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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 研研究究生生学学术术道道德德规规范范与与管管理理办办法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 律,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学术信誉,鼓励学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学 术氛围和学术环境,依据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高 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 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 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长江大学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类研究 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 充分尊重他人劳
2、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 未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等须按规定明确说 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信息,已经出版的文 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 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 学术成果署名及顺序应实事求是。个人署名“长江大学” 拟发表的专著、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和其他作品,其原始稿件必须 经过指导教师审核;联合署名“长江大学”拟发表的科研成果须经 所有署名人员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寄发表;合作完成成果, 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依次署名;在标注长江大学承担的基 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三) 坚持
3、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原则。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 455 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要在充分了 解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以偏概全或夸大其 词,不无端贬低或故意抹黑。 (四) 充分尊重课题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应遵守伦 理道德,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被研究对象的知 情同意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相关管 理规定;在涉及民族文化或地域文化的研究中,应充分尊重民风民 俗,宗教、信仰自由,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词汇。 (五)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 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应遵守诚实
4、客观原 则;采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要保证研究记录和数 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公开研究成果、数据统计等必须实事求是, 完整准确;坦诚面对学术批评与质疑,对待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 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六)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科研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 钓誉、损人利己、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 滥造现象。 (七) 在科研活动中,要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诚实严 谨地与他人合作。 (八)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九)自觉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属
5、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成 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 故意篡改或伪造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调查结论、引用资 料等; (三) 将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注而据为已 有; 456 (四)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本人没参加实际研究工作但在别人公开发表的成果中署 名,未征得合作者同意发表合作论文,在公开发表的成果中未经他 人同意而署名,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六) 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虚开、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七)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 或
6、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须的动植物材料、实验仪器设备、文献资 料等; (八)采取伪造或涂改的手段制作推荐信、鉴定意见、评阅意 见、成绩单等能证明个人学术情况的材料; (九) 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项奖励的评定, 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十)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 术事项对外泄露或公开。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鉴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机 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是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负 责部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对研究 生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学校师生发现研究生有
7、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 可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第一时间联系当 事人所在学院组成调查小组,在 7 个工作日内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小组要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展开全面调查,要依托校级 或院级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学术行为是否涉嫌学术不端作出裁 决,20 个工作日内要完成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学术不端的研究生,视其行 为、情节和造成的结果,给予以下处理: (一)依据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凡被 司法机关依法判定犯有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或其他恶意行为,在 457 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取消当事人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一切奖励或荣誉。 (三) 撰写学位论文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的, 取消该生申请学位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 销其学位。 第八条 当事人认为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或者认为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适当,侵犯其合法权 益,可以根据长江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向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依照长江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对 学生的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