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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第二讲 西方法理学思想之源头,第三讲 自然法思想的产生,第四讲 神学法哲学,第五讲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论,第六讲 洛克的法哲学思想,第七讲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第八讲 法与法律,第九讲 法律结构,第十讲 法律关系,第十一讲 法律责任,第十二讲 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第十三讲 法 系,第十五讲 执 法,第十六讲 守 法,第十七讲 司 法,第十八讲 法律职业,第十九讲 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第十四讲 法制与法治,第一讲 法理学的 研究对象和范围,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但其名称却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17世纪
2、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GLeibniz,16461716年)在其法学著作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年)中也直接讲到“法律哲学”。,英国分析法学派的早期代表奥斯丁曾把自己的讲演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演集)(Lectures in Jurisprudence,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代表作定名为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 (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科,
3、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界最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也不是它的一个分科。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二、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西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其研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第一,法律价值论 (legal axiology) 第二,法律社会学 (Sociology of law) 第三,形式法律科学 (formal legal science) 第四,法律本体论 (lega
4、l ontology),法律价值论: 法律价值论着眼于法律价值,而法律价值内在于法律自身并且是法律所追寻的目标,具体包括:自由、秩序、正义、平等等方面的内容。 法律是人类为了一定的目的而有意制造的产物,一个正态的法律必然具有自身的价值,法律价值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法理学的四大内容之一。,法律社会学: 法律社会学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主要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人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形式法律科学: 形式法律科学将法律作为科学来对待,着眼于法律的形式方面。 法律本体论: 法律本
5、体论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核心概念以及法律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总结,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
6、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第二讲 西方法理学 思想之源头,引言:关于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一、苏格拉底的法哲学思想,二、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三、亚里士多德的法哲学思想,目的与要求,理解古希腊法哲学思想。对西方法哲学思想发展的影响。 了解苏格拉底的守法观; 重点掌握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的发展,思考与讨论柏拉图与孔子之比较; 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目的与要求,到公元前5
7、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智者(sophistes)来自名词智慧(sophia)。 智者派奠基人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 黑格尔称:“这是一句伟大的话”,“是一个伟大的命题”。 这一命题集中地反映了智者派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标志着希腊人法思维的转折。 当时的法律思想还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寓于哲学之中。 在希腊,与智者思想论点相对立的,是苏格拉底集团。这一集团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反对雅典奴隶主的民主制。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号称“希腊三杰”,引言:关于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一、苏格拉底的法哲学思想,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
8、399年), 早年对自然科学颇感兴趣,精通当时的量地学(即几何学)和天文学,后因立志研究人类道德改造问题,乃毅然放弃与人类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几何学及天文学,专以探索人生目的何在(何为善)以教导雅典青年为职志。 苏格拉底自己没有留下什么著述,我们所知道关于他的事迹都是得自他的学生们的著作,主要是色诺芬(Xenophon)和柏拉图二人。 苏格拉底教导人要“认识自己”,又说,“我只知道我一无所知”,他把人类知识放在美德的首位,也就是以理性作为衡量道德规范的圭臬,这种论点对西欧伦理学的发展,产生过很大的影响。,苏格拉底主张 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
9、; 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 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原则、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 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个儿子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苏格拉底与案例教学法 苏格拉底的教学方法被称之为辩证法。他
10、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教育方法,通过向学生提问,不断揭露对方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一般性的结论。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方法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二、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阿里斯托克勒(Aristocles) 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克勒(Aristocles)。他的体育老师见他体魄强健,前额宽阔,就把他叫做
11、柏拉图,而在希腊文中“plato”的意思就是宽广。据说他的名字源于他的宽额头,他的真实姓名却渐渐被人淡忘了。 柏拉图有两个哥哥:阿得曼图(Adeimantus)和格劳孔(Glaucon),在柏拉图对话中常有出现。,西方学者对柏拉图的评价 怀特海(AMWhitehead)说:“一部西方哲学史不过是对柏拉图的注脚”。黑格尔称他为“人类的导师”; 马克思也说他是“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至圣”。 其在西方人类文化史上的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孔子。 美国出版的世界名人大辞典和英国的人民年鉴手册均把他列为世界十大思想家之。,柏拉图要求学生,不能生活在现实世界里,而要生活在头脑所形成的观念世界里。 他形象地说:“划在沙
12、子上的三角形可以抹去,可是,三角形的观念,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留存下来。” 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在参加一次婚礼宴会时无疾而终,享年80岁,葬于他耗费了半生才华的学园。 柏拉图晚年在希腊世界享有崇高的声誉,他当时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可用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悼词来佐证:“岿岿盛德,莫之能名;光风霁月,涵育贞明;有诵其文,有瞻其行;乐此盛世,善以缮生。” 柏拉图的对话集曾经被译成多种文字出版,影响极大,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常被后人引用的有:辩诉篇、曼诺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等。,理想国,不仅是 哲学家的宣言书,而且 是哲人政治家所写的治 国计划纲要,具有重大的 政治学与
13、法学价值,是人 类文化史上第一本研究政 体的专著。 理想国为西方知识界 必读之书。见仁见智,存乎其人。毁之誉之,各求所安。 这里的理想国是指柏拉图为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副标题是“论正义” 。,全书分为十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一卷至五卷,论述国家的具体组织,讨论正义、教育、道德、相 论等问题; (2)六卷至七卷,主 要论述统治者必须是 哲学王,并给哲学家 下定义; (3)八卷至十卷, 主要讨论几种政体及其优缺点。,1.正义就是和谐,就是“各守本分” 人的三种天性:理性、志气和欲望(reason, spirit, passion) 国家就是放大了的个人,个人就是缩小
14、了的国家。 国家的三等人:一是有智慧之德的统治者;二是有勇敢之德的卫国者;三是有节制之德的供养者。,2法官是在“以心治心” 心灵决不可以从小就与邪恶的心灵厮混,更不可犯罪作恶去获得第一手经验以便判案时可以很快地推测犯罪的过程,就好像医生诊断病人一样, 一名好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老年人,因为人很晚才知道不正义是怎么回事。,3倡导贤人政治,轻视法律。 一个城邦国家如果实行法治的话,就会限制和妨碍哲学家的统治,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4关于四种不完美的政制 四种不完美的政制,包括:荣誉政制(Timarchy )
15、、寡头制(Oligarchy)、民主制(Democracy)、僭主制(Tyranny) 他指出,如果一个次完美的社会执政出现错误,那这个社会就会先演变成为Timarchy,再变成民主制,最后变成僭主制,这个演变过程通常也伴随着道德的沦丧。,政治家 “论君王的技艺” 一方面,最优秀的统治是没有法律的。它由真正的政治家指导,统治灵活,适用于每一具体场合。反之,法律的统治是死板的、不灵活的。 如政治家的技艺是一门艺术,就像绘画一样。一个依靠法律来创造和维持的好国家无非就是按照一套既定公式用各种颜料画出来的一幅好画。 当真正的政治家实行统治时,他知道自己应当如何公正地对待所有人,而法律则可沦为巨大的不
16、正义的原因。,法律篇是柏拉图所有对话录中最长的一篇,也是柏拉图的最后一部作品,在他74岁高龄时才着手写作第一卷。 三位老人一位克里特人,一位斯巴达人,一位雅典人在克里特相遇,谈论法的好坏。 最后,那位克里特人和那位斯巴达人要那位表现得具有较高智慧的雅典人谈谈,一种优秀的制度应当有什么样的法。,三、亚里士多德的法哲学思想,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公元前384322年) 生于希腊北方色雷斯的斯塔吉拉城,他的父亲承袭了马其顿国王御医的职位。公元前367年,亚里士多德来到雅典,进入柏拉图创办的学园学习,达20年。 公元前343年,被聘为马其顿国王的儿子亚历山大的教师。 亚里士多德集中古代知识
17、于一身,在他死后几百年中,没有一个人象他那样对知识有过系统考察和全面掌握。 他的著作是古代的百科全书。 恩格斯称他是“最博学的人”。,亚里土多德主要著作 亚里土多德至少撰写了170种著作,其中流传下来的有47种。他的科学著作,在那个年代简直就是一本百科全书,内容涉及天文学、动物学、胚胎学、地理学、地质学、物理学、解剖学、生理学,总之,涉及古希腊人已知和各个学科。 他的著作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前人的知识积累;二是助手们为他所作的调查与发现;三是他自已独立的见解。 作为一位最传大的、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亚里士多德对世界的贡献无人可比。 他还是一位真正哲学家,对哲学的几乎每个学科都作出了贡献。他的写作
18、涉及德、形而上学、心理学、经济学、神学、政治学、修辞学、学、教育学、诗歌、风俗,以及雅典宪法。他的研究课题之一搜集各国的宪法,并依此进行比较研究。法学方面:伦理学、政治学和雅典政制,八卷两组 第一组是讨论理想中的国家的,第二、三、七、八各卷属之; 第二组是讨论实际政制的,第四、五、六等卷属之。 余下的一卷是结论。,实际内容 它基本上包括两种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政治理论的讨论; (二)关于现实政制的讨论,亚里士多德法哲学思想主要内容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 (二)法律与国家政体 (三)法治和人治: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第三讲 自然法思想的产生,目的与要求,一、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论,二、斯
19、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三、西塞罗对自然法思想的推进,本讲内容主要是对希腊化时期和罗马时期的法哲学思想作简略介绍,使大家对西方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哲学思想自然学说的产生有基本的了解。 需要掌握的重点是斯多葛学派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和西塞罗对自然法学说的经典阐释。,目的与要求,伊壁鸠鲁是希腊雅典人,创立了伊壁鸠鲁学派,在希腊包括罗马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哲学是一种强调快乐主义的人生哲学。 伊壁鸠鲁派的学者认为,人类曾经存在一个原始状态,人们的生活象动物一样,后来人们开始交往,有了语言,也学会了使用工具,但也产生了人类的贪欲和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人们后来开始认识到人们彼此冲突、侵害,对双方的安全和幸福都不利,
20、于是开始达成协议,约定相互之间不要侵犯安全、财产和幸福。法律和正义就是从人们的约定中产生的。 伊壁鸠鲁认为法律和正义都是人们约定而产生的,那么就是纯粹是人为的了,不是自然就存在的,不变的。那么也就没有抽象不变的正义。“只要是人们订立了这样的协定,就有了正义。”,一、伊壁鸠鲁的社会契约论,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是芝诺,斯多葛学派认为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普遍有效,人类的法律必须依据这种自然法,体现自然法。 斯多葛学派的宗旨就是人要与自然一致地生活,而作为自然来说,它是一个整体,一个有看来生命的活着的整体。他们认为自然既然是活物,他就有理性、生命和理智。在斯多葛学派那里自然同时也被称为
21、神。但这个神是理性的化身。作为人来说,因为人有理性,所以被认为是自然的一个部分,但人的理性和神的理性相比是不完善的。,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一)西塞罗简介 西塞罗曾当过律师,曾到希腊去学习过,后来从政当过罗马负责司法的执政官,以及罗马负责所有军事、法律、行政事物的执政官。后来因政治斗争,离开了政坛, 潜心研究。但晚年参加政治斗争,被政敌杀害。他的主要著作有国家篇、法律篇、论义务等。,三、西塞罗对自然法思想的推进,(二)国家与正义 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适用的。自然法体现了正义,所以正义是存在的。而作为国家来说,统治者统治公民就象心灵统治肉体一样,这是自然
22、正义的体现。国家如果不正义就会遭到死亡的命运 。,(三)自然法和实在法 1、自然法是什么?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自然)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试图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它。”,2、自然法的来源 就自然法的来源问题,西塞罗明显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他认为,人类是有灵魂的动物,人的灵魂是由神在人的体内造成的,人和神有一种血缘关系,在现实中,除了人之外,没有任何动物具有对神的知识。“神”在斯多葛学派里就是指宇宙自然,神拥有理性,这种理性是其本质,由于人和神具有血缘关系,所以人和神就共
23、同拥有理性,那么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法为人和神所共有。,3、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 实在法不一定就是正义的,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正义的。任何实在法都无法使自然法失效,而违反了自然法的实在法,仅仅具有法律的形式,它必然是无效的。,第四讲 神学法哲学,目的与要求,一、奥古斯丁的法哲学思想,二、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哲学思想,本讲主要介绍著名基督教学者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法哲学思想。目的是了解西方法哲学如何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向近代过渡的过程,了解法哲学思想在中世纪的发展和演变和对近代的影响。 要求掌握奥古斯丁如何奠定了基督教法哲学的基本格调,阿奎那关于基督教法哲学体系的建构以及基督教法哲学的核心要点。,
24、目的与要求,奥古斯丁前后44年中总共写有护教著作93种,232部,达上千万字之巨。后来,他被教会崇奉为“杰出的大师”、“伟大的教父”,其遗骸现存罗马圣彼得教堂。主要著作是:教义手册、论三位一体、忏悔录与上帝之城等。,一、奥古斯丁的法哲学思想,“上帝之国”与“人间之国”的划分 基督教会是上帝自然法的保卫者,它对国家有绝对的权威。人间的国家和人间的法必须用来维护人间的和平与秩序,只有起这样的作用时才是正当的。同时,国家必须保护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 世俗法律虽然试图服从上帝的永恒法,但无论如何都无法达到永恒法那样完善。只有在遥远的某个时候,世俗国家被上帝的天国所代替,永恒法才能真正统治人类。人类的
25、本性才能恢复到至善的境地。,奥古斯丁的思想和柏拉图有密切关系。奥古斯丁的两城的划分,实际上就是柏拉图心灵与肉体的划分,心灵追求精神的永恒的世界,肉体追逐欲望。心灵是高尚的,肉欲是低下的。奥古斯丁为人类设计的道路就是一条追求心灵的精神生活,抛弃肉欲的禁欲主义的道路。,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神学大全和论君主政治这两篇著作中。 他的著名的著作神学大全主要是用推理的方式证明上帝的存在。他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很深,把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拿来适应基督教教义。托马斯阿奎那的经历非常简单,他的一生几乎都是在修道院和教室等与世隔绝的环境中度过的。,二、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哲学思想,(一)论君主政治的主要思
26、想 1、政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2、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 3、君主制下如何防止暴君统治的出现 4、有限度地容忍暴政 5、君主实施仁政的报酬 6、教权和王权的比较,(二)神学大全的法哲学思想 1、法和法律 “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为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 对于法,阿奎那提出了四个要素:行为规则、理性、意志、公共福利(正义)。 “法律” :“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其中包含了三个要素:安排公共福利(正义)、政治人予以公布、具有强制性。,2、各种类型的法 (1)永恒法 “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
27、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 上帝在创世的时候抱有的理想具有范本、理念的性质,这种理想也就具有法律的性质,永恒法实质上就是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一切法律都是从永恒法中产生的。,(2)自然法 理性的动物以特殊的方式受神意的支配,同时也支配自己和其他动物的行动,所以,他们也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着神的智慧,并有一种自然的倾向从事适当的行为和目的。人能运用理性辨别善恶,于是便知自然法,自然法不过是人对永恒法的认识的很少的一部分。,(3)人法 A、人法的必要性 B、人法从属于自然法 C、人法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 D、是否服从不正义的法律? E、君主是否服从法律? F、守法的例外,(4)神法 神法是上帝对人的启示,是
28、清楚地告诉人们的,是通过圣经来指导人们行为的指南。,阿奎那的法的体系的三点意义 第一,世俗权力被压制,君主权力实际上成了教会权力的附庸。 第二,教会统一了世俗的法律,以及人们的精神生活。社会的道德和正义观变得单一化,是否符合教义成了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 第三,人法获得了神圣的源泉。它是来自上帝的永恒法,只要人法不违反自然法和神法,服从人法就是服从上帝的法。,第五讲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论,目的与要求,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说,二、霍布斯的利维坦,本讲首先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进行了概括说明和介绍。着重了介绍霍布斯最重要的政治学法学著作利维坦,并对霍布斯最主要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了梳理。 本讲需要掌握古典
29、自然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同时还需要掌握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以及霍布斯关于自由、自然法、法律等学说。,目的与要求,古典自然法学派第一个代表人物: 格老秀斯(HugoGrotiusl5831645) 荷兰法学家、“国际法之父” 他的理论贡献在于将法学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为世俗的古典自然法哲学奠定了基础。,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说,古典自然法学说发展的三个阶段 (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解放出来的过程。代表人物是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这些人的理论的特点就是他们认为,实施自然法的保证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制中去寻找。 第二阶段
30、约始于英国的清教改革。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观点。他们试图用分权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反对政府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犯。 第三阶段是强烈地主张人民的主权和民主。自然法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大多数人的决定。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自然法学发展中的第三阶段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第三阶段的自然法理论在美国则占优势。,利维坦主要表达了对国家的一种认识,他将国家看成是一个人造物,并非是自然形成。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威力无比的海兽,霍布斯以利维坦比喻他想象中的国家。 在利维坦这本书中,霍布斯讨论了国家是怎样可以由人组建起来,统治者的正当权力是什么,怎样保存这样的国家等
31、问题。,二、霍布斯的利维坦,(一)自然状态:人和人象狼一样 霍布斯设想在国家形成之前,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这个状态下,不存在统治权力需要服从,每个人都服从自己。自然状态被霍布斯看成是一个恐怖的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战争状态的直接结果就是: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都不可能存在。,(二)自然法:避免战争状态的 必然的准则 战争状态给人们带来的不幸会使人们力图去摆脱它,希望和平的出现,这种希望和人们本身具有的理性,使人们认识到自然法的存在。 第一条自然律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并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三)国家的产生:通过社会契约 结束战争状态 霍布斯如
32、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议会。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议会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他们,并使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四)统治权:不受约束 霍布斯对于统治权,霍布斯有几点意见: 第一,主权者既然已经通过人们之间约定,就不能废黜。 第二,主权者
33、的权利是通过人们彼此间的信约授予,主权者不存在违反信约的问题,于是臣民便不得解除对他的服从关系 。 第三,主权者只需要多数人同意即可,少数人不同意的,也必须接受他,否则其他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 第四,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 第五,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五)自由观:绝对的个人主义 霍布斯“自由一词就其本义说来,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六)法律观:实证主义倾向 1、法律是国家
34、的命令 2、法律的解释者是主权者 3、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 所谓清晰和明确就是要说清楚立法目的,而条文本身要尽量简洁,用字要尽量恰当而又意义明确。,(七)评价 1、作为早期的启蒙思想家,他的贡献在于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将国家的正当权力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反对将权力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这对人们以和平的方式建立国家有启发意义。 2、树立了统治者的最高权力,反对了中世纪的神权至上,教会权力高于国家的观念。 3、系统地提出了自然法的准则。 4、他的实证主义法律观为后来的实证主义学派吸收。,理 论 缺 陷 1、确立了统治者的至上地位,统治者的权力不受约束,必然导致霍布斯的利维坦是专
35、制主义国家。 2、实证主义的法律观无法抵御恶法的出现。,第六讲 洛克的法哲学思想,目的与要求,一、洛克和自由主义学说,二、政府论的主要内容,通过本讲学习要求掌握洛克政府论中主要的法哲学思想。掌握洛克和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 重点要求掌握洛克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的思想以及有限政府的建构。,目的与要求,洛克生活的时代正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的时期,洛克的政治法律学说为这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罗素评价他是“一切革命中最温和又最成功的1688年英国革命的倡导者。” 洛克的学说目的在于:破除封建专制主义在人们思想中的影响,提出了新的建构政府的学说,即通过社会契约建立
36、有限政府,政府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洛克的学说影响了英国和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 洛克同时又是哲学家,罗素指出他“不但是认识论中经验主义的奠基者,同时也是哲学上的自由主义的始祖。” 洛克的自由主义学说主要体现在他的政府论中,在西方,自由主义学说一直是政治法律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指导思想。,一、洛克和自由主义学说,1.批判君权神授和世袭权力 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特别重要,上篇主要是破,下篇主要是立。破是破除荒谬的君主主权论。下篇主要是讲建立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国家的原理。上篇中,洛克主要批驳了菲尔麦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一书中的观点。,二、政府论的主要内容,2.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
37、然法 自然状态被洛克认为是平等的和自由的状态。人们受到了自然法的约束,理性就是自然法,教导人类:既然人们都是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洛克认为的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的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自然法就是理性的教导。既然人们都是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 社 会 契 约 自然状态的缺陷导致人们联合起来形成国家和政府通过社会契约,人们转让给社会的不是所有权利。 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一些权利,组成政治社会和政府,其目的是保护自己的财产(生命、特权
38、和地产)。,4. 自 由 在自然状态下,服从理性的自然法才是自由的,而在组成了社会之后,服从立法机关的法律才是自由的。 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洛克将自由作为法律的核心价值,这正是他的自由主义法律观的体现。,5. 有 限 政 府 洛克限制政府的 方式一是以自然法、自然权利的思想去启蒙群众,并约束政府。 方式二就是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
39、 方式三就是政府在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方式四就是分权制衡。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第七讲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什么样的政府能造就出最有道德、最开朗、最聪慧,总之是最好的人民?,目的与要求,一、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目的,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本讲主要对卢梭最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进行全面的介绍,目的在于揭示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解读卢梭思想中令人晦涩不解之处。 主要需要掌握卢梭政治学法学的基本观点,以及这些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重点掌握卢梭的自然观、法律观点以及人民主权学说。,目的与要求,卢梭是启蒙运动时期法国的著名思想家、政治学家、法学
40、家、教育学家、文学家、音乐家。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的法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等著作中。 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实现人类自由,改变不平等的制度下被社会败坏了的人性。,一、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目的,“我发现,一切都从根本上与政治相联系;不管你怎样做,任何一国的人民都只能是他们政府的性质将他们造成的那样;因此,什么是可能的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在我看来,只是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政府能造就出最有道德、最开朗、最聪慧,总之是最好的人民?” 卢 梭,1.社会秩序应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上 卢梭说:“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
41、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卢梭认为仅靠强力对社会秩序的维系是不可靠的,合法政权应该是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上,才能带来人民的和平与幸福。,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2.订立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自由 卢梭说: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将自由分为天然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正是因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生来就有的天然的自由因不平等的出现而被破坏,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恢复人类本应享有的自由,实现社会的自由,进而实现道德的自由,使人们成为更加有道德的公民。,3.社会契约的条款可
42、归结为“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 卢梭认为订立这样的社会契约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人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在这种共同体中,公民既是自由的,又是道德的。,4.主权是公意的运用 在卢梭的共同体中,主权为人民集体地拥有,个人和主权者的关系是:个人要服从主权者,而主权者则不受任何约束。 卢梭区别了公意、众意和个别意志的区别。卢梭认为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人意志的总和。他认为如果除掉个别意志中正负相
43、抵消的部分,剩下来的就是公意。 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由此得出主权的原则,包括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代表,主权是绝对的权力等。,5.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 卢梭认为,法律不是针对个别的对象的,必须是针对普遍的对象,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只有公意,即人民的共同意志,才可能是抽象的,同时又被大家承认的。所以卢梭指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只有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才会是公正的,人们服从法律才会是自由的。 “法律是我们意志的记录”这句话的深意是,将法律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道德的共和国,才能形成自愿遵守法律,并愿意为法律献身的
44、公民。,6.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卢梭认为,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属于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个别行动,和主权的行为不一样,前者是公意的运用,后者是按照公意的指示而行动。行政权力从属于立法权力,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契约关系,行政权力是由立法权力派生出来,是主权者委托行使的权力,主权者保留着限制、改变和收回的权力。 卢梭认为,要作到主权完全地表达公意,就必须把立法权力置于最高地位,并且绝对地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这样才能避免公意被异化,而政府只能从属于主权者。,7.树立良好道德风尚是巩固国家体制的必要条件 卢梭认识到公意的产生和道德风尚有密切的联系,在私利在个人内心中占据上风时,公意是无法被人们认识到
45、的。 只有人们认识到公意才能巩固国家体制。 卢梭认为只有宗教才能保持公民道德风尚的一致性。他认为,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卢梭主张一种公民宗教,它是主权者规定的,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达。,第八讲 法 与 法 律,一、法律概念的历史发展,二、法 律 的 特 征,三、法 律 的 概 念,四、法 律 的 作 用,五、法 律 的 渊 源,(一)古汉语中“法”的词义 在汉语言中,“法”字的古体是“灋”,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许慎解释:“律,均布也。”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 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46、。他曾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不过,在中国古代更为通用的是“刑律”,“法律”主要是近代以后的用法。 “法”的古文字意义除了含有“模型”,亦即规范人的行为的意思外,还具有“标准”的意思。,一、法律概念的历史发展,(二)西方思想传统中对“法”与“法律”的区分 在欧洲的几种主要民族语言中,如拉丁文的Jus和 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和Loi等,均可译为“法”(Law)和“法律”。前者除有“法”的含义外,还兼有“权利”、“公平”、“正义”或“规律”、“法则”之意,因此它们常被人们理解为“客观法”,或“理想法”、“应然法”;后者则主要被理解为人们依主观意志和认
47、识而制定的法律,即“主观法”或“现实法”、“实然法”。这与西方深厚的自然法观念和思想传统有着密切关联。,自然法是一个与人定法相对应的概念,在西方法文化传统中,人们凭借自然法概念将“法”与“法律”明确地区分开来。自然法理论确信并主张“恶法非法”,认为自然法代表的是正义,它是由非人的意志所创立的法,它不以任何人类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永恒性、超验性、绝对性是其主要的特征,它不仅先于任何社会的人定法或者人们之间的任何约定规则,而且是人定法或者人们之间的约定规则之道德正当性的神圣来源。自然法的存在规制着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为人们的行为提供道德标准。,(三)“法”的广义与狭义 广义的“法”同人类社会共始终
48、。人类将继续着自己的生命历程,不管国家这种历史现象还将存在多久,人类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秩序,需要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而狭义的“法”则仅指国家出现以后的一种社会存在。狭义的“法”即法律,与国家有着直接的关联,因而,与国家一样乃是一种历史现象。,(一)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由国家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二、法 律 的 特 征,(二)现代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 1.确定性 2.概括性 3.程序性 4.公开性 5.平等性 6.不溯及既往性,所谓法律,就是指归根到底由社会物质
49、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体系。,三、法 律 的 概 念,(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于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二)法律作用的特点 1.法律作用具有人为性 2.法律作用具有现实性 3.法律作用具有局限性,四、法 律 的 作 用,(三)法律作用的分类 法律作用可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有: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有: 1.分配社会利益 2.解决社会纠纷 3.实施社会管理,(一)法律渊源释义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的渊源,或法源。 法律渊源可分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的法律规范。次要渊源包括习惯、法理、学说等,仅仅是在无主要法源可援引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五、法 律 的 渊 源,(二)法律渊源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