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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票据的基本特征1 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通过票据转让来实现的,不附加任何限制条件的自由转让是票据实现各项功能的客观要求;但是 ,基于票据权利的私权利性质,以及维护票据信用和票据安全的需要,法律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又规定了对票据流通的某些限制。因此 ,票据流通性实质上是流通与流通限制的有机统一。流通转让 (Negotiation) 是票据的基本特性。特点: (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两个当事
2、人:转让人,受让人。票据转让有以下优点:( 1)受让人能行使的权利确定,行使权利的证明简易;( 2)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简便;( 3)受让人免受基础交易的抗辩;( 4)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受让人的权利就越有保障等。正是由于票据转让有此等优越性,票据才更具流通性。票据流通性的确立与发展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十二三世纪的“商人法”,1其最初的形式是汇票,是适应商业需要而产生的。 它的产生解决了三个问题:金属货币不足, 运输金属货币不便和异种货币之间兑换困难。 最初的汇票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可流通。 只有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时,汇票才得流通:“一是销售货物的商人愿意接受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支付;二是签发汇
3、票的货币兑换商或者其指示付款的货币兑换商同意。”2为表明持票人取得汇票是正当的或者是便于找到汇票的让与人,以防虚假票据的目的,商人在接受另一商人的汇票时,往往要求后者在汇票上签章。至16 世纪末,汇票背书流通制度便逐渐形成,无论汇票凭证文件上记载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它都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但18 世纪中叶以前,汇票流通受许多限制和受让人须承担诸多风险,如支付对价的限制,抗辩权风险等。后来,曼斯费尔德重新界定了流通性原理,创设了抗辩切断制度,修改了对价原则。这样,进一步增强了票据的信用,节约了票据流通的费用,实现了票据的融资功能。英美法系现代意义上的本票起源于英国内战时金匠签发的便条,但普通法
4、院当时拒绝承认其流通性。至 1704 年,英格兰的 “票据法”才承认本票可以流通。至于支票,无论是欧洲大陆还是英格兰都出现于17 世纪。 18 世纪中叶,英格兰已经将其视为完全流通证券,开始广泛使用。至此,作为主要票据形式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流通性基本确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3 要式性(1)什么是票据的要式性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票据是一种
5、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需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换言之,票据必须按照 票据法 规定的格式进行出票 、背书 、保证 、承兑 等票据行为 。而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范围内发生票据法上的文义效力。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票据,才会受到法律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能得到保障。(2)、票据要式的形式表现根据票据原理和票据制度,票据行为都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 这是票据的要式性原理所决定的。相反, 根据民法原理,一般的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多奉行自由主义原则,以要式行为例外。票据法对每一种票据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形式,具体表现为:(1)签名,无论出票还是背书、保证、承兑,行为人必
6、须签名或盖章,未在票据上签名或签名不符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 ;(2)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之上,虽有意思表示,但未记载在票据之上,而是记载在其他地方或采用口头形式,不能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之处,均应按票据法规定的款式进行。(3)、票据行为要式性的效力(1) 票据行为只要具备票据法规定的要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如何;(2)票据行为欠缺要式时,除有特别规定,应为无效;(3)在票据上记载票据法应记载内容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4)记载事项未记载于规定的位置,不产生效力。5、文义性(1)、什么是票据文义性票据的文义性是指一
7、切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予以解释或者确定,此外的任何理由和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据此,即使当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人在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误,也不能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明结束进行变更或补充。票据的这一特征有利于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票据的流通性,确保交易安全。( 2)票据文义性的效力(1)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根据票据上的文义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2)票据债权人 不得
8、以未记载事项主张票据权利 ;(3)除直接当事人外,票据债务人 不得以票据未记载事项抗辩票据权利;(4)票据解释时,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事实或证据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不得任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意思。案例A 公司为支付所欠B 公司贷款,于 2000 年 5 月 5 日开出一张5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 公司用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 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 公司发现 C 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 公司支付票据。C 公司获取票据后,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 公司,已支付所欠工程款。D 公司用此汇票向E 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 货到后此汇票方
9、生效” 。E 公司 2000 年 7 月 5 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C 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 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 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 且背书附有条件, 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做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 公司。问:付款人能否以 C 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 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A 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D 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E 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 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期限如何?1.不能。因为 E 公司是合理取得汇票(不是非法取
10、得)。2.不是无效票据。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按票据法就是从出票日起两年内有效。3.D 公司的背书有效。该条件对汇票效力没有影响。4.向承兑人或付款人行使追索权, 追索期限为 2 年, 追索不到可以请求再追索 (自己的前手偿还再追索金额)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背书的解释 :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 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