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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市)区 项目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名称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信用等级企业法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总建筑面积 M2坐落地点区域划分备案编号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登记备案编号中标通知书编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编号已交付面积 M2已交付面积占比%查验情况本次查验楼栋本次查验建筑面积 M2本次物业查验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开发建设企业意见 盖章查验代表签字: 交接日期:物业服务企业意见 盖章查验代表签字: 交接日期:备案提交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 ; 交接记录;其他承接查验有关
2、的文件 。 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备案日期:注意事项:1、本表一式四份,开发企业、物业企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市审批服务部门各一份。2、双方查验代表各不少于2人,互相监督,表格内各项内容应填报准确,不留空白。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持相关文件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向审批部门提供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4、开发企业和物业企业须按照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认真履行查验义务,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项目所在地住建局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6、物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时,需查看填写内容和提交资料的完整,并填写备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