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doc(10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权力和责任清单目录一、清理行政职权工作联系表.1二、权责清单梳理调整工作报告.2三、宝丰县商务局全责清单对比.3四、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表.4 五、全责清单你调整情况表.10六、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35(一)行政处罚类.35(二)行政检查类.77(三)其它职权类.94七、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97附件1清理行政职权工作联系表部门名称:宝丰县商务局(公章) 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分管领导陈少鹏副局长651666818237515088牵头处室领导谢耀旭市场秩序股股长651660013733927333工作人员张琪琛科员651231213603758298联系人张琪琛科员6512312136
2、03758298宝丰县商务局权责清单梳理调整工作报告按照县编制办中共宝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制定县乡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宝编办2019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县清理审查组的具体反馈意见和建议,我单位再次对自查填报的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汇总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和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中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修改和完善。经最后确认,我单位现有实施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事项共62项(其中,行政许可0 项、行政处罚 42项、行政强制 0 项、行政给付 0 项、行政检查17项、行政确认0 项、其他职权 3项)、部门行政职权交
3、叉分散事项共0 项、责任事项共62项,不存在漏报、多报、错报等问题。特此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 : (单位签章)2019年 11月19日联系人:张琪琛 联系电话:13603758298宝丰县商务局全责清单对比职权类别2015年2019年差额备注行政许可000行政处罚34428四级六同梳理增加行政强制000行政征收10-1上级权限回收行政检查1917-2四级六同梳理减少行政确认000其他职权53-2四级流通梳理减少合计5962附件2部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汇总表部门名称: (公章)序号项目名称职权类别1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
4、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5、2对原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原油油库的;(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销售原油的;(四)销售或仓储非法渠道获得原油的。行政处罚3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或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或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未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4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或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6、,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或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不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或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或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或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或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未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或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或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5对经营
7、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1)依法查封、扣押的;(2)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3)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或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1)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2)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行政处罚6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处罚:行政处罚7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2)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3)购进
8、、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5)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6)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8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9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处罚。行政处罚10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1对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2对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13对预拌混凝土,
9、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没有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没有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的处罚。行政处罚14对洗染行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5对沐浴企业违反河南省沐浴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6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7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处罚。行政处罚18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行政处罚19*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
10、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20对家庭服务机构未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21对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从事家庭服务活动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的;家庭服务合同未包括以下内容的:(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家庭服务机构应未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不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
11、务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行政处罚2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行政处罚2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行政处罚2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
13、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行政处罚2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
14、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行政处罚27对汽车经销商违反明示销售汽车及其它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28对汽车经销商违反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29对汽车供应商 、经销商违反不得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
15、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实施限定或强制行为规 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0对汽车经销商 、售后服务商违反如实标明配件信息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1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 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配件销售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2对汽车供应商未公布停产或停售车型并不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 处罚。行政处罚33对汽车经销商违反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后有关义务规定的处罚。行政
16、处罚34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
17、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行政处罚35对汽车供应商违反制定或实施商务政策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6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在经销商获得授权的销售区域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7对汽车经销商未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38对汽车经销商未履行核实义务、未如实开具发票的处罚。行政处罚39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和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40对汽
18、车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公示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处罚行政处罚41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或报送的处罚行政处罚42对汽车经销商违反销售汽车、用户信息档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43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44对本辖区内对原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45对本辖区内典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行政检查46对本辖区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47对本辖区内餐饮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48对本辖区内单用途发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49对本辖区内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0对本辖区内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
19、其他中介商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1对本辖区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2对本辖区内洗染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3对本辖区内沐浴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4对本辖区内美容美发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5对本辖区内家电维修服务行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6对本辖区内家庭服务业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7对本辖区内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8本辖区内的对外劳务合作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59本辖区内的汽车销售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行政检查60宝丰县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其他职权6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其它职权62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其它职权(行政名
20、称)行政职权事项共62项。其中: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42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检查17项、行政确认0项、其他职权3项。说明:各部门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8个类别,按顺序分类汇总。- 105 -附件3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名称:(盖章)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职权类别责任科室拟调整情况备注1对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一)市场未按规定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县市场食品安全状况的;(二)市场未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
21、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三)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行为的处罚。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协议准入制度。(二)经销商管理制度。(三)索证索票制度。(四)购销台账制度。(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
22、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取消2对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处罚:(1)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2)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23、(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出(食药局)3对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
24、第25号令)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出(食药局)4对酒类经营者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存在以下行为的处罚:(1)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未单随货走,单货不符的;(2)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
25、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经商务部认可自行制定单据的;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3)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者购销台账并保留3年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
26、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
27、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出(食药局)5对酒类经营者销售散酒存在以下行为的处罚:(1)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流动销售散装酒的;(2)散装酒盛装容器应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3)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
28、、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
29、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出(食药局)6对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出(食药局)7对酒类经营者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行为的处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
30、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出(食药局)8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在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 年 第 8 号令)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3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取消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
3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政征收商务稽查大队我局不再征收10对本辖区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行政检查商务稽查大队拟取消11对本辖区内酒类流通行业进行监督检查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出(食药局)12对本辖
33、区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 年 第 8 号令)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行政检查商务稽查大队拟取消13河南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第二章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其它职权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出(食药局)1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再生资
34、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令)第二章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它职权商务稽查大队拟取消15对汽车经销商违反明 示销售汽车及其它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规定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
35、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 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16对汽车经销商违反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36、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17对汽车供应商 、经销 商违反不得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实 施限定或强制行为规 定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供应商、经销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 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
37、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18对汽车 经销商 、售后服务商违反如实标明配件信息规定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19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
38、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配件销售规定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20对汽车供应商未公布停产或停售车型并不提供相应售后服务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 一
39、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21对汽车经销商违反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后有关义务规定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22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
40、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九)限制
41、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23对汽车供应商违反制定或实施商务政策规定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
42、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24对汽车供应商违反不得在经销商获得授权的销售区域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规定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25对汽车经销商未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
43、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26对汽车经销商未履行核实义务、未如实开具发票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27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和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行为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
44、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28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公示售后服务商名单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商务稽查大队拟划入29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或报送的处罚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