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继承编 第4章 遗产的处理(转继承、胎儿预留份、遗赠扶养协议等) 【第1145-1163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执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 继承编 第4章 遗产的处理(转继承、胎儿预留份、遗赠扶养协议等) 【第1145-1163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执笔.docx(2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法典继承编第4章遗产的处理【第1145.1163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继承编 条文释义” 的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 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条文主旨】
2、本条是关于遗产管理人选任的规定。【条文释义】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被继承人死 亡后,如何处理遗产不仅涉及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需要有人妥善保管遗产,并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好遗产。继承法未规定遗产管理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财富不断增加,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也往往很 多,很多被继承人在留下巨额遗产的同时,也还有很多债务需要偿还,因此,建立遗产管理 人制度显得越来越有必要。本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 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
3、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 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 本条规定,可以由以下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L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执行遗嘱事务的 人。一般而言,遗嘱执行人都是被继承人信任之人,否则被继承人是不会在遗嘱中指定其为 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更为合理: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 另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本来就需要处理遗产,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更为便利。2由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并非所有自然
4、人生前都会立遗嘱,即便立遗嘱也未必指定 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还可能是因为遗嘱执行人死亡。被继承人对于由谁管理遗产并 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一般而言,为了处理被继承人的后事,继承人之间 都会推选出主事之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丧葬奠仪、遗产分割等善后事务。本条规定,没 有遗嘱执行人时,由被继承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这也符合通常做法。所谓推选,就是全体 继承人共同推举出其中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至于全体继承人之间按照何种规 则推选,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还是全体一致同意的规则,则由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二、遗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划分本条第2款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
5、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势必与其他家庭成员有家庭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丁也必须 将其个人的共有份额划分出来,确定为遗产。比如,在承包土地经营的农户中有一家庭成员 死亡,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在分割遗产时,就需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 定予以分割。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 规定继承。”因此,可以继承的仅为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即开展承包经营获得的部分 收益。再比如,甲一家四口在城市购买商品房一套,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产权,其 中甲享有70%的所有权,其余三口人各占10%的所有权份额。甲死亡后,就
6、应当将其所有的 70%的产权划分出来,只有这70%的商品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 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按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本法第1123条的规定,在涉及遗产处理的各种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最具优先效 力,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如果被
7、继承 人立了遗嘱,则应该再按照遗嘱的内容处理遗产;最后才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但是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都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或者不用执行,这就涉及这些遗产应当如何 处理的问题。法定继承作为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能够填补被继承人的遗愿空白。因此,在被继承人 未就遗产作处分或者所作处分因特定原因而不实际发生效力时,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 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本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一是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根据本法1124条的规定,继承开 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可以放弃受遗赠。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那 么遗嘱所涉及的
8、部分遗产,就转为根据法定继承办理;同样,如果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 明确表示放弃受遗赠的,或者在60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就视为放弃受遗赠, 被继承人遗赠的那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甲在遗嘱中说明,将其所藏名人字 画一幅赠与好友乙。甲死亡后,乙不愿意接受此名人字画,表示此字画还是留给甲的家人更 为合适。乙作出了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此名人字画就应当由甲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 处理。二是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本法第1125条规定了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法定事由。遗嘱继承人如果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会导致 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丧失继承权后也未
9、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继承权未能恢复,本来根据遗 嘱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因其丧失继承权而转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样,如果受遗赠人实施 了特定行为,丧失了受遗赠权,本应由其接受的遗产也需要法律明确应当如何处理。继承法 未对丧失受遗赠权作出规定,继承编在第1125条第3款增加规定后,本项作了相应修改, 明确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有关部分遗产也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人可能并不知道这一事实,此时,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也就无法获得遗嘱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10、 可能将会发生代位继承,继承人的特定晚辈亲属将因代位继承而获得遗产。受遗赠的自然人 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受遗赠的组织先于遗嘱人死亡即已终止的话,在遗嘱人死亡后,因为受 遗赠人已经死亡或者终止,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无法就是否接受遗赠作出意思表示, 同样不能获得遗赠的遗产。此时,遗嘱人所遗赠的此部分遗产,同样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是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优先的前提是 遗嘱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无效,那么,遗嘱就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遗嘱继承也就无从谈 起。本法第1143条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受
11、欺诈所立遗嘱,遗嘱人受胁迫所立遗嘱,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 改的部分。不论遗嘱是因为哪种原因导致无效,那么遗嘱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都必须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比如,老年人甲因老年痴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甲享有一套房产的所有权,同 时还有银行存款30万元。甲因患病住院,住院期间某护士乙为其提供了非常周到细致的照 顾,甲遂立下遗嘱,写明将其银行存款赠与护士乙。甲因治疗无效逝世。对于甲在遗嘱中所 写的银行存款的处理,因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无效,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同样,因为遗嘱还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此时,仅所涉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比如, 丙有A、B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因丙的女儿丁非常孝
12、顺,故丙在一份遗嘱中明确A处房产归 其女儿丁继承。此后,不孝之子戊获悉此事,遂胁迫丙立遗嘱声明B房产归戊继承。丙死亡 后,由于后一份遗嘱系戊胁迫丙所立,该遗嘱无效,故该遗嘱所涉及的B房产应按法定继承 办理,而不能由戊单独继承。但因前一份遗嘱合法有效,故A房产仍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应当由丁继承。五是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立了遗嘱,遗嘱可能会处分全部遗产,此 时就应按遗嘱执行。如果遗嘱仍有部分未处分的遗产,对这部分遗产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就是根据第二章法定继承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份额等 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
13、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 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规定。【条文释义】总则编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根据本条的规 定,胎儿在遗产继承方面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据总则编第16条的规定,既然视胎儿具有继承方面的权利能力,也就意味着胎儿可 以享有继承权。因此,只要受孕在身,作为具有权利能力的一分子,胎儿就拥有依法获得遗 产的权利。但毕竟胎儿尚未出生,为了确保胎儿的继承权不受影响,本条专门进行规定。首先,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
14、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享有继承权,但是毕竟胎儿尚未出 生,无法确认胎儿是否能够正常出生。因此,本条规定在遗产分割的时候,需要保留胎儿的 继承份额。所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就是在计算参与遗产分割的人数时,应该将胎儿列入 计算范围,作为参与分割的一分子,将其应得的遗产划分出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继承 份额既包括法定继承时的继承份额,也包括遗嘱继承时的份额。在法定继承时,如果胎儿在 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之内,应当按照法定或者协商确定的分割原则、比例计算胎儿的应继承遗 产份额。在遗嘱继承时,如果遗嘱中明确哪些遗产属于受孕之胎儿的,那么在分割遗产时, 就应将此部分遗产予以保留,而不得以胎儿尚未出生为由予以瓜
15、分。保留的是胎儿应得的遗 产份额,就是将胎儿按照一个普通继承人计算所应获得的遗产。如果遗产是不动产,对不动 产实行价值分割时,就要保留胎儿应得的那份价值;如果是对动产进行实物分割,就应保留 胎儿应得的那部分实物。其次,本条同时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毕竟 尚未出生,能否顺利分娩尚未可知。在分娩胎儿时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顺利分娩,即 顺利出生,胎儿即成为活的婴儿,也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即 成为出生之婴儿的财产。第二种情况就是分娩失败,娩出的胎儿为死体。根据总则编第16 条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这种情况
16、下,胎儿的民事权 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包括继承的权利能力在内的所有权利能力都溯及地消灭。所保留 的遗产自然无法为没有权利能力者取得。根据本条的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为胎儿所 保留的遗产份额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被继承人甲 死亡,留下价值600万元的房产一套。考虑到其妻子乙已怀胎,甲特地在遗嘱中明确将自己 的存款100万元作为遗腹子的抚育资金,指定由遗腹子继承。甲的父母、妻子对该房产进行 价值分割时,依法对乙腹中的胎儿保留了其中的一份150万元。由于乙生产不顺导致胎儿未 能顺利出生,胎死腹中。此时,为乙腹中胎儿所保留的遗嘱继承中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法
17、定继承中的房产价值分割150万元,都需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甲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甲的配偶乙、甲的双亲)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遗产分割的规定。【条文释义】继承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只有一人,所以遗产往往是数人参与继承。遗产的分割就 是在共同参与继承的数个继承人之间,按照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予以分配。遗产分割前由 全体继承人共有,分割之后,各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即转为其个人财产。正常情形下,遗产 分割应该是继承的最后一个
18、环节。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即需要启动继承开始通知程序, 确定继承人范围,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开始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处理债权债 务等,在清理完毕所有债权债务之后,最终剩下的遗产就是由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各继承人要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最终就需要对遗产予以分割。一、遗产分割的原则本条首先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遗产可能是 动产、不动产,也可能是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还可能是投资性资产。对于不同的遗产,在 分割时,需要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但不管分割什么遗产,都要遵循这一原则,即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物尽其用。首先,遗产分割要有利于生产。对生产资料型遗
19、产的分割而言,在分割时; 就应该按照 有利于生产的原则进行。有利于生产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不能损害遗产本身的生 产性用途,确保遗产分割后还能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比如,农民甲死亡后,遗产包括耕地 用的拖拉机一台。对于这台拖拉机,继承人在分割时,就需要根据其农业用途进行分割,而 不宜将拖拉机拆解用于其他用途。另一方面,就是在分割遗产时,还要考虑继承人的能力、 职业等因素,确保遗产分割后能得到继承人的合理充分利用。比如,对于前面所说甲遗留的 拖拉机,如果甲的继承人中仅有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其他继承人均在城市居住,从事非 农业工作。在分割遗产时,即应尽量将该拖拉机分割给乙,这样乙就可以充分实
20、现该遗产的 使用价值。其次,遗产分割要有利于生活。对于生活性用途的遗产,则应该考虑如何分割更便利于 继承人的生活。比如,对于被继承人日常使用的电视机、洗衣机等生活物品,应将这些遗产 尽量分割给予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这样便于继承人继续使用这些遗产。总之,继承 人之间应当相互体谅,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角度考虑各种遗产的分割。最后,遗产分割要物尽其用。所谓物尽其用就是要根据物本身的属性、特征来分割,确 保实现遗产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最大化,充分实现遗产的效用。比如,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留有明代古董家具一套,如果予以拆分,价值将明显减少,此时就应由一个继承人继承这一 套家具更适宜,更能实现该遗产的
21、经济价值。二、遗产分割的方法本条还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有些遗 产可以直接分割,就需要按照遗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是有些遗产不适宜分割,或者分 割后会损害其效用,导致价值贬损,就需要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分割。一般而言,遗产分割的方式包括四种:一是实物分割。实物分割就是对遗产进行物理上 的分离,继承人按照各自份额分别占有不同部分。比如,被继承人遗留有贵重首饰若干,即 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由每个继承人各分得若干件首饰。二是变价分割。有的遗产不适 合进行实物分割,进行实物分割可能导致该遗产失去价值,或者所有继承人都不想取得该遗 产的实物,就可以变卖该遗产取
22、得价款,由继承人按照各自的继承份额对价款进行分割。比 如,被继承人甲死亡后留有大型运输卡车一辆,由于继承人均不会开运输卡车,也不愿意利 用该卡车进行运输经营。此时,就可以将该卡车予以出售变现,各继承人再对取得的价款进 行分割。三是补偿分割。对于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如果其中有继承人愿意取得该遗产, 就可以由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再由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根据其他继承人对该遗 产的价值所应取得的比例,支付相应的价金,对其他继承人予以补偿。四是保留共有。有的 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所有继承人都愿意取得该遗产的,或者继承人基于某种生产或生活 的目的,愿意继续维持遗产的共有状况,就可以由继承人对
23、该遗产继续共有。这时的共有属 于按份共有,即根据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保留共有的可能是对家庭具有 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比如,甲死亡后遗留有传家古董一个,该古董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其继承人均不愿意对该古董进行价值分割,各继承人都想继续让全家共有此古董,即可以达成 共识,继续保持对该古董的共有状态。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 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配偶再婚时有权处分继承财产的规定。【条文释义】在遗产分割之后,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就属于个人财产,即便是保留共有遗产,共有人 之间也是按份共有。
24、因此,从理论上而言,不论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是何种法律关系,在 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其与继承人的法律关 系即告消灭。同样,在遗产分割之后,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共有关系发生变化,继承人通过 遗产分割取得的遗产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对此当然依法享有处分权。即便继承人不再婚, 也是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所继承的财产。因此,在继承编起草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本 条没有必要规定,可以删除。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在有的地方还有些落后习俗,“寡妇 带产改嫁”仍受到一定的限制,保留本条规定还是有必要的。本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
25、者个人 不得干涉。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另一方均有再婚的权利。原因在于,首 先,自然人死亡的,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他人与其的身份关系也告终止。因此,夫妻关 系随着一方的死亡也就消灭了,在世一方有权再婚,与其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 自主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在世的配偶一方不论是否再婚,都有权处分自己继承取得 的财产。继承的遗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法律上而言都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 法律的规定,所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再次,如果在世配偶一方再婚,有权依法处分自 己继承所获得的财产。这里的处分,既可以是转移占有、抛弃,也可以是赠与、出售,甚至 销毁。总之,当事人
26、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最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干涉。 不论是再婚者的子女、公婆或者岳父母、兄弟姐妹,还是她姓或者其他姻亲、血亲,以及其 他家族人员等,都不得干涉。所谓干涉就是施加影响力,包括阻止、破坏、阻扰。比如,被 继承人甲死亡后,其妻子乙继承获得位于A村的房产一套。后乙与B村的丙再婚,因丙无 房,故丙搬来A村与乙共同居住。甲的哥哥丁认为,乙所继承的房屋为其家族的祖屋,外 人不得入住,遂欲阻止丙入住。丁的行为即违反了本条的规定,乙继承取得了房产后,有权 与再婚配偶共同居住使用,丁的行为属于非法干涉乙对财产的处分权。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
27、个人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 权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条文释义】遗赠扶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源于我国农村地区的 “五保户”制度。“五保户”就是在农村地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 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其供养及 死后的丧葬。继承法制定时,将此项制度予以法律化,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随着我国 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逐步完善了农村的养老保险等相关制度。同时; 为了促进农 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农
28、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从职责分工、供 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等方面予以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在特定历史时期曾发挥着实现 老有所养的功能。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步入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养老需求多样化,养老模式不 断变化,养老产业不断发展。继承编适应我国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要,对继承法的遗赠扶养 协议的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扩大了供养人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 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因此,需要双方当事人意
29、 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成立。这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的本质区别。遗赠、遗嘱都是单 方法律行为,遗赠人、遗嘱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双方法律行为,一 旦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构成违约。遗赠扶 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受扶养人,另一方是扶养人。其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 律行为。不仅扶养人有扶养另一方的义务,受扶养人也需要按照约定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对方。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方都需要向对方支付对价。扶养人支付对价的方式就是负责受扶 养人的生养死葬,受扶养人就是通过死后将遗产赠与扶养人的方式支付对价。最后,遗赠扶 养协议为要式法律行为。
30、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以书面方式作出。因为双方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后, 协议的履行期限往往较长,且扶养人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才能取得遗产,如果没有书面协议, 受扶养人死亡后,将死无对证,无法确认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遗赠扶养关系。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需要注意 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比较特殊:一方为自然人,即受扶养人。受扶养的自然人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其本人欲通过此种方式养老,即可以采取,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的 扶养义务人。另一方必须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法定继承人是不能与被继承 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在继承编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
31、允许继承人与被继 承人签订继承协议。考虑到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允许一部分继承人与另一 部分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签订协议,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另一部分继承人 赡养被继承人而继承遗产,这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也不符合传统美德。故本条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之外的人签订。继承法规定扶养人只能是个人或者集 体经济组织。本条规定扶养人除继承人之外的个人外,将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到各种组织。这 里的组织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当然,应当是具备承担养老职能的组织。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按照协议,作为扶养人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受
32、扶养人生养 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一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协议应当载明受扶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 以及扶养人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或者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二是扶养人的义务和受扶养人的权利。扶养的主要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生 养:在受扶养人生存期间,扶养人需要承担对受扶养人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义务,特别是 在受扶养人生病时应当提供的照护,在协议中应尽量写明照料的标准和水平。另一方面就是“死葬”。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应当负责办理受扶养人的丧事,包括按照受扶养人的 遗愿办理遗体火化、埋葬等事宜。这
33、些扶养人的义务,同时也是受扶养人的权利。三是受扶养人的义务,也就是扶养人的权利。扶养人的权利主要就是根据协议取得受扶 养人所赠与的遗产。因此,双方应当在协议中写明,受扶养人拟将哪些遗产赠与扶养人。同 时还应约定受扶养人在世期间不得擅自处分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四是协议的解除。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遗 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比如,约定如果扶养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受扶养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必向扶养人支付费用;还可以约定如果受扶养人擅自处分协议 所涉及的财产,扶养人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支付相应的供养费用。五是争议解决条款。双方可以在协议中
34、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通 过仲裁,还是调解,还是诉讼方式。同时应尽量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具体机构。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的财产性合同有较大差别,不仅在合同内容上有很大不同,在法律 效力上也是如此。首先,在一般合同中,如果合同缔约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主体就消亡, 合同因缺少主体而告终止。遗赠扶养协议则不同,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开始根据协 议获得受遗赠权,这种权利并不会因为对方死亡而消灭。其次,一般合同的效力都具有相对 性,即合同通常仅对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其他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遗赠 扶养协议则不同,不仅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5、,对受扶养人的继承人、 其他受遗赠人也有约束力。受扶养人的继承人不得根据法定继承排斥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受 扶养人的遗嘱不能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矛盾,如有相抵触的,应当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 容。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也优先于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分割遗产应当缴纳税款、保留必要遗产的规定。【条文释义】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一般而言,被继承人在生前不仅会留有财产,有的被 继承人还会留下债务或者其他义务。被继承人生前
36、所负担的各种债务,理论上称为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欠的债务。这种债务可能完全是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也可能是 共同债务中被继承人应当分担的那部分债务。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被继承人死 亡后因处理善后事务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属于遗产债务。遗产债务需要用遗产来偿还。遗产 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清理并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故本条首先规定,分割遗产,应当 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L清偿应缴纳的税款。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 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 款。税收具有强制性,依法纳税是公
37、民的宪法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税收还具有无偿 性,个人缴纳税款时并不能直接获得对价,但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果被继承人 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所欠的税款可以视为其对国家所欠的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就需要 用其遗产来清偿所欠税款。税款,可能是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可能是其出 售不动产应缴纳的印花税、增值税,等等。只要是被继承人个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并不会因为其死亡而消失,仍需要以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来支付。2 .清偿债务。债务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他民事主体所负的私法上的各种债务。债务包 括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还可以是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之债;债务可能是主债务, 也可能是因
38、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而形成的从债务;债务可能纯属个人债务,也可能是与 他人形成的共同债务、连带债务。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债务,只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负,都需 要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应当是在分割遗产之前予以清偿。遗产管理人在清理被 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后,需要及时予以处理,该缴纳的税款应当缴纳,该清偿的债务必须及时 清偿,在清理完债权债务之后,再按照遗嘱的内容处分剩余遗产,或赠与,或按照遗嘱继承, 或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如果在分割遗产之前,不知道被继承人存在遗产债务的,在遗产 分割之后,仍需要依法以遗产予以清偿。3 .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条中的但书规定,清偿所欠税款和债务,应当为缺乏
39、劳动能力又 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根据此规定,不论是以遗产缴纳所欠税款还是偿还 所负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保留必要遗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需要保留的前提是遗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 和缴纳税款。如果遗产比较多,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后仍绰绰有余,则没有必要专门予以保 留。其次,保留遗产指向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作出保留必须同 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获得保留遗产的人必须是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享有此权利。 第二,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缺乏劳动能力就是因种种原因无法参与生产劳动而获得经济收 入维持生计。
40、缺乏劳动能力可能是因为年龄尚小而无劳动能力,也可能是因年龄太大或者因 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必须是客观上造成的无法劳动,而不是继承人主观上不 愿意就业造成的。第三,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生活来源就是继承人无法通过自身劳动 获取收入养活自己,或者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用以维持生计。如果继承人虽然没有劳动能力, 但是其在银行有巨额存款或者已经专门为其设立了生活基金,足以为其提供生活所需之费用, 此时就不能说其没有生活来源。之所以要为这种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体现的就是一种人文 关怀。最后,保留的是必要的遗产。就数量而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保留的是必要的遗产。必要遗产就是维持
41、其正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的遗产,而不是全部遗产或 者要确保其过超出一般人正常生活的奢侈生活。保留必要遗产具有优先于税款和债务的效力,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不足以清偿所欠 税款和债务,就必须予以保留。这也是我国很多立法所坚持的一贯立场。比如,民事诉讼法 第243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 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 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
42、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人继承遗产的规定。【条文释义】一、无人继承遗产无人继承遗产就是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接收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接收,原因 可能是多种多样的:第一,无人继承的遗产,可能客观上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 没有法定继承人就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被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 指定受遗赠人。第二,虽然被继承人有继承人或者
43、通过遗嘱确定了受遗赠人,但是继承人全 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也都放弃受遗赠。第三,被继承人死亡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 全部丧失继承权且未得以恢复。第四,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丧 失继承权,仅在遗赠中处理了部分遗产,其余遗产也构成无人继承遗产。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上无人受领,就会形成无人继承遗产,此 种情况下,遗产不能任由他人先占取得。二、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为了明确我国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本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 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 据此规定,在我国无人继承的遗产需要根据
44、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 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为其他人员的,则其遗产归国家 所有,应用于公益事业。L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一般情况下,如果死者为城镇居民而非农村居民,其遗 留的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归国家所有就是收归国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但政 府主管部门处理无人继承遗产需要坚持一个原则,即将这些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这项要求是 继承法没有的,在继承编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无人继承遗产由国家无偿取得,为了充分发挥 这部分财产的价值,更好地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故明确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这里的公益事业可以是教育事业、医疗事业、慈善事
45、业等。用于公益事业就不能用于非公益 事业,比如,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支出。至于具体用于何种公益事业,则由政府主管部门具体 分配。2,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因其生前一般都会 从集体所有制组织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红等经济利益,将其遗产确定归集体所有制组织 也合情合理,且土地承包收益、宅基地上的房产等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规定由集体所有制 组织所有,也便于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本集体的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 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 不在此限
4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一般来说,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偿还遗产债务。但是,也可能因为遗产分割之后,债权人 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由于此时遗产已经分割,债权人无法再直接从遗产中实现债权, 这时就涉及如何偿还遗产债务的问题,是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偿还,还是部分继承人偿还,继 承人之间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关于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所承担的责任问题,各地区立法模式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立法 模式:一是限定继承,即继承人仅以遗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继承人可以在承 认继承时专门作出意
47、思表示。二是无限继承,即继承人无条件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权利义务,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本条首先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的继承原则 上属于限定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所继承遗产的实 际价值为限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多少遗产,其偿还遗产债务的限额也就是多 少。继承人并不会因为继承遗产而需要无限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限定继承是基本原则,但本条作了例外规定,即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 人自愿
48、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时, 如果继承人自愿替被继承人偿还其他债务,法律尊重当事人的这种自主选择。但这种选择必 须是继承人自愿、自主作出的,债权人不可以强制要求继承人偿还超出所获得遗产部分的被 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不负清偿责任的情形本条还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 责任。这里的放弃继承是指既放弃了遗嘱继承,也放弃了法定继承。因此,如果继承人放弃 了继承,就无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因在于,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仅须对遗 产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并没有从被继承
49、人的遗产中获得任何利 益,要求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相当于将他人的民事责任强加于继承人,这有 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显然不合适。如果一部分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获得了遗产,另外一部分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在清偿被 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时,则参与遗产分割的部分继承人负有清偿责任,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 价值为限予以偿还;放弃了继承的继承人无须承担任何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 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的规定。【条文释义】遗赠是遗赠人无偿赠与受遗赠人遗产的行为,虽然遗产属于遗赠人的个人财产,其有权 处分,但这种无偿处分行为不应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合同编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以 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