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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共享汽车是区别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新兴业态,其是共享经济的一部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点,在共享汽车的相关领域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促进共享汽车行业发展根本要求。本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共享汽车的概念、国内外发展状况及其发展的意义,为研究该课题做基本了解;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共享汽车发展模式及其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共享实物模式、共享信息模式两部分部分;第三部分介绍共享汽车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及侵权责任认定;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如何保障共享汽车经营者与用户承担自己的责任,主要从确立归责原则与保险制度、严格规制合同诈骗行为两部分分析,第五部分主

2、要是本人对如何完善共享汽车租赁制度的建议,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关键词:共享汽车 共享实物模式 共享信息模式 侵权责任问题 责任承担AbstractShared car is a new form of industry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taxi industry. It is part of the shared economy. Under the shared economic model, due to the lag of law and so on, the law is almost blank in the rel

3、ated fields of sharing the automobile.Howtoimprovethe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is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thesharingcarindustry. This is the request.Thisarticleisdividedintofivemainparts:thefirstpartmainly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shared vehicle, the status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development and th

4、e significance of its development, and the basic understanding of the research on this subject. The second part mainly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mode and legal relationship of shared vehicle in China, including the sharing of physical model and the sharing of information mode in two parts. The thir

5、d part introduces the tort liability in the shared car and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tort liability; the fourth part mainly introduces how to guarante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hared car operators and users, mainly from thetwopartsoftheanalysisoftheprincipleofliabilityandtheinsurancesystem, and th

6、e strict regulation of the contract fraud, and the fifth part is the self.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improve the sharing of car rental system are put forward.Key words: sharing vehicle sharing physical mode, sharing information mode, tort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bearing目录第2章 共享汽车发展模式及其法律关系 5共享实物模

7、式 5共享信息模式 6第3章 共享汽车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及侵权责任认定 7用户利用他人信息认证隐患与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7如何保证共享汽车的车况安全 7第三节共享汽车侵权责任认定 8共享车遭受侵权 83.3.2 共享车侵害第三人权利 8具体侵权行为责任分析 9交通事故侵权 9 11第4章 如何保障共享汽车经营者与用户承担自身责任 12确立归责原则与保险制度 12严格规制合同诈骗行为 13第5章 完善共享汽车租赁制度的建议 14加快立法,实现共享汽车租赁于法有据 14共享汽车经营者或者平台对用户的保护 14共享汽车经营者或者平台应依法严格查验并核实用户身份 14汽车运营商或平台的共享应保障用户信

8、息的安全 145.2.4 共享汽车经营者应提高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15结 论 16参考文献 17致 谢 18第1章 绪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共享经济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日益兴起,共享出行也在生活中不断影响着人们的出行方式,先有共享单车的出现,受到人们的大肆追捧,随之共享汽车的出现更是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共享出行在很大的程度上的影响、甚至改变着人们的出行方式和出行理念。共享汽车最早源于上世纪40年代,前身是一个在瑞士自发组成的“自驾游组织”,他们在全国组成“自驾车合作社”一个人用完车后边将车钥匙交给下一个人使用,用户仅用支付相对低廉的租车费用。日、英、法等国在之后不断模仿,但都没有形成一定规模

9、。日本主要是因为汽车制造商不支持这个计划,日本人喜欢拥有一辆自己的私家车。虽然英国政府支持共享汽车的发展,但低廉的汽车租赁费用严重限制了共享汽车的发展。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和卫星定位系统的发展,今天的“汽车共享”不仅拥有技术保障,而且增加了许多新的内涵。当前共享汽车的定义:就是一辆汽车可以被多人共用,用户可以选择共同出行或者分时分段拥有汽车的使用权两种租赁方式。共享汽车分布于居app下单,用于在线下可以找到预定汽车的位置,这种租赁共享汽车的费用比搭乘出租车更为便宜。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共享汽车更显现出了他自身的优势。自从共享汽车“漂洋过海”进入我国市场后,在人们的眼中褒贬不一,共享汽车在影响着人

10、们的出行方式的同时不少关于共享汽车的负面新闻也不断出现。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有不少话题成为“两会”热点议题,被纳入政治讨论的范围也有共享汽车,全国政协委员刘健和全国人大代表孙东林提出鼓励城市发展共享汽车的建议,交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7年8月实时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微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及上海等一线城市也发布了关于规范共享汽车使用的文件,这些举措都反应出我国共享汽车虽然也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重视,虽然国家以及地方都积极探寻规范共享汽车市场的方法,但目前共享汽车仍处于发展阶段,共享汽车经营团体服务能力不足,企业管理落后,而且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规章政策滞后,这

11、些都是共享汽车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各大城市“城市病”愈发显现、交通愈发拥堵,发展共享汽车有利于缓解出行矛盾、解决高峰期出行困难,提高闲置车辆的利用率。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应承担责任,共享汽车也不例外。在法律层面上,汽车租赁关系是共享租车平台与驾驶人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保证汽车质量,符合正常上路条件是共享汽车经营者的一种法律责任,同时审核驾驶人驾驶资格的责任也是其职责之一。如果共享汽车经营者对共享汽车的安全、技术性能的维护不到位,使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在市场上供应,或者对使用人驾驶资格和驾驶能力的审查存在漏洞,使共享汽车由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使用,

12、用户在租赁共享汽车的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共享平台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假如上述问题不存在,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人违章驾驶、驾驶过程不规范造成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由驾驶人一方承担责任,那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则要由保险公司承担,仍有不足的,则由驾驶人予以赔偿。当然,如果驾驶人没有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为保障受害人权益和从公平角度出发,赔偿责任首先要由共享平台承担,然后再由共享平台向驾驶人追偿。共享汽车在欧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德国最为明显,德国政府极力鼓励人们使用共享汽车,德国城市弗莱堡是一个典型案例,弗莱堡在如何保障共享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共享汽车制度共空间停车等相关方面

13、的制度十分完善。弗莱堡是一个拥有多个共享汽车供应商的地区,弗莱堡市政府通过发布公告,宣布如何促进共享汽车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并积极听取市民意见。德国政府立足上层建筑方面,首先从联邦层面制定共享汽车优惠法,该法律仔细论述了共享汽车是如何影响交通与环境的,并为促进共享汽车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用户的相关利益做出了相关规定,保障了用户的切身利益。共享汽车优惠法肯定了共享汽车对环境的保护作用,也肯定了共享汽车能够对城市的拥堵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现在汽车租赁市场比较成熟的几种租赁模式是小微型客车租赁、大中型客车租赁和货车租赁等多种车辆类型的租赁经营模式,根据租赁车辆的不同、客户群体的差异、经营特

14、点的不同、安全管理要求不一等方面,其发展定位、方向和管理措施各有侧重,共享汽车租赁市场的主体是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共享汽车在对人们日常出行、城市交通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共享汽车使用的次数、人数越多,私家车的出行数量势必会减少,这就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的拥堵问题,同时因为私家车出行数量的减少,空气污染问题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第2章 共享汽车发展模式及其法律关系共享实物模式汽车共享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通模式,通过许多人共用一辆车,每人仅需支付一少部分的费用就能使用汽车的一种模式,虽然,指导意见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出台了很多关于共享汽车的规范性文件,但其效力依然是低于法律规定的,更不能代替法律法规。共

15、享汽车在法律上该如何规定,现在仍然没有定论,结合生活中具体的案例,比如驾照吊销的大学生借用账号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罚,法律更是没有相关规定,这就造成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的情况。但随着我国各大城市交通越发拥堵、“城市病”越发显现,发展共享车有利于缓解出行矛盾、解决高峰期出行困难,提高闲置车辆的利用率,越来越多的人在使用共享汽车出行。共享车作为共享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模式主要有“共享实物模式、共享信息模式、共享实物与信息的深度融合模式。”共享实物模式所共享的是实际的实物,在该模式下,广义上而言,包含传统的出租汽车、现在迅猛的共享汽车。传统出租车营运模式下,乘客与出租车公司之间

16、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其合同责任为将乘客安全准时地送达合同目的地,然后收取相应的费用;乘客若在此过程中受到侵害,则可向出租车公司主张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乘客主张合同责任只需证明其与出租汽车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公司违约即可,倘若乘客主张侵权责任则需证明其所受损害与出租汽车公司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当然,若乘客主张侵权责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自不待言。共享汽车租赁的是汽车的使用权,因而更具共享汽车的典型性。 共享汽车(分时租赁汽车)大多以小型新能源汽车为主,代表性的如TOGO、ZIPCAR、CAR2go APP, 在缴纳押金后预缴费用,在 APP 上完成相应的认证即可上路,到达

17、目的地后结算费用。,其操作方式和共享单车相似。在共享汽车的租赁模式下,车辆所有权归平台公司所有,共享汽车经营者出租的仅是车辆的使用权。使用人与平台公司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但共享汽车遭受外力破坏、出现交通事故理赔难等事故频发,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况下, 权利义务模糊,事故责任不易界定。共享信息模式共享经济企业(互联网平台)主要通过创建p2p(pertoper)网络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机会,或是把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短期租给客户使用的网络平台公司。共享租车是共享信息模式主要模式,共享租车即汽车所有人和汽车使用人借助于租车公司搭建和运营的互联网平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共享汽车经营者提供

18、汽车,发布到互联网平台,然后再根据汽车使用人的不同需求,对两者进行信息匹配对接,双方完成交易,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在这个过程中,共享经济企业处于出租人的法律地位,可知,作为出租人的共享汽车经营者, 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达成双方交易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费用。第3章 共享汽车中的侵权责任问题及侵权责任认定共享经济是一种基于共享闲置物品或服务的新的经济模式,这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共享经济中最重要的共享模式之一就是共享汽车,共享汽车便是随着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发展。共享汽车发展模式主要为共享实物模式、共享信息模式以及共享实物与信息的深度融合模式;因属于新型商业模式,加之立

19、法的滞后性、法律关系复杂等因素,共享汽车侵权责任需考虑共享汽车遭受侵权、共享汽车侵犯第三人权利这种类型,以及在交通事故、故意破坏车辆等具体侵权行为下不同主体责任承担情形;如何行之有效地解决共享车存在或不断产生的新情况,是当前最基本也是根本性的问题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以及强化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一促进这一新济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用户利用他人信息认证隐患与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app注册个人信息,用户需要在上传过程中上传身份证、驾驶证、用户手持身份证驾驶证照片等,这个过程看似滴水不漏,其实漏洞百出,在用户注册完成后,甚至一个未成年人也可随意使用这个账号开车上路。在不久之前,一名

20、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由于自己的驾照12分已经被扣完,驾照已经被注销,便借了一个共享汽车的账号租赁汽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一死一伤的结果,这就是共享汽车平台对用户的信息认证程序不够严密,给部分不良用户有了可乘之机。虽然指导意见要求共享汽车经营者要具备检验用户是否具有驾驶共享汽车的的能力及共享汽车经营者必须觉有检验用户个人信息的设备,能够有效检验用户自己提供的有效证件,但用户如果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证件或者提供他人的有效信息、证件,共享汽车经营者怎样才能快速准确的识别?运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平台可以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等技术手段来限定本人使用,同时,也可以建立健全全国“黑名单”

21、制度一旦发现冒用,及时取消其资格。这同时也需要国家从法律层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而进行规范。共享汽车经营者应确保运营车辆的车况安全在很多共享汽车app与用户的免责条款中有一条规定:概不就汽车作出任何保证,但无论这条免责条款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的,还是包括任何关于汽车适用性获良好性的保证,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时,如果不是因为用户自身原因发生事故,平台不得根据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这更加要求共享汽车平台的企业要加强对汽车的监管,不仅要加强日常对车辆的维护与保养,同时还要加强对用户的监督,预防个别用

22、户在驾驶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共享汽车侵权责任认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主体绝大部分是开车的司机,但如果是汽车本身存在问题呢?如果是汽车本身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在事故发生后该如何鉴定,如何确定是汽车本身的问题还是驾驶者在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操作规定,这些都是交通事故认定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共享车侵权责任应探讨车辆本身遭受外力侵害以及车辆侵害第三人权利这两种类型,另外,由于不同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差异性,承担共享车遭受侵权随着共享汽车的蓬勃发展,共享汽车遭受外力故意破坏的案例也层次不穷。此前,一名成都籍男子因故意破坏共享单车被判处拘役,两名天津籍男子在直播过程中故意将共享单车扔到海河而被警

23、方抓获,广州两名男子酒后将两辆共享单车丢进珠江被拘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便是成都市交通委因为共享汽车遭受破坏的行为屡禁不止而发布的,明确表示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行为依法查处,迫害共享单车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追究刑事责任。共享车侵害第三人权利在共享实物以及共享实物与信息深度融合模式下使用人与平台之间存在租赁合同或者客运合同关系。共享车平台应承当相应的适租义务及责任,即

24、保证车辆本身性能完好无故障、无缺陷是共享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用户按照协议规定的操作后即完成租赁,可以使用共享汽车,若用户受到损害是因为共享汽车经营者未尽到适租义务导致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用户可依据租赁合同或者与共享汽车经营者之间的协议要求生产厂商或者要求共享汽车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共享汽车经营者收取费用的前提是双方交易的达成是基于信息共享的模式下,除非共享汽车经营者故意破坏交易,使交易不能顺利完成,否则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使用人等第三人受损的不是因车辆本身原因的,在共享实物与共享实物与信息深度融合模式下,无过错的出租人在保险理赔后应先行垫付费用,待查清责任后再向侵权人追偿。滴滴出行快

25、专车用户服务协议第8条责任部分亦约定:“您通过滴滴出行平台预约的网约车服务由驾驶员以我司名义向您提供并对服务质量予以保证例如发生交通事故、治安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我司将提供先行垫付、陪护及主动安全保障。”具体侵权行为责任分析交通事故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应承担责任,即使保险公司能够对损害作出经济赔偿,但法律责任的承担、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分配这些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不是十分详细。(1)共享实物与共享实物和信息深度融合模式下,就共享汽车而言,因出租的是车辆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属共享平台。用户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便是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

26、情形,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即使驾驶员不是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也应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就共享汽车而言,共享汽车的出租实质上出租的是汽车的使用权,但是由于该类共享汽车未配备驾驶员,且该类车辆大多为共享汽车经营者提供的车辆,车辆使用人与共享车平台达成的应是租赁合同,用户与共享汽车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是一种租赁关系,若发生交通事故

27、,理应由共享车平台与用户承担各自的责任。(2)共享信息模式下,共享车平台只是进行信息对接的中介,发生交通事故,只能由接入平台的车辆承担责任。共享汽车(分时租赁汽车)一般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实上,使用人与共享汽车平台之间、共享汽车经营者与受损害的社会公众之间、使用人与受损害的社会公众之间以及这三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致使责任认定困难。而保险在服务共享汽车时功能的发挥则十分依赖侵权责任的划分。3.4.2.泄露数据信息侵权据统计,从 2012 年到 2015 年,我国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用户规模从 2012 年的 5.7 亿增加至 2015 年的 7.9 亿, 2018 年甚至达

28、到了 8.9 亿。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迅速增加,为共享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互联网公司不断开发新的移动网络客户端(APPapp在用户的使用过程中收集了用户大量的信息。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使用共享车APP 的用户近亿人。现如今是信息时代,人们不仅知道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十分看重个人信息的安全,共享汽车近亿的用户所产生的信息是惊人,共享汽车经营者如果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其所产生的影响也是惊人的。已经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

29、个人信息。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很多企业和经营者都本着“不管数据有没有用先收集了再说”的心态,无视这些规则的存在,肆意过度搜集公民信息,更有甚者买卖公民信息。这就要求在平台加强了对用户的监控的同时,平台如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也是重中之重,共享汽车租赁属于“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共享车平台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这种诈骗为新型诈骗。这种新类型的三角诈骗与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都是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致使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两者都是使受骗人之外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最大的不同是,新型的三角诈骗是受骗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是受骗人处分被害人(第三者)的财产,这一区别并

30、不十分重要,这是在受骗人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受骗人依然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这既没有改变被害人,也没有改变被告人。既然如此,就应当承认这种类型的三角诈骗。但无论法律最后如何定性,用户自身的财产都受到了一定损失,都会涉及到责任承担的问题。若共享平台无过错,将全部责任推给共享平台来承担的话,法理上不符合公平原则,实际也会加重共享平台的负担, 阻碍其发展。这应该是要有所区分的,若平台尽到足够提醒义务的,受欺诈处分财产的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反之, 则由平台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第4章 确保共享汽车经营者与用户承担自身责任发挥保险制度的作用保险制度与共享汽车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保险制度是风险者

31、的保护网,完善的保险制度可以分担投保人的风险。新兴的共享经济形势下,引入保险制度是对经营者和用户都负责任的表现,可以为整个共享汽车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共享汽车产生的法律关系存在特殊性,保险条款中对交通事故赔付并不是完全的,如在面对私家车作为网约出租车未被平台承认时,即使这些私家车购买了机动车强制险,保险公司也不能理赔。有时私家车主将其为网约出租车的事实向平台进行隐瞒并要求乘客一同隐瞒。一旦发现这种行为, 车主要赔付极其高额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有可能与其解约,甚至直接被纳入征信黑名单中。发达国家对个人信用问题尤为重视,个人征信体系中包含着保险征信,投保人一旦出现了瞒报或者谎报的情况,投保人就没

32、有法获得一系列申请,如个人贷款、无法申请出境等。面对我国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共享汽车),国家应更加重视共享保险的建立。管理办法为保护乘车人利益,规定了专车公司必须购买承运人险。因为共享汽车行业具有自身特殊性,所以保险公司应当为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险方案,而不是适用已有险种。网约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被合法化,法律中规定共享汽车经营者需要为预约的共享汽车进行投保,这一规定的确立,为构建网约车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在此基础上保险立法工作可以陆续展开,既要鼓励共享经济的发展,提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更要守住安全底线。美国加州等地区的共享汽车险有较完善的发展,借鉴其经验,我国共享汽车保险事项中

33、应该加以完善。首先,平台不仅需要对车辆投保还需要对驾驶员按比例进行投保。其次, 需要对保险期间和保险险种加以确定。将保险期间进行明确分段, 在不同的分段期间段适用不同的险种。如将保险期间确定为驾驶员接入平台客户端到关闭平台客户端的这一使用阶段。对这一阶段也可以进行细分, 如第一阶段为驾驶员已经打开了平台客户端,但是尚未接受客户订单的这一时间, 在此期间内平台可以为驾驶员投保险,可以增添第三人责任险;第二阶段是驾驶员打开客户端并且已经接到乘车订单但是乘客并未上车的期间,在此期间的险种和第一期间一样;第三阶段是乘客上车到下车,此时平台投保的险种包含驾驶员和乘客的车上人员险以及第三人责任险。另外,可

34、以询问专业保险人员对保险费率做出科学地设计,可以将车主的活动范围、里程等要素作为收取保费的基础。因此,在充分发挥共享经济互助分享性的特点的基础上,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为共享汽车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并可以在平台成功的交易中扣取部分数额,用于筹集救助基金。严格规制合同诈骗行为共享经济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合同诈骗, 共享汽车诈骗在共享汽车平台的专车和快车中最为常见。一般情况下共享汽车经营者会给予专车、快车驾驶员较高数额补贴,这种机制是平台为了鼓励驾驶员使用平台进行专车分享而设立的。共享汽车中的合同诈骗行为的实质是网络预约出租车主与平台达成的协议,协议规定补贴的多少是根据驾驶员的接单数量、总行程里

35、数决定的。但是这些协议是存在漏洞的,这就造成了一些驾驶员根据这些漏洞骗取一些补贴用以填补油费或者修补汽车损耗造成的花费,甚至有人聘用刷单人,驾驶员与其合作假装形成了平台载客交易,虚构不存在的行程单来骗取平台的补贴。补贴政策中的漏洞以及互联网快速的传播,让通过刷单骗取补贴的行为日益猖獗。这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共享经济互助合作、诚实信用的市场氛围。人与人之间信任关系的破裂,就会造成共享资源流通性的减弱,共享资源成本的提高,交易壁垒会在资源共享过程中慢慢建立,那么共享经济将没有现实使用的意义。所以面对这种现象需要规制骗取补贴的行为,首先面对骗取补贴行为的不明确,需要运用刑法谦拟原则、民事赔

36、偿优先原则分析该行为是属于民法上的合同欺诈,还是属于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第5章 完善共享汽车租赁制度的建议加快立法,实现共享汽车租赁于法有据目前,加强顶层应当是设计完善共享汽车租赁的首要任务,加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有关推行共享汽车租赁制度的法律法规,以解决共享汽车租赁推行中法律缺位、法律滞后、法律冲突等问题,让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共享汽车经营者或者平台对用户的保护共享汽车经营者或者平台应依法严格查验并核实用户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当用户为个人时,必须检查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原驾驶执照。当用户是企业法人或组织时,需要检查其有效证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证书,等等。因此

37、,为了保持社会保障和维护运营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共享汽车,用于租车给予法律租户的检验状态,对于那些不符合要求,不明或拒绝用户身份检查,不能提供服务。实名车租赁要求租车经营者有必要的设施来核实用户的身份并记录相关信息。实名车租赁系统的实施将有利于防止用户隐瞒真实身份和利用身份欺诈共享汽车经营者。汽车运营商或平台的共享应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在共享汽车运用过程中,用户身份核实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但是面对诚实的用户我们需要对其信息加以保护,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一要求共享汽车经营者需要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范体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的有关

38、规定,切实保障用户在运用这一交通方式的信息安全。共享汽车运营商或平台应确保共享汽车性能的良好用户使用共享汽车是出于对共享汽车的信赖,共享汽车经营者或平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日常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对车辆的管理,加强对车辆的监督,车辆检测和定期维护和记录相关信息。共享车辆的日常维护人员需要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和自检,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车辆出现安全隐患或故障,需要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救援和恢复过程,经过专业测试后可确保共享汽车继续发挥其性能,以保障用户在使用车辆时车辆处于安全状态。5.2.4 共享汽车经营者应提高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共享经济在全面发展,共享汽车在使用中面临

39、众多安全问题,共享汽车运营商应该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耐受性。鼓励共享汽车经营者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根据特点和风险提供专业意见,开发一定的汽车租赁保险产品,如共享车辆除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外,针对乘客自身安全、自燃风险等方面推出新型的保险类型,并将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投保金额设为100万元。其次,共享汽车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前应购买意外保险,以便在发生事故时降低其风险。面对风险共享的汽车平台,应聘请保险专家和法律顾问对汽车的运营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提高共享汽车运营商的风险承受能力。结 论共享汽车在我国的出现与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就目前来看,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虽然现阶段法

40、规制度落后,基本管理制度不统一,在共享汽车的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上,社会各界有很多分歧。要想达到国外共享汽车行业的先进水平,必须进一步完善共享汽车的相关标准与法律规章制度,明确共享汽车租赁合同的格式文本的主要内容,同时加大力度规范共享汽车的租赁市场,全力解决共享汽车的租赁车辆在交通违法处置、租赁车辆诈骗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统一开放的租赁市场,使得共享汽车行业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参考文献1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2863022共享经济法律机制的嬗变J. 董成惠.学习与实践.2016(12)3 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瓶颈及对策 J. 马强.现代经济探讨

41、.2016(10)4 共享经济的勃兴与挑战经济学和法律视野下的分析 J. 李真.当代经济管理.2016(08)5 “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 J. 吴志攀.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03)6 网络约租车的保险困境与法律应对 J. 刘慧萍,张帆.保险研究.2015(12)7 “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 J. 唐清利.中国法学.2015(04)8 汽车共享系统调度方法研究综述 J. 曹光宇,刘奇,金勇,喻杰,马万经,何爱萍.交通与运输(学术版).2016(02)9 电动汽车共享商业模式的发展 J. 丁晓华,王冕,陈岩,张英杰,张文杰.科技导报.2016(06)10 我国汽车共享发展趋势探

42、讨 J. 陆芸,马钧. 汽车实用技术.2016(02)11 中国情境下互联网约租车发展模式探究 J. 程絮森,朱润格,傅诗轩.中国软科学.2015(10)12 “互联网+交通”衍生的现代共享交通“汽车共享”概念流变 J. 虞同文.交通与港航.2016(05)13 国内汽车共享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探讨 J. 朱学杰.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29)14 共享汽车发展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与共享单车对比论证 J. 吕晓菲.现代商贸工业.2017(19)15 汽车共享的法律与政策问题研究 D. 郭思琪.东南大学2016致 谢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这四年中我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在很多人身上学习到了知识。

43、首先要感谢张明老师在我论文写作中耐心的指导。张老师从最初的选题,再到初稿、开题,最后修改、定稿,认真耐心的对我进行了指导,每一次将问题深入浅出的耐心讲解,帮我找到论文写作中的不足,让我进行完善,使我受益匪浅。另外要感谢法学专业的各位老师,在四年的学习上对我的鼓励及教导,让我对专业知识进行了深刻的学习,拓宽了我的学术视野,每一位老师的严谨的学术态度让我感动到敬佩。感谢我的家人,是他们在经济、精神上给予了我极大地支持,让我可以更好地完成学业,用知识充实自己武装自己,为更好地步入社会奠定基础。最后,由衷的感谢答辩组老师在百忙中对我论文的评审。附录一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课题名称

44、:共享经济模式下互联网专车监管研究学院(系): 文法外语系年级专业: 2014级行政管理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日期:2018年3月20日一、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一)内外研究动态建议不要简单分为国内研究现状和国外研究现状,而是围绕与自己论文相关内容分几个专题(如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原因归纳、政策建议等),每个专题之下选取代表性学者、代表性观点和代表性文献(包含国内和国外)。(二)选题依据。(三)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2现实意义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研究的基本内容互联网专车。(二)拟解决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一)研究步骤步骤一:

45、收集资料,包括相关理论知识、统计数据、最新实时消息等,对该课题做基本了解;步骤二:在掌握一定的资料基础上,撰写毕业论文,并边写边收集更多资料,在撰写好初稿后提交论文,征询老师的相关建议,对论文进行修订;步骤三:根据学院及老师的要求,对论文进行查重,格式检查,然后根据反馈的结果进行修改,并准备相应的答辩。(二)方法和措施1文献研究法:四、研究工作进度(一)五、主要参考文献1陈明艺.进入限制、价格管制与黑车泛滥-来自北京、伤害出租车市场的经验分析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1):61-67.2田晟,王璇,司徒炳强.基于博弈论的城市“黑车”存在及管理研究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2008(4

46、):137-14.3王伟,丁云龙.论行政执法中的“分级寻租”与解决策略-“钓鱼执法”及其一般性理论解释J.公共管理学报.2011(4):61-68.4FELSON M,SPAETH J.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J.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1978,21(4):614624.5BELK R.You are What You can Access:Sharing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Online

47、J.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14,67(8):15951600.6RAYLE L,DAI D,CHAN Net al. Just A Better Taxi? A Survey-Based Comparison of Taxis Transit,and Ride sourcing Services in San FranciscoJ.Transport Policy,2016,45(1):168178.7COHEN B,KIETZMANN J. Ride On! Mobility Business Models for the Sharing Econom

48、yJ.OrganizationEnvironment,2014,27(3):279296.8周向红.多重逻辑下的城市专车治理困境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16,13(4):139149.9黄璜.互联网+、国家治理与公共政策J.电子政务,2015(7):5465.10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4):286302.11信息社会人论坛.“互联网+”交通新业态下网络租约车的政策监管-兼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J.电子政务,2015(11):2631.12汪明珠,尹昊智.共享经济的现状、模式及成因J.世界电信,2016(3):3536.13张衠.共享经济时代政府监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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