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 .pdf(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1999 年 9 月 22 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区(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市和各区(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管区内居民住宅区的
2、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第三条交通、建设、规划、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铁路、港口、民航、园林等部门和单位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联系网络,确保重大灭火抢险行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第四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立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联合检查。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公共消火拴间距、消防供水管道管径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及时维修不符合规定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公安消防机构对确定的消防曲水码头,应当设立明显的标
3、志。消防取水码头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车停靠和有效使用。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防火设计责任制,并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承担消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超范围设计。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工程项目和改变原建筑用途、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和再装修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筑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5 页 -第八条公
4、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防火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十日内,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在二十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且材料齐全后,应在十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第九条凡按规定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产品供货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机构签定建筑自动消防工程责任书,明确各方在建筑消防设施建设中的责任。第十条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联网,并由具备
5、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底下工程、大型商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及易燃易爆茶馆浓缩应按照规定配备;宾客避难自救器具,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第十二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负责两个以上单位共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物,产权人、共同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必须组成消防领导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该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负责。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管理大拿为负责管区内居民的日常防火工作,应当对居民进行
6、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居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在住宅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楼梯、走道、安全出口等部位不得擅自封闭和堆放物品提倡居民家庭配备小型灭火器。第十四条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的集体宿舍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加强用电、用火、用气管理,保证疏散通道畅通。第十五条年生产总值超过亿元的乡镇、村和火灾危险性较大、距公安消防站较远的中兴企业,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第十六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接受消防培训。下列人员需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一)专(兼)职消防
7、人员;(二)消防工程的设计人员;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5 页 -(一)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检测、维修人员;(二)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员;(三)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从事电焊、气焊作业的人员;(四)消防哪个产品的检测维修人员。第十七条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应当具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技术检测,并安装使用经国家检测认可的电气防火安全控制设备。高层宾馆饭店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其他餐饮场所的厨房油气烟道,应当由专业防火清理单位定期清理。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设置固定火源火明火作业,应当事先经本单位负责消防安全
8、的部门审批。第十八条使用进口消防产品的,使用人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九条从事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维修、经营和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修、保养以及建立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设置民用燃气代灌点、柴油经营点、燃气车加气站及流动加油车等,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擅自倒灌液化石油气和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性气体填充的气球。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管理区域内的防火安全措施。旅游管理部门办理宾馆星级审批手续时,应当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
9、防安全证明。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第二十三条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部门对运往火场的消防器材、装备和其他灭火抢险物资应当优先组织抢运。执行灭火抢险任务的消防车和各类运输工具免交通行费、港务费和停泊费。消防车库门前及城市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周边,不得停放车辆或设置其他障碍物。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挠调查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5 页 -处理火灾事故。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
10、行为,可以处警告或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禁火区域使用机动车辆、动力机械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二)加油站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的;(三)擅自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性气体填充的气球的。(四)私自倒灌液化石油气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五)在公共餐饮场所的餐厅内使用或存放燃气钢瓶、液体燃料的;(六)液化石油气代灌点、柴油经营点、燃气车加气站、流动加油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防火审查合格擅自经营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设计单位超资质、超范围进行防火设计的;(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
11、场所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按期组织演练的;(三)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未安装电器防火控制设备的;(二)高层宾馆饭店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其他餐饮场所厨房油气烟道未按规定清理的;(三)高层宾馆饭店未按规定配备宾客避难自救器具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营消防器材和设备,建
12、立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的;(二)擅自转让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安装和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5 页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其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的;(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擅自交付或使用的;(四)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与城市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或定期维护保养的;(五)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使用
13、劣质产品或施工质量低劣,使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开通使用的。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因整改不及时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单位违反本规定,公安消防机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查封。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5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