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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师范大学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二五年十一月(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创新,凝聚并稳定一批优秀的创新群体,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当量效应,培养和扶持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构建目标一致、团结协作的创新团队,提升我校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培植福建省创新团队和教育部创新团队的后备力量,争取部分团队跻身于全国同类研究先进水平,保证我校科学研究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遵循“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带动整体”的原则,以项目为载体,主要资助具有优势与特色的开创性与探索性研究;对科技、经济、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
2、性研究;重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前沿研究以及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的研究。第二章 条 件第三条 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一般应为57人),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主要骨干成员应具备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同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第四条 创新团队由本校人员组成,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成员应有35人为40岁以下的青年研究骨干。团队中博士学位(含本校在职在读博士)和高级职称人员应分别占三分之二以上,能够为今后3到5年内取得重大突破起到关键的作用。第五条 创新团队应活跃在某一研究领域的前沿并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近
3、五年至少应承担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5项,已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第六条 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是本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近五年至少主持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是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45岁,同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作风、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合作精神和较强的凝聚力,在校工作时间一般每年必须多于8个月,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第三章 推荐、评审与批准第七条 创新团队计划由学术带头人提出申请,学院推荐。推荐名额、当年资助的团队数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4、以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八条 校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以函审的方式分领域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议。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送审专家意见和组织的现场答辩情况对团队研究方向的先进性、人员构成的合理性、预期目标的实现性以及科研的基础条件、科研环境进行评议,提出拟资助团队的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创新团队名单。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分年度下达,实行预算管理。理科每团队建设经费50万元,其中学校投入45万元,依托单位配套5万元;文科每团队建设经费20万元,其中学校投入18万元,依托单位配
5、套2万元。配套经费一次性转入学校财务专户后下达年度经费。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在接到批准的第一个月内,上报研究工作计划,签订“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合同。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每年须填写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签注意见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校科研处。第十四条 创新团队计划执行期为3年,执行过程采用“2+1”的阶段预考核和最终验收模式进行。执行期第一年,团队向专家及教师公开汇报工作开展的情况,第二年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第三年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执行期内学校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小组采取现场考核或公开答辩方式对某团队进行检查。合格的团队按计划拨付后续的经费,计划执行不力
6、的团队缓拨或停拨经费。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在资助期内所完成的成果,应标注“本成果受福建师范大学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未标注的成果,不得作为验收考核的材料。发表的论文收稿日期应在本计划资助期内。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依托单位应及时报告校科研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应加强对外合作和学术交流,保持活跃的工作状态。成员之间应加强合作,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和产出科研成果。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创新团队的建设,在科研条件、科研时间、教学计划安排以及资金配套等方面提供切实的保障,并对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第二十条 在执行期内升格为省部级创新团队,终止本计划资助而自然转为相应的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已资助的经费仍可继续使用。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科研处。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