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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45号)、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金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通知(金府办发201324号)。 二、组织领导 由区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
2、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委办公室具体落实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三、信息公开范围 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三类。 (一)主动公开包括以下情形: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包括以下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和规定,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包括以下情形: 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的、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明确党政混合信息的范围 党政混合信息包括
3、以下情形: 1.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联合制作的文件; 2.行政机关接受党委部门的委托依职权制作的文件; 3.党政合署办公单位制作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文件; 4.属于党委序列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制作的涉及行政管理的文件; 5.其他涉及行政管理事务的党政混合信息。 五、发布程序 (一)行政公文草拟科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发文稿纸首页注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阐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二)委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委办公室进行审核时,对业务科室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的,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委保密领导小组进行
4、保密审查;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提交法制部门审查确认;情况特别复杂的,委办公室可适时召开协调会,共同研究处理意见,最终的答复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三)经审核,委办公室对认为需要信息公开的文件上传至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平台,由区府办督查科审核。区政府办公室对需要公开的信息,同步公开至金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区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对公开范围有异议的信息,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我委根据区政府建议作出处理。 (四)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其审核、发布等参照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区卫生计生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
5、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委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应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给予适当的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日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八、统计和归档 委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和归档工作。按要求做好每月的公文备案,每月初对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报送,完成月报表和季度报表。每年年终完成政府信息年度报告,同时报送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九、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事项由法制部门统一牵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