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综述刑事诉讼法学分析研究中热点问题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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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综述刑事诉讼法学争论中的热点问题下 五关于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针对现实中存在司法不公平的问题,人大提案预备通过个案监督法;环绕这个问题绽开了热闹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确定个案监督;一种是否定个案监督;仍有一种认为,监督从长远看不应确定,但从现实看具有存在的必要性;1. 确定说;主要理由是:1 司法权是人民代表制的二级分支;宪法规定人大的主要权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监督“ 一府两院” ,因此,司法权和人大的监督权相当于“ 孙悟空和如来佛的关系” ;2 个案监督的起因在于司法腐败;宪法和法律给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虽然实践中法律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2、,但检察机关同样也存 在腐败现象,公民在走投无路情形下挑选向人大申诉;可以说,人大搞个案监督是现实客观形势之所需;那么,人大会不会有腐败的问题.学者认为有,但可能性较小;第一,人大权力必需集体行使,不是个人行使;其次,人大监督是事后监督,目的是为了扼制地方爱护主义,惩治腐败,削减冤假错案;3 人大监督有利于削减审判错误;人大行使个案监督权有合理依据;一是现行的宪法体制不是三权分立,人大当然享有监督权,这项权力不容否认;二是人大是代表人民的,人民群众的呼声可以而且应当通过 人大提出来,实践中人大的提案的确能解决问题;三是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当然应当接受监督,就 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本身也应接

3、受监督;因此,个案监督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搞的问题;有的认为个案监督是权宜之计,是没有方法的方法,人大干预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只说明离司法独立 太远;2. 否定说;主要理由是:1 违反司法规律;司法权属于解决争讼的权力,具有强制性、亲历性、终局性;人大是实行代议制 的,做不到这一点,而且人大的专业化不够,没有司法机制和司法程序;人大有什么理由证明自己比司 法机关更高明呢 . 1 / 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 个案监督无法解决面临的问题;一是证据效力;人大代表调查取得的证据有没有证据效力 .二是人大监

4、督后得出的结论要不要通过法院审判委员会.如审委会成员不同意怎么办. 3 解决司法腐败不应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完善诉讼机制和诉讼制度;因此,应对外部制约机 制进行根本性反思和探究;第一,不应舍本求末;其次,个案监督缺乏合理性,与社会进展趋势不相符 合;最终,个案监督成本太高,必定增加各方面负担;五、关于证据立法证据是诉讼法中相对独立的部分;近些年来,由于在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中遇到了种种问题,普遍 感到有关证据的立法过于粗略,因此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都提出了需要加强证据立法的问题; 一加强证据立法的必要性;1. 证据立法极为重要,是保证诉讼公平的首要问题;但刑事诉讼法典只解决了一些司法实践

5、中迫切 需要解决的问题,证据一章基本未作改动,只增加了视听资料和证人爱护的原就性规定,条文只有几 条;2. 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很多问题需要回答;例如,怎样把握“ 证据的确充分”.对此,公检法机关都感 到犯难;在逮捕条件中规定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怎样懂得,如何把握 .这一点高检的把握偏严,主要是考虑一旦错捕了就得赔偿:“ 主要证据” 指什么,使用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要不要用 .高法、高 检规定了言词证据假如是由刑讯逼供取得的应当排除,但公安机关对此实行回避态度,形成了不一样;再如,非法证据排除规章是否适用,是确定排除仍是相对排除,怎样排除,缄默权要不要搞等问题,都 需要进行立法回答;在这

6、些问题中,特殊突出的是证人出庭问题;这个问题三大诉讼都存在,但刑事诉讼相对更严峻;有学者说,我国证人的出庭率不到10%.调查发觉,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证人出庭率不到 5%,其他地便利可想而知了;这个问题不解决,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破产的危急;证人不到庭,抗辩怎 么搞 .最近仍显现了新问题,如测谎、鉴定等;公检法都在搞测谎,尽管最终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却对定2 / 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罪起了重要作用;高检的文件说,测谎可以作为重要的帮助手段,但不能作为正式的证据;鉴定的问题 主要出在:对于同一个需鉴定的东西

7、,不同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往往不同,让法官无所适从;面对这一大堆问题,怎么办呢 .必需将这些问题纳入法制的范畴,而且不能只由哪一个执法部门自己去规 定; 二证据立法怎么搞 .学者们提出了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搞单行立法;先解决一些最迫切的问 题,制定证人出庭法;其次种方案,搞一个统一的证据规章或统一证据法,认为现在条件已经 成熟;第三种方案,主见三大诉讼各搞各的;有的学者已经搞了一个民事证据立法小组;到底是统一搞仍是单独搞 .假如独立搞的话,又是怎么个搞法.对此,陈光中教授认为统一搞的条件仍不成熟,主见三大诉讼法各搞各的;统一证据法在世界上很少,美国虽有,但主要适用于陪审团,不符合中国国

8、情;借 鉴各国的立法体会,结合我国三大诉讼中的证据有的接近,有的大相径庭,如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等的实际,分别搞可能简单一些,难度小些,可借鉴得多一些;三大诉讼各搞各的,哪个先搞都行;如 果正式的立法仍不成熟,不妨先搞个规章、规定; 三关于立法框架;有学者主见证据立法搞总就、分就两大块;总就解决原就性、原理性的问题;分就规定证据种类与证据规章;大框架设想是:第一条,宗旨;以后间续是基本原就、证明标准、证明 要求、无罪推定、疑案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章,等等;理论上的分歧在立法上如何表达 .在人大近期内 似不大可能把证据立法纳入立法规划的情形下,学者们提出不妨先搞个学术刑事证据法,设计一个 蓝

9、图出来,供立法机关参考;即使最终在正式立法时不按这个办,立一个靶子也好;否就没有一个参照 数,也难搞立法; 四关于证据规章的概念、功能和具体内容;证据立法的核心问题是确立证据规章;有学者认为,证据规章的涵盖面比较宽泛,包括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定的各种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证据规章主要是 关于证据客观性的规章,这个规章可以分为指导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3 / 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关于证据规章的功能,有学者认为,确立证据规章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证据规章的多少 和是否明确与法官素养紧密相关,假如法官水平

10、低,就需要明确化的规章;另一些学者就认为,证据规 就的功能应是确保实体真实和保证人权的统一;证据规章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证人作证规章;有学者建议确立交叉询问规章、排除传闻规章、反对错误诱导规章以及关键证 人必需出庭规章等;收集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章;隐秘取证应确立相应的合法化和证据转化规章;有的学者提出:“ 引诱、欺诈” 的提法可以删除,实际上,引诱、欺诈也谈不到什么非法,从某种程度上讲,没有引诱 和欺诈就没有有效的讯问;有的学者认为,证据立法应当少一些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章,以防止回到法定证据的老路上 去;有学者剧烈呼吁尽快建立证据开示规章和证人作证制度,以解决立法滞后问题,并呼吁强化对 证据

11、规章的基础性争论;六、关于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诉讼法学界,历来主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熟悉论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此 学说仍占主流位置;但是,以何家弘、陈瑞华为代表的一些青年诉讼法学家,近来对这一主流学派提出 了挑战;他们认为:诉讼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熟悉活动,“ 至少在肯定程度上不属于熟悉活动,因而把认 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就显得不科学了;” 他们认为,坚持把唯物主义的熟悉论作为证据制度的 理论基础,是陷入了理论上的误区; 一“ 误区论” 的理由和主见;4 / 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2、1. 诉讼是以解决利益争端为目的的活动,诉讼证明的客体是“ 法律事实” 而非“ 社会和经济上的事实” ;裁判者就争端和纠纷所作的裁判结论,并不肯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 例如,控告方举不出有力的证据,他便会遭到败诉的结果;诉讼包含着一系列法律价值的挑选和实现的过程,而对于价值挑选和实现问题,无论什么样的熟悉论学说,都不再具有有效的指导意义;因此,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尽管包含着肯定的熟悉过程,但这种熟悉活动既不具有终局的意义,也不对争端的解决具有打算性影 响;2.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熟悉论,诉讼中应以追求客观真实为最高目标;这就为程序工具主义甚至程 序虚无主义供应了合理化的说明;它对证人资格、

13、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章、缄默权制度和证明标 准等制度的设计,都产生排斥的成效;“ 完全站在熟悉论的立场上看待证据规章,极简单在价值观上掉入程序工具主义的陷阱,使得熟悉论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受到过多的强调和重视,而诉讼活动的过程就受到不应有的忽视;”据此,他们认为对证据法的基础应当重构,主见将“ 形式理性观念” 和“ 程序正义理论” 确立为证 据法学的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 以上主见见何家弘主编的新编证据法学和陈瑞华、蒋炳仁所著的走出熟悉论的误区; 二对“ 误区论” 的批驳;陈光中教授对于这种“ 误区论” 进行了批驳;它认为,所谓“ 误区论”本身陷入了误区:第一,把熟悉论的一般规律与诉讼证明的特殊

14、规律对立起来,以个性否定共性,以特 殊规律否定一般规律,犯了“ 白马非马” 的错误;其次,过分夸大了程序公平的价值作用,并把程序正 义与熟悉规律对立起来,从而有意无意地否定或贬低了熟悉规律对诉讼证明的指导作用;陈光中教授认为,仍旧应当坚持把辩证唯物主义的熟悉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这正是我国马 克思主义证据法学的特色和优势;理由如下:5 / 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 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定案情事实,亦即如何保证主观符合客观;因此,它第一是一种熟悉活动,要受熟悉规律的制约;

15、辩证唯物主义的熟悉论主要包括三点内容:一是 可知论,二是反映论,三是实践论;它与证据法学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 系;2. 诉讼证明的目的,总体来说是要达到客观真实,也就是要求办案人员对案情的主观熟悉符合客观 的真实;辩证唯物主义的熟悉论认为,客观真理是确定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刑事诉讼中的确定 真实,是指办案人员运用证据正确无误地认定案件事实,查明某人的确实施了犯罪或者完全排除其实施 犯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水落石出” 、“ 真相大白” ;但人的熟悉又具有相对性,就诉讼证明来说,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某些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明;二是查明白的案件,其中有些微小末节无法查

16、 清;正由于如此,刑事诉讼中确立了罪疑从无等原就;3. 近几年来,一些学者主见在刑事诉讼中不行能求得客观真实,而只能求得“ 法律真实” 或“ 相对 真实” ;“ 法律真实” 的主观随便性很大,而“ 相对真实” 论者就认为刑事证明只能达到近似真实,获 得“ 最大限度的盖然性” 而不行能得到确定真实;“ 相对真实” 论者否认了真实确定性和相对性之间的 辩证统一关系,认为两者水火不相容;其错误在于认为一切都是相对真实,没有确定真实;连犯罪人究 竟是谁也没有确定的把握,岂不太荒唐可笑了吗 . 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 的证明标准,可以说就是“ 客观真实” 的 典型表现,

17、总的精神是凡涉及对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剥夺,即生杀予夺大权的行使,必 须非常谨慎;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第一,“ 谁是犯罪实施者” 需要确 证无疑;其次,对于那些与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一些事实和情节,也要尽量查清;至于与定罪量刑没有直 接关系的一些次要的事实或情节,就没有必要查个水落石出;一个基本的原就是:“ 犯罪越是严峻,必 要的证据最低要求就高” ;即使在西方国家,也不是一概否定熟悉的确定性;假如连“ 犯罪者到底是6 / 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谁” 也不能确定的话

18、,就必定会造成冤假错案;因而主见只将“ 排除合理怀疑” 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适用于我国;陈光中等著:刑事证据制度与熟悉论 这个问题涉及到底应当如何看待证据制度的熟悉论基础,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争辩刚开了个头;七、关于缄默权所谓“ 缄默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有保持缄默不予回答的权益;缄默权起源于 17 世纪的英国,美国继承了缄默权制度并将其推向了极端;欧洲大陆法系各国也以不同形式采纳了缄默权制度;近两年来,关于在我国是否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缄默权,成为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确定说;认为缄默权是人

19、类诉讼文明的结晶,目前在我国实行缄默权制度的社会条件已趋成熟,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缄默权; 二否定说;认为在当前严峻犯罪剧增的情形下,不宜冒然引进缄默权,否就会对社会治安状况造成冲击,影响社会的稳固; 三限制说;认为原就上应当实行缄默权制度,但对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洗钱犯罪,以及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官员渎职罪案不宜实行缄默权制度;缄默权问题,笔者已经在关于“ 缄默权” 问题的理性摸索、“ 缄默权” 制度纵横谈和沉默权问题论纲关于缄默权与警察讯问权的考察与反思等文章中,对于缄默权制度的来龙去脉及当前的各种不同观点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论述,这里不再赘述;7 / 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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