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与营改增试点办法对比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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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 稿) 对比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 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 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 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新设“增值税应税交易” (简称“应税交易”)概 念。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 法, 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 易计税方法。第十八条 一 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 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条发生应税交易, 应当按照一般 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规定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是否取消小规模纳税人 概念不再区分为一般纳 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 国家

2、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 应税行为, 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 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进口货物, 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 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 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 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 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 (以下称销售额) 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为价外税, 应税交易的 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以下称

3、应税行为) 的单位 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 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五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 人。 纳税人概念调整: 销售额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单位和个人, 不属于增值 税纳税人, 即其发生的应 税交易不属于增值税征 收范围;而原办法则 适用免税政策。 单位, 是指企业、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但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 单位和个人仍可自愿选 择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 他个人。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4、单位和 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 可 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 承租、 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 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 承包人) 以发包人、 出租人、 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 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 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发生应税交易且达到增 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 人即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 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 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 额)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 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

5、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 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 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 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 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 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会计 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税 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 是指能够按 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 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 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 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外, 一经登记为一

6、般纳税人 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 人。 单位, 是指企业、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六条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 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 体和其他单位。 以“自然人”替代“其他 个人”。 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 他个人。 本法所称个人,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 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 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 务人。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以下称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 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发生应税交易统一由购 买方

7、为法定扣缴义务人, 而不再区分是否在境内 有经营机构。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 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 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释执行。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 货币、 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 益。 第八条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 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 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 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

8、用权。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 第九条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 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 所在地在境内;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 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 源使用权除外) 的销售方或 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 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 个人, 或者服务、 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强调服务、 无形资产在境 内消费,而不是购买方 (接受方)在境内。 (二)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 动产在境内;权的, 不动产、 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 用权的自然资源

9、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 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 行。 新增在境内销售金融商 品的判定原则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进口货物, 是指货物的起运地 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 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 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 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 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 售服务、

10、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 应 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 提供服务, 但用于公益事业 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除外。 (一)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 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 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二)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 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 为对象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 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但用于公益事业 的除外; 新增无偿赠送金融商品 视同应税交易 (三) 财政部和国

11、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 供服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 但属于下列非 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 不征收增值税: 以 “非应税交易” 替代 “非 经营活动” (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 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一)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 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一)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 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 准设

12、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 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 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 (含省级) 财政部门监 (印) 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 政。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因政府征收征用土地和 房产所取得的补偿均不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四)存款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不属于增 值税征收范围。 (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第十三条增值税税率: 1、沿

13、用现行增值税适用 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 为,除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 外,税率为 6。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 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 除本条第二项、 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外, 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2、到底如何判定“跨境 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 的服务、 无形资产,税率 为零”是问题。 (二) 提供交通运输、 邮政、 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 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 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 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 土地使用权, 税率为 11%。 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

14、 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三)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 务,税率为 17%。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四)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 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 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 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 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 规定范围内的服务

15、、无形资产,税率为 零。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第十四条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征收率只有 3%一档税 率 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 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 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第十五条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 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 包括全 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不 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 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 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 从 其规定。 第三十七

16、条 销售额,是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 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的规定取消 了?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收取的 各种性质的收费, 但不包括 以下项目: (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 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 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 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 额为非货币形式的, 按照市场公允价格 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不再适用。 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 币计算。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 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 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 货币

17、结算销售额的, 应当折 合成人民币计算, 折合率可 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 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 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 确 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 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 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 的的, 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 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 第十八条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 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税务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 额。 组成计税价格在增值税 法(征求意见稿)种未 作详细规定。 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 销售同类服务、 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的

18、平均价格确定。 (二)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 时期销售同类服务、 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确定。 (三)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 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 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是指 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 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 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 款, 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 款。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 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 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 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 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 应税交易, 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 税率计算的增

19、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 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 指纳税人购进货物、 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 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条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购进 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 资产、 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 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 的应纳税额, 是指当期销项 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 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 式: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 额, 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 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留抵退税制度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

20、税 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 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 差 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或者予 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 扣。 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 (含税控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二)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 买价和

21、13%的扣除率计算 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 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 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 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试点实施办法 抵扣进项税 额的除外。 (四)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购进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 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 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 总局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是指增值 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

22、品收购 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 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 项税额的, 应当具备书面合 同、 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 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 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 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 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包括其他权益 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

23、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 其中涉及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 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 于个人消费。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 物,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 额;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 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 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 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 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 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在建工程所耗用的

24、购进货 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 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 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 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 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贷款服务仍不能抵 扣进项税额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本条第(四)项、第(五) 项所称货物, 是指构成不动 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 包括 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 采 暖、卫生、通风、照明、通 讯、 煤气、 消防、 中央空调、 电梯、电气、智能化

25、楼宇设 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 资产的具体范围, 按照本办 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 行。 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 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 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 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 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 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 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 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 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 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 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

26、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 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 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 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 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 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 产)、劳务、服务,发生本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 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 该进项税额的, 按照当期实 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 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 发生本办法第二 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 定资产、

27、无形资产或者不动 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者不 动产净值, 是指纳税人根据 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 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 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因销售 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 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 应当 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销销售折让、 中止或者退 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 应当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 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 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 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 确税务资料的。 (二)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 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28、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 的应纳税额, 是指按照销售 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 增值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二十三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 额, 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 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 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 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 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因销售 折让、 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 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应当从 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

29、当 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 多缴的税款, 可以从以后的 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 按照组 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 公式: 以“关税组成计税价格” 替代“关税完税价格”; 且不含服务贸易对价, 即 无须在服务贸易对外付 汇时再扣缴增值税及其 附加。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 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 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计税方法一 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 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

30、, 适用不同 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应当分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 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 应当分别核 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 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 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 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 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 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 为,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 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销售 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 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 从主适 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混合销售 本条所称

31、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 主, 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 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扣 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 第二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 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 应按照销售额乘 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计 算公式: 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 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

32、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 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 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 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 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 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 的医疗服务; (十一)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 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 农业机耕、 排灌、 病虫害防治、 植物保护、 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 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 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

33、博物馆、文化馆、文 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美术馆、 展览馆、 书画院、 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 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 票收入; (十四)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 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除本法规定外, 根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或者由于突发事 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 影响的, 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 惠政策,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 新增国务院可以制定增 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条款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 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 核算免税、 减税项目的销售 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 税、减税。 免税项目的,

34、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 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 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 税行为适用免税、 减税规定 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 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 税、减税。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 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 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 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 或者零税率。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 免税项 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 放弃。 放弃的减税、 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再减税、免税。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

35、应税 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 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 全额计算缴 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 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 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 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 售额 5000-20000 元(含 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 (日)销售额 300-500 元 (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 的幅度内, 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并 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 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免征

36、 增值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月销售额 2 万元 (含本数) 至 3 万元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 税。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 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第三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 的当天。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 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 是指纳税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 款项。 取得索

37、取销售款项凭据的 当天,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 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 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 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 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 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 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 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 转让的,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 转移的当天。 (四)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其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 无形 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 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 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进入关境的当天。

38、 (五)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 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 点为: 第三十四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按下列 规定确定: (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 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 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 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 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

39、构不在同一县 (市) 的, 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 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 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 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 款。 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税款。 (三)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 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应向 建筑服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 在地、 自然

40、资源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 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 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 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 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 的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 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 或者 1 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 体纳税期限, 由主管税务机 第三十五条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 为十日、

41、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 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 小分别核定。 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 取消 1、3、5 日纳税期 限,新增半年纳税期限。 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 大小分别核定。 以 1 个季度 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 社,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 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 以按次纳税。 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 税人。 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 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 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自期 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

42、纳 税;以 1 日、3 日、5 日、 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 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 5 日 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 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以一个月、 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 一个计税期间的, 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内申报纳税; 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 计税期间的, 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 税款, 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 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 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 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缴纳税款。 第七

43、章 征收管理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 增值税,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征收。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 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 产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暂 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三十六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 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 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 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报送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 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 应当 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

44、无形资产,适 用零税率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 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 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 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 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 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 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可以选择作为一 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 税行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后

45、, 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 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 的, 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不得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 应 当如实开具发票。 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 税行为, 将价款和折扣额在 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 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 得扣减折扣额。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 税行为, 应当向索取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 属

46、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 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应税行为, 购买方索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四十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 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 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 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 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

47、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 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 税务机关和银 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 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 的征收管理, 按照本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 及现行增值税征 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 政策确需延续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 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 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 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 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1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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