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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 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 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 2020 年 1 月 2 日前,通过以 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 号财政部条法司 (邮政编码 100820) ; 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5 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 劳务税司(邮政编码 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消费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2、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 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 ; 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首页的意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 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 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
3、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 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 率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 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 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 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
4、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 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 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 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 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 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
5、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 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 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 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 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 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
6、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 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7、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 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 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 纳税人销售应税
8、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 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
9、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 半年。 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 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 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 日内申报纳税; 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 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当自
10、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 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 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 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 20年月日起施行。1993 年 12 月 13 日国务院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1、。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 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 财政部、 税务总局起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征 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 年 12 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 简称条例),规定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 费品开征消费税。2008 年 11 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 院对 条例 进行了修订, 并于 2009 年 1
12、月 1 日起实施。 1994 年至 2018 年, 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 105,176 亿元,其中 2018 年征收 10,632 亿元。按照党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的 “调 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 征收范围” 的要求, 从 2014 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 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 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 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 性, 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
13、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 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消费税自 1994 年开征以 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 2006 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 年成品 油税费改革,2014 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 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 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二) 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为了充分 体现改革成果, 结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 内容,
14、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 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三)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 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 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 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 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 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 立法后仍将持续
15、,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纳税人。 条例 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销售等多个概念。 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 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 零售, 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 整合, 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 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 一条),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第三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调 整税率的授权条款。(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计算
16、。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 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 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 价计税、 从量计税, 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 (第四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 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第五条)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 条例 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 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 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 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
17、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持前后概念 统一,将条例中“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 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 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 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
18、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 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 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 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 加工应税消费品、 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 规定。(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
19、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 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 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税务机 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 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 申报负担, 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 年”的计税期间。(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 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 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 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 (第二十 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 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 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 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