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知识产权案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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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案情简介:505 商标是中国咸阳保健品厂拥有和使用的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包含醒目的“505“字样和一个具有明显特征的地球图案设计,使用于第 5 类商品 腰带、枕头、护肩、护液、胸罩,以及中草药洗液、保健茶等商品上。505 商标在中国有一定的影响后,中国咸阳保健品厂依照美国商标法,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美国专利商标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美国特拉华州的LEVI STRAUSS 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505 商标使用在第25 类商品 裤子商品上。而申请人的商标主要内容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505 完全相同,如果容许注册在美国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已在美国注册的505 商

2、标。因此,拒绝注册。(中华商标,1997【3】)问题:1、已经在中国注册的505 商标为何不能直接作为注册商标在美国使用?2、如果要使 505 商标受到他国的保护,怎么办?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2、思考知识产权的范围。3、分析知识产权的本质。4、思考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5、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我国如何适用。6、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地位。2 案例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案情 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 11 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 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

3、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 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乐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 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

4、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问题 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乐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

5、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小结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Batlin&Sonv.Snyder 案一审原告 L.Batlin&Son,Inc.(以下简称“Batlin”)提起诉讼,要求Snyder撤销其“山姆大叔”机械玩具储蓄罐的著作权登记,并阻止其实施著作权。在一审判决中,纽约东区法院认为,Snyder 的塑料制储蓄罐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铸铁储蓄罐只是存在一些“微不足道的(triv

6、ial)”差别,其上的“原创性(original)”不足,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第二巡回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Oakes法官指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originality)和专利的新颖性(novelty)是不同的,它不要求发明的明确唯一性、独立创造性和新颖性,但它必须是独立创作(independent creation(二)“创”Walter v.Lane案在 20 世纪初发生在英国的Walter v.Lane案中,一名报社记者运用速记法忠实、准确的记录了政治家演讲的内容。另一家报社未经该名记者所在的报社的许可而刊登了该名记者所记录的内容。两家报社就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发生纠纷。英国

7、事实上的最高法院上议院认为:记者花费劳动和运用准确速记所记录的文字应受版权法的保护。这实际上是承认不包含智力创造成分,而体现了独立努力、具有实际价值的劳动成果也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根据目前多数国家著作权立法中的“独创性”标准,该案中的记者并没有创作出任何新的作品。该名记者的劳动属于通过速记法而对他人作品进行“复制”,由此形成的记录稿应当只是他人作品的复制件。案例:美国Feist v.Rural 案Feist 一案涉及的是电话号码本的白页部分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原告Rural 电服务公司汇编出版了包括白页部分(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用户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黄页部分(按商业分类排列公司名称

8、、地址、电话号码)的电话号码本。Feist 出版公司也是电话服务公司,它的服务范围很大,其收集的电话资料包括11 个电话公司的已有资料,在没有获得Rural 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中的白页部分。Rural 公司遂告 Feist侵犯著作权。地区法院按照以往的辛勤收集原则判定电话号码本白页具有版权性,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第十上诉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最高法院否定了两下级法院的判决,改判认为:在电话号码本白页上的商业单位的名称、地址及其电话号码都属于不具有版权性的事实,对于它们的收集没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因此,白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官认为:“额头出汗理论”违背了版权法的原则,版权法不保护单纯的

9、事实和思想,作品要求的独创性尽管很低,甚至是微量的,但必需具有。作品需要有“至少的创作”(at least a minimum degree of creativity 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5 页 -2 案例:中国出版发行名录在“出版发行名录”一案中,原告王继明花费了四年的时间,搜集、汇编出版了全国万家出版发行名录。被告王强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在书报音像出版发行名录中使用了原告书中的内容。原告指控被告抄袭了书中最重要的部分,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认为,出版发行名录是王继明将自己所收集的邮政编码、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信息整理而成,该书中的单

10、项要素均不具有版权性,其排列的顺序和形式也是有限的、可穷尽的,虽然原告付出了资金、劳动和时间,但这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该案涉及的是附在辞海一书后面的“历史纪年表”(以下简称纪年表)是否具有作品性。历史纪年表是作者方诗铭根据历史记录与考证文献按照公元纪年、干支纪年、帝王年号、农民起义等汇编的一部纪年表。被告王同亿未经许可,直接在其主编的语言大典一书中影印了此表。被告认为,纪年表的数据全部来源于已有的同类历史纪年表和他人已发表的历史考证文献,没有原告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纪年表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中所说得“历法”,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人类的共同的财富。法院认为:原告汇

11、编的纪年表所表达的内容和使用功能与历法有区别,它不是单一的时间表,还包括作者对历史数据的选择、考证,有针对不同使用者的便于检索的标记和独特的编排方式。所以,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所说的”历法”。纪年表的独创性表现在如何考证、选取和表现客观数据,形成能使读者更科学、准确、合理使用的专用表格,受保护的不是表中的“数据”,而是最终形成的“表”。被告曾列举了30 件前人的资料作为证据,说明纪年表的数据取自这些作品,这恰恰说明了原告要在大量现有资料的基础上,考证、整理、加工出按自己的编排方式汇编的纪年表。案例: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案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中国电视报社和广西电视台分别达成

12、协议,由广西广播电视报刊登中央电视台和广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预告表。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未经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同意,自 1987 年起每周一在其报纸上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中刊登的上述两家电视台的电视节目预告表。1990 年2 月,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提出申诉,要求广西煤炭工人报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经审查于同年7月裁定广西煤炭工人报社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转载行为,向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 360 元。广西煤炭工人报社拒绝执行这一裁定。1991 年 8 月 15 日,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将广西煤炭工人报社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登

13、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而被告广西煤炭工人报社则辩称:电视节目预告是时事新闻,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适用著作权法将电视节目表看成时事新闻而不给予保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错误,电视节目表不属于时事新闻,但也不具备独创性,构不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审法院认为:电视节目预告表也是电视台通过复杂的专业技术劳动制作完成,电视台对其劳动成果,应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故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给予了保护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 第一案依据专家组报告及相关资料显示,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

14、TO 第一案自 2007 年 4 月 10 日美方提出磋商请求起,于同年12 月进入专家组审理阶段,2009年 1月 26 日专家组对外公布裁决,2009 年 3月 20 日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报告宣告此案终裁,前后共历经23 个月的时间。专家组针对美国的三项诉求裁决如下:1.版权保护方面。中国著作权法第4 条第 1 款与中国根据已被TRIPS 协定第 9.1 条吸收的伯尔尼公约(1971 年版)第 5(1)条以及 TRIPS 协议第 41.1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相一致。即支持美方诉求。2.海关措施方面3.刑事门槛方面。根据上述结论,专家组按照DSU 第 19.1 条提出建议,由中国改

15、进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以符合它根据TRIPS 协议所承担的义务赫哲乡人民政府等诉中央电视台等侵犯乌苏里船歌著作权案2003 年 12 月 17 日,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会诉中央电视台、郭颂、南宁市人民政府、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乌苏里船歌案),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审结。该案基本情况如下:1999 年 11 月 12 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1999 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后,中央电视台一位节目主持人说:“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

16、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 光盘并复制 8 000 套。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刊载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有关出版物。出版物上乌苏里船歌的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为此,2001 年 3 月,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乡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歌的基础上编曲而成,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郭颂等人的创作作品。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乌苏里船歌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一审庭审过程中,四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

17、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5 页 -3 排赫哲乡政府变更了诉讼请求,明确仅指控乌苏里船歌歌曲部分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认为乌苏里船歌歌曲系改编自赫哲族民间曲调。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告郭颂辩称:乌苏里船歌是1962 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采风时,共同创作完成的音乐作品。其词是郭颂、胡小石共同创作,其曲是采用赫哲族曲调想情郎中的一句,并借鉴西洋音乐的手法而创作完成的,属于创作作品。我国赫哲族人共有 4 000 多人,成建制的有3 个民族乡,其中两个在同江县,一个在饶河县。四排乡有200多个赫哲族人,四排乡政府和双鸭山赫哲族研究

18、会都无资格代表赫哲族人提起诉讼,且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不充分。被告中央电视台认为,其播出的关于乌苏里船歌的署名是经多方查找,已尽审查义务后的结果。且原告称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的VCD 光盘进行营利销售,没有证据,被告只是将其作为礼品和资料,并未公开发行。被告北辰购物中心提供了涉案出版物的合法来源,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未应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以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乌苏里船歌的整首乐曲应为改编作品。判决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

19、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须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 年 12 月 17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 安顺地戏维权案2005 年,由张艺谋执导、张伟平制片、日本著名演员高仓健主演、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发行的影片千里走单骑热映,吸引了国内外众多的观众。影片讲述了一位年事已高的日本父亲,为消除与病危儿子间的隔阂,只身前往中国云南省丽江市寻找“面具戏”,历经千辛万苦上演了一出“千里走单骑”的感人至深

20、的故事。然而,作为故事主线贯穿影片始终的“云南面具戏”,却是贵州省安顺市所独有的、被海内外专家誉为“中国戏剧的活化石”、被列入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安顺地戏”。影片这一张冠李戴的做法,误导了观众、错误诠释了地方民俗文化,对“安顺地戏”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严重的侵权。为此,安顺市文化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名义对张艺谋等提起诉讼,以期通过法律途径消除影片千里走单骑给“安顺地戏”造成的不良影响。1、什么是著作权?其与版权有何区别?2、什么是作品?构成作品的条件有哪些?3、如何理解作品的“独创性”?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5、探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策略。11 张延华

21、诉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和张新杰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编委会主编、出版的临猗县志一书,使用我的作品约10 万字,其中在使用我提供的方言志初稿时,不仔细校对,以至发生140 余处错误。在被告宁新杰的指使下,编委会使用我的这些作品,既不给我署名,也不付我稿酬,侵犯我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纠正错误,在相应的报刊上声明公开道歉,并赔偿我的稿酬、因追究侵权而造成的差旅费、误工损失等2.8 万元。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临猗县志系多人合作作品,故作者对各自独立创作的作品可单独享有著作权,对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原告张延华的著作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应当由被告编委会负责,与被告宁新杰无关。

22、同时判决其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报酬1万元,并赔偿损失1.5 万元。被告编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临猗县志是官方立志,是整体作品,不能分割,只能由编委会署名。被上诉人张延华给县志提供的是资料,不是作品,并且已经领取了资料费。县志中的有关篇章与张延华提供的材料雷同,是因为这是客观历史事实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临猗县志为汇编作品,张延华对临猗县志社会志中的方言部分享有全部著作权,对“王干的故事”、“人口志”部分享有署名权。临猗县志再版时应在“志人掠影”中对张延华及其作品进行介绍分析(一)临猗县志的著作权性质临猗县志分为多个章节,多个专志内容,并由各个系统的编写人员提供初稿,

23、然后再汇集、整理、汇编而成,因此属于汇编作品,即对数个作品或作品片段进行收集整理而形成一个集合作品的过程。因此临猗县志是一个汇编作品,由编纂委员会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署上原告的姓名,否则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1 案例 2:擅用他人歌曲做广告使用制作发布者被判共同侵权新华社北京月日电(记者李煦)由于在公司形象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歌曲,河南许昌帝豪集团被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并当庭判决广告使用者河南许昌帝豪集团、广告制作者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者北京未来广告公司共同构成著作权侵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众人划桨开大船

24、是由我国知名词曲作者魏明伦、王持久作词,陈翔宇作曲的一首歌曲,年曾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播出。河南许昌帝豪集团在未告知并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用作其集团公司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并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频繁播放,时间长达个月之久。后经三位作者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但对其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损失未作任何表示及安排。因此,三位作者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由于标格公司是广告片的制作者,未来公司是广告片的发布者,帝豪集团申请追加标格公司为被告,原告魏明伦等三人申请追加未来公司为被告,因此海淀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

25、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5 页 -4 法院依法追加标格公司和未来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标格公司受托制作的广告片擅自使用原告歌曲中的片段作为背景音乐,并在中央一套的今日说法栏目中长时间播放,产生了侵权后果,应承担侵权责任。帝豪集团是广告的直接受益人,享受了侵权带来的利益,而且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帝豪集团是本案侵权人。基于本案中被侵权歌曲是在春节晚会上播出并产生一定影响的作品,而未来公司又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广告代理商,其本身具有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特点,应推定其能

26、够发现广告片侵权的事实,但其却未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进行补救,从而促成了广告片在电视台的有偿播放,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三被告分别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使用者,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法院认定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在中国电视报上向三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北京标格广告公司,河南许昌帝豪集团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万元,北京未来广告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案情 1991 年夏天,某市教育局、文化局决定,集资修建一座烈士群雕,并决定聘请本市美术学院教授王甲为创作设计人。10 月 11 日,发起单位派人到美

27、术学院正式办理了聘请王甲创作设计烈士群雕的有关手续。11 月 25 日,在市各界代表参加的“烈士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王甲展示了自己创作的30 公分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作了说明,获得与会者的赞同。同时,展示了本市公园管理处美工李乙根据有关领导指示为说行 1:1 石刻制作,1996 年底群雕正式落成。在此之前的1994 年 5月,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在首都举行,该市选送了王甲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参展。展览结束后,王甲创作的群雕获得纪念铜牌。李乙认为,自己与王甲在合作创作群雕上存在事实上的约定关系,并实际参与制作了放大稿,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对群雕放大稿享有著作

28、权。问题 李乙对群雕放大稿是否享有著作权?群雕放大稿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答案与分析 李乙对群雕放大稿不享有著作权,该作品是王甲独立完成的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理由如下: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主体依照著作权取得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主体即指作者,是指创作完成作品的人。本案中,烈士群雕是有关单位聘请王甲设计创作,并由王甲独立创作完成了初稿和二稿,雕塑的放大稿作为诉争的焦点,是在王甲亲自指导参加下完成的。放大稿与前二稿相比,在主题思想、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没有实质的改变,出现的一些变化也是在王

29、甲的指导参加和认可下完成的,李乙参与了放大制作,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过一些建议,但最终采纳与否,还取决于王甲,所以,李乙的工作是辅助性的劳动,不具备原创性。另外,也不存在有关单位聘请李乙参加创作雕塑的事实,李乙和王甲之间也没有合作创作的口头或书面约定,所以,李乙既不能单独取得对雕塑放大稿的著作权,也不能与王甲分享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王甲一人享有。1、确定著作权的一般原则。2、如何区分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关系。4、汇编作品及其著作权人。5、合作作品的认定及著作权人11 郑成思诉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郑成思发现书生公司

30、在其建立并管理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上,未经授权使用了郑成思的多部作品,侵犯了郑成思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被告只是提供在线服务,并未开放下载功能,一、二审法院认定“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案例: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电影发行权纠纷案华夏电影发行公司依据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进出口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取得了电影终结者 3在中国地区的独家发行权。而华网汇通技术服务公司和湖南在线网络传播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上载了该影片,供用户有偿下载。华夏电影发行公司即以两家公司侵

31、犯其“独家发行权”为由提起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行使其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也可以将其中的某种方式授权他人行使。但是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他人不得行使,否则将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华夏电影发行公司对影片终结者3仅享有影院独家发行权,故其仅能就侵犯该权利的行为提出主张。但本案中,华夏电影发行公司所主张的华网汇通技术服务公司和湖南在线网络传播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擅自上载并传播该影片的行为,并未落入其对该影片所享有的影院独家发行权范畴。因此,华夏电影发行公司以独家发行权被侵犯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1、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32、2、各项邻接权的内容和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商标法11 案例: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注册的受法律保护?案情 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

33、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题 本案中谁是侵权人?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5 页 -5 答案与分析 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不注册亦可使用,但是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商标法 的保护。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而乙

34、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38 条第 1 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1 案例:都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哪个应受法律保护?案情 1992 年 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 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1993 年 5 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

35、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 586610 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 类服装商品。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问题 帅美西服厂应该怎么办?答案与分析 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商标法 第 27 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

36、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撤销之前,因两个商标均为注册商标,帅美西服厂不能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A 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 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12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概念。2、授予专利的条件。3、专利保护的排除领域。1、发明人的含义和条件。2、什么是职务发明?如何认定职务发明?3、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4、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5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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