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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四节 事故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不适用:不属于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根据:生
2、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3、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2007年)规定:一般事故为12人死亡,19人重伤,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二、事故的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规定: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 事故的类别包括20类。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又可把伤害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者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第二节 生产
4、安全事故的报告,一、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上报。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一、事故报告的时限和部门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
5、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一、事故报告的时限及部门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的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6、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三、事故的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接到事故报告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 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
8、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事故调查的组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
9、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也可以由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指定。,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事故调查组
10、履行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二、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调查中需
11、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三、事故调查的纪律和期限,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事故的直接
12、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分析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分为: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2)间接原因分析 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第四节 事故处理,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国务院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分别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设区
13、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注意:调查到批复的时间。 责任追究的落实。,第四节 事故处理,(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种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规定。主要是对职务性过错的制裁,包括不作为失职处分和作为失职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罚规定。 (二)刑事责任 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刑事违法者本人。 (三)民事责任 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第四节 事故处理,二、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