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豪才《行政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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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豪才行政法学(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书目 内容简介 目 录 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 绪 论 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其次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详细行政行为 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行政合同 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行政指导 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 复习笔记

2、9.2 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其次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4 8 3 年北京高校 647 宪法与行政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4 年中心财经高校 612 综合学问一(行政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1 6 2010 年武汉高校 823 行政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绪论 1.1复习笔记一、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的含义 (1)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学说 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这个观点源于美国行政学家 FJ古德诺的政治、

3、行政二分说。古德诺认为,任何政府体制都具有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这两种基本功能,而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制定政策是政治,执行政策是行政,政治与行政应分立。形式意义的行政说 该说认为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的国家职能。这种观点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行政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不论活动本身的性质如何,一律依据机关的性质来区分国家的职能。实质意义的行政说 该说认为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详细活动。这种观点也是建立在国家职能的分工、国家作用的分类的基础上,但它以国家职能的实质内容和目的作为区分标准。这种观点对于理解行政及立法、司法活动的特征

4、有较大意义,但由于其所描述的行政除主要指向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外,还有可能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管理,同时,它又不能涵盖行政机关行使准立法职能、准司法职能的活动,故这种观点也存在着较大不足。行政即管理,也就是行政管理活动 这个观点的优点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但是,行政与管理在肯定意义上是同等概念,用管理来确定行政并没有充分表述行政的含义,须要作补充和说明。(2)本书关于行政概念的观点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

5、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 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2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 (1)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a行政权的内涵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给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基础。其次,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

6、。第三,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b行政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一,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行政权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困难; 行政职权是详细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的详细配置和转化形式。其次,行政权与行政权限亦有区分。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权的详细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行政权的内容 行政权的内容大致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吩咐权、行政确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

7、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行政权的特点 a行政权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b行政权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行政权上述特点的改变:a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现代社会,行政的干脆强制性色调有所淡化,而同等、协商、参加日益成为行政的基本模式或重要特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公私合作、公私共同治理等行政行为或活动方式,更多体现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同等、协商,几乎没有吩咐、强制内容;其次,行政许可、行政处理、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传统上具有强制要素的行为,也须要遵循听

8、取相对人陈述、申辩,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甚至与相对人协商等程序。b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加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渐渐增多。c为了避开行政优益权的滥用,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a行政权的主动作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代国家给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职权,并保障其有效地行使,充分发挥其主动能动的作用。b行政权的消极作用 第一,腐败和滥用权力。其次,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第三,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逼。第四,行政权的行使与其公益目的相偏离的现象频频发生。(2)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的概念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

9、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公民权利的内容 公民权利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化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权利的规定日趋细密,并形成有机的权利体系。公民权利的意义与必要限制 a公民权利的意义:广泛确认公民权利,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充分保障权利的真实性,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法治国家应当担当的任务。b公民权利的必要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公民权利也不是无限的、肯定的。(3)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行政权力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

10、权利的一种特别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应依法行政,既要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使或滥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对于公民来说,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要听从、协作和参加行政管理,敬重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干脆或间接的形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现代行政的发展已经形成在公共行政过程中不再是由行政机关一方独自掌控的格局,相对方也不再是被动的管理对象,而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围绕行政管理事务相互沟通、合作、协商、博弈而最终实现公共治理的

11、目标。于此背景下,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相互依存、相互合作、彼此信任、共同治理的特点。3行政法 (1)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指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指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行政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关系或监督行政

12、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两者相互关联,密不行分,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又不行或缺地与前者共同构建完善的、统一的、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3)现代行政的变革与行政法的回应 现代行政过程已经且正在发生如下一系列变革:a行政的目的不仅限于维持秩序,更包括促进经济旺盛、改善人民生活、保障人权发展等多重目的。b行政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在功能上大致有秩序行政、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福利行政等。c行政机关的规模和人员因此相当浩大。d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能不止于执法,更包括制定规则的准立法和裁决纠纷的准司法,而且,行政不再只有吩咐听从模式,还包括合意行政模式,甚至有时

13、担纲自我革命即放松管制以促进更有效社会治理的使命。e行政过程受到民主的压力,通过各种形式吸纳利害关系人或者公共力气参加其中,对行政决策产生影响。f行政的普遍而又主动的干预,也带来较大的干预失当、干预失败,甚至官员腐败的风险。现代行政法针对上述问题已经或者正在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回应:a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为从整体上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结构性均衡。b行政法治原则已经呈现出针对不怜悯境中的行政适用不同原则的意义。c现代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涉及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过程中发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二者缺一不行,也不能偏于一端。d现代行政法将纷繁困难的行政过程放在显要位置,从而使得行政手段和

14、行政程序成为关注的焦点。e现代行政法具有明显的发觉其内在的同时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进行有效激励和制约的机制,行政相对方在现代行政法中地位的提升,呈现出一种行政法的平衡。4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其可分为一般渊源与特别渊源两大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是行政法的主流渊源; 行政法的特别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说明、国际条约、惯例、软法规范、指导性案例等,其是行政法的协助性渊源。(2)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根据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

15、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宪法 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其中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是我国常见的行政法渊源。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a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b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确定,由本部门首长签署吩咐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c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它们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a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

16、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确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吩咐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我国行政法的特别渊源 法律说明 a法律说明是指有权机关就

17、法律规范在详细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详细运用所作的说明,即有权说明。有权说明包括立法说明、司法说明、行政说明和地方说明。b关于法律说明的效力位阶,一般来说,立法说明优于司法说明和行政说明,司法说明优于行政说明。第一,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说明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本身均有拘束力。其次,法院在审判中适用法律时,对已经有的行政说明亦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但可不受之拘束,法院可以以自己的说明代替行政说明。法院的司法说明不仅对法院本身有拘束力,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亦应有拘束力。第三,立法机关认为法院的司法说明违反立法原意或法律的原则、精神时,完全可以自己作出说明,以立法说明取代司

18、法说明。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必需听从立法说明。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条约、惯例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渊源。但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判例与指导性案例 a判例是指可作为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以后处理有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案件的依据的法院判决。在我国尚未起先施行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判例制度,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对审判实践确有重要的指导作用。b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第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其次,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第三,具有典型性的; 第四,疑难困难或者新类型的; 第五,其他具有指导作

19、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软法规范 a法律有硬法与软法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其中硬法是指那些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而软法则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不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实际约束力的法律规范。b在我国,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除了国家机关以外,还有执政党的各级组织、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组织、拥有公权力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这些组织制定的规则往往就是那种不具备法律的形式但是却在事实上具有实际约束力的社会规则,即行政软法规范。这些规范要成为软法必需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即它们必需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得到宪法、法律的明示或者默示认可

20、。5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 分类依据: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概念 一般行政法是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一般行政法是其他行政法规范的基础。特殊行政法是指对特殊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分类依据: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 概念 实体行政法是指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程序行政法是指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总是交

21、织在一起,前者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二者是统一的。行政诉讼法作为程序行政法的一类,又总是同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交织在一起。(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分类依据: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概念 a行政组织法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基本上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活动方法,其中关于行政职权、职责的范围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 其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沟通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这部分规范往往表现于公务员法中。b行政行为法又称行政活动法,即有关行政行为的规范。c监

22、督行政行为法即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其中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6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规范数量特殊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二、行政法关系 1行政法关系概述 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是由调整而形成的。(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2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

23、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实体和程序是同一行政主体的行为的两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前者是行为的内容,后者是行为的形式。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同时是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主体,实施某种行为对行政机关来说,既是行使权利又是履行义务。由于程

24、序性规范是对行政机关选择和确定行为程序的一种限制,因此,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义务主体而相对方是权利主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a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担当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第一,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别主体,在详细的法律关系中往往占有主导的地位。其次,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担当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一,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领域

25、的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担当者,除了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外延比行政主体的外延要宽得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还包括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概括为:a物质财宝; b精神财宝; c行为。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是全部的行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受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26、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同等但非对称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歼灭 产生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变更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改变。行政法律关系的歼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必需有行政法规范的依据

27、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这一概念:a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b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c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a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分主要有:第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

28、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其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依法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也会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监督主体、被监督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第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宝、精神财宝、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b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其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第

29、三,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是一种多重的、困难的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行政主体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的权利,担当较多的义务。(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立

30、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入监督行政过程,也可以成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非常庞杂。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其内容各不相同,很难详尽地论述。(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歼灭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主体之间抽象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变成详细的监督与被关系。变更这种关系的内容发生了改变。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歼灭是指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引起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歼灭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引起

3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缘由。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歼灭。相对方的行为也可以引起特定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上确立的原则许多,依据不同的层次,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类:a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亦即基本原则。b行政法的特殊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对局部的行政法规范及其适用领域具有指导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 a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b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探讨及说明。c行政法治原则

32、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d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干脆作为行政法适用。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全部主体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详细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性合法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需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

33、,也指合乎程序法。(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详细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详细内容因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有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需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需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中的法律一词是狭义的,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由于现代行政的发展,法律保留原则并不是肯定的。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立法法上的体现:a立法法第 8 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第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其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殊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四,犯罪和刑罚; 第五,对

34、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惩罚 第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第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民事基本; 第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第十一,必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b第 9 条又规定,本法第 8 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确定,授权国务院可以依据实际须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惩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法律优先原则 a法律优先原则的概念 法律优

35、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实行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详细而言,该原则有以下含义:第一,法律优先行政。法律优先行政的应有之义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其次,行政不得违法。行政机关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b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的比较 第一,法律优先原则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法律保留原则是主动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需有法律依据。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加严格。其次,法律保留原则不能完全适应现代行政的广泛性、多样性和敏捷性等特点。第三,相比较之下,法律优先原则可以得到普遍的适

36、用,因为行政机关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行政行为。3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合理性原则的内涵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成因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缘由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依据其合理的推断,确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区分表现在: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全部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联系表现在:通常一个行为假如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深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

37、行政裁量行为,既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2)合理性原则的详细内容 行政公开原则 a行政公开的功能 第一,削减或消退腐败。其次,保障知情权。第三,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b行政公开的详细要求 第一,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行为涉及外部公共管理事项的内容,在最终形成之后,原则上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开。其次,行政过程公开。行政过程的公开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环节,都要向公众开放。第三,行政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所驾驭的原始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对原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形成的信息,除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以外,一般都应当公开。c行政公开原则的实现 立法上有关行政公开的详细规则,行

38、政机关都应予以遵守。若详细的立法缺乏明确的公开要求时,行政公开原则也应成为行政机关须要恪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允、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详细论述如下:a实体公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需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详细而言:第一,不徇私情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假公济私,在对待行政相对人时,不应由私情占据主导地位,作出厚此薄彼的行政行为。其次,不存偏见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让先入之见过分地影响其对详细行政相对人或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不武断专横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

39、裁量权的时候,应当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b程序公正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需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详细包括:第一,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其次,不单方接触。第三,作出不利确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看法。比例原则 a比例原则的含义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行某项措施时,必需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实行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b比例原则的详细要求 第一,适当性要求,即行政机关实行的措施必需

40、能够实现其所宣称的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其次,必要性要求,即行政机关实行的是在可选择的几个适当措施之中对于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最小的措施。第三,狭义的比例性要求,即行政机关实行的措施与目的之间是成比例关系的,行政机关实行的措施对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越多,目的的公共利益价值就应当越大,反之,就应当越小。信任爱护原则 a信任爱护原则的含义 信任爱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值信任应当予以合理爱护,以使其免受不行预料的不利后果。b信任爱护原则的适用条件 第一,信任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肯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其次

41、,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任,这种信任是通过个人或组织实行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 第三,个人或组织的信任是值得爱护的正值信任。c信任爱护的方式 信任爱护可以实行两种方式:第一,存续爱护的方式,即政府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作出的行为; 其次,补偿爱护的方式,即政府在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或组织的信任利益之后,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作出的政府行为,同时对个人或组织由此而受到的合法权益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004 年,我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已经明确的成为宪法原则。a在立法明确的状况下,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可以为行政合法性原则所汲取

42、。行政机关就应当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人权。b在立法未予明确的状况下,敬重和保障人权也应成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此意义上,敬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在要求。四、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休戚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西方学者将宪法典叫做静态

43、宪法,把行政法叫做动态宪法。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也渐渐扩及某些传统上认为应属民法调整的领域。2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行政法对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促进主要是通过确认和给予行政机关管理和服务权能来实现的,体现为:认权的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权力

44、,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给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行政法出于公共利益的须要维护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形下的特别地位。随着社会发展的须要,行政法不断给予行政机关新的管理和服务职能。(2)行政法具有爱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行政法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爱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包括行政法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加行政决策,影响行政决策,以爱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听证制度是一种相当重要的、新兴的程序制度。(3)行政法的上述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依靠,不行偏废。在我国目前民主与法制还不健全的状况下,强调行政法爱护公民、

45、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实意义较强:强调行政法爱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是法的公允、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特别要求。符合产生之须要。强调行政法爱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也与行政法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的作用和目的相吻合。五、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1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分的不同范畴。(1)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区分 概念不同:行政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指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是指探讨行政法的科学。任务不同:行政法的任务是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的实施,爱护

46、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公共利益;行政法学的任务是探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探讨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探讨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探讨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探讨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和学说的理论。(2)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联系 则是行政法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二者有联系。行政法学的探讨受行政法发展的制约,而行政法学的探讨对行政法的发展,又起着主动的推动作用。2国外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1)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 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较早地相识到了行政法,20 世纪初,行政法学在大陆法系国家渐渐形成体系。在其次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显现出惊人的发展速度。从 20 世纪 50 年头起先持续至今的欧洲一体化进程,又再次为其行政法学供应了新的探讨主题。(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探讨起步较晚。行政法学的真正重大发展是在 20 世纪 30 年头以后,尤其是其次次世界大战之后。3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概况 (1)1949 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2)20 世纪 50 年头,我国在建设和探讨行政法方面主要是抄袭前苏联模式。行政法建设和行政法学探讨尚未充分绽开就受到了漠视。(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行政法制建设受到了高度重视,行政法制日臻完善,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法学探讨的蓬勃发展。(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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