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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一、目 的为规范堤防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简称“合同文件”)、堤防工程设计文件、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和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文)编制本实施细则。二、范 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三、组 织堤防工程验收是指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对于其它阶
2、段的验收工作,项目监理机构作为参加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履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职责。四、职 责项目监理机构协助项目法人组织和进行堤防工程验收工作,其职责:4.1 协助项目法人制定验收计划、安排验收工作;4.2 组织编写、审定堤防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工程概况; 监理规划及监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置、检测采用的方法和主要设备等; 监理过程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情况; 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及分析评价意见; 对工程量计量及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经验与建议; 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4.3 主持分
3、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意见;4.4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验收工作;4.5 按时完成监理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4.6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五、验收工程程序5.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后,监理人员在复核施工记录的基础上,依据旁站或巡视的检(抽)查数据和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时,监理人员要令其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5.2 分部工程验收5.2.1在分部工
4、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时,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分部工程验收。5.2.2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成立验收工作组,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应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人员相对固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5.2.3 分部工程验收,以单元工程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1)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规划、监理过程、监理效果、经验与建议、
5、监理工作大事记等)。(2)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3) 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草稿。(4) 资料整理应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整理质量。5.2.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和备查资料(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附录F)的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5.2.5 派出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
6、对验收组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中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签署分部工程验收意见。5.3 阶段验收5.3.1 当年度工程完工或部分完工,工程汛期投入运行前,监理机构应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阶段验收。5.3.2 阶段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检查验收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并对其投入运行作出验收结论。5.3.3 进行阶段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1)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2)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联合验收记录、原材料质量验收签证单、见证检测报告单、抽样试验报告单、中间产品验收签证单、质量事故(缺陷)处理结果验收单或分部工
7、程验收资料、监理过程中与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等);5.3.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阶段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5.3.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阶段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5.4 单位工程验收5.4.1 所有分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或在竣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提请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5.4.2 对需要进行外观质量评定的单位工程,按照堤防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和质量监督站制定的外观质量评定办法,参加对外部尺寸、观感质量进行评定;
8、5.4.3 单位工程验收以分部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按竣工验收标准准备下列文件和资料:(1)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2)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分部工程验收全部资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和监理过程中的有关与设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文件资料等);5.4.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5.4.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5.4.6 督促施工单位按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求,完成对遗留
9、问题的处理工作。受验收委员会委托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评价;5.4.7 单位工程监理资料验收后,移交给项目法人并办理移交手续。5.5 竣工验收5.5.1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5.5.2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技术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5.5.3 初步验收以单位工程验收为基础。在初步验收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5.4.3条的要求准备文件和资料。报告和资料的内容还应包括:工程质量的检查鉴定意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10、评定表;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和已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尾工情况和清单;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建议;工程档案资料准备检查情况等;5.5.4 督促、指导、检查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编写和备查资料整理工作及已完建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5.5.5 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初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在现场和验收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5.5.6 列席竣工验收会并接受验收委员会的检查验收;5.5.7 受项目法人委托,督促施工单位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组织验收。5.6 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应执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文)和监理合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