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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考情分析】本章主要介绍了合同、建设、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面很广,但是都属于“精炼”型的介绍,学习难度不大。预计2015年的分值为14分左右。学习方法: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题型2014年2013年2012年单选题7题7分6题6分8题8分多选题4题8分4题8分3题6分合计11题15分10题14分11题14分【知识框架】第一节合同法及价格法一、合同法1.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提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
2、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2)承诺1)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3)要约内容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3)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
3、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2.合同的效力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归纳对比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1.限制民
4、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行为1.因重大误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4.乘人之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合同的履行1)条款确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
5、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对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调整,谁犯了错误就惩罚谁。2)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他情形。4)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
6、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5)合同的变更、转让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
7、三人。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6)合同的终止标的物的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超过该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提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8)合同
8、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提示】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具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提示】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价格法1.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2.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
9、,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节建筑法及相关条例一、建筑法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示】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内 容时 间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
10、的最长日期3个月开工延期的时间3个月(可延期两次)中止施工,提出报告的时间1个月中止施工后需核验施工许可证的1年以上因故不能开工需重新开工报告的6个月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2)建筑工程承包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
11、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工程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总包负总责,分包不服管的,负主责,两者连带。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
12、发包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批,不得使用。3)工程监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无隶属关系)4)工程施工涉及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5)竣工验收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
13、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承揽,资质范围内承揽; 2)勘察设计,按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工程承揽2)工程施工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质量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取样,送具有
14、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工程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5.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三、建设工程安全生
15、产管理条例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章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立制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给钱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检查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16、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不得挪作他用。4.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
1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三节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一、招标投标法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予以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招标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专题:招投标基本程序及时间2.投标联合投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18、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中标人的投标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3)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19、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1)禁止投标限制2)两阶段投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3)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
20、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4)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5)标底及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2.投标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21、2)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3.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投标的否决:(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投标文件澄清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中标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