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果及可可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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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糖果及可可制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1 糖果1.1 适用范围适用于糖果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糖果。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1.2 产品种类糖果是指以白砂糖、淀粉糖浆(或其他食糖)、糖醇或允许使用的其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甜味食品。包括硬质糖果、酥制糖果、焦香糖果、凝胶糖果、奶糖糖果、胶基糖果、充气糖果、压片糖果、流质糖果、膜片糖果、花式糖果等。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糖果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糖果年产值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5-1。表15-1 企业

2、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产值(万元)100002000且1000020001.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

3、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9678.1 糖果卫生标准GB 17399 胶基糖果卫生标准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T 23823 糖果分类GB/T 2

4、238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5 抽样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应优先抽取含乳糖果制品。1.5.2 抽样方法、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

5、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 kg且预包装产品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1.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

6、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1.5.4 抽样单1.5.4.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所抽查产品种类等信息。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种类名称,应向企业确认产品种类名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1.5.4.2 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糖果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1.6 检验要求1.6.1 检验项目糖果检验

7、项目见表15-2。表15-2 糖果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苯甲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2山梨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3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4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5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6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靛蓝、赤藓红)bGB 2760GB/T 5009.35SN/T 17437二氧化硫GB 2760GB/T 5009.348铅GB

8、2762GB 5009.129菌落总数cGB 9678.1GB 17399GB/T 4789.24GB 4789.210霉菌dGB 17399GB/T 4789.24GB 4789.1511大肠菌群cGB 9678.1GB 17399GB/T 4789.24GB/T 4789.3-200312三聚氰胺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GB/T 2238813铬e/GB/T 5009.12314邻苯二甲酸酯(DBP、DEHP、DINP)/GB/T 21911注:a.序号112为抽检项目,13-14为监测项目。b.合成着色剂检测项目视具体色泽确定。c.胶基糖果

9、依据GB 17399判定、其他糖果依据GB 9678.1判定。d.胶基糖果检验项目。e.胶基糖果、凝胶糖果、焦香糖果、奶糖糖果、充气糖果检验项目。1.6.2 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1.6.2.1抽样人员确定同一批次产品时,应重点关注所抽糖果组成是否一致、最小包装的外包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同一批次产品。1.6.2.2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1.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0、1.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2 巧克力及制品2.1 适用范围适用于巧克力及制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2.2 产品种类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包括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是指以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或可可粉)、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经特定

11、工艺制成的固体食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是指以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代可可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或可可粉)、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并具有巧克力风味(代可可脂白巧克力应具有其应有的风味)及性状的食品。2.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巧克力及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巧克力及制品年产值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5-3。表15-3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产值(万元)100002000且1000020002.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

12、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13、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9678.2 巧克力卫生标准GB/T 19343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T 2238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SB/T 10402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

14、规、部门规章和规定。2.5 抽样2.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2.5.2 抽样方法、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 kg,且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4/5为检验样品,1/5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

15、品分别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2.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2.5.4 抽样单2.5.4.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所抽查产品种类等信息。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种类名称,应向企业确认产品种类名称,

16、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2.5.4.2 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巧克力及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2.6 检验要求2.6.1 检验项目巧克力及制品检验项目见表15-4。表15-4 巧克力及制品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山梨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2苯甲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3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4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5乙酰磺胺酸钾(

17、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6二氧化硫GB 2760GB/T 5009.347总砷GB 2762GB/T 5009.118铅GB 2762GB 5009.129致病菌(沙门氏菌) GB 29921GB 4789.410三聚氰胺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GB/T 2238811铬/GB/T 5009.12312邻苯二甲酸酯(DBP、DEHP、DINP)/GB/T 21911注:a. 序号110为抽检项目,11-12为监测项目。2.6.2 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2.6.2.1抽样人员确定同一批次产品时,应重点关注所抽巧克力及制品组成

18、是否一致、最小包装的外包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同一批次产品。2.6.2.2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2.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2.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2.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3 果冻3.1 适用范围适用于果冻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

19、括含乳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汁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等。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3.2 产品种类果冻指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包括含乳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汁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等。3.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果冻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果冻产品年产值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5-5。表15-5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产值(万元)100002000且1000020003.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

20、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

21、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19883 果冻GB 19299 果冻卫生标准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T 2238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743 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 高效液

22、相色谱法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3.5 抽样3.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应优先抽取含乳型果冻制品。3.5.2 抽样方法、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

23、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 kg,且预包装产品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3.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

24、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3.5.4 抽样单3.5.4.1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所抽查产品种类等信息。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种类名称,应向企业确认产品种类名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种类由企业确认提供”。3.5.4.2 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果冻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3.6 检验要求3.6.1 检验项目果冻检验项目见表15-6。表15-6 果冻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山梨酸GB 2760GB/T 5009.29GB/T 234952苯甲酸GB 2760GB/T

25、 5009.29GB/T 234953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4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GB/T 5009.975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6合成着色剂(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靛蓝、赤藓红)bGB 2760GB/T 5009.35SN/T 17437二氧化硫GB 2760GB/T 5009.348铅GB 2762GB 5009.129菌落总数GB 19299GB/T 4789.24GB 4789.210大肠菌群GB 19299GB/T 4789.24GB/T 4789.3-200

26、311霉菌GB 19299GB/T 4789.24GB 4789.1512酵母GB 19299GB/T 4789.24GB 4789.1513三聚氰胺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GB/T 2238814铬 /GB/T 5009.12315邻苯二甲酸酯(DBP、DEHP、DINP)/GB/T 21911注:a. 序号1-13为抽检项目,14-15为监测项目。b. 合成着色剂检测项目视具体色泽而定。3.6.2 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3.6.2.1抽样人员确定同一批次产品时,应重点关注所抽果冻组成是否一致、最小包装的外包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同一批次

27、产品。3.6.2.2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3.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3.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3.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4 可可制品4.1 适用范围适用于可可制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可可粉和可可脂。本细则内容包括

28、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4.2 产品种类可可制品包括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可可粉和可可脂。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是以可可仁为原料,经碱化(或不碱化)、研磨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可可粉是可可饼块经粉化制成的产品。可可脂是以纯可可豆为原料,经清理、筛选、焙炒、脱壳、磨浆、机榨等工艺制成的产品。4.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可可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生产企业规模以销售额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5-7。表15-7 可可制品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50001000且500010004.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

29、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

30、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512 粮油检验 粮食中粗脂肪含量测定GB/T 20705 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GB/T 20706 可可粉GB/T 20707 可可脂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4.5 抽样4.5.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或称量销售产品。4.5.2抽样方法、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

31、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4.5.2.1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kg)随机抽取8个大包装产品,从每个大包装产品中分装出一个不少于125g的小包装样品(由企业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区进行分装操作并密封,抽样人员若进入包装车间,应按照企业的要求进入,并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无菌条件下分装”等类似文字,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所抽样品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同时抽取空包装袋2件,分别封存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kg

32、)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 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4.5.2.2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取的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4.5.3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

33、置。4.5.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可可制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4.6 检验要求4.6.1检验项目可可制品检验项目见表15-8。表15-8可可制品检验项目a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可可脂bGB/T 20705GB/T 20706GB/T 5512GB/T 20705GB/T 207062铅GB 2762GB 5009.123总砷GB 2762GB/T 5009.114菌落总数bGB/T 20705GB/T 20706GB 478

34、9.25二氧化硫GB 2760GB/T 5009.346大肠菌群bGB/T 20705GB/T 20706GB/T 4789.3-20037致病菌(沙门氏菌)GB 29921GB 4789.48霉菌bGB/T 20705GB/T 20706GB 4789.159酵母bGB/T 20705GB/T 20706GB 4789.1510铬/GB/T 5009.12311邻苯二甲酸酯(DBP、DEHP、DINP)/GB/T 21911注:a. 序号19为抽检项目,10-11为监测项目。b. 可可粉、可可液块及可可饼块需检测项目。4.6.2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4.6.2.1抽样人员确定同一批次产品时,应重点关注所抽可可制品组成是否一致、最小包装的外包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同一批次产品。4.6.2.2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4.7 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4.7.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4.7.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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