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优秀3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优秀3篇】.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文 【优秀3篇】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篇一其次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其次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准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乐 观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其次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次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
2、处置实行村收 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那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赐予财政补助和支持。其次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 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 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 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
3、 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章附那么篇二第五十八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 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篇三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符合清洁生 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削减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退固体 废物对环境的危害。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 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转变的,应当在发生 转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
4、家强制回收名目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 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回收。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临时不利用的, 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平安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 当根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托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 处置单位处置。第H一条 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名目的固体废物。进口列 入国家限制进口名目及自动许可进口名目的固体废物,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 的监督检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 类
5、、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登记;不能利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名目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根据规定的要求和 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详细管理方法由省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鼓舞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 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赐予政策和财政支持。第十三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 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
6、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 施。病死畜禽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肯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当。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 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
7、止污染环境。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峻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实行有效措施, 防止污染土壤。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 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托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 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清理和处置,到达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担当;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力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当。可能
8、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 建设部门确定。第十八条填埋过危急废物的场地不得随便开发利用,确需开发 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 证后,方可进行相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鼓舞讨论和开发符 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行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 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 行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
9、用过程中应当实行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其次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那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力量自行处置的,应当托付依法设立的 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力量自行处置又不依法 托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 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担当。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 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
10、,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 术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 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托付固体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其次十二条 进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 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 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工程用地等保障工 作。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掌握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责令其限期整改。其次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 应当实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燃烧、擅自填 埋;其中属于危急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担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力量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