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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94.问: 办法对高等学校在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中的失职及 高等学校有组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是如何处理的? 答: 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 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 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 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 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 的责任。 可见, 对高等学校在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中的失职及高等学校有组 织地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撤销利益、追究领导责 任来处理。主管部门不可能事无巨细、大抓大揽,只能通过追究相关 领导以及责任人的责任来进行监管。 对于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 不端行为失职的情况,要求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追究的是相关领导的 责任,并进行通报。未来可以考虑对影响进行分级,制定对应的处罚 办法,以符合行为与责任相对应的基本原则。 有的高等学校为了获得一定的资格、项目以及其他利益(例如排 名和政府拨款)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这种属于单位学术不端 行为。对于这种单位学术不端行为,需要撤销因此获得的相关权利、 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同时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这和刑事法中处理单位犯罪的形式极为相似。除了处理法人之外,还 应当处理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