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陈介刚诉工商局海淀分局暂扣强制措施案 .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陈介刚诉工商局海淀分局暂扣强制措施案 .pdf(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1 陈介刚诉工商局海淀分局暂扣强制措施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中行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介刚,男,岁,汉族,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石油大院。委托代理人郭彬,女,岁,汉族,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 号楼 门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号。法定代表人王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旭凯,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马静,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干部。上诉人陈介刚因暂扣强制措施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2、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年月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查明非出租汽车司机陈介刚驾驶非出租汽车遇见等候出租车的乘客王鹏程后,按王鹏程的要求送其去预定地点,为其提供运送服务,据此认定陈介刚的行为构成无照从事出租汽车业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决定采取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海淀工商局在发现陈介刚无照从事出租汽车业务后,即时采取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且于事后补办了审批手续,并未违反执法程序的规定。海淀工商局在采取暂扣措施时,未向陈介刚开具、送达暂扣证明,则违反了执法程序的规定,但该局已通过事后为陈介刚补开暂扣证明的行为补正了执法程序
3、中的上述不足,应予准许。海淀工商局明确告知陈介刚其车内物品不属暂扣范围且要求其自行取走,在陈介刚未取走的情况下,要求停车场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了车内物品未散失,亦不违反执法程序。陈介刚所持海淀工商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告知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陈介刚要求海淀工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维持了海淀工商局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驳回原告陈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陈介刚不服,以被告海淀工商局提供的王全喜、袁明普的证言和两位海淀工商局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均为伪证,本人没有从事非法运营,被告据们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认定其为非法运
4、营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海淀工商局市场检查队没有按法定程序执法等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还被扣车辆并赔偿扣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海淀工商局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星期六)上午时许,陈介刚驾驶京 号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行至海淀区清河中央财经大学分校门口时,遇见王鹏程在此等候出租车。陈介刚见王鹏程向其招手,即将车停下。王鹏程上车后向陈个刚讲明要去圆明园,陈介刚即向国明国方向驶去。行驶途中,陈介刚向王鹏程介绍了其职业和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并询问了王鹏程的职业。行至距圆明园东门往南加米处,正在协助海淀工商局查处非法客运车辆的海淀交通支队交警示意陈个刚停车接受检查。陈介刚停
5、车后,海淀工商局执法人员向陈介刚说明了身份,对陈介刚、王鹏程分别进行了询问。王鹏程承认二人互不相识,陈介刚承认二人在王鹏程乘车前互不相识。王鹏程在工商执法人员填写完毕的乘客证明材料上签字后即离去。工商执法人员告知陈介刚因其无照从事客运业务,需对其车辆予以暂扣,要其交出车钥匙并取出车内物品。陈介刚认为其没有进行非法运营,拒绝交出车钥匙,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在此情况下,工商执法人员将陈介刚的车辆拖走,存放在北京市海淀汽车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3 页 -2 运输公司停车场,停车场在登记本上注明此车没有钥匙,内有雨伞、照相机、刀片架等物。在扣车同时,海淀工商局执
6、法人员向陈介刚发放了“对无照经营者的几点提示”,其中告知了海淀工商局市场检查队的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问、提车地点及前去接受处理时所需携带的材料等内容。同年月日,海淀工商局执法人员为陈介刚补开暂扣其车辆的暂扣证,陈介刚在暂扣证上签署了姓名和当天日期。要求执法人员在暂扣证上一并注明其车内的物品。执法人员解释车内物品不属于暂扣范围,要其自行取走,双方再度发生争执,陈介刚未领走暂扣证。后陈介刚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月日以京工商复字()号复议决定维持了海淀工商局采取的暂扣措施。陈个刚仍不服,于年月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海淀工商局提交
7、的年月日王鹏程签字的乘客证明材料、海淀交通支队交警王全喜的书面证言,王鹏程当庭向法院提供的证言,能够证明陈个刚无照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事实;海淀工商局提交的呈请立案审批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能够证明该局采取暂扣措施后办理了立案和审批手续,符合有关执法程序规定的事实;海淀工商局提交的号暂扣证,袁明普的书面证言,执法人员徐晖、杨晓光的书面证言,陈介刚提交的同事郭彬的书面证言,能够证明海淀工商局年月日为陈个刚开具暂扣证的经过;海淀工商局提交的北京市海淀汽车运输公司停车场车辆入场登记、车内物品登记清单及张照片,该停车场安全科科长麻宏伟当庭提供的证言,能够证明海淀工商局在陈介刚未取走车内物品的情况下
8、采取了保证车内物品不会丢失的措施。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在原审法院审理中,陈介刚提交的王鹏程的证言没有证明其曾向王鹏程明示免收载客费用,故不能证明其没有进行非法运营的事实;海淀工商局提交的该局于年月日询问王鹏程的笔录,系该局在对陈介刚采取暂扣措施后取得,不能成为证明该暂扣措施合法的证据。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另,在本院审理中,海淀工商局提交的“对无照经营者的几点提示”已为陈介刚的陈述所佐证,能够证明海淀工商局在暂扣陈介刚所驾驶车辆的同时,告知了海淀工商局市场检查队的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提车地点及前去接受处理时所需携带的材料等内容,本
9、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据们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是指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业务应当取得行业经营、工商、税务、治安等各项批准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工商机关有权暂扣车辆,并予处罚。非出租汽车司机陈介刚驾驶非出租汽车,遇见素不相识的乘客王鹏程后,按王鹏程的要求送其去指定地点,且在遇到海淀工商局执法人员前,一直未能向乘客明示免收载客费用,其行为已构成无照从事出租汽车业务。海淀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查明陈介刚无照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事实后,决定采取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符合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查获的司机是否曾向乘
10、客推销保险、商品或从事其它本职业务行为等,与其载客行为是否构成无照从事出租汽车业务无关。故陈介刚关于其曾向乘客推销保险,其载客行为不构成非法运营,海淀工商局适用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海淀工商局在采取暂扣强制措施后,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亦不违反执法程序的规定。同时,在陈介刚拒不配合工作,致使暂扣证上某些基本项目无法填写的情况下,海淀工商局当时未向陈介刚开具、送达暂扣证明虽有不符合执法程序之处,但鉴于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且海淀工商局当时发放的“对无照经营者的几点提示”,告知了陈介刚解决问题的时间、地点、
11、方法和途径,并已于事后为陈介刚补开了暂扣证明,弥补了暂扣措施的上述不足。陈介刚认为海淀工商局未按法定程序执法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陈介刚关于被告所举证人证言系伪证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3 页 -3 的上诉理由系自行推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海淀工商局暂扣措施合法的情况下,陈介刚所提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陈介刚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上诉人陈介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林民华审判员吴月代理审判员张靛卿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强刚华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