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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是不是法?思考什么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从其特点来看,法律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国内法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和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
2、系,但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但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然而,国际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二)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
3、定的。(三)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和谴责侵略和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四)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毕竟是少数例外,这从反面说明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1 页,共 7 页 -(五)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
4、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以后,各个国家要对这个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制裁。如 1991 年海湾战争伊拉克入侵略科威特,伊拉克这个时候是违反了国际法,依法承担责任,遭到制裁;自从20 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2.国际法不是法的话是什么?国际法不是法没有法律性,否定的角度与理由具体如下:第一,有学者从自然法的角度予以否认。其代表主要是一些极端的自然法学派人物,如 17 世纪德国理性法学家
5、普芬道夫。他们完全排斥实在法,只承认自然法是法,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亘古不变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一切国际协议都可能被个别国家随意解除,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第二,有学者从实在法的角度予以否认。其代表人物主要是 19 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英国法学家奥斯汀。其根据“主权、命令、制裁”三位一体说,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但国际法缺乏“命令”,不是法律,其只不过是一部具有道义力量的行为规法或一种实在的国际道德而已。第三,有学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予以否认。他们认为,国际法是一种高调、摆设与不切实际的东西。如比较瞩目的1990年伊拉克侵略科特;1999
6、 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的科索沃战争;2003 年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等,国际法都遭到了粗暴的践踏与公然的破坏,其法律性值得怀疑。3.国际法是法的话如何论述?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一种特殊的法。第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第二: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7、-名师精心整理-第 2 页,共 7 页 -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二)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本身。是国家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明示(条约)或默示(惯例)的协议,直接制订或认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三)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它是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四)国际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开始产生,通过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作与斗争达成的协议而形成、变化和发展的。它不是某个或某类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阶级的。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极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主
8、张、解释和利用国际法。综观上述各种特征,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国际法迄今仍然基本上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较弱的法。4.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但是,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2)国际法
9、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此外,国际组织的有些决议以及各国有关国际问题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经国际认可的部分,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3)国际法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机构。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实施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国内法是指制定和主要实施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国内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反映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2)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谓“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认可”是指国家赋予某些早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
10、。(3)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即通过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关保证在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3 页,共 7 页 -社会上实施。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都具有法律性质,但二者存在严格区别。主要体现在:(1)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单位。(2)渊源不同。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3)阶级性的鲜明程度不同。国际法同国内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具有阶级性。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各个国家
11、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在国际社会,不是一国的统治阶级在统治,而是许多国家的统治阶级在起作用,因此,国际法的阶级性不像国内法那样明显。(4)产生的方式不。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法律,它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或认可予以确定。前者如签订国际条约,后者如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和活动;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5)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国际法在强制实施方面,它没有像国内法那样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关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无论海牙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都没有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构和措施;
12、而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5.如果是法的话,效力依据是什么?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这是从表面现象就可以观察到的。首先,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此,这些协议成为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其次,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虽然国际习惯法不是各国间的明文协议,但国际习惯法是各国在国际实践中普遍认同并反复适用而接受的规范,反映了各国间的默契,是一种不成文的协议。第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个国家国家意志的协调。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并且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
13、利益。国家参加制定国际法的过程不可能只坚持自己的立场,要求国际社会成员都服从它,而必须对别国的主张有所妥协或让步,己达到各国利益和意志的协调。国家间的协议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国家意志也必然要反映在协议中,如果协议的内容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4 页,共 7 页 -不体现国家的意志,甚至违背国家的意志,那么该国毋庸置疑地会拒绝该协议,反之,只有协议的内容反映了国家的意志,该国才会加入,它才会自动地遵守,对自己违反该国协议的行为,才甘愿接受制栽。各国协议产生的国际法表现了国家的同意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国际社会或受害者有权
14、采取强制措施。第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的本质是各国的自身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一国的国内法是一国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和阶级利益通过国家制定的,对其他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反映的是利益之争。国际法同样是利益争夺的结果。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遵守的法,所以它不是根源于哪一个国家的物质生产关系,它是根源于国际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具体地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力量的较量中逐渐形成的,各国都想在协约中争取对自己一方有力的规定多一些,但这种愿望不是上帝能够帮助实现的,他们要以自己的实力作为武器进行较量,自然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家在较量中占据上风,能争取对己方更多有力
15、的规定,而弱小国家只能甘拜下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利益主张,否则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加入该协约,于是只能取得小利。国际法的任何一项规定都是在这种你争我夺的较量中形成的,体现各个国家争夺利益的本质。5.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国际法具有分散性和碎片化的特点。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
16、以保证。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第二:国际法具有协议性。在国际社会的交往过程中,条约的签订要经过当事国的明示同意才能对其产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5 页,共 7 页 -生约束力,条约的签订是各国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各国协商一致的结果。.条约的参加遵守和执行对条约的处理上也要达成一致。任何条约都不能对其非缔约国产生约束力。第三:国际法具有软弱性。国内法是上级的命令,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国内法的强制性则主要体现为公力救济。而
17、国际法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自力救济,没有公权力作为保障,而且国际法是国家间意志的协调,不像国内法那样有统一的立法机关,有国家的公权力作为保障。国际社会的发展缺少政治合力,政治分权现象十分严重,每个国家都为本国利益考量。由于国际法规则的模糊性,极富有弹性,各国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规则的制定给各成员国违反条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余地。这就进一步削弱了国际法的强制性,使国际法成为一种弱法,具有软弱性。表现如下:(1)强行法的外沿未达成共识(2)安理会的适用范围有限,且受大国一票否决制的制约(3)国际法刑事化强制力有限,参加国有限,尤其是中美俄等大国的未加入,刑事法院管辖范围有限(4)条约只约束缔约国还受保
18、留条款的制约(5)在国内法院适用范围有限,适用的条约地位也各不相同(6)国际司法上,国际法院以及仲裁院强制执行能力较弱(7)从守法上,需要国际社会的自觉自救自助。第四:国际法具有不对称性。(1)规则的制定层面。国际规则的制定缺乏民主,条约一般是大国按照本国或本集团的利益制定的,大国垄断话语权,不公开,不透明,缺乏公开性。(2)参与与遵守方面。国际社会中,大国垄断话语权,为了自己本国的利益,退出对自己不利的条约,比如:美国退出对自己本国不利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使该条约对其没有约束力。使国家法的参与与遵守受到了挑战。(3)执行方面。强国对弱国的侵犯,尽管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条约的强制规定,
19、弱国却不能援引强制规范予以阻止,更别说对其实施制裁了。反之,弱国侵犯了强国的利益,则会遭到规范规定的甚至超过规范规定范围的报复。这种强制执行力的不对称性直接导致了国际社会的动荡和不安。虽然相对于国内法国际法被称为一种“弱法”,但是国际法也在实现着从弱法到硬法的转变。国际法效力增强的原因:1.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合作的联系加强,重视集体安全保障,导致各国相互依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6 页,共 7 页 -赖程度加深,对国际法的重视加强。2.各国博弈方式的改变,导致国际法的效力增强,国际社会之间不断开展着积极合作。3.各国相处模式的转变,从共处到互不侵犯,相互尊重,从和平共处
20、到加强合作,实现更多共同的目标,逐渐的增进了解,产生互信,达成共识。增强的表现:1、强行法概念的提出2、安理会集体安全机制的提出,得益于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发展3、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追究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国际法是一把标尺,为各国交往确立了标准,供各国参考。虽然不具有普适性,统一性,甚至是足够的明确性,但是,在全球范围内也没有哪个国家认为国际法是无力的,相反,各个国家还是要遵守国际法。总是在国际法体系内进行斗争、合作,然后妥协。在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内,国际秩序都需要国际法来调整,国际法无处不在,不可或缺,在国际社会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强的作用。名师资料总结-精品资料欢迎下载-名师精心整理-第 7 页,共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