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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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 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办 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 设发2022) 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E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 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1. 3机构类别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是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检 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

2、验工作,为 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 术支撑。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特种设 备乙类检验机构,并依据本细则申请核准。省局定期公布省内公益性质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 的保障区域。4. 5检验场地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应当在核准的检验场地内 进行。4. 6检验数据管理全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统一使用“安徽省特种设备 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检验业务系统”进行检验业务 管理(包括在线接受检验申报、出具检验报告等)。在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 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检验信息 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

3、授权并且有效控制。4. 7解释权限本细则由省局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按调整后的规定对照执行。4. 8施行日期限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A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序号核准 项 目代 码核准项目1BJI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 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9.8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 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II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 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 5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 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III监督检验:除超高压容器、大型高 压容器之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IV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安装、重大修理、改造

4、V监督检验:气瓶制造VI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vn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申请单位W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IX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2BDI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9. 8MPa的蒸汽锅炉II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 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 5MPa的 蒸汽锅炉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III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 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型 高压容器、球形储罐)、氧舱设区的市级乙类

5、检验机构IVV定期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县(区、市)级乙类检验机构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VI定期检验:工业管道vn定期检验:电梯VID定期检验:起重机械IX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县(区、市)级乙类检验机构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县(区、市)级乙类检验机构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县(区、市)级乙类检验机构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 县(区、市)级乙类检验机构附件B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B1基本条件1法律地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81.2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总值(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其中

6、检验设备 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县(区、市)级乙类机构不作限定)人员81.3 . 1关键岗位人员(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 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 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 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B1. 3. 2检验与检测人员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

7、检测人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36 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8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10名(县级乙类机构不作限定)。以上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 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各核准项目的 检验检测人员条件要求见附录ba、附录bb。Bl. 3. 3人员管理(1)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 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 为申请单位;(2)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 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3)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 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 理水平;(4)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

8、员执业和技术档案。B1. 3. 4人员培训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 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 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B1. 4办公场所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 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1)建筑面积不少于600nl2的固定办公场所(县(区、市)级乙类机构不作限定);(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4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县 (区、市)级乙类机构不作限定);(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

9、人配备1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 输检验数据的需要;(5)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81. 5检验设备和场地申请单位的检验设备应当满足附录ba、附录bb的规定。 其中,申请BD(V)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 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 设备)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 m2;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检验仪器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 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 BD (V)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 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81.6 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的要求建

10、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 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81.7 法规标准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 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81. 8检验能力和业绩(1)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 项目的检验业绩;(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 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B1.9资料保存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 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 6年。B1. 10外委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 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

11、设备检验机构应 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附录ba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监督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序号核准项目 代码人员配备检验设备配置1BJI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6名,其 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 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名;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6名; 3.111级内或者11 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4 . II级RT、UT、MT、PT无损检测 人员各2人项;5 . II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1人 项;6 .锅炉水(介)质检验师1名;7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名承压类基本配置 (设备见注L下 同)2IIL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2名,其 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 教

12、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名;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名;3 . II级RT、UT、MT、PT无损检测 人员各2人项;4 . H级TOFD无损检测人员1人 项;5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名承压类基本配置3III1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6名,其 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 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 名;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名; 3.山级内或者111 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4. II级RT、UT、MT、PT无损检测 人员各2人项承压类基本配置4BJIV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6名;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名; 3.111级内或者町、MT或者PT无 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4

13、. n级RT、UT、MT、PT无损检测 人员各2人项承压类基本配置5V1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4名;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 名;3 . II级RT、UT、MT、PT无损检测 人员各2人项承压类基本配置6VIL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4名;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2名;3 . II级RT、UT、MT、PT无损检测 人员各2人项承压类基本配置7vn1.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4名,其中 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 HI级RT或者UT、MT或者PT无 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3. II级RT、UT、MT、PT无损检测 人员各2人项承压类基本配置8wi1 .电梯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机

14、械 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 术人员不少于2名;2 .电梯检验员6名除机电类基本配置 (其中I类检验设备 各不少于6台,II类 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 台)外(设备见注2, 下同),还应当配置: L照度计6台; 2,温湿度计6台; 3.限速器动作速度测 试设备2台;4 .电梯振动及起制动 加减速度测量仪1 台.5 . 3轨垂直度测量仪 1台9BJIX1 .起重机械检验师4名,其中具 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2 .起重机械检验员4名;3 . II级UT、MT或者PT无损检 测人员各2人项除机电类基本配置 (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II类 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

15、 台)外,还应当配置: 1、综合气象仪1台; 2、全站仪1台;1. 4核准实施主体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 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1.5核准证书及有效期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后,方可在核准范围(见附件A)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2核准条件2. 1 一般要求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应当满足附件B的要求。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按 照有关法

16、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开展检验工作。3、制动下滑量测试仪1台注1:承压类基本配置包括测厚仪4台、光谱仪1台、视频内窥镜1台、便 携式硬度计1台、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1台、射线探伤装置 2台、数字式超声探伤仪2台、磁粉检测仪4台,以及满足检验检测及防护要 求的观片灯、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报警设备、黑度计等。注2:机电类基本配置中I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 绝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测 厚仪等;II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 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附录bb特种设备

17、乙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一序号一核准项目代 码人员配备检验设备配置1BDI1 .锅炉定期检验师6名, 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 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技术 人员不少于1名;2 .锅炉定期检验员6名; 3111级或者皿 MT或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 人项;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 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 求的设备:1 .高温测厚仪2台;2 ,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台;3 .视频内窥镜1台;4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5 .测氧仪2台;6,测温仪2台;7分析天平(感量为0. Olmg) 1 台;8,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 OlpH) 2 台;9,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 流动池的金属电极,

18、精度0. 02 u s/cm) ) 2 台;10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ug/L级)2台;11 .原子吸收光谱仪或离子色 谱仪1台;4. II 级 RT、UT、MT、PT12.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台;5.锅炉水(介)质检验师13.钠离子(pNa)计(检出限1名;2. 3 u g/L),硅酸根测定仪各6.锅炉水(介)质检验员1台;1名14 .浊度计1台;15 ,含油量分析仪1台;16 .电热干燥箱1台;17 .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 台;18 .药品冷藏设备1台;19 .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 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 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 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

19、测定仪、密度计(精度 0.001g/cm3),蒸储仪各 1 台2BDII1 .锅炉定期检验师2名;2 .锅炉定期检验员2名; 3.111级内或者11&仃或 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 人项;4 . II 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5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 1名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 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 求的设备:1 .高温测厚仪1台;2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1台;3 .测氧仪1台;4 .测温仪1台;5 .分析天平(感量为0. Olmg) 1 台;6.便携式酸度计(精度0. OlpH) 1 台;7.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 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 02 u s/cm

20、) ) 1 台;8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口 g/L级)1台;9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 台;10 .浊度计1台;11 .电热干燥箱1台;12 .箱式电子炉(马福炉)1 台;13 .药品冷藏设备1台;14 .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 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 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 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 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 001g/cm3),蒸储仪 各 1 台3III1 .压力容器检验师6名, 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 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 人员不少于1名;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2 名;3111级或者W/或 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 人项;4. II 级 RT、UT、MT、PT

21、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5. II级TOFT无损检测人 员1人项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 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 求的设备:1 .高温测厚仪2台;2 .大于或者等于81Tl视频内窥 镜1台;3 .T0FD检测设备1台;4,测温仪2台;5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6 .测氧仪2台;7 .经纬仪1台4BD5BD6IVVI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 构:1 .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2 名;2 . II 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县(区、市)级乙类检验 机构:1 .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员2 名;2 . II 级 RT、UT、

22、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1.压力容器检验师6名, 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 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 人员各不少于1名;2.III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3.II 级 RT、 UT、 MT、 PT 无损检测人员各4人项;4 . II级T0FD无损检测人 员2人项;.安全阀校验人员2名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 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 求的设备:1 .高温测厚仪2台;.大于或者等于5m视频内窥 镜1台;2 .测温仪2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3 .测氧仪2台;.经纬仪1台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 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 求的设备:1 ,静电电阻测量仪2台;.可燃

23、气体分析设备2台;2 . TOFD检测设备1台;.测氧仪2台;5,耐压试验装置,液压和气 压试验装置各1套;.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 置(包括蒸汽吹扫);6 .除锈和喷漆设备;.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7 .气密试验装置2套;.真空度测试仪器1台;8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 面计校验装置各1套.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 其中具有材料专业教育背 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人;1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4 名;3.111级队或者皿卜仃或 者PT无损检测人员各1 人项;4. II 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 县(区、市)级乙类检验 机构:1 .压力管道检验师1名;.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

24、2 名;2 . II 级 RT、UT、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 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 构:1 .电梯检验师4名,其 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 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 员不少于2名;.电梯检验员8名县(区、市)级乙类检验 机构:1 .电梯检验师1名;.电梯检验员4名;除承压类基本配置外,还应 当配置以下或者达到同等要 求的设备:1 .高温测厚仪2台;.可燃气体分析设备2台;2 .接地电阻测试仪2台;.静电阻测量仪2台;3 .测温仪2台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 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 H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 台)外,还应当配置以下设 备:1 .照度计6台;.温湿度计6台;2 .限速器动作速

25、度测试设备 2台;.电梯振动及起制动加减速 度测量仪1台;3 .导轨垂直度测量仪1台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 构:1.起重机械检验师4名,VIII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 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 人员不少于2名;2.起重机械检验员4名;3. n 级 UT、MT 或者 PT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县(区、市)级乙类检验 机构:1 .起重机械检验师1名;.起重机械检验员2名;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 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 n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 台)外,还应当配置风速仪 2台3. H 级 UT、MT 或者 PT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9IX设区的市级乙类检验机构: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检验师1名;2

26、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检验员2名1.噪声检测仪1台;2 ,转向参数测试仪1台;3 .制动性能测试仪1台;4 .踏板力计1台县(区、市)级乙类检验 机构: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检验师1名;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检验员2名申请单位应当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参 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 相关的业务与活动。2. 2条件共享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 本规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 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核准。3核准程序和要求2.1 核准程序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

27、准、延续核 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 评审、审查和发证。为规范核准工作,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应当在省 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并与全国特种设备行 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 互通。3. 2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相关材料:(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2)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 法在线核验时);(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 3受理3. 3.

28、 1予以受理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 评审机构发送电子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 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3. 3. 2补正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3. 3. 3不予受理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5个工作 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

29、现的;(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 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4)其他不予受理的。3. 3. 4申请信息变更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 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 当向省局提出变更申请。3. 4鉴定评审3. 4. 1 一般要求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省局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 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 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 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应 当向省局报告。3. 4. 2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30、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 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且符合以下要 求:(1)鉴定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2)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前,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 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的整改时间不 得超过6个月。3. 4. 3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 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2)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 条件”;(3)除本款(1) (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 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

31、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省局提 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 起1年内完成。3. 4. 4鉴定评审公正性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鉴定评审 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3. 5审查与发证省局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后,在13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 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 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 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从 事检验工

32、作的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核准 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承 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等。3. 6核准证延续、增项和变更3. 6. 1延续核准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 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 超过12个月)向省局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 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并且承担未及时延续核 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 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3. 2、3.3、3.4、3. 5的规定执行。3. 6. 2增项核准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 准项目、增

33、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 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3. 2、3.3、3.4、3. 5 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3. 6. 3变更核准在核准证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发生 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局申请变更核准证。省 局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 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的核准证,核准证有效 期不变;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省 局认为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按照本细则3.2、3.3、3.4、 3.5的规定执行。机构类别变更的,按照核准规则相关 规定执行。3. 6. 4延期核准持证机构因改制、重

34、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 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省局提 出延期核准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 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的,省局更换延长有效期的核准证,延 长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 扣除。4附则4. 1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义务(1)在限定的区域内依核准项目,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职能。限定区域,由申请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在核准证备注栏内注明。(2)确保保障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得到及时、可靠、高效的检验,并按时向使用单位交付检验报告。(3)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

35、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 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如监督检查,事 故调查,技术咨询等。(4)执行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4. 2无损检测要求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从事自身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 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质,但是 应当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 员。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设备生产环节 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4. 3监督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与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特种设备制造单 位母公司有股权关系的,不得申请相应的制造监督检验项目。4. 4与甲类检验机构的关系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可以申请甲类资质,如不再保留乙 类资质,可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不再颁发乙类资质证书, 并按照本细则4. 1规定确定其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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