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继承编 第3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公证遗嘱遗嘱见证人必留份附义务遗嘱等) 【第1132-1144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执笔.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39806506 上传时间:2022-09-0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7.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典 继承编 第3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公证遗嘱遗嘱见证人必留份附义务遗嘱等) 【第1132-1144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执笔.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民法典 继承编 第3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公证遗嘱遗嘱见证人必留份附义务遗嘱等) 【第1132-1144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执笔.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典 继承编 第3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公证遗嘱遗嘱见证人必留份附义务遗嘱等) 【第1132-1144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执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 继承编 第3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公证遗嘱遗嘱见证人必留份附义务遗嘱等) 【第1132-1144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执笔.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法典继承编第3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1132-1144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继承编 条文释义” 的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条文主旨

2、】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以及遗嘱继承和遗赠含义的规定。【条文释义】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本法沿袭了该条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 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明确了自然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法根据取得遗产的人的身份来区分二者:如果按照遗嘱的内 容,取得遗产的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则属于遗嘱继承;如果按照遗嘱的内容,取得遗 产的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属于遗赠。大多数意见认为这种立法例在逻辑上不失严谨, 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且已被民众所熟悉,因此

3、,民法典继承编沿用了该标准,继续以取 得遗产的人的身份来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有的意见提出,设立遗嘱信托是自然人 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和处理的一种重要制度,建议在本条增加规定遗嘱信托的内容。 由于信托法对遗嘱信托已经作了规定,遗嘱信托应主要适用信托法进行规范,民法典作为民 事领域基本法,可以对此作衔接性规定。据此,本条增加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 托。自然人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既可以指定某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遗赠给继承人以 外的组织、个人,还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立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

4、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既可以通过法定继 承方式进行分配,也可以按照自然人所立的遗嘱内容进行分配,在自然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 嘱时,优先适用遗嘱分配遗产。相较于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 遗产的份额等,依遗嘱处分遗产,可以由自然人自主决定在其死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分配与 处置,在分配的对象、方式、份额、条件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充分体现了 对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私有财产权利的保障。立遗嘱的主体为自然人,遗嘱的内容为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想要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实 现财产在其死后的分配,所立的遗嘱必须合法有效。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

5、,需要符合总则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 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遗嘱的撤回和变更的规定。【条文释义】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又对该遗嘱加以取消。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 立遗嘱后又对该遗嘱作出修改。遗嘱的撤回和变更产生的法律后果为遗嘱中被撤回、被变更 的内容不发生效力。遗嘱人从立遗嘱到遗嘱生效的这段期间,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改变其当 初立遗嘱时的意愿。法律允许并保障遗嘱人撤回、变更

6、自己所立的遗嘱,是遗嘱自由原则的 必然要求,也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体现。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 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 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民法典继承编在立法过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继 承法第20条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完善:一、将遗嘱的“撤销”修改为“撤回”根据意思表示的一般理论,民法上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概念。“撤回”是对 还未生效的意思表示予以撤回,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 予以撤销,使其具有溯及力的消灭。遗嘱行为是死

7、因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 效,遗嘱人只能在其死亡前即遗嘱生效前取消其意思表示,因此,用“撤回”遗嘱更加准确。二、增加规定了遗嘱视为撤回的情形在一些情况下,遗嘱人虽然没有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撤回遗嘱,但是其行为已经表明撤回 遗嘱时,应当承认遗嘱人具有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 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 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继承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本法在借鉴国外立法 例和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遗嘱视为撤

8、回的情形,即“立遗嘱后,遗嘱人 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需要注意的是,本 款强调遗嘱人实施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要有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的行为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愿,如因过失而导致其遗嘱处分的标的物灭 失的,不构成对遗嘱的撤回。三、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突出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继续赋予公证遗嘱 优先效力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目前社会上还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公证遗嘱能最大 程度保证遗嘱的合法性

9、和真实性,且具有法定证明力,暂不能以其他形式的遗嘱取代公证遗 嘱的效力。否则,不仅会大幅提高司法成本,也增加确认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难度。该规定实 施多年已被社会大众接受,目前存量公证遗嘱很多,如果取消其最高效力,如何处理也是一 大难题。另一些意见则认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极大地限制了遗嘱自由,并且增加了立 遗嘱的成本,当事人立公证遗嘱后只能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撤回和变更前一公证遗嘱,在遗嘱 人生命垂危难以办理公证遗嘱撤回或变更前一公证遗嘱时,限制了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也未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我们研究认为,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 相比,具有证明力更强的特点,然而继承法赋予公证

10、遗嘱在适用效力位阶上的优先性,不允 许遗嘱人以其他形式的遗嘱撤回或者变更,存在使遗嘱人的最终意愿不能实现,不当限制遗 嘱自由等弊端,有悖于遗嘱制度的宗旨。为切实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继承编删除 了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等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保留了继承法“立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即对于遗嘱人所立的内容相抵触 的数份遗嘱,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认定遗嘱有效的判断标准,无论遗嘱形式如何,遗嘱人最 后所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11、,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遗嘱无效的规定。【条文释义】遗嘱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方面的要求以外,遗嘱的有效还需要具备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的条件,这既包括总则编规定的一般条件,也包括继承编规定的特别条件。本法第 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条沿袭了继 承法第22条的规定,规定了在下列情形下遗嘱无效:1 .遗嘱人不具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遗嘱形式处分个人 财产的能力或

12、资格。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对遗嘱能力都有规定,遗嘱能力的确定主要是依据 遗嘱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两个因素。继承法以及本法没有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作出专门 规定,主要是适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 没有遗嘱能力的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 .遗嘱并非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了保障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权以及遗嘱自由,维护 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利益,法律要求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就体现 在两个方面:一是遗嘱必须出于遗嘱人的自愿,是其内心自由意志的体现,遗嘱人因受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的内容真实可靠,

13、确实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伪造的遗嘱、 遗嘱被篡改的部分无效。欺诈、胁迫均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的干涉,对于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本法第148条、第15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欺诈方、受胁迫方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因受欺诈、胁 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此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赋予受欺诈方、受胁迫方 以撤销权,可以使其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选择,最大限度地尊重其意思自 治、保护其合法权益。撤销权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民

14、事法律行为,使其具有溯及力的消灭, 立遗嘱的行为虽然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已经死亡的遗 嘱人无法撤销其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为此,本法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区别于 一般的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伪造的遗嘱与遗嘱被篡改的内容属于虚假的遗嘱,遗嘱人并未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因 此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伪造与篡改有所区别,伪造的遗嘱是整个遗嘱的意思表示都是假的, 因此,遗嘱全部无效;而篡改是在真实遗嘱的基础上对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改动,由于遗嘱 的内容可能是多方面的,并且各项内容之间可以是互相独立的,因此,遗嘱被篡改的,只是 篡改的内容无效,不必然导致

15、整个遗嘱无效,遗嘱中未篡改的内容仍然有效,这也体现了对 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尊重。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规定。【条文释义】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是指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继承遗嘱人的财产时需 要履行遗嘱人对其附加的特定义务,否则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可能被法院取消的遗 嘱继承或者遗赠。遗嘱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财产指定给他人继承时,可以要求继承其财产的人履行 特

16、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义务,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义务。只要遗嘱人附加的义 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人的这种安排是法律所允许的,这不 仅能充分发挥遗嘱人财产的价值,还能让遗嘱人的遗愿得以实现,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 示。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 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 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附有义务的遗嘱既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赠。民法典继承编对于附有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在继承法第21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 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

17、个方面:一是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遗嘱所附的义务的前提为接受继承或者遗赠。立遗嘱 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附加义务时,并不需要和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达成合意。由于遗嘱所附的义务附随于遗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 在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通过接受或者放弃继承和受遗赠的方式选择是否 履行遗嘱所附加的义务。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果接受继承或者受遗赠,则应当履行该 义务;如果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则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责任。二是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法律后果为由法院取消其接受附 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

18、人接受遗产附加了义务,实 际上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取得遗产设置了条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只有履行了相关义务, 才符合取得遗产的条件。如果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就不 符合取得遗产的条件,其取得遗产的行为违背了遗嘱人意愿,法律需要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本法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相关主体申请,法 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法院可以取消不履行义务的继承人或 者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权利”,本法将其修改为“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将可以取 消接受的遗产范围界定得更为明确。三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义务人接受遗产的权利的

19、主体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由 于遗嘱生效时遗嘱人已经死亡,为了保障遗嘱中所附义务的履行和遗嘱人意愿的实现,就需 要由相关主体监督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本法规定如果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取消义务人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或 者有关组织可以为法定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因遗嘱所附义务的履行而受益的自然人和组织 等。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还须符合继承编对其效力的特别规定,如在行为主体方面,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在意思表示真实方面,遗嘱必须 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死因民事法

20、律行为、单方 民事法律行为,为了确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法律还对遗嘱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形式要件, 即只能按照本法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 嘱等类型立遗嘱,并且须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否则会影响遗嘱的效力。此外,遗嘱还须为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自然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指定的负责实现遗嘱的财产 处分内容的人,主要职责为遗产管理、处理遗嘱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内容分割与交付遗 产等。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继承开始后,遗 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适用本法遗产管理人

21、的相关规定。对于遗嘱继承,本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 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对于遗赠,本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 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可以对遗产取得人以及分配的 份额、方式、条件等内容作出规定,这充分体现了遗嘱自由的原则。对于遗嘱信托,本条第 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人设立遗嘱信托的,应当遵守本法以及信托 法等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月、日。【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条文释义】继承法在第17条规定了五种

22、遗嘱的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 嘱和口头遗嘱。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立 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人们的书写、记录方式产 生较多改变,应当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增加新的遗嘱形式,为人们立遗嘱提供更多的形式选择。 随着遗嘱形式的增加,只用一个条文已经难以容纳相关规则,建议对各种遗嘱形式分条加以 规定。继承编吸收了上述意见,在本法第1134条至第1139条分条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 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的形式。继承法在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23、、月、日。” 本条保留了继承法的规定。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一些意见建议,应当允许遗嘱人在一些情况下用盖章或者捺指 印的方式取代签名。我们研究认为,印章具有可复制性,并且可以被他人控制、支配。指印 虽然具有身份识别上的唯一性,但是在遗嘱人无意识、死亡时存在被强按指印的可能性,也 可能存在因遗嘱人的指纹样本没有留存而难以鉴定的情况。在遗嘱没有签名时,以盖章或者 捺指印来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并不可靠。尤其自书遗嘱中,不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允许 以盖章或者捺指印的方式取代签名,可能会增加伪造遗嘱的风险。为此,继承编在遗嘱的形 式要件中,没有采纳盖章和捺指印的方式。还有一些意见提出,如果仅有一份遗嘱,

24、即使没有注明年、月、日,也应当认为有效。 也有一些意见认为,遗嘱上注明日期对于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不宜开 口子。基于在遗嘱上注明日期的重要性,本法坚持将遗嘱人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作为遗 嘱有效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中未注明日期或者所注明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进行预先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遗 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遗嘱虽然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关系 到谁可以取得遗产以及取得遗产的方式、条件、份额等问题,直接影响着遗嘱继承人、受遗 赠人、法定继承人等的切身利益,因此,遗嘱必须清楚确切。然而,遗嘱又是死因行

25、为,即 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当遗嘱的真实性和内容产生争议时,无法探知遗嘱人的 真实意思。因此,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指导当事人正确审慎地设立遗嘱,尽量 减少纠纷,各国法律基本都对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强调遗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式设立,并分别对其形式要件作了规定。自然人立遗嘱时,可以任意选择法律规定的遗嘱形 式,但是如果其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尽管 遗嘱的形式不影响遗嘱的内容,但是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当事人在立遗嘱时应注重遗嘱形式 方面的要求。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本人将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亲自用手写出来的遗嘱。自书遗嘱由 于是遗嘱人

26、本人亲笔书写,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并且容易鉴别真伪,因此,形式要求较为简 单,可以随时设立,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设立过程私密,是最简便易行的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要有效成立,在形式上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L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亲笔书写意 味着不能由他人代写遗嘱,也不能用打印等其他方式,只能由遗嘱人本人亲自用笔将自己处 分财产的意思表示记录下来。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果有部分内容由 他人书写,则不构成自书遗嘱。2 .遗嘱人必须签名。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签名,即亲笔书写其姓名。遗嘱人亲笔签名 既可以将遗嘱与遗嘱人联系起来,表明遗嘱

27、人的身份,又可以表示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确认。 因此,任何形式的书面遗嘱都要求遗嘱人签名。由于人们在长时间的书写过程中会形成自己 独特的书写习惯,而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手写全部遗嘱内容,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 来认定遗嘱内容是否由遗嘱人书写,因此,自书遗嘱不要求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也不 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在自书遗嘱中,尽管遗嘱的内容可能确实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 是如果没有签名,无法判断遗嘱人只是书写了草稿还是作出了最终决定,因此,没有签名的 自书遗嘱无效。3 .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必须注明其设立遗嘱的具体时间, 即必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中必须注明年、月、日主

28、要有以下作用:一是注明年、月、日 可以确定遗嘱设立的时间,如果在遗嘱设立后遗嘱人撤回、变更了该遗嘱,或者遗嘱人实施 了与该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遗嘱之间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三是遗嘱 中注明的年、月、日,还可以用来确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从而判断遗嘱 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 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条文释义】代书遗嘱,是指根据遗嘱人表

29、达的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适 用于遗嘱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故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情形。代 书遗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 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 人签名。”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代书遗嘱形式能够满足我国民众特别是 广大农村村民立遗嘱的需要,继续保留仍有必要。为此,本条对继承法的规定作了一些文字 修改并予以保留。根据继承的一般原理,遗嘱人应当亲自立遗嘱,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不能由他人代为 设立。法律虽然允许遗嘱人在特殊情形下由他人

30、代为书写遗嘱,但是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代 理遗嘱人设立遗嘱,遗嘱人虽然不能亲笔书写遗嘱,但是要亲自、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 意思表示,而代书人的职责为如实地记录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干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也不能在记录的过程中扭曲、篡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本条规定,代书遗嘱如果要有效成立,在形式上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是指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为了保证遗嘱 的真实性、可靠性,各国继承法普遍规定对于一些特定形式的遗嘱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见证人。 与自书遗嘱相比,代书遗嘱除了书写人不同外,有关见证人的要求也和自书遗嘱具有显著区 别。法律之所以认可遗嘱人在

31、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的有效性,是由于每 个人因教育程度、书写习惯等方面的独特性而使得其亲笔书写的遗嘱具有不可复制性,可以 通过笔迹鉴定辨别真伪。代书遗嘱则是通过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来佐证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以确保遗嘱人是在自愿状态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见证人来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 可靠性。在代书遗嘱中,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 一方面必须要有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中立性,即与遗嘱的内容没有利害关 系。本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 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

32、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其次,见证人 还需要符合数量方面的要求,本法规定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需 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上”包括本数,即这类遗嘱的见证人最少为两人。最后, 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须在场见证,即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因此,代书 遗嘱如果不符合上述见证人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则该遗嘱无效。2 .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代书人为见证人中的一人,需要符合见证人的资格条件。代 书人在代书遗嘱时,只能用亲笔手写的方式,不能运用打印等其他方式。代书人在书写遗嘱 时要严格忠实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将遗嘱人表达的遗嘱内容准确无误地记录在代书遗嘱中

33、。3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当交给遗嘱人和其他 见证人核对,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确认无误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须在遗嘱上 亲笔书写姓名。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既表明了自己的身份,也表明了对遗嘱 内容以及立遗嘱过程的确认。4 .注明年、月、日。在代书遗嘱中必须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即注明年、月、日。遗 嘱上注明的日期对于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代书遗嘱中未注明日期或者 所注明的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 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34、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条文释义】打印遗嘱,是指遗嘱的内容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以及信息技术的普及,个人电脑及电子产品以其便利性、人性化的特点,部分替代了传统的 书写方式。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打印的方式立遗嘱的情况,由于继承法没有对打 印遗嘱作出规定,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产生了一些争议。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大多数意见认为法律应当允许通过打印的方式立遗嘱,但是在 涉及如何具体规定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一些意见认为应当将打印遗嘱规定为一种新的 遗嘱形式,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的遗嘱形式并列。另一些意见认为,不应将打印遗 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

35、,可以扩大书写的含义使其包含打印的方式,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 嘱采用打印的方式。我们研究认为,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一是打印遗嘱既可以由遗嘱人自己编辑、打印, 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编辑、打印,然而仅凭打印的遗嘱内容难以判断打印遗嘱的具体制作人。 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区分是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意义不大。二是即使是遗嘱人 自己编辑和打印的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也可能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因此,打 印遗嘱需耍有严格的形式要件,例如,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的每一页 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等。如果不将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 嘱采用打印的方式,就要对自书遗嘱

36、、代书遗嘱的条文分别增加符合打印遗嘱特点的形式要 件,这会造成立法上的重复,还可能对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熟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 要件造成冲击。为此,继承编将打印遗嘱规定为新的一种遗嘱形式,并具体规定了打印遗嘱 有效成立的要件,为当事人设立遗嘱提供了便利以及多元的选择。打印遗嘱实质上是一种书面遗嘱,遗嘱内容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等设备上的不 构成遗嘱,遗嘱人须将遗嘱内容从电子数据形式通过打印机等转换为书面形式。根据本条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一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 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二是遗嘱人和 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

37、页签名。当遗嘱有多页时,如果仅在一页签名,其他页的内容容易被 篡改或者替换,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对遗嘱的每一页仔细核对并签 名。如果遗嘱人、见证人只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签名,则不能认定打印遗嘱 全部内容的有效性。三是注明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时间为判断遗嘱有效性的重要因 素,因此,未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没有法律效力。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规定。【条文释义】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

38、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有一些意见提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应用,除了录音之外, 录像以及其他电子形式都可以成为制作遗嘱的载体,有必要明确录像遗嘱这种形式。我们研 究认为,用录像形式制作而成的音像资料,比起单纯的音频资料能够更加直观地表达所记录 的内容。继承法规定的录音遗嘱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不能满足科技发展与生活丰富化需求。 为此,民法典继承编在保留录音遗嘱的同时,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 包含了以录像方式所立的遗嘱,从而增加了法定遗嘱的形式。录音录像遗嘱分为录音遗嘱与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用录音的方 式记录

39、而成的遗嘱。录像遗嘱是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并用录像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遗嘱 人在表达遗嘱内容时可以通过口述的方式从而同时记录其声音,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口述方 式的,例如,遗嘱人为聋哑人的,可以通过打手语的方式表达遗嘱内容。无论采用哪种形式, 遗嘱人在录音录像遗嘱中都应该亲自表达遗嘱内容,不能由他人转述。鉴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本条对于录音录像遗嘱规定了一些形式要件: (1)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 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 制作的全过程。(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

40、其姓名或者肖像。由于录音录像 遗嘱不是书面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无法签名,因此,要用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特点的方 式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确认遗嘱内容以及表明在场见证。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 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展示其肖像,在记录肖像的同时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 式表明其姓名,这样可以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 在场见证的过程。(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 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

41、的设立 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 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否则录音录像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口头遗嘱的规定。【条文释义】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形式。与其他形 式的遗嘱相比,口头遗嘱简便易行,在一些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 形式的遗嘱时,口头遗嘱成为了满足遗嘱人立遗嘱愿望的

42、可行的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 第5款规定了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 头遗嘱无效。”本条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将该款中的“录音形式”修改为“录音录像”形式, 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一、关于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一,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主要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灾害或 者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人处在 危急情况下是立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在非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

43、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用口述的方式 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由于没有记录的载体,因此,需要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继承法规定的口头遗嘱的形式不够完备,没有 要求作成书面形式,完全依靠见证人记忆,实践中不同见证人的见证内容也会出现不完全一 致的情形,影响遗嘱效力。建议增加规定见证人应当及时将其见证的遗嘱内容作成书面形式, 签名并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我们研究认为,如果对口头遗嘱增加见证人作成书面形式的要 求,就增加了口头遗嘱的效力要件,口头遗嘱是应对危急情况时可以采用的遗嘱形式,为了 方便遗嘱人立遗嘱,口

44、头遗嘱的形式要件相对简单。如果遗嘱人所立的口头遗嘱的效力还要 取决于见证人是否将其口述的遗嘱内容作成书面形式、签名并注明时间,该遗嘱的效力直接 受见证人行为的影响,在见证人因一些原因没有作成书面形式或者不符合签名、注明年、月、 日等要求时,该遗嘱归于无效,这既影响遗嘱人愿望的实现,也不符合口头遗嘱对遗嘱的订 立形式要求较为宽松的特征。为此,继承编对口头遗嘱没有增加规定见证人须将口头遗嘱的 内容作成书面形式、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求。二、口头遗嘱的失效遗嘱是死因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处在危急情况中的遗嘱人在 立口头遗嘱后死亡的,如果遗嘱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口头遗嘱即

45、发生法律效力。如果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没有死亡,口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该口头遗嘱是否可以有 效成立直到遗嘱人之后死亡时再发生效力呢?考虑到口头遗嘱的内容完全依靠见证人的表 述证明,准确性与证明力低,容易发生纠纷,本条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 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 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在世并且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失 效。如果遗嘱人没有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而死亡的,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 继承的方式分配。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过程中,一些意见提出,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失效期间规定得

46、过 于原则,容易产生争议,建议明确规定在遗嘱人能够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之日起一定期限 内口头遗嘱失效。主要理由为:一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却因一 些原因没有立的,如果突然死亡,由于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已无效,其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 承分配,这可能不符合遗嘱人的意愿,对于刚脱离危急情况不久的遗嘱人也有些苛刻,在危 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给予口头遗嘱一段有效期限,从而为遗嘱人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留下准 备时间。二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中,大部分都规定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一定期 限内仍然有效。为此,继承编一审稿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 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47、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 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对民 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审议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3个月期限 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经能够用 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3个月的期限。还有一些意见提出,口 头遗嘱毕竟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可能就遗嘱中表述的相关事项缺 乏足够周密的考虑。此外,口头遗嘱形式要件简单,既不需要经遗嘱人认可、签名,也不要 求做成书面形式,容易被人遗忘、伪造或者篡改,规定

48、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 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以促使遗嘱人积极立新遗嘱取代口头遗嘱,从而能够保障遗嘱的真实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经研究,继承编删除了一审稿中“经过三个月” 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且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 式立遗嘱时,该口头遗嘱失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条文释义】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多数国家的立法例都规定了公证遗嘱的遗嘱 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民法典继承编沿 袭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

49、嘱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有效成立除了需要遵守本法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以外,还需要遵守我国有关 公证的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公证遗嘱,公证法从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 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以及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角度作了规定;司法部颁布的遗嘱 公证细则对设立公证遗嘱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 理公证。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亲自到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 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公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 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 嘱和笔录上签名。遗嘱人在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