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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1页 共11页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 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
2、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
3、),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
4、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
5、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
6、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二)款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与按上述补缴办法计算的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其中,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由原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若本人不愿按上述
7、办法办理或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计算为15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定计算。(四)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对个人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四、待遇计发(一)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 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
8、(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二)按以上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从本通知执行后缴清一次性费用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其中,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发放标准的,按原发放标准执行。(三)对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中未选择重新核算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
9、人员的其他待遇。(四)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等待遇;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五、资金保障发放待遇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负担,其中,各市财政负担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级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其余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各市财政负担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落实年度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时一次性扣回,直接划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各市负担资金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市发放养老补贴结余资金(含
10、利息)全部上解至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区)按86号、126号文件设立的账户撤销,新收缴的资金直接进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六、其他(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4页(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
11、012年12月31日;本通知执行后,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不再执行。认真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社会稳定。相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准确宣传政策,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初期认定和报送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按规定做好审核认定工作,落实发放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缴费和确保发放等工作。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
12、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未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基本情况(本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个人通信地址就业经历是否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是( ) 否( )是否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 ) 否( )参保缴费时段原社保经办机构名称申报缴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 ) 60%( )参加工作时间原工作单位招用形式录用审批单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本人签名年 月 日单位或乡镇社区意见 经
13、办人:公 章: 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经办人:公 章: 年 月 日公示结论经办人:公 章: 年 月 日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审核认定出生年月日审核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审核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月)经办人(签字):审核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章)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审核人(签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年 月 日 备注说明:1、未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即:未达到法定退休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及国有、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
14、具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的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视同缴费年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无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人员,出生年月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3、本表一式三份,审批部门存档一份,社保经办机构和个人各执一份。关于印发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提纲的函关于印发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提纲的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提纲一、为什么要制定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答:2008年8月,省政府印发陕政发200836号文件,在西安市、宝鸡市及汉
15、中市汉台区、洋县进行试点。2009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在全省范围实施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10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将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2011年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文将上述文件规定的养老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680元。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已审核10.8万人,按月领取待遇7.6万人。工作总体平稳,社会反响较好,群众比较满意,促进了我省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1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
16、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遗留问题。由于我省上述政策均在107号文件之前印发并实施,因此,我省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衔接办法,确保未参保集体企业等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以来,省人社厅积极收集其他省市自治区政策制定情况,组织人员赴外省进行政策调研,参照外省好的做法研究制定了我省实施办法,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了我省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17、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二、政策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在确保稳定、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范围,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到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因此,我省在制定政策时对适用范围做了相应的调整。在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基础上,一是降低工作年限,将原规定累计工作满10年,调整为累计工作满3年。二是放宽对正式招工手续的要求,将原要求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调整为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3年以上。三是扩大用人单位范围,将原规定的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扩大到我省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适用范围扩大后,不仅把陕政办
18、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保障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际上也将符合条件的原计划经济时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曾经使用过的城镇各类人员都纳入了实施范围。三、如何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答:资格认定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环节,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按照人员分类,分步进行。对原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不再做资格审核认定。但对其中曾经正式招工、有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人员,要审核其连续工龄,并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后录入数据库,以便于计算基本养老金及今后调整养老金。对按本通知规定新
19、纳入的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企业的前期工作非常重要。对拟纳入统筹人员,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初步认定后,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档案材料及其他原始资料。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具体程序是:本人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由3名以上原企业
20、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四、缴费政策如何衔接?答:我省86号、126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政策与年龄挂钩,年龄大的少缴一点,年龄小的多缴一点。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因此,需要制定缴费衔接政策,并要认定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完善各项基础信息。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未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办法。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21、人员,可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二是明确了超龄人员补缴办法。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
22、费(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明确了已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衔接办法。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与按上述补缴办法计算的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其中,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由原
23、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若本人不愿按上述办法办理的,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计算为15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定计算。五、缴费水平情况如何?答: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最短补缴5年、最长补缴15年。从测算情况看,2011年办理参保的人员大体上需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1.51万元至2.73万元,2012年参保人员补缴费用由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将会有所增加。2011年补缴养老保险费参考表补缴年限补缴额(含利息)(元)515126.58 616961.25 718
24、614.51 820102.10 921473.87 1022706.41 1123783.56 1224761.75 1325683.85 1426550.28 1527342.57 以上参考表数据是按整年计算的,具体到每个人,由于有年限和月份的差异,补缴的费用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六、待遇政策如何衔接?答:我省86号、126号文件规定养老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80元(今年调整为680元),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要求按缴费水平和缴费时间长短计发基本养老金,因此,要制定待遇衔接政策,逐人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一是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
25、年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二是对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按现行政策规定,从缴清费用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其中,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发放标准的,按原发
26、放标准执行。三是对已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中未选择重新核算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四是参保人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等待遇;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五是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要执行两个保底数,第一,原领取养老补贴人员计发的养老金不低于680元;第二,全部人员计发养老金时低于最低养老金水平的,要补足到最低养老金水平,即,一类工资区774元、二类工资区702元、三类工
27、资区657元、四类工资区612元。七、为什么要设定政策的关门时间?答: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规定: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主要考虑如下:一是国家有明确要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已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今年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进行安排部署,两次召开工作调度会了解各省工作进度情况,要求各省力争今年底以前结束这项工作。为了彻底解决我省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我省将政策截止时间后延了一年。二是养老保险制度要有正确的政策导向。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制,要求处于劳动年龄段在职职工及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批准退休后,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不允许个人以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增加缴费年限,否则,会对当期缴费造成影响,不利于确保发放。由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一个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遗留问题,因此,国家和我省出台专门政策,允许这一群体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因此,必须设定政策关门时间。三是要尽早保障超龄人员的基本生活。设定政策截止时间有利于督促各级人社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工作力度,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尽快纳入养老保险保障范围,较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