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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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主要是对已办理退(免)税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等出口商的生产经营情况、申报资料及帐簿、表单、凭证等进行检查。本章重点介绍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出口企业和货物范围的检查、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的检查等相关内容。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国家针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定了一系

2、列管理规定,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退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和地点、预算级次、违章处理等内容,择要介绍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根据(国税函2004955号)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

3、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二、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基本依据,我国出口货物在现阶段的退(免)税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国际惯例,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一)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4、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规定: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二)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

5、,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对外承包、对外修理修配、对外投资的货物。(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货物范围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已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卷烟;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软件等。(四)特准不予退(免)税货物范围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6、主要有: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税率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2007年7月1日起增值税退税税率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具体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为准。(财税200790号)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税务机

7、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国税发200551号)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办法(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办法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2.先征后退,即对增值税销项税额先征收后退还;3.“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4.免税,即对出口货

8、物免征增值税。第一种办法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第二、三种办法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本身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等;第四种办法适用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国家规定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办法现行出口货物消费税,除规定不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外,分别实行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先征后退”和退税三种办法。即:1.免税,即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税;2.“先征后退”,即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9、的应税消费品,先征收后退还消费税;3.退税,即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退还负担的消费税。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期限退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的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要求。从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出口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

10、办或更改的,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退(免)税单证的,出口企业可在上述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国税发2004113号)六、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处理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中,有一部分货物出口后应视同内销处理。对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处理,应按国税发2006102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的范围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11、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对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二)视同内销补征税的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

12、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算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13、的会计核算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的会计核算两部分。由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的特殊性,其会计核算有其不同的要求,本节结合现行会计制度与“免、抵、退”税政策,仅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进行简要介绍,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依据其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一)外销收入确认的核算外销收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论采用何种成交方式,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售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的冲减、出口货物退运等密切相关。1计税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14、”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国税发200211号)2.外汇汇率的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按财务制度的规定,采用当月1日或

15、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3会计处理:(1)根据确认的外销收入: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2)在外销收入入账的同时,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如果当月取得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凭证的,冲减外销收入,借:银行存款 (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红字)同时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运保佣金额(征税率退税率)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二)出口

16、销售退回的核算货物出口销售后,如因产品质量、品种和要求不符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务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冲减外销收入:借:应收外汇账款 (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对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行调整,部分退货的按退货数量进行分摊: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货未申报退税的,按扣减退货后的出口额进行退税申报。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并已办理退税申报后发生退关

17、退运的,应向国税机关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退关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额由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在下期的免抵退税额计算过程自行扣减。 (三)视同内销货物补征税的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货物,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生产企业在计算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征税,或者接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核定通知书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度的出口货物) 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的出口货物)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同时对该补征税的出口货物,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

18、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借:主营业务成本(原征退税率之差部分) (红字) 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原征退税率之差部分)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3.开票入库。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冲减留抵税额部分)银行存款(开票入库部分)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的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的检查,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范围的检查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两个方面。一、主要政策依据(一)企业范围1.一般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19、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对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国税函2004955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

20、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2.特殊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2条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

21、成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

22、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2)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国税发2006111号)(二)货物范围1.一般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

23、、消费税。(国税发200551号)2.特殊规定(1)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2)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如: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

24、出口加工区供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办关手续的。(国税发2000165号)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国税发2004117号)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国税发2004150号)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署加发200539号)(3)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

25、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5248号)二、常见涉税问题(一)企业范围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料不全。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二)货物范围1不予退(免)税货物混入退(免)税货物办理退(免)税。2不符合特准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办理了退(免)税。3错误使用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将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4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不符规定申报办理退税。三、主要检查方法(一)企业范围的检查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料不全的检查(

26、1)检查出口商是否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检查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持有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核查印章是否准确,各证件记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是否一致。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检查(1)检查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以及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7、,重点核查各类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判断出口业务是否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2)检查“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成本”等会计科目,并与相关表单核对,看账、证、表是否一致,确认本企业是否核算和承担出口货物的盈亏,是否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3)检查账簿凭证内是否存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利润的单据,是否存在将等额或近似退税款的金额以其他名义转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例5-1】 Y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电子产品的自营出口,其部分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B公司假借Y公

28、司名义操作完成,从事不规范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118万元。稽查人员通过对Y公司财务账簿及涉税情况的全面检查,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问以及外调取证,发现B公司接到国外客商订单后,其业务人员(同时又挂靠Y公司)与各生产厂家确定货物的价格、质量等标准,从各供货单位组织货物后,让供货企业将增值税发票开给Y公司。Y公司再将空白的出口单证交给B公司,让B公司以Y公司名义报关出口,B公司负责安排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货物运输并支付运输、保险费及报关费用。B公司以Y公司名义报关出口后,将报关单等有关出口单证交Y公司,由Y公司办理收汇核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Y公司收到外商货款后,按事先约定支付货款给B公司

29、,B公司再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Y公司收到退税款后,再按事先约定支付B公司所谓“利润”等款项。(二)货物范围的检查1不予退(免)税货物混入退(免)税货物办理退(免)税的检查(1)核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中是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2)检查仓库实物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及相关凭证,核实发出的出口货物名称和数量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是否一致;同时对照出口货物海关商品代码,核查已申报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是否存在不予退(免)税货物套用退税货物扩展码办理退税的情况。2不符合特准退(免)税规定的货物办理了退(免)税的检查(1)对外轮供应公司

30、、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重点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等是否真实有效,外销发票是否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重点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3)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核查是否有中标证明通知书,其中标证明通知书

31、是否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检查中标产品的范围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机电产品目录范围,中标产品货款是否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提供的贷款支付。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分包企业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等退税凭证、资料是否齐全有效。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核查消费税专用缴

32、款书。(4)对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重点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持有省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查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核实申报退税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检查国产设备在五年监管期内是否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出租、再投资等行为,如发生,是否按规定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已退税设备辅助台账及其相关记账凭证,核查国产设备已退税款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按税务机关审批单上批准的退税额及时冲减相应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是否正确。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对

33、国产设备的已退税款未进行账务处理,或账务处理不准确的,应进行账务调整,涉及以前年度的,还需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金额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5)对出口免税卷烟,检查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检查申请出口免税卷烟的企业,是否属于列名企业;检查委托卷烟出口企业的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是否相符。检查卷烟出口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是否在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检查免税企业申报免税核销时提供的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出口发票、出口合同(卷烟出口企业还需提供出口卷烟

34、已免税证明)等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检查免税出口卷烟是否从指定出口口岸报关出口,有无从非指定口岸报关出口或转关出口。检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核实免税出口卷烟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3错误使用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将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的检查可采用核对法检查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正确,检查时应注意三个方面:(1)检查“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企业是否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检查出口报关单上商品代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2)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调整后

35、,企业申报的退税率是否随之调整;企业出口同一货物是否存在使用不同商品代码(两种商品代码下的退税率不一致)申报退税;(3)对海关商品代码可以加扩展码,在不同扩展码下的退税率不同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是否准确加扩展码,是否存在故意使用高退税率的扩展码,多退税的情况。如商品代码为“0305300090”的货物是“干或盐制的其他鱼片”。企业出口的货物是征税率为13%的“干或盐制的其他鱼片”,应选择商品扩展码“1”,商品代码为“03053000901”,退税率为5%。如选择商品扩展码“2”,商品代码为“03053000902”,其出口货物就变成按17%征税的“干或盐制的其他鱼片”,退税率为13%,导致增加“

36、免抵退”税额,出现多退税的情况。【例5-2】 W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生产人造厨具台板,主要成份为甲基丙烯酸甲酯和天然矿石粉(氢氧化铝)。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出口人造厨具台板折合人民币11785010.26元,商品编码6810999000(商品名称: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制品),退税率13%,已申报并通过“免抵退”税额1532051.33元。由于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化工产品的退税率发生较大的变化,但该企业申报的退税率未有改变,税务机关将该单位列入检查对象。鉴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含有甲基丙烯酸甲酯成份,按海关规定,甲基丙烯酸甲酯含量超30%以上的产品应列入塑料制品(商品编码392

37、0510000,商品名称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板片),退税率应为11%。检查人员将重点放在测算产成品的原材料比重方面。经对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的投料记录检查,甲基丙烯酸甲酯投料达35%,因此确定该产品应按塑料制品申报退税,由此追缴多退增值税235700.21元11785010.26(13%11%)。4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不符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检查(1)检查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是否存在没有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使用普通发票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情况。(2)检查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是否属于6%或4%,是否存在将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

38、进的货物出口,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的情况。(3)抽查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库存商品实物账等内容是否一致。第三节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检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检查,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各环节的检查,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企业及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地点,以及申报等相关内容的检查。一、主要政策依据(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

39、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财税20027号)(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国税发200211号)(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3条规定,“免、抵、退” 计算方法如下: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

40、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

41、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例题】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零。2008年1月份有关经营情况为: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100万元。本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3.4万元。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1)计

42、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万元)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12017%(33.44)9(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万元(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10013%13(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9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3万元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394(万元)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90000(也可使用“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下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43、额)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0000(4)收到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 90000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90000 二、常见涉税问题(一)“免、抵、退”税出口的货物不符合规定。(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规范。(三)外销收入不实。(四)进项税额转出不符合规定。(五)办理“免、抵、退”税后不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六)以农产品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七) 虚抬货物价值,骗取出口退税。(八) 采取“混关”手段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境外非法客商互相勾结骗取外汇核销单,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三、主要检

44、查方法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检查,根据不同时期检查的类型、重点和要求,以及检查中涉及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法。常用的检查的方法包括指标分析法、审阅法、审核法、核对法、核查法,以及项目化检查和计算机辅助检查等。(一)“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不符合规定的检查1对属于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检查。检查非特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是否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是否是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是否是收汇已核销的货物。2检查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中,是否存在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

45、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检查可采用项目化检查法、审阅法检查、分析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库存商品”等存货类账户、“生产成本”账户,注意“记账凭证”摘要栏记载的有关内容、“出口销售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货物申报了“免、抵、退”税。(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规范的检查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未申报的检查。由于企业遗失报关单、核销单后未办理补单,或报关行、企业报关员、企业财务衔接存在问题,办税员滞后收到

46、报关单等原因,货物出口后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检查时,可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在海关提供给税务机关的报关单电子信息中,查询该企业有无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就未申报的报关单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出口货物要作补征税处理。2出口货物逾期申报的检查。对超过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的,应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补税。3退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检查。对退(免)税凭证的检查,可采用审阅法审查出口企业退(免)税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和准确。(1)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检查检查报关单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与报关海关联系,调查清楚;检查所附的报关单是否是黄色的并印有“出口退税”字样,检查报关单“目的港”一栏,是否将进入保税区的未离境(国家规定可以退税的除外)货物申报退税;检查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企业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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