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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XDR-2020-01011道政办发202021号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道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单位:道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道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道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已将殡葬基础设施
2、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第四条县民政局主管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城管、林业、卫生健康、交通、发改、住建、人社、司法、生态环境、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全力支持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第二章火化管理第六条按照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大力推行殡葬改革,积极地、有计划地推行火葬。
3、县城建成区,即东至零公里、南至高速公路入口、西至火车站及寿雁铁路桥、北至新政务中心、湘粤水泥厂,其主要街道为潇水路、道州路、东洲大道、工业大道、寿福大道、富塘路、荷叶塘路、万和路、和一路、湘源路、城北路、长征路、濂溪南北路、营江路、月岩路、文化路、红星路、万家庄路、公园路、金都路、小江口路、滨河路、寇公街、次山街、宝珍街、胜利街、爱莲路、零道路、小康路、富民路、秀水路、阳尹路、振兴路、烟草屋路、东环一路、东环二路等,包括城中村及居民小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死亡的必须火化,逐步向乡镇场(街道)推广火葬,逐步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范围,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出台惠民殡葬政策。第七条凡在本县范围内
4、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全部实行火化。第八条少数民族,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办理丧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凡在县城建成区内死亡的人员,丧主应在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由乡镇场(街道)向县殡葬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凡居住在县城建成区内的公民死亡后,亲属集中到县殡仪馆守灵,举办丧事活动。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公安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1)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丧主凭本辖区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或乡镇场(街道)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
5、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2) 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3)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4)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国家供养的特困人员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的火化费、冰冻费由县民政局负责,所需费用从民政部门列支,每年度由县财政将此项经费列入预算。第十二条县城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病人死亡后,所在医院应及时通知县殡仪馆,防止将尸体运出非法土葬。第
6、十三条遗体承运由县殡仪馆负责,禁止无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运送业务。殡仪馆必须按照死者家属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遗体被接运到殡仪馆后,未经县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遗体运出殡仪馆。第十四条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需要保存的,应由委托方(死者所在单位或死者生前法定监护人)与殡仪馆签订遗体保存协议,并预交保存费。保存期一般不得超15日;特殊情况需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80日)保存的,再签续存协议,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超过协议约定保存期的遗体,由殡仪馆书面通知委托方办理火化手续;逾期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在书面告知委托方15日后或公告60日后,留遗照后将
7、该遗体火化。骨灰留存一年后,无人认领的,作无主骨灰处理。腐败遗体、患有甲类传染病、乙类炭疽病的遗体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应当立即火化的遗体,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卫生健康部门出具遗体火化证明,殡仪馆立即给予火化处理。第十五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承办人应亲自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第十六条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等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在县城建成区内死亡的非常住道县居民,应当在临终所在地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
8、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由殡仪馆派专用车运送。 第十七条殡仪馆应本着方便群众治丧的原则,加强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旧的火化设备和配套设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八条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仪馆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第三章骨灰处理和公墓管理第十九条提倡遗体火化后不留骨灰;县城建成区内遗体火化后,可以寄存在骨灰寄存楼,或者葬在公墓区和属地乡镇场(街道)村级公益性公墓,禁止将骨灰(坛)装入棺材再进行土葬。第二十条逝者亲属到殡仪馆祭拜逝者时,禁止将骨灰盒移出寄存室祭拜。亲属向殡仪馆领取寄存的骨灰时,
9、应提交骨灰安葬(安放)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禁止将骨灰(坛)装入棺材再进行土葬。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仪服务设施和公墓,坚持全县只建一处经营性公墓原则,规范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大经营性公墓绿化、美化、亮化力度不断提升陵园品位。第二十二条乡镇场(街道)、村(社区)级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统一规划,体现公益性、节地生态原则,并报民政部门批准后建立,乡镇场(街道)、村(社区)级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也可以几个村联合建立,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禁止乱埋乱葬遗体,乡镇场(街道)、村(社区)级公益性墓地严禁对外销售、租赁 、招商、股份
10、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严禁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地内新建经营性、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第二十三条建立经营性公墓,乡镇场(街道)、村(社区)级公益性公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应当选择荒山脊地并按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严禁占用耕地建墓地。禁止非法出卖、转让、赠送墓地、墓穴。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安葬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乡镇场(街道)、村(社区)级公益
11、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第二十五条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跨区域设立与殡葬有关的经营性办事机构。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经营性公墓收费按发改部门核定的调节价实行。第四章丧事活动管理第二十七条 提倡厚养薄葬,文明、简朴、节俭办丧事,反对大操大办丧事和借治丧之机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搭设灵棚办理丧事。县城建成区内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县殡仪馆举行吊唁活动;送葬途中严禁鸣放鞭炮 、抛撒冥纸、冥钞;严禁组织超过10台(含灵车)车辆的大型车队送葬,以免妨碍、阻塞交通;禁止将花圈捆绑在殡仪车辆和其他运载丧属车
12、辆的两侧,以防车辆在运行中花圈脱落和纸花飘落,影响安全和环境卫生。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殡仪服务,不得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土葬,不得提供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帮办土葬事宜。第五章殡葬用品管理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必须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方可生产经营。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条禁止制造、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纸车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推行火葬的县城建成区内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第六章法律责任
13、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将遗体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死者所在地民政部门责令丧主起尸或起骨灰送往殡仪馆火化或寄存,并恢复土地原貌,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及乡镇场(街道)等部门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并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乡镇场(街道)、村(社区)级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或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等部门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无证制造、销售丧葬用品,以及在县城建成区内制造、销售土葬用
14、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区内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乱搭灵棚(堂)的,由城管、民政、公安、交警、卫健、市场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对从事丧葬演艺等殡仪服务活动中、污染环境、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行为的,由民政、生态环境、文旅广体等部门依法处理。闹事抗法,威胁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制止;造成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死者亲属擅自将应当火化的死者遗体运出医院土葬,医院不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
15、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六条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备,非法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三十七条对聚众闹事、阻碍、干扰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服务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殡仪服务收费违反物价法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16、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道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办丧新风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构建和谐道
17、县为目标,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办丧新风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道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宣传贯彻道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殡葬法规和政策,开展殡葬管理联合执法,健全殡葬管理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稳步实施。(一)推行火葬,逐步改革土葬。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实行火化,火化率达100%,并提倡在公墓区安葬:(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凡需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体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2)县城建成区内的城乡居民和城中村的农村人口死亡的;(3
18、)在县城医院治病死亡或因交通事故等非正常死亡的;(4)户口不在本县的暂住、流动人口在县城建成区内死亡的;(5)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等,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的。 (6)鼓励和引导全县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口死亡后火化。(二)规范治丧行为,县城建成区治丧禁止率达100%。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搭设灵棚治丧,禁止在治丧过程中燃放烟花、炮竹、礼炮等危险物品,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敲锣打鼓、唱夜歌、做法事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禁止在出殡途中抬棺游行、燃放烟花、炮竹、礼炮、抛撒冥纸冥钞、耍龙舞狮、阻塞交通,净化城市环境,确保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县城建成区人
19、员死亡后,原则上到县殡仪馆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城区各街道两侧搭设灵堂治丧。对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搭设灵堂治丧的,由所在单位及时制止和取缔;对在县城建成区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搭灵棚(堂)治丧、摆桌的,由城管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卫健、交警、文旅广体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时制止和取缔。整治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殡葬用品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群众将丧事活动集中安排在县殡仪馆进行,引导殡葬用品经营户搬出县城建成区经营,倡导节俭办丧和生态安葬,树立文明新风。(三)实施区域。县城建成区,即东至零公里、南至高速公路入口、西至火车站及寿雁铁路桥、北至新政务中心、
20、湘粤水泥厂,其主要街道为潇水路、道州路、东洲大道、工业大道、寿福大道、富塘路、荷叶塘路、万和路、和一路、湘源路、城北路、长征路、濂溪南北路、营江路、月岩路、文化路、红星路、万家庄路、公园路、金都路、小江口路、滨河路、寇公街、次山街、宝珍街、胜利街、爱莲路、零道路、小康路、富民路、秀水路、阳尹路、振兴路、烟草屋路、东环一路、东环二路等,包括城中村及居民小区。(四)在县城和各乡镇场(街道)设立公益性公墓;逐步推动在有条件的村设立农村公益性公墓。三、惠民政策(一)优待对象。优待对象为本县户口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户、城乡百岁老人及其他享受政府抚恤、补助、救助的人员。(二)补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死亡
21、后火化的,免费接运遗体,免费火化,免费提供骨灰罐,并补助其它费用1000元;重点优抚对象、城乡百岁老人、县城建成区内的城乡低保户死亡后在殡仪馆举行悼念治丧活动并火化的,每人补助2000元;其他城乡低保户死亡后火化的,每人补助1500元;其他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殡仪馆举行悼念治丧活动的,每人补助1000元。在民政部门见证下实行生态安葬,将逝者骨灰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每起奖补2000元,抛洒骨灰的每起奖励3000元。道殡改发20156号文件和道民发201757号文件同时废止。(三)办理程序(1)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火化的,其补助费用直接由殡仪馆支付,领取人需提供特困供养人员
22、生前特困供养证和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殡仪馆再统一到县民政局社会事务中心结账。(2)重点优抚对象、城乡百岁老人、县城建成区内的城乡低保户死亡后在殡仪馆举行悼念治丧活动并火化的,以及其他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并在殡仪馆举行悼念治丧活动的,其补助费用由家属持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及业务处理单和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民政局殡葬服务所填写惠民殡葬补助发放审批表,审核后领取奖补。 (四)资金来源上述惠民殡葬政策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四、组织领导成立道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吴恢才,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天明任顾问,县委
23、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刘军任政委,县政府副县长杨三信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小平,县政协副主席毛长江,县政府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蒋斌,县委副处级职级干部熊昌群任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县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广体局和乡镇场(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毛长江任办公室主任,县民
24、政局副局长杨建明,原党组成员谭文桂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等工作。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分别执行殡葬改革相关工作任务:1、宣传及舆情处置工作组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1人成员:县委办l人、县政府办l人、县委宣传部1人、县民政局1人、县司法局l人、县融媒体中心l人、县网信办1人。工作任务:(1)组织开展殡葬改革工作宣传活动,(2)跟踪报道殡葬改革工作开展和舆情处置情况。2、联合执法工作组组长:县城管局副局长1人成员:县城管局(若干人)、县公安局(2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人)、县卫健局(1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人)、县民政局(2人)
25、、县文旅广体局(1人)、所属街道办事处(3人)。工作任务: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搭棚治丧,禁止在治丧过程中燃放烟花、炮竹、礼炮(含电子爆竹)等危险物品,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敲锣打鼓、唱夜歌、做法事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禁止在出殡途中抬棺游行、抛撒冥纸冥钞、耍龙舞狮、阻塞交通,对上述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3、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组组长:县民政局副局长1人成员:县自然资源局l人、县农业农村局1人、县民政局1人、县住建局1人、县发改局1人、县林业局1人,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1人、各街道办事处1人。工作任务:规划和指导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重点解决城乡死亡人员骨灰安葬等问题。4
26、、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1人成员:县公安局2人、县司法局2人、县信访局2人、县城管局1人、县民政局1人、县维稳办2人、有关乡镇场(街道)派员参加。工作任务:(1)按照殡葬管理中突发事件类别启动殡葬管理应急处置预案;(2)处置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和来信来访。5、督查问责工作组 组长:县大督考办1人成员:县纪委监委1人、县委组织部1人、县人社局1人、县民政局1人。工作任务:(1)督查、考核和通报各单位落实殡葬改革工作任务情况;(2)查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法规的行为;五、职责划分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交办殡葬执法等改革过程中的具体
27、工作,及时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殡葬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切实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县委组织部:对违规搭棚子设灵堂办丧事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根据县民政局出具的火化证,审核发放公务员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殡葬法规和政策,跟踪报道殡葬改革工作,推介殡葬改革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违反殡葬法规行为。县委政法委:协调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城区平安建设考评内容,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殡葬管理中的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县委网信办:负责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工作。县民政局: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职责。督促县殡仪馆加大投入
28、,在现有基础上增添设备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价格欺诈和强迫消费,以最优价格为办丧事人员提供最优的服务;引导办丧事人员到县殡仪馆办丧事,倡导文明节俭治丧、生态节地安葬;参加联合执法,共同做好取缔城区搭棚子设灵堂办丧事和丧葬用品经营出城工作,负责处理殡葬管理中的其他事宜。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殡葬改革工作执法秩序,依法处置殡葬改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城管执法等部门对非法土葬、在县城建成区内乱搭灵棚等执法;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和无名尸体及时作出死亡鉴定并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严格限制
29、大型车队参与送葬,对参与大型车队送葬的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查处参与送葬的报废车(含灵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制造、经营殡葬用品的企业、店铺进行监督管理,对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殡葬用品销售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乱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县城管局:负责查处在县城建成区内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违规搭设灵堂、灵棚、烧纸烧香、燃放烟花鞭炮、敲锣打鼓、唱夜歌、做法事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等行为;查处在县城建成区出殡沿途燃放烟花、炮竹、礼炮、丢撒纸钱、耍龙舞狮、抬棺游行、阻塞交通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查处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占用公园、绿地、林地的乱埋乱葬行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
30、处在总规范围内违法占地乱埋乱葬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及向强制火化区非法提供墓穴的行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查处在总规范围外违法占地乱埋乱葬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及向强制火化区非法提供墓穴的行为。县卫健局:负责城区医院太平间管理,禁止遗体违规外运;督促各医院对患烈性传染病死亡患者遗体严格消毒,进行防疫处理;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消毒防疫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查处非法营运的车辆参与送葬。县文旅广体局:负责管理营业性丧葬文艺演出,查处无证演出行为。县人社局:负责根据县民政局出具的火化证,审核发放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县林业局:负
31、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乱葬乱埋行为,严查携带火种上山行为。市生态环境局道县分局:负责对治丧活动中燃放烟花、鞭炮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周围群众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出具环境监测分析报告单,移交城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县发改局:负责管理殡葬服务、殡葬用品和公墓收费(价格),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城乡公益性公墓规划;协助查处在“三沿六区”内非法乱葬问题。县财政局:负责核拨殡葬改革惠民资金,监督检查丧葬补助及抚恤费发放情况,对无火化证明而发放的费用责令收回;做好殡葬管理经费预算和拨付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县司法局:负责相关文件合法性审
32、查和指导调解处理殡葬管理中各种矛盾纠纷。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因殡葬改革工作引发纠纷上访者的政策和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殡葬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县纪委监委:负责查处违反殡葬改革法规和规章的党员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丧事大操大办、偷运土葬和公务用车参与送葬行为的党政干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查处。县大督考办:负责督查各级各部门殡葬改革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督查各单位落实殡葬法规政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和工作责任,建立殡葬改革工作信息联络员制度,确定村(居)委会殡葬改革工作信息联络员
33、,及时上报信息到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内干部群众的宣传发动和丧户的思想工作,协助查处燃放烟花鞭炮、非法土葬、乱埋乱葬、乱建公墓、乱设灵棚等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行为的执法活动。 六、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自2020年12月1日起,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1、制定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2、召开殡葬改革工作动员大会,部署殡葬改革工作。3、开展殡葬改革工作宣传活动。主要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和开辟宣传专栏,充分利用标语、横幅、宣传栏、宣传车、咨询、大家谈、大型签名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殡葬常识、文明殡葬服务,使文明殡葬观念进入千家万户。(二)组织实施。自2021
34、年1月1日起实施。1、规范治丧程序。由事主主动向社区申报,街道办事处、社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主动介入劝导,社区信息员及时向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信息,对不听劝阻的违规搭棚治丧行为由联合执法工作组予以制止和取缔,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禁止乱埋乱葬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特别是“三沿六区”(铁路、公路主干道、河道沿线和城镇建成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违规乱埋乱葬,修活人墓、豪华大墓等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三)长效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责任,紧密协作,常抓不懈,对整
35、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建立规章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七、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殡葬改革工作,是一件关系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道县,推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把殡葬改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确保殡葬改革工作取得实效。(二)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及各执法小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保障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改革工作应急值守,配备相关人员
36、和设备,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三)深入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召开会议、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在媒体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法规政策,确保殡葬改革法规政策家喻户晓,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文明殡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办丧葬的新风尚,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文明殡葬的自觉性、主动性。(四)严格责任追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律火葬,不得非法土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实现火化的,组织、人社、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各项费用。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
37、不得参加非法搭建灵棚的丧葬悼念活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不实行火化的,单位不得组织、参加吊唁活动,不准送花圈、礼金;不准派人参加追掉会致掉词或讲话;不准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支持。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殡葬改革工作中,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单位、本辖区殡葬改革工作。对在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干部,坚决严肃处理。对阻碍殡葬改革、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各乡镇场(街道)和县直单位殡葬改革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其他的奖罚情况严格按照道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