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造价-管理-冲刺班-第4讲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二)(2022年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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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一、建筑法表 2-9 建筑法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许可证

2、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

3、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建筑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类。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假设干局部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 筑 工程承包承包资质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

4、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局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监理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

6、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建筑平安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平安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表 2-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

7、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本钱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以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8、;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工程施工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 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

9、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承揽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10、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还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11、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还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承揽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

12、人。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过失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

13、建议。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还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业务承担工程监

14、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工作实施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中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 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标准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

15、字,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

16、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

17、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验收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工程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质量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事故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报告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三、建设工程平安

18、生产管理条例表 2-11 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撤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还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19、,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撤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去除废弃物的措施等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勘察、勘察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设计、单位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需要。工程监的安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理及其全责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安。他有关任单位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平安责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

20、发生。任的安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全责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平安事故提出指导意任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监理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单位中,如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的安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如全责拒不整改或者不

21、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任告。机械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施工的要求配设备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平安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配件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供应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平安性能进行检测,在签单位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的 安全 责任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 机械 设施 安装 单位 的安 全责任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上述机械和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平安

22、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平安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如上述机械和设施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平安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施工单位的平安责任工 程承揽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平安生产等条件,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安 全生 产责 任制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

23、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

24、程的平安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如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安 全生 产管 理费用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施 工现 场安 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

25、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安 全生 产教 育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

26、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安 全技 术措 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到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和 专项 施工 方案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撤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

27、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 工现 场安 全防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平安警示标志。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如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

28、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平安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平安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施 工现 场卫生、环 境与 消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

29、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使用要求。防 安全 管理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

30、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 工机 具设 备安 全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如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

31、例 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监督管理安 全施 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平安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平安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措 施的 审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平安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安 全监 督检 查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平安监

32、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生 产安 全事 故应 急救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

33、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生 产安 全事 故调 查处理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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