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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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潍坊市。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关爱扶持救助,创建和谐计生。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募集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扶持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 (二)支持资助开展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

2、、关怀独生子女、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活动和服务项目; (三)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人口计划生育社会公益事业; (四)奖励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人口关爱基金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五) 在人口计划生育和人口关爱相关方面,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六)募集、管理和使用基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关心支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对爱心救助事业具

3、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或对本基金会有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 (四)理事与理事之间没有近亲关系。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

4、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1/3,相互间具有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1/3,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有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爱心救助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5、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

6、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开展公开募捐、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重大慈善项目等;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

7、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8、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9、(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10、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六)章程和

11、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决定;(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

12、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

13、、截留或者侵占。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基金会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人口福利救助事业的项目和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组织全市性资金募集活

14、动; (二)组织专项资金募集活动; (三)投资20万元以上; (四)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专款专用,不违规使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本基金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

15、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理事会决策事项,一经确定,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

16、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20万元的慈善项目;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

17、受社会监督。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

18、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

19、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

20、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将剩余财产一次性用于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将剩余财产捐赠给本系统内性质相同的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本基金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

21、开: (一)登记事项;(二)组织章程;(三)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四)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信息;(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授权、委托和购买服务事项的情况;(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相关新闻、公开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积极支持监事(会)的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第

22、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积极参加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内部治理水平。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动邀请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充分听取本基金会党组织的意见。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应在完成重大任务、抗击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基金会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廉政法规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23、。第七章 党建工作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第六十五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六十六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

24、人审核意见。第六十七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六十八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基金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负责人。第六十九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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