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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宝引证码】 CLI.4.112673 卫卫生生部部、国国务务院院纠纠正正行行业业不不正正之之风风办办公公室室、国国家家发发展展和和改改革革委委员员会会等等关关于于印印发发进进一一步步规规范范医医疗疗机机构构药药品品集集中中采采购购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卫规财发20097 号 【发布日期】 2009.01.17 【实施日期】 2009.01.17【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政府采购 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
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97 号) (法宝联想:部门规章约 3 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 54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 1 篇 法学 期刊约 1 篇 律所实务约 2 篇 法学文献约 2 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
3、风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 OO九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有益 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 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 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 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三次 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政府主
4、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 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对药品集中 采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保 采购平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 等给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 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 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及县以上
5、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 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药品集中采购要充分 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特点。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医疗机构按申报集中 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 二、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 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 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
6、 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 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 (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对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 可采取直接挂网采购的办法,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三、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 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 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 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 提出本地区有关医
7、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 用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进一步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 作。 四、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 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 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 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五、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与中标(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批发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 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 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
8、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 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 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 1年。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 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 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药品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 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确 定)。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依法追究责任。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 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六、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
9、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 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推行医疗 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 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对于部分常用药、廉价药,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具 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七、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 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
10、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 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 (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 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 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 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投标、供应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药品 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 理
11、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 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 本意见规定执行。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 解决方案。 本篇引用的法规本篇引用的法规 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引用本篇的法规引用本篇的法规 案例案例 论文论文 部门规章(3篇) 卫生部、国务院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卫生纠风工作安排和陈竺同志在部纠风领导 小组 2
12、009年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9年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地方法规规章(54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 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有关药品配送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 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 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滨州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集中 采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 2010年广东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最高临时零 售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配合自治区做好药品补充采购工作的通知 案例与裁判文书(1篇) 广东丽群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五洲全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 民终 4224案 法学文献(2篇) 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59条:情景化、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 医疗机构连带承担药品缺陷责任之质疑 法学期刊(1篇) 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59条:情景化、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 律所实务(2篇) 药品二次议价的“红”与“黑” 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以及合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