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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 税法认知,第一节 税收的内涵和分类,第二节 税法的内涵和构成要素,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本章内容,(1)能识记税收的含义与特征、税法的含义与特征。 (2)能明确税法的原则、税收的分类、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第一节 税收的内涵和分类,一、税收的含义与特征(一)税收的含义 税收是国家为行使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并调整税收分配关系,强制、无偿且较为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二)税收的特征,二、税收的分类(一)按征税对象性质分类,(1)流转税,又称流转税类,是指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买卖的流转额为
2、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2)所得税,又称所得税类,是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所得额一般情况下等于总收入减去为取得收入耗费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又称资源税类,是指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资源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如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又称财产税类,是指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如房产税、车船税等。,(3)资源税,(4)财产税,又称特定目的税类,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征收的各种税,包括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环境
3、保护税等。,又称行为税类,是指以纳税人发生的某种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种税,如印花税、契税、船舶吨税等。,(5)行为税,(6)特定目的税,(二)按计税依据分类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一定价值单位(收入、价格、金额等)为标准,按一定比例税率计征的各种税,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1.价内税 价内税就是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作为价格构成部分的各种税,如消费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的价格。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之中,价税分列的各种税,如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除需要支付约定
4、的价款(不含增值税价款)外,还需要支付按规定税率计算出来的增值税税款这两者是分开记载的。,(四)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如消费税、关税等。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使用的税种,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享的税种,如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五)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第二节 税法的内涵和构成要素,一、税法的含义与特征 (一)税法的含义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税法的含
5、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有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和规则下,地方立法机关一般也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另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还可以依法授权部分行政机关制定某些税法,获取授权的行政机关也属于制定税法的主体。,(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税法的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二)税法的特征,【理论答疑】税收与税法的关系是怎样的?,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又称课税要素、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税法的构成要素,(一)总则 总则
6、主要包括税法的立法意图、立法依据、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人、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纳税人与负税人不是同一概念。纳税人即依法缴纳税款的单位或个人,负税人即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或个人。税法只规定谁是纳税人,不规定谁是负税人。纳税人与负税人二者有些情况下是一致的,有些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例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不一致的。,(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征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征
7、税对象按其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资源、财产、行为、特定对象及特定行为六大类,因此也将税收分为相应的六大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特定目的税。,(四)税目 税目是各税种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有些税种征税对象比较复杂,需要设置税目,例如,我国的消费税设置了烟、酒、高档化妆品等15个税目。 (五)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大小。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 如企业所得税就没有税目。,(六)纳税期限1.纳税义务发生时
8、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期限的含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某天)。,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按年纳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间段。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期满以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期限的关系,(七)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针对税收减免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对应纳税额给予少征一部分税款的优惠,而免税是对应纳税额给予全部免征税款的优惠。,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
9、。税基式减免涉及的概念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2.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税率式减免涉及的概念包括重新确定较低的税率、选用其他较低的税率、零税率。 3.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税额式减免涉及的概念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以及另定减征额等。,(八)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针对征税对象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不同税种的纳税环节有可能分布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取得收入、发生成本费用等各个环节上。 (九)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征税对象的纳税环节以及便于对税源进行
10、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十)罚则 罚则又称法律责任,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含义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税收救济法律关系等。,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税收法
11、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1.征税主体 征税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所得额,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销售额。,(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1.征税主
12、体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的权利(力)。,(2)税务机关的义务。,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纳税人的权利,(2)纳税人的义务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2)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
13、关系的产生应当以引起纳税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为标志。,(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产生,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某一税收法律关系终止,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谢谢大家!,第二章 增值税法,第一节 增值税的认知,第二节 增值税的计算,第三节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计算,第四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本章内容,(1)能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会判断哪些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会选择增值税适用税率,能充分运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4、2)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增值税税额,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税额。 (3)能合理选择和运用增值税出口货物或者劳务退(免)税政策、出口服务或者无形资产退(免)税政策,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运用“免抵退”办法和“先征后退”(“免退”)办法计算增值税应退税额。 (4)能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第一节 增值税的认知,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15、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本教材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两大类。,(一)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标准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为“年应税销售额”,指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之和)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1)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3)对于原增值税纳税人,超
16、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对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之和)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
17、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
18、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税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以取得法定资格;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确定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9、,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2.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
20、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的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4)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2)安装服务。 3)修缮服务。 4)装饰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5)金融服务。 (6)现代服务。,7)生活服务。,2.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
21、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三)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四)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2、(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3.混合销售行为(详见第二节) 4.兼营行为(详见第二节),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五)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
23、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行为。,(6)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7)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
24、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判定 (一)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9%的低税率的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二)低税率 增值税的低税率分以下两档: 1.低税率9%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农产品(含粮食,不含淀粉;含干姜、姜黄,不含麦芽、复合胶、人发制品)、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含橄榄油,不含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
25、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2)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2.低税率6%,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三)零税率 1.货物或者劳务适用的零税率 2.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统称为“跨境应税行为”)适用的零税率,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劳务,(四)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征收率是3%;一些特殊项目适
26、用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与不动产有关的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一些特殊项目适用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四、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一)原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销售自产农产品,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
27、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2.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2)医疗卫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3)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4)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5)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6)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7)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8)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8、优惠政策的运用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期间免税政策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期间即征即退政策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承继政策 4.试点前发生业务的处理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境外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税政策 7.税额抵减 8.放弃免税权等规定,(三)增值税的起征点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原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29、500元。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不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的发票,是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一)增值税专用发
30、票的领购和开具范围 1.领购范围 自2020年2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4)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31、2.开具范围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和开具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
33、,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
34、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2016年8月1日起,针对红字发票开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
35、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开具
3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的规定 (1)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
37、票。,(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六、深化增值税改革中有关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2019年3月31日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
38、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3)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1)(2)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4)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5)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第二节 增值税的计算,一、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我国目前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某些特殊情
39、况下采用或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我国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等于本期销项税额减本期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上述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
40、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
41、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价税合并收取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含税销售额需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其换算公式为:,3.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在会计上又叫商业折扣,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或与销售方有特殊关系等原因而给予对方价格上的优惠(直接打折)。,销售折扣,在会计上又叫现金折扣,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纳税人向购买方
4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到一定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金银首饰以外
43、的以旧换新业务,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对于换取的旧货物,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指销售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
44、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6)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7)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
45、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差额征收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5.需要核定的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其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若销售的货物不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1+成本利润率),若销售的货
46、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b.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课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c.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课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2)纳税人销售服务
47、、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6.特殊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理论答疑】如何理解混合销售行为?,(2)兼营行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理论答疑】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有什么区别?,(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
48、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购入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
49、销项税额中抵扣。 (5)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自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