改后,出具 评审意见书,报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备案的,评审机构及时 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备案证明;未通过备案的,评审机构及时 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正,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予以 退回。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评审结 果,应严格保密,并及时归档。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加强
3、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队伍建 设,经常性组织学习和培训,提高评审业务水平。第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日常工作进行 监督指导,对出现超越评审权限、评审严重超时或社会舆论 反映强烈等违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规定情况的机构,应 及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其评审业务;评 审机构工作严重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取消其评审资格。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执行评审结果反应、公示、异议处 理等措施,实现评审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三)有关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参加工程评审的;(四)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五)被列
4、为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失信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 信用记录的;(六)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形。第七条专家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二)因工作调动不宜担任评审专家的;(三)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的;(四)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专家库专家的。第八条专家有以下情形的,移出专家库:(一)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的;(二)连续两届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三)恶意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 取额外酬劳的;(四)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五)在评审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七
5、)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对上述原因之一被移出省专家库的专家,两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第三章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评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一)按时参加评审,不迟到、不早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参加评审工作;(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技 术规范、技术标准;(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原那么。对承当评审工作的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遵守保密规定,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廉洁自律,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申请人, 不得收受申请人、其他
6、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六)遵守回避制度;(七)接受备案机关和评审机构的管理,协助、配合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八)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九)取得相应报酬后,自主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 由专家承当相应的责任。(十一)与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为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评审活动;(二)查阅评审资料,了解评审事项有关内容,对评审中存疑 局部,有权要求相关申请单位解答或者澄清;(三)依法依规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的干预;(
7、四)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允许保存个人意见;(五)按规定领取参加评审活动劳务报酬;(六)自觉接受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或经其授权组 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专家抽取使用第十一条 涉矿类工程评审应从专家库中遵循随机原那么选用评审 专家;未按上述规定随机抽取专家的,评审结果无效。法律法规对专 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专家抽取使用,应严格执行使用单位申请、纪检部门 监督、电脑随机抽取、使用过程监管、事后客观评价的程序,确保专 家使用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专家抽取和使用的基本程序是:(一)提出申请:需要使用专家的各处、室(简称使用单位), 应
8、说明使用专家事由,明确所需专家的类别、专业领域、数量、时间、 回避条件等。(二)纪检监督: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抽取专家。(三)随机抽取:依据评审工程对抽取专家的要求,对专家库 专家抽取设定相应条件,从符合条件的专家群中,随机抽取专家。(四)事后监管: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 案,以备后查。第十三条 开展涉矿咨询、评审、审核、论证、验收等活动,严 格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坚持回避的原那么。第五章专家考评第十四条委托由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对矿产资源 专家进行考评工作。专家应定期接受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组 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参加教育
9、培训但考核不通过的,暂停其专家资 格6个月;拒绝参加教育培训,或者补考仍不通过的,清退出专家库。第十五条 专家考评实行扣分记分制,采用“一工程一考评”方 式进行,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12个月期满 后,累计扣分分数统计归档,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第十六条依据专家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扣分记分分值分别 为10分、6分、2分。第十七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一)利用评审工作之便,索取、收受报告送审单位或编制单 位财物的;(二)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给国家或申请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三)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发生泄密行为的;(四)
10、玩忽职守,对评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第十八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评审出现明显错误的;(二)存在回避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三)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故不履行专家职责的;(四)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审资料和评审情况,造成不良影 响的;(六)拒绝按规定在相关评审文件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的;(七)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第十九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出具的评审意见书经查发现问题且拒不修改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专家组长分工或对评审敷衍了事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评审会议或不
11、履行专家职责的。第二十条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对专家的记分情形进行记 录、汇总。评审专家在一个记分年度内,累计记分达4分,告知提醒; 累计记分达6分,暂停承当专家资格3个月;一次记分6分,暂停专 家资格6个月;累计记分达10分,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一次记分 10分,取消专家资格,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矿产资源领域 评审资格。第二十一条 每次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2个工 作日内制作专家个人档案,报厅科技与地理信息管理处备案。考评结 束后,经查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尚存其他扣分情形的,考评机关应当追 加考评。第六章考评异议处理、考评监督第二十二条 专家对日常考评结果有异议的,从考评结果
12、形成起 5个工作日内,本人可向考评机关申诉,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 内复核并答复。第二十三条参与考评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开展考评流程、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管理,依据江西省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方法(赣自然资规20213号), 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当省内各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工作相关机构的管理。评审机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承当省内矿产资 源储量评审工作的机构。(一)
13、评审机构应具备完善的评审管理、经费管理、质 量管理、风险控制、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建 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二)评审机构应规范评审程序,细化责任内容,明确 责任范围。(三)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评审工作流程开展评审工 作,接受监督机构的跟踪考核。第二条评审机构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 合形式审查规定的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编制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完善相 关内容。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在相关文件规定的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受理 范围内;(二)矿业权、划定矿区范围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 具的其他相关文件是
14、否有效;(三)报告章节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四)附图、附表、附件的完整性、规范性是否符合 要求;(五)纸质申报材料与电子文档内容是否一致;(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四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专家对报告的审查情况确定 是否召开评审会议。第五条评审机构在评审会议召开前不得向送审单位、 矿权人、所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透露评审专家信息。第六条 评审机构确定召开评审会议时间后及时通知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编写单位,并做好会务准备。第七条评审机构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应将相关会 议安排报送至上一级储量评审管理机构。第八条评审机构应会后对评审专家意见及时收集、归 档。第九条 评审机构在会后应负责催促报告编制单位及时 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第十条评审机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对 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书进行复核,并对报告和评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