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思考题习题答案第九章思考题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法思考题习题答案第九章思考题答案.docx(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第九章知识产权保护法要句思考题1 .何谓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特征?2 .简述伯尔尼公约规定最低保护标准”的主要内容。3 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那么。4 .简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5 试述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原那么。答案:1 .何谓知识产权及其法律特征?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一般通过划定知识产 权的涵盖范围来明确其含义。公约的涵盖范围概括来说有两大类: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利, 包括专利权、版权、外观设计权等;另一类是识别性标记权利,包括商标权、商品名称权 等。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对于本协定,知识产权术 语系指版权
2、与有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 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等。”狭义上,也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局部,可 以概括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 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 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著作权包括作者权和传播权等。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无形性是知识产 权区别于物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因为它的权利客体是不具有具体物质形态的智力成 果。专有性是指权利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定的垄断、排他性权利,非经权利
3、所有 人许可或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处分知识产权。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取得 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主权领土范围内有效,在其域外没有法律效力。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 规定不尽相同,要想获得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等的规定办 理。这也就是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必要性。时间性是指法律在确定知识产权的时候明确规定 其受到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保护期,该知识产权权利消灭,其智力成果成为人类共有 财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必须通过一定的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可复 制性。2 .简述伯尔尼公约规定“最低保护标准”的主要内容。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到
4、达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即最低保 护限度原那么。伯尔尼公约从第6条至第18条,列举了作者享有的各种精神权利和经济 权利,以及权利保护期限、保护方法等。第19条、20条的规定那么表达了最低保护标准原 那么,即某一缔约国的本国法律可以提供较之该公约更广泛的保护,或有关缔约国通过双边 或多边协议给予作者比该公约所规定的更多的权利。3 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那么。巴黎公约的基本原那么有:国民待遇原那么,即其成员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享受 与本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非缔约国国民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永久性住所或真实有效 的工商营业所,也享受与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优先权原那么,即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 国提
5、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创造、实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外观设 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当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那么后来的申请视作是 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临时保护原那么,即公约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成员 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创造、实 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独立性原那么,即公约成员国对同一创造或商标 授予、撤销或终止专利权或商标权是互不相干、彼此独立的,即由各有关缔约国根据各自的 法律自行决定,其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其他成员国。4 .简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商标国际注册马德
6、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 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设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 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 申请。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经国 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 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5 .试述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基本原那么。知识产权协定全文共73个条款,除序言外包括7个局部。序言局部阐述了各成员 方就该协议达成的共识,说明了其缔约的目的在于促进对知识产权有效和充
7、分的保护。7个 局部分别为:(-)一般规定和基本原那么。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 广泛的保护,只要此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 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国民待遇原那么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首要基本原那么,另一首 要基本原那么是最惠国原那么,此外,还有权利用尽原那么。(二)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行使标准。这一局部详细界定了在版权和相关权利、商 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许 可证协议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等八个方面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标准,这是其核心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实施。具体措施局部
8、涉及一般义务、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 施、有关边境措施的专门要求、刑事程序等。这些措施的出台使得各成员对于该协议的执 行力度加大,也使得该协议的实体规定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四)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各成员可以要求将符合合理手 续和遵守合理程序作为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一个条件。但这些程序和手续应与知识产 权协定的规定相一致。(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知识产权协定对于防止争端的一个重要方法是提出了透 明度原那么。它规定各成员所施行的与协定内容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局司法 判决和行政决定,均应以本国语言公布,或者能够使公众以本国语言得到。成员一方与他方 之间的与协
9、定内容有关的协议也应公布。(六)过渡性安排。为了使开展中国家和不兴旺国家在实施知识产权协定前有准备 时间,协议在第六局部“过渡协议”作出了相关规定。任何成员在WT0协定生效之日起 1年的一般期限期满前均无义务适用本协定的规定;任何开展中国家成员以及正处于从中央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以及正在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结构性改革,而面临知识产权法律 的准备和实施的特殊问题的任何成员,有权在规定的1年之外再延迟4年适用本协定;最不 兴旺国家成员,不要求它们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生效之日起10年内适 用本协定;如果某开展中成员按照本协定有义务将产品专利的保护扩大到适用本协定之日前 在其他领域内不受保护的技术领域,那么其在该技术领域适用本协定第二局部关于专利保护的 规定可再延迟5年,即总共可延迟10年适用本协定。(七)机构安排与最终条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该协定的运作,特别是各 缔约方依据该协定所应尽的义务,并为缔约方提供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协商的 机会。缔约方同意相互合作,以便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国际性货物贸易,它们应建立和通报 其国内行政管理中的联系渠道,并随时交换有关侵权货物贸易的情报。协定还对已有客体的 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不经其他缔约方同意,对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提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