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金融证券法课程案例分析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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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融证券法课程案例分析法学院杨中硕 2007030160 一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区别1997 年 2 月,某商业银行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与原平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房地产开发贷款协议。由信托公司贷款2000 万元给原平公司开发某商住小区住宅楼3 栋。为筹集资金,信托公司于同月15 日与友长机械厂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如下:1。友长机械厂自97 年 3 月 1 日起在信托公司存款2000 万元,期限一年,月息1。1%,由信托公司按季度向友长付息;2。信托公司给友长开具2000 万元的存单,并委托友长于3 月 1 日直接将2000万元达入原平公司帐号;3。信托公司于9

2、8 年 3 月 1 日将 2000 万元本金及最后一次利息达入友长的帐户,如逾期,由信托公司按逾期金额的每日1的利息支付滞纳金。双方还达成补充协议:友长除收取正本合同的利息外,还要加收每月1%的手续费,也由信托公司按季缴纳。合同签订后,友长机械厂如约向原平公司帐户达入2000 万元,信托公司也出具了2000万元的存单。97 年 3 月 1 日至 98 年 3 月 1 日的时间里,友长收到的是原平公司而非信托公司缴纳的300 万元的利息和手续费。98 年 3 月,因住宅楼销售情况不好,未能及时收回资金,信托公司不能支付2000 万元及剩余利息和手续费。友长向法院起诉。问:(一)本案是以存单为表现

3、形式的借贷纠纷、委托贷款纠纷还是信托贷款纠纷?为什么?(二)本案应如何判决?答:(一)1、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是指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而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根据存单若干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是指名为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单,实为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借贷,且这种借贷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关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从事存贷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属违法借贷,是无效行为。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

4、行根据委托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6 页 -2 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受托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委托贷款不同于信托贷款,所谓信托贷款是指以信托机构自行筹措的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的贷款。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主要区别有:1资金来源和运用不同,信托贷款的资金主要通过吸收存款、发放债券、股票和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信托资金如何运用由信托机构决定,而委托贷款是委托

5、人指定受托人将其委托存款发放给特定受益人和用于特定项目;2贷款风险的负担不同,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信托贷款的风险则由信托机构承担。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委托贷款纠纷,信托贷款纠纷的区别1 金融机构与出资人的关系不同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中,金融机构与出资人之间构成形式上的存款关系,出资人持有金融部门开具的形式上合法有效的存单。在委托贷款中,金融部门通过与出资人订立委托合同,双方建立起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在信托贷款中,双方通常订有信托贷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出资人之间建立起信托关系。2 金融机构介人贷款的目的不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货的实质是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出资人与用资

6、人将金融机构拉进来的目的一般有以下二个。第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金融机构的介人规避了企业之间的借贷为非法的法律规定。第二,出资人有套取金融信用,转移用资人不能偿还借款的风险的赚疑。当然也不排除个别金融机构的人员用金融机构的信用换取个人好处的可能性。而委托贷款则是通过与出资人订立合法的合同,以合法的途径将款项贷给用资人,金融机构按法律规定收取出资人支付的手续费的行为。信托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6 页 -3 贷款中金融机构介人贷款的目的是取得存贷款利差和投资收益。当然在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中也存在当事人私下收受或支付手续费或好处费的情况,但这些情况不影

7、响当事人之间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法律关系的认定。3 金融机构的职责不同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中,金融机构的介人只是一种形式,金融机构没有具体的职责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只承担办理放欲和收款手续,监督用资人使用并协助出资人收回贷款的义务在信托贷款中,金融机构的职责很重,金融机构要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任使用、到期收回以及计收利息等事项。3、本案不属于委托贷款纠纷。在委托贷款中,受托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信托公司于同月15 日与友长机械厂签订的贷款合同中规定,由信托公司按逾期金额的每日1的利息支付滞纳金,补充协议还规定友长除收取正本合同的利息外,还要加收每月1%的手续费,也

8、由信托公司按季缴纳。此外,有关委托贷款的规章还规定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或以上,受托人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的手续费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但是本案信托公司不但没有向友长机械厂收取每月手续费,且由信托公司按季缴纳每月1%的手续费。显然,在此贷款合同中,信托公司并非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且承担了贷款风险,不属于委托贷款合同。本案不属于信托贷款纠纷。信托贷款中金融机构介人贷款的目的是取得存贷款利差和投资收益。尽管在友长机械厂和信托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友长机械厂有信托贷款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补充的协议中,友长机械厂加收每月1%的手续费,属于存款人收取利差或与金融机构、用资人约定利差,仍按以存单

9、为表现的借贷行为处理,不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认定为信托贷款的情形。本案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主要是根据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特征来判断:1 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存款和贷款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形式上的存款法律关系,一是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实质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6 页 -4 上的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出资人是友长机械厂,用资人是原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尽管友长机械厂和信托公司存在形式上的存款法律关系,但友长机械厂和原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才是实质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尽管友长机械厂和信托公司

10、所签订的合同中,友长机械厂有信托贷款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补充的协议中,友长机械厂加收每月1%的手续费,属于存款人收取利差或与金融机构、用资人约定利差,仍按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处理。2 有资金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流动,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了帮助,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上没有出资人的存款,但出资人却持有与金融机构建立存款关系的证明。从信托公司与友长机械厂签订的贷款合同可知,友长机械厂直接将 2000 万元达入原平公司账号,友长机械厂和信托公司没有真正建立存款关系。3 用资人直接或通过银行向出资人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97 年 3 月 1 日至 98 年 3 月 1 日的时间里,友长机械厂收到的是原平公司而非信

11、托公司缴纳的300 万元的利息和手续费。由此可见,原平公司直接向友长机械厂还贷,是借贷法律关系。针对上述三个法律特征,本案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是违法借贷,是无效行为。(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号、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

12、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法院应依法作出以下判决:1、原平公司返还友长机械厂本金2000万元,并偿付该款按中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的利息;2、原平公司向友长机械厂缴纳的300万元作返还本金部分处理;3、信托公司对原平公司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超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6 页 -5 过(2000-300)*20%=340万元。二 A公司经理与 B公司经理协商同意由A公司向 B公司购买 100 万元保险,第二天 A公司将 100 万元打入 B公司账户。当天,A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检察院带走。三年后,A公司发现

13、 100万元的去向,要求B公司返还该100 万元,遭拒绝。A 公司诉至法院。B 公司答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判决B公司败诉。问:1.保险合同有无订立?2.100 万元资金属什么性质?3.诉讼时效过了没有?答:1、1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2 法律法规中的“应当”当然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必须、一定要的意思,这里强调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利益

14、,尤其是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效力。我国保险法第 14 条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亦可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这既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也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3 尽管 B公司没有向 A公司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但是 A 公司经理与 B公司经理就保险合同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2、由于保险合同成立,100 万则为保险费。3、如无特别规定,我国诉讼时效为2 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 条的规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6 页 -6 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尽管 A 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检察院带走,但是A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只要继续经营下去,对 100 万资金的流向不可能不知情,除非 A公司能提供合理的理由,否则 B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6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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